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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絆倒

 

犯罪/絆倒(Offend,Offense)這詞在聖經中有兩個含義:自己犯錯,或使別人犯錯或跌倒。犯錯在舊約的希伯來文和新約的希臘文中,各有好幾個用詞,跟「罪」有關,並有許多不同的譯法。至於「犯罪」一詞,主要的意義是指得罪人或違反律法的罪,可以是得罪神或人。罪主要是指犯罪得罪神。例如:以東人向猶大報復,「犯了嚴重的罪行」,因此在審判時,神大大懲戒他們(結二十五1213)。以色列人敬拜巴力,「犯了罪」(何十三1)。破壞神的律法就是「犯了罪」(申十九15,參二十二26,二十五2)。在新約,雅各也提到得罪神和違反律法的問題(雅二10,三2)。聖經有多處地方記述某人得罪別人的事,例如:亞伯拉罕得罪亞比米勒(創二十9);法老的酒政和膳長得罪了法老(四十1)。有時只是被人指稱犯罪,並沒有實際的罪行(例:創三十一36;王下十八14;耶三十七18)。保羅在羅馬巡撫非斯都面前為自己辯護時說:「無論猶太人的律法,或是聖殿,或是該撒,我都沒有干犯。」(徒二十五8)最後,聖經談到犯罪得罪神和人的時候,應如何處理。人先要承認自己的罪(何五15)。正確的解決方法是向神說:「我不再犯罪。」(伯三十四31)他需要改過遷善,並饒恕他人的過犯(箴十七9,十九11)。耶穌基督為我們的過犯死了(羅四25,五15-21),因此,我們若歸向衪,所有的罪就得以赦免。使人犯罪「犯罪」也可指一個人被絆倒,或被引誘去做錯誤的事。有以下3種情況:1.一個人本身也許有些因素使自己跌倒。耶穌指出這情況的嚴重性,衪用隱喻的方法,說明如何防止跌倒(太五29-30,十八8-9)。2.一個人也許有些事情會絆倒別人。耶穌說:「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人絆倒;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太十八7)事實上,新約許多經文都強調人在生活上不要絆倒別人(羅十六17)。使徒保羅說:「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甚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羅十四2021;參林前十32;林後六33.然而,有時傳達真理的人沒有犯錯,領受的人卻可能會因真理絆倒。以賽亞說神是「向以色列兩家作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賽八14),因為百姓不能行神所要求的,也不能信靠衪。新約也說基督的福音是絆腳石(羅九3233;彼前二8)。在耶穌傳道的時候,也有人因衪跌倒,或因衪卑微的出身(太十三57),或因衪所言所行的(十五12),或因跟隨衪要付出的代價(十三21)。即使在門徒中,也有人跌倒退後(約六61)。至終,所有門徒都跌倒,離開衪逃跑(太二十六3156)。最後,使徒保羅說傳基督的十字架也叫人跌倒。他可以選擇傳眾人愛聽的信息而免受逼迫,可傳一個「不令人討厭的信息」(加五11)。然而,他選擇了傳釘十字架的基督,儘管「在猶太人為絆腳石,在外邦人為愚拙」(林前一23)。另參:「罪」。――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