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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妾

 

蓄妾(Concubinage)男子于正妻之外另纳妾侍的社会现象或习俗,称为「蓄妾」。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于正妻,往往仅为满足男子性欲。古代文化多有此习俗,米所波大米一带尤为盛行:国王的嫔妃成群,居民有一妻二妾者也很普遍。圣经对于这两种形式的蓄妾均有记载,妾常纳自奴婢,或从战争中掳获的妇女(士五30)。纳妾可不必有聘礼和嫁妆的开支,故被当作一种省钱的婚姻;纳妾的男子不仅可显示其高贵的社会地位,而且可增加子裔;妾出之子一般要算在正妻名下方有合法继承权。家主纳妾也等于增添了一名可供使役的奴婢。蓄妾于族长时期已是一种习俗(创二十二24,三十五22,三十六12),尤其是在正妻不育的情况下(创十六1-3,二十五56;代上一32)。妾在家庭中也可有一定的权利,以及为其子取得较稳固的地位和继承权(从创四十九1-28可知,辟拉和悉帕之子可与利亚和拉结之子同列;参创三十五22-26)。摩西律法中有关于多妻的规定(申十七17,二十一15-17),显然是承认蓄妾制的。士师时代仍见蓄妾的记载。基甸和一位不知名的利未人都有妾室(士八31,十九)。由于便雅悯支派中有人强暴了利未人的妾,更引起了支派间的血战(士二十,二十一)。至王国时代,蓄妾之事已非庶民可染指,贵为君王如扫罗(撒下三7)、大卫(撒下五13,十五16)、所罗门(王上十一3)、罗波安(代下十一21)等,才能如此奢侈。在那个时代,帝王拥有大批妃嫔已成定则,如埃及法老、波斯和巴比伦的诸王(斯二14;但五2323)也无不如是。从上述种种来看,蓄妾一事在古代文化中一向有合法地位,甚至在一夫一妻的家庭关系已占优势的情况下,蓄妾现象仍因袭不绝。蓄妾制无疑是为求社会地位和多育子女的观念下的产物,但后来却更堕落为容许淫乱和纵欲的「执照」(参传二8)。希腊和罗马时代仍风行蓄妾,但与耶稣的教导已大相径庭(太十九1-9)。另参:「家庭生活和伦常关系」;「民法和公正」;「婚姻,婚姻风俗」。――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