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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婚姻,婚姻风俗(Marriage,MarriageCustoms)男人和女人的结合,是神所设立,藉此持续家庭生活的途径。婚姻这观念是神制定的;当时衪吩咐亚当说,人应当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成为一体(创二24)。第一次真正提到婚姻这词是在创世记三十四章9节(中译:结亲)。希伯来社会由游牧生活发展至农耕和村落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婚礼的风俗也渐渐复杂起来。婚礼的仪式加添了婚宴、游行和跳舞等。直到基督徒时代,婚礼才被视为一种圣礼。母系传统旧约提到几种婚姻模式,最早期的好像是根据母系传统的原则,到了中铜器时代和王国早期,似乎还有这种痕迹,纵使此时在埃及(也许还有其他地方),母亲在延续后代的事情上,仍扮演决定性的角色。但在圣经中,有关母系社会的传统仍不能肯定。雅各与拉班一家同住,是因为他要为拉班工作,作为迎娶新娘子的聘礼。拉班表示从雅各这段婚姻所生的孩子是他的孩子,属于他的族人(创三十一43)。骤眼看来,雅各为两个妻子服侍拉班14年后,又自愿多留下6年(三十一41),似乎有点奇怪。不过,他留下的原因可能是逃避以扫向他报复(二十七42-45),也可能以为他与拉班之约是终身的约。基甸有一个妾,婚后仍与自己家人同住(士八31),而她的儿子也视自己为母亲的同族人(九12)。参孙想看望他的非利士妻子时,要往妻子的娘家探望她(十五12)。然而,我们要留意这几个例子中,基甸所面对的只是一个妾侍,而参孙所面对的是一个外族妻子,况且,两人都没有成为妻子娘家中的成员。一般来说,新娘子婚后都会离开父母,与丈夫的族人同住,利百加就是一例(创二十四5859)。「娶妻」这用语是从「作主人」这字根演变出来的(申二十一13中「作丈夫」原文是「作主人」),而妻子通常也待丈夫和称丈夫为主。父系传统从希伯来人家谱中看到他们的后代是循父亲的家系延续下去的(创五,十,三十六9-43;民一1-15;得四18-22;代上一1-9)。为孩子起名是拥有孩子者的特权,在圣经中,这权利差不多是由父亲和母亲平分的(参创四12526,五29,三十五18;撒上一20,四21;赛八3;何一469)。儿子通常沿用父系先祖的名字,并且与他们认同。在列祖时代的社会,父亲在家里是一个权威人物。妻子和孩子被视为他的产业,跟他的田地和牛驴差不多(出二十17;申五21)。他有权把女儿卖给别人(出二十一7;尼五5),甚至对儿女操生杀之权。父亲要负责供养全家,在经济上支持他们,并保障他们生命平安。商业上的决策通常由父亲作主,虽然事前他也许已跟妻子商议妥当。妻子所许的愿要得丈夫的同意,才可生效(民三十3-16)。男人只要把妻子休弃即可终止一段婚姻,可见他在家庭中的权力有多大(申二十四1-4;参申二十二13-21)。叔嫂婚配希伯来人又设立了为兄弟立嗣之婚俗来保存一个家庭的名字和产业。一个男人死了,供养其寡妇和孤儿的责任便落在死者至近的男性亲属身上。负责者的次序已列在申命记二十五章5-10节。一般来说,死者族中同住的兄弟有责任与遗孀结合。若寡妇无子,结合所生的第一个儿子便要归在死者名下,迦南人、亚述人和赫人都有这种婚姻制度。旧约中最为人熟悉的叔嫂婚配的记载在路得记,不过这事件没有严格地按照申命记二十五章的律法而行;路得需要找一个男性的近亲娶她为妻,以保存丈夫的名字和产业,那位至近的亲属拒绝这责任,因为感到这是一种双重负担。他不单要买赎土地和供养路得,而且生下来的长子还要归在亡兄名下,以后要继承那土地。不过按照律法,人确实是可以拒绝这种婚姻的(申二十五5-10;得四78)。在路得的例子中,波阿斯这位次近的亲属愿意负起这责任(得二20至四10)。珥的寡妇她玛在叔嫂婚配的制度下,许配给珥的弟弟示拉。在某方面来看,订婚与结婚的效力一样,所以当她的家翁犹大以为她在有婚约之下,与别人行淫有了身孕,便据理定她的罪,吩咐人把她活活烧死(创三十八24)。一夫多妻很早以前,人已感到开枝散叶,扩大家族的重要性,既可保存家业,也可供应军力资源。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一夫多妻的情况十分普遍;不过很少人可以负担两个以上的妻子。然而,许多人拥有一个,甚至多个妾侍,特别在妻子不育的情况下。就是在这环境下,撒拉把婢女夏甲给亚伯拉罕作妾(创十六3),雅各娶了两姊妹——拉结和利亚,两人都把婢女给丈夫作妾(三十3-9)。雅各的哥哥以扫也娶了3个妻子(二十六34,二十八9,三十六1-5)。虽然这风俗在士师时代和早期王国时代稍受禁制,但圣经说基甸仍有「许多的妻」,很可能还拥有多过一个妾侍(士八3031)。列王纪中记载了一个一夫多妻的大家庭;所罗门有「妃七百,都是公主,还有嫔三百」(王上十一1-3)。在这些家庭里,妻妾和孩子互相争竞的情况,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当一个妻子不育(撒上一6)或丈夫偏爱某个妻子(创二十九3031;撒上一5),情况更厉害。虽然如此,希伯来社会对妾侍及其子女的权力与尊严是有所维护的。汉模拉比法典(约主前1700)说明,惟有第一个妻子不育,丈夫才可再娶,但妻子若把婢女给他作妾,他就不可再娶。即使妻子能生儿育女,丈夫也可以娶一个妾侍;但除非那妾侍不育,否则他不可再娶第二个妾侍。在亚述法典(约主前2000)中,后宫的妇女是在妻子和妾侍的地位之间,她们可以被提升至妻子的地位。虽然旧约有许多一夫多妻的例子,但无疑大部分以色列人都是一夫一妻的。在普通人家中,鲜有一夫娶大量妻妾的例子。神本来给亚当的吩咐是「人……与妻子连合」(创二24)。希伯来律法一般暗指一妻制是最为人接纳的婚姻(出二十17,二十一5;利十八81620,二十10;民五12;申五21)。本来在王国时代这已是一个惯例,但像所罗门这样的王却没有跟随这希伯来传统。被掳归回以后,以色列人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不过许多都以离婚为结束。到了新约时代,一夫一妻制似乎已是定例,但有些人如大希律仍奉行一夫多妻。基督教训人婚姻是一生之久的,人若离弃妻子,在她有生之年另娶,是犯了奸淫的罪(太五27-32)。近亲通婚以前以色列人通常有近亲通婚的情形,因此为了保持优良的血统,不得不对这种情况有所限制。在列祖时代,人可以娶同父异母的姊妹(创二十12)。在利未记二十章17节,这种婚姻是明明禁止的;但是直至大卫时代,这事仍有发生(撒下十三13)。在申命记的婚姻律例与利未记的圣洁律例中,有关婚姻的法例似乎互有冲突(申二十五5;利十八16),可能利未记中较严格的规限曾被修订。表亲通婚如以撒和利百加、雅各与拉结、利亚等,均十分普遍。若有亲戚来提亲,几乎是没法拒绝的(《多比传》六13,七1112)。摩西的父母就是侄儿与姑姑的关系(出六20;民二十六59),按照利未记的规定,这是应该禁止的(利十八1213,二十19),雅各同时娶两姊妹也是不许可的(创二十九30)。最理想的婚姻是与同族也同支派的人通婚,与另一个支派的人结婚也是可以接受的。不过,最受关注的是与异族通婚的问题,因为这会破坏那牢固地维系希伯来民族的传统,而且当外邦妻子把异教的神祇带进家里时,会危及约民的宗教信仰。

异族通婚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地之后,许多人与迦南地的女子结婚,这情况令那些定意维持希伯来宗教信仰纯净的人感到惶恐(王上十一4)。异族通婚在摩西律法中是被禁止的(出三十四1516;申七34)。但许多以色列人都不理会这禁例,继续纵容混婚。若一个外邦女子被俘掳了,而她又愿意放弃本国的国籍,则可算是例外(申二十一10-14)。上文也提过,参孙娶了一个非利士妇人,那妇人婚后仍与本族人同住,她丈夫间中去探望她,维持夫妇的关系(士十四8-20,十五12)。以扫娶了两个赫人女子(创二十六34),也娶了他的堂姊妹;而约瑟既住在埃及地,就顺理成章地娶了埃及女子为妻(四十一45)。摩西的妻子是一名米甸人(出二21),而拿俄米两名儿妇皆摩押人(得一4)。在大卫的妻子中有一名亚兰妇人(撒下三3)。在所罗门后宫中,有许多邻国的代表,包括法老的女儿,也有摩押人、亚扪人、以东人、西顿人和赫人(王上十一1)。亚哈的妻子耶洗别是一位推罗公主(王上十六31),她把巴力崇拜带进了北国。有些以色列女子也嫁给了外邦人,如拔示巴选择了赫人为丈夫(撒下十一3),而铜匠希兰的母亲则嫁给了一名推罗人(王上七1314;代下二1314)。被掳归回后,宗教领袖认为与外族通婚大大危害了希伯来宗教的纯正,因而命令所有娶了外邦女子的犹太人与妻子离婚(拉九2,十31617)。这行动的意思是,纵使家庭被粉碎了,信仰也必须保持纯正。就是到了新约时代,保罗也公然责备与非基督徒结婚的行径(林后六1415)。择偶青年人成婚的年龄很难估计。才1516岁的男孩已被视为成人,而在较后期的犹太传统中,通常少年人到了13岁,长者便为他们举行成年祝典。大概玛伦和基连因病去世时,仍很年轻(得一59)。押沙龙死时约20岁,但当时他已独立生活了5年,可能已经结婚(撒下十三19)。实际上,王的儿子与平民的平均结婚年龄可能很不相同。一般认为男孩的结婚年龄最少是13岁,女孩则是12岁。一般来说,少年人的父母会为他选择媳妇。有关婚事的讨论,都由新郎的父母与新娘的父母负责,而通常都不会征询两个少年人的意见。年长的先结婚并不是必须的(创二十九26)。亚伯拉罕认为以撒应该结婚时,就差遣仆人往米所波大米他的亲属中选择一个媳妇。仆人与新娘的兄长联络(创二十四33-53),而利百加在事后才有机会表示同意与否(5758节)。若她父亲仍在世,也许她连表示意见的机会也没有。迦勒为女儿安排婚事(书十五16),扫罗也为米拉安排婚事(撒上十八17192127)。参孙欲娶一名非利士女子时,也是到父母面前求问(士十四23)。纵使父亲没有实际为儿子拣选妻子,通常他也要指引儿子作合宜的选择。以撒指示雅各娶母舅的女儿为妻,甚至以扫也在婚姻事上考虑父亲的意愿(创二十八89)。长老多比雅也记下他对儿子选择妻子的意见(《多比传》四1213)。当然也有青年人自己表达意愿(创三十四4;士十四2),或不理会,甚至反对父母的意见(创二十六3435)。女子作主动的,如扫罗的女儿米甲表示爱大卫,则属少有的情况(撒上十八20)。聘金一般年轻人都没有能力娶第二个妻子,其中一个原因是以色列人有付聘金的习俗;新郎要把聘金交给新娘的父亲。年轻人也可以为新娘父家工作或完成一项任务来代替聘金(创二十九15-30;撒上十八25-27)。处女若被强奸,强奸者要买赎她,圣经清楚说明了在这情形下,应付的聘金是50舍客勒,由于这是一种惩罚,所以估计一般聘金的数目大概在1030舍客勒之间(利二十七45)。在第二圣殿的时代,一个处女新娘子约值50舍客勒,而寡妇或离婚妇人则是这数目的一半。那时候人通常在一个星期的中间把处女娶过来,因为丈夫若发现她不是处女,仍可在翌日把证据带往法庭,赶得及在安息日前处理这事。寡妇或离婚妇人一般在相等于现今的星期四那天过门,这样,她的丈夫在安息日前有两整天的时间观察试验她。虽然娶妻的过程,好像是纯粹在岳丈与新郎之间的交易,但确实的情况并非如此。希伯来人从不会把妻子看作奴隶。她有一定的权力管理丈夫的家,作为她儿子的母亲,她也受到相当的尊敬。父亲所收到的聘金,死后可能就归给女儿;若女儿丧夫,聘金也会归给女儿,以解决她的生活问题。在亚述人的律例中,聘金是交给女儿的。根据汉模拉比法典,聘金要交给女子的双亲,但婚约一旦瓦解了,他们就要把聘金双倍奉还。在希伯来人的习惯中,新郎要送礼物给新娘和她的家人,不过,大概不会像以撒送给利百加的礼物那么多和贵重(创二十四53)。巴比伦的律例,却是新娘的父亲送礼物给新郎,但他只可以使用而不可以拥有,若新娘成了寡妇或没有犯错而被休弃,这些礼物就要归给她。

定婚约婚姻是两个家庭互定的约或联盟。婚约把两个家族联合起来,借着亲属的扩展,整个群体的人数也增加了。在一个无论亲属多么疏远都彼此照顾的社群里,这种联合是十分重要的。盟约的观念也可以有政治上的含义,比如所罗门与埃及公主的婚约(王上十一1),或以色列的亚哈和推罗的耶洗别之婚约(王上十六31)。婚姻之约与神和以色列人所立的约相似。从这个观点来看,以一夫一妻制为正常的婚姻模式又多了一个支持的据点。婚约的订定仪式就是预送礼物,借着这些礼物送礼者以及新娘子的财富和地位都得以确立(创三十四12)。在古代近东一带,送礼物,就是把送礼者的一部分送出去,因此,送礼者事实上是献出了自己的一部分。确立婚约的礼物同时也确立了送礼者在新娘子身上可行使的权力。订婚婚事的另一个阶段是订婚。「受聘」一词首先在出埃及记二十二章16节提及,在申命记也用过好几次(申二十7「聘定」,二十二2325「许配」)。订婚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结婚一样(申二十八30;撒下三14),若有人侵犯一个订了婚的处女,根据申命记中侵犯邻舍之「妻」的律法,要被石头打死(申二十二2324)。订婚包含「占有」的意思,类似接受供物。然而,订婚跟娶妻仍有一些分别(申二十7)。订婚之后,将要作新郎的男子可以免服兵役。订婚被看为正式夫妻永久关系的开始(太一18;路一27,二5)。男子订婚时,已被看为未来岳丈的女婿(创十九14)。约瑟的未婚妻马利亚事实上已好像他的妻子一样,虽然他们在耶稣出生后才同房。若他们按一般惯例而行,则要等到婴孩断了奶(通常在3岁左右)才可以同房。婚礼以割礼为男子婚前成年之礼的惯例,可追溯至主前1500年的巴勒斯坦和叙利亚。希伯来人大概在迦南地时已开始进行割礼,无疑在埃及地仍沿袭这惯例,而施礼的时间可能是在男子的青春期。神在西乃山向摩西宣布律例时,吩咐以色列人在男婴出生后第八天便替他们行割礼(利十二3)。在创世记三十四章,割礼与婚姻有关;割下摩西儿子的阳皮,使这父亲成为「血郎」(直译血的新郎,出四24-26),这观念似乎也暗示当时割礼与婚姻是有关连的。圣经第一次提及婚宴的庆祝是在雅各的故事中(创二十九22)。「伴郎」则在参孙的婚礼中提及(士十四11;诗四十五14)。圣经没有实际记录任何婚姻契约,旁经《多比传》(七12)却有提及。这契约要在一对新人同住了一星期后才生效(创二十九27;士十四1218)。参孙在7日期满前离开了新娘子,新娘的父母就当婚约无效,把女子嫁给别人(士十四20)。一个传统的婚约誓词在伊里芬丁蒲纸的合约中被发现。作丈夫的要宣布:「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从今日直至永远。」到了主后二世纪,这誓词被简化为:「你要成为我的妻子。」婚礼是全家大喜的日子。新郎新娘有特别的礼服(赛六十一10;结十六9-13)。新娘穿上华美的衣裳,通常饰以珠宝和其他饰物(诗四十五1415;赛六十一10);新郎也穿上华服,并戴上头冠(歌三11;赛六十一10)。新娘要用帕子蒙脸(创二十四65;歌四3),到了新房才可除下。这惯例解释了利百加看见未婚夫以撒时,为何要拿帕子蒙脸(创二十四65),同时也解释了为何拉班可以轻易在雅各的新婚夜,以利亚代替拉结(二十九23-25)。婚礼仪式中的一个特色,是新郎和他的朋友手拿摇鼓和其他乐器列队游行(耶七34)。在较晚的时期,新郎和新娘的队伍会分头出门,然后相约一个地点会合(《马加比一书》九37-39)。游行之后,通常会返回新郎家享用婚筵(太二十二2)。以色列人乐于有借口可以享用佳肴和尽情欢乐、喧闹,而婚筵会延续7天(创二十九27;士十四12),甚至14天(《多比传》八20)。在订婚或结婚的礼仪中,有时候会有一些象征性的仪式,如路得要求波阿斯用衣襟遮盖她,表示波阿斯愿意娶她为妻,另一个仪式是新郎在新房中把新娘的腰带解下;新房是特别为一对新人而设的房子或帐幕,婚姻高潮通常是在初夜(创二十九23;《多比传》八1);染了血的布会留着,作为新娘童贞的证据。离婚与婚礼的繁文缛节相反的是,离婚手续极为简单。一个人若在任何事上发现妻子有错,便可以把她休弃。这休妻的权利直至主后十一世纪才被取消。然而,当时社会并不鼓励离婚,离婚的手续也渐渐变得繁复,有种种方法拦阻这事的发生。若丈夫控告新婚妻子不贞,而这控告被发现是假的,丈夫便不能把她休弃(二十二13-19)。若丈夫婚前已诱骗了妻子,则他终身不可将她休弃(申二十二2829)。若妻子被人绑架了,丈夫有责任把她赎回。若妻子于婚后才变成聋子、哑子、疯子或酒徒,丈夫也不可把她休弃。由于离婚的法律繁复,手续上的花费也愈来愈大。到了后期,多由律师或拉比来辅导,特别在财物的事情上,他们忠告丈夫把应属于妻子或其父母的财产归还给女家。若妻子犯了奸淫,丈夫有权把她休弃。即使他怀疑妻子不贞,也是如此。丈夫若认为妻子违反了正常的道德标准,变了节,或没有管家的能力,便可以休了她。若妻子拒绝与丈夫同房已有1年,丈夫也可以休了她。其他休妻的理由包括:行为羞辱丈夫及其亲属;染上不治之症;或当丈夫迁往另一处居住时,妻子拒绝与他同行。在拉比时期,妻子在某些情况下,也获准与丈夫离婚。在圣经时代,妇人欲与丈夫离婚,便会被抨击为违反犹太律法,而在马可福音十章12节,这被看为一种外邦人的行径。有一些证据显示,主后二世纪,在巴勒斯坦地,妇人可以与丈夫离婚。在伊里芬丁的犹太人殖民地,丈夫写了休书之后(参申二十四13;赛五十1;耶三8),妻子就可以自由改嫁(申二十四2)。在汉模拉比法典中,虽然丈夫可以在宣读了公式的离婚誓词后,即可把妻子休弃,但他仍需给她金钱上的补偿。在亚述律法之下,人无需作任何补偿,而妻子也不能要求离婚。若婚礼中曾涉及嫁妆,双方离异后,嫁妆通常会归还给妻子及其家人。一般来说,妻子的地位是低的。尽管她事实上有权为丈夫提供意见、管理家务、教育子女,以及在需要时与丈夫并肩作工,但丈夫仍是主人,妻子的责任只是服从。她虽然不是奴隶,但只是比仆人优胜一点而已,因为丈夫虽然不能卖她,但可以把她休弃。象征意义至于婚姻在旧约的象征性用法,新郎和新娘通常是代表神和希伯来人(赛六十二45;耶二2)。耶利米则用婚筵的庆祝与犹大即将变得荒芜作强烈的对比(耶七34,十六9,二十五10)。何西阿也使用象征性的描述手法,他说神不再以以色列为妻子(何二2),但以色列若回转,向衪忠心,衪会随时准备再次接纳她(何二1920)。在新约,施洗约翰以新郎的朋友在婚礼中的喜乐来比喻他快乐的心情(约三29),而耶稣则以聪明和愚拙的童女的比喻来说明婚礼的准备(太二十五1-12)。在娶亲筵席的比喻中(太二十二1-14),基督不经意地提到赴婚筵的客人有礼服为他们预备。以基督的新妇比作基督教会,在哥林多书信、以弗所书和启示录都有出现。到了他勒目时代,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性生活,都受到严格的宗教律例限制。婚姻被视为民间一种盟约,而不是一个圣礼。在早期的基督教时代,人以保持童贞为最纯洁的阶段,最为神所悦纳的。婚后守独身或配偶离世的阶段次之,婚姻生活则只排在第三位。虽然婚姻生活是基督所认可,也是保罗所接纳的,但早期教会有一段很长的时间仍歌颂独身生活,因而对婚姻生活造成极大伤害。HazelW.Perkin另参:「家庭生活和伦常关系」;「割礼」;「刑法和刑罚」;「奸淫」;「离婚」;「民法和公正」;「性」;「童女」;「寡妇」;「蓄妾」。――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