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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 公會/公議會(Sanhedrin)猶太教的最高仲裁議會,設於耶路撒冷,由71個成員組成。福音書有關基督受難和受審期間的記述,突出了公議會的形象;使徒行傳中,記載公議會審查和迫害日漸增長的基督教會,使公議會作為審訊法庭的形象又再出現。歷史公議會的歷史是難以重整的。米示拿所記載的猶太傳統,認為公議會是源自摩西和他的70人議會,但這卻令人懷疑(米示拿小冊《公議會》一6;參民十一16)。這可能是支派的長老的非正式聚會(王上八1;王下二十三1)。公議會的起源可能始於被擄歸回時期,當時在沒有王的統領下,那些重建以色列的人,使古代的統治家族成為權力基礎。那時出現的立法議會,是由地方權貴和祭司貴族聯合而成的(參拉五5;尼二16)。那些貴族在波斯人統治下享有較大自由,從而增強了議會的權力。主前四世紀,希臘文化出現於以色列,肯定了這個組織的權力。希臘的城市普遍均有多個民主集會和一個議會。耶路撒冷也組織了一個具有貴族政治特性的議會,並為它定立一個恰當的希臘名稱,名為「公會」(Gerousia)。約瑟夫記載安提阿古三世強佔耶路撒冷後,頒下法令,首次提及這個議會(《猶太古史》12.3.3)。儘管政治氣候變化急劇,議會依然穩操權力。猶太馬加比驅逐了老一輩的長老,轉而從哈斯摩寧家族揀選另一個世襲的統治體系。公會因而持續成為一個貴族議會。然而在主前一世紀,正當撒都該人與法利賽人之間的矛盾分化了猶太教的架構,議會亦經歷了轉變。自亞歷山大的時代(主前76-67),法利賽派別的文士進入議會。自此之後,公議會依著一個協議成立:一方面包含貴族階級(一般貴族和祭司),另一方面則包含德高望重的法利賽人。羅馬對於議會置之不理,卻謹慎地規定其職權範圍。正因猶太教喪失了它自治的政府,議會也喪失了大部分的立法和政治權力。但羅馬委任了該地真正的權威人士,例如希律大帝上任時,與舊有的貴族階層發生嚴重的衝突,最後處死了大部分的公議會成員(《猶太古史》14.9.4)。行政長官負責委任大祭司;自主後6至36年,他們將祭司的聖衣保存在安東尼亞堡中,作為權力的象徵。「公會」一名最先出現在希律大帝統治時期(《猶太古史》14.9.3-5)。這個名稱連同「長老」(路二十二66;徒二十二5)和「公會」(gerousia,徒五21)一併使用,見於整個新約中(22次)。米示拿提供更多名稱:大審理團(《公議會》十一2)、大公議會(《公議會》一6),和71人的公議會(Shebuoth二2)。主後70年的大戰以後,猶太殘餘的自治權也被羅馬摧毀,公議會重新在雅麥尼亞召開。然而它的權力僅限於理論層面(主要處理宗教問題),而羅馬對它也不大關注。性質我們不大清楚進入公議會的程序,但由於議會的發展源於貴族政治(即並非真正的民主),其成員可能是從祭司、文士領袖,和一般貴族中間委任。米示拿規定要當上公議會成員,唯一的考驗是曾接受拉比的教導,又是真正的以色列後裔(《公議會》四4)。議會由71個成員組成(《公議會》一6),成員分為以下3類:祭司長、長老和文士。祭司長他們通常帶有撒都該背景,且在公議會中勢力最大。有些學者相信,議會依據某些希臘和羅馬城市的模式成立了一個由10位富有和傑出的市民所組成的執行議會。以加利利的提比哩亞為例,就是由這樣的一個議會所管治(《生命》13、57),約瑟夫也提及它是一個「十位最重要人物」的團體(《猶太古史》20.8.11;參徒四6)。當中有一位是管理聖殿事務的守殿官,也是聖殿的守衛官(徒五24、26)。其他的擔任司庫,掌管祭司和工人的薪資,以及監察從聖殿而來的龐大金額。那時收入的來源是奉獻和買賣稅收,而在希律重建聖殿期間,領薪的人有18,000人之多。公議會中由一位主席領導議會,稱為「大祭司」(《猶太古史》20.10.5;《亞匹溫辯》二23)。在新約,他是領袖人物:該亞法在耶穌的時代任大祭司(太二十六3),亞拿尼亞則在保羅的時代出任大祭司(徒二十三2),在路加福音三章2節和使徒行傳四章6節,亞那被稱為大祭司,自從他在主後15年退位,他的稱號僅是榮譽頭銜。長老這是公議會內的主要成員,在猶太代表了祭司和財權的貴族統治。有些突出的非聖職成員,好像亞利馬太的約瑟(可十五43),與撒都該人一同抱有傳統觀點,令議會有著現代國會的多元化意見。文士這是公議會最後加入的成員。大部分是法利賽人,他們是專業的律法師,曾受神學、法學和哲學的訓練。他們組成同業公會,經常追隨備受讚譽的教師。著名的公議會文士迦瑪列,曾在新約出現(徒五34),他是拉比學者,保羅曾在他門下受教(徒二十二3)。在耶穌的時代正式來說,公議會的管轄範圍僅限於猶太,但其實際的影響力卻伸展至加利利,甚至大馬色(參徒九2,二十二5)。當有不同意見出現,議會主要關注有關猶太律法的仲裁事務(《公議會》十一2)。在任何情況下,公議會的決定是不能改變的。公議會也檢控褻瀆的罪行,正如耶穌(太二十六65)和司提反(徒六12-14)在公議會前受審所見,他們也參與刑事的審判。公會是否有執行死刑的權力,至今還不能確定。斐羅似乎暗示,在羅馬時期,褻瀆聖殿會被起訴(《加烏斯的使團》,39)。這可解釋了司提反(徒七58-60)和雅各(《猶太古史》20.9.1)為何被打死。不論甚麼情況,外邦人被發現非法進入聖殿範圍內,都會受到警告,他們更可能招致死刑。另一方面,新約和他勒目對此並不認同。審訊耶穌時,當局被迫找來彼拉多,他是唯一可置耶穌於死地的人(約十八31)。根據他勒目所述,公議會「在聖殿被毀前四十年」(《公議會》之耶路撒冷他勒目I18a,34;VII24b),已失去這特權。審判程序儘管耶穌受審時的程序極不合常規,公會律法的正式程序規定法庭需公正裁決,且非常關注審判不公的情況。不幸地,在米示拿內有關訴訟程序的附注,只是為較小的法庭(23個成員的公議會)提出指引,但我們可合理推測類似的規條也適用於71人的大公會。在米示拿專論公議會的第四及第五篇中,仔細陳述了這方面的指引。公議會按半圓形排列座位,以致成員可彼此對看。兩名書記坐在兩端,摘錄筆記和記錄表決結果。議會成員的對面,坐著3排學生,通常是文士領袖的門徒。被告站在中央,面向眾長老,並需表現得卑下:他好像舉哀般穿著黑袍,頭髮也亂蓬蓬的(《猶太古史》14.9.4)。問話完畢,他要退席,裁決前的商討並不公開。死刑個案的訴訟程序說明了對公正的關注。首先是聽取被告人的辯護,然後是控方的陳詞。一位長老既為辯方說話,便不可質問被告。學生則只可以為被告辯護,卻不得質問他(但非死刑的訟案中,他們可兩者兼任)。成員要站起來表決,由最年輕的起首進行。判罪必須超過對方兩票方可通過。在非死刑的訟案中,日間進行聆訊,晚上便可提出裁決。至於死刑的個案,聆訊和判決均要在日間進行,以致能公開讓更多公眾監察。而且任何裁決可在當天決定。對於死刑的訴訟,判罪(隨即是處死)則要延擱一天,因為最終的結果是不能推翻的。因此,這類審訊不會在安息日或節日的前一天進行(《公議會》四1)。 福音書中所載耶穌受審的過程,顯示了多處背離公議會審判的慣常方式,當然,權高勢大的人物或利益團體或許有權縮短或完全罷免慣常的訴訟程序。假若福音書中有關耶穌的審訊敘述是詳盡無遺的,那麼,耶穌的被捕、審問和受死看來是處理不公了。GaryM.Burge另參:「希臘化的猶太教」;「猶太教」;「法庭和審訊」;「耶路撒冷大公會議」。――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