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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

 

【聖經是否將墮胎等同為謀殺?】

     時至今日,技術發展已能夠藉外科手術為孕婦進行人工流產。在古時,只是當母親被殺後,胎兒死在母親的子宮裡。阿摩司書一13是其中一個例子:「耶和華如此說,亞捫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為他們剖開基列的孕婦,擴張自己的境界。」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胎兒是否有「人」的身份,抱著懷疑態度,卻認為待胎兒在母親體內到達妊娠後期,才擁有「人」的身份。因此,我們需要查考聖經,以瞭解神對此事的態度。究竟要待胎兒成長到那個階段,神才視這胎兒為人,以致人工流產成為謀殺呢?

    詩一三九13斷言,由母親受孕的那一刻開始,神已關顧這個胚胎。詩人說:「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第十六節繼續指出:「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上述兩節經文清楚指出,縱使在世界各地每年有成千上萬的胎兒或胚胎死於母腹,但神仍然關顧這些不到期而落的死胎,就像這些胎兒能順利出生一樣。神知道所有胎兒的遺傳因子,而且,他已為所有生命訂立了周詳計劃(參16節)。

    根據耶利米書一5,在耶利米先知開始工作之前,耶和華神對他說:「我末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這節經文肯定是暗指先知尚未在其母親腹中形成胚胎,神已預知他。在神的心目中,每一個人類顯然佔有著一定的位置,而且是始自永恆——遠早于在母親胎中成孕之前。這節經文還告訴我們,是神自己監管胚胎於母腹中形成;由胚胎至胎兒,以至出生,在整段奇妙的「自然」過程中,神都掌管著。第三,這節經文告訴我們,神為每一個人類都有絕對的計劃,而每個人類的生命對他來說,都是重要的。因此無論是尚在母腹,或已經成人,若被人殺害了,那麼,這行兇者都是向神提出挑戰。因為聖經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究竟要待那個階段,發展中的胚胎才被神視為一個有生命的受造物呢?聖經指出,由母親受孕的那一刻開始。因此,無論是替孕婦進行人工流產的醫生,抑或是其他非專業人士令胎兒死掉,神肯定會討他流人血的罪。

    以賽亞書四十九1提及神的彌賽亞僕人:「自我出胎,耶和華就選召我,自出母腹,他就題我的名。」這節經文引發了一條問題,需要聯邦高等法院答辯:在馬利亞妊娠期的那個階段,在馬利亞子宮裡的主耶穌才被視為神的兒子?由受孕以至嬰兒出生,在整個過程中,在那段時問進行墮胎才被算為流人血,褻瀆神的命令?三個月嗎?抑或三日、三分鐘?天使對馬利亞說:「聖靈要臨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蔭庇你,因此所要生的聖者,必稱為神的兒子。」(路一35)道成肉身這個神跡發生於何時?還不是馬利亞感孕的那一刻嗎!

    至於施洗約翰,路加福音一15亦提及相似的情況:「他在主面前要為大……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了。」聖靈沒有告訴我們,究竟要待以利沙伯懷孕的那個階段,約翰才成為先知中最偉大的一位(太十一11),被三位一體裡面的聖靈所充滿;然而,必定是高等法院所謂「合法流產」的階段之內。另一方面,我們能夠肯定的是,當馬利亞往探望以利沙伯時,以利沙伯已感覺約翰在她腹中歡欣雀躍(路一4144),因為當馬利亞向她問好後,以利沙伯即喊出:「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裡的胎,就歡喜跳動。」當懷著耶穌基督——三位一體神中的第二位——的馬利亞一進入室內,三位一體神的第三位就歡欣雀躍。人工流產的手術刀沒有為這兩個胎兒而使用,對人類來說,是何等幸運的一回事呢!

    在較早時期,當人類為墮胎問題而作出辯論時,通常都會援引出埃及記二十一22-25,謂這段經文的含意是,殺害孩子者要被處死,但引致胎兒流產的卻只需要較輕度的懲罰。其實,這段希伯來經文是被錯誤翻譯了,以致出現錯誤的意思——「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根據NASB的邊注,翻譯成「墜胎」的原文是Weyase'ilyeladeyah;將這段希伯來文直譯,意即「她的胎兒出來」。指由嬰兒到十二個月大的孩童,希伯來文亦是yeled(單數),而眾數形式是yeladim(此段希伯來經文用眾數形式,因為當孕婦受傷時,在她腹中的可能是雙胞胎)。這節經文指出,孕婦的子宮受到傷害,胎兒由她子宮脫落,假如幸運的話,這胎兒出來時仍得保性命(即是早產了)。

關於這段經文,另一點要注意的是,「隨後卻無別害」中的「別」字,是原文所無的:照作者自己的觀點看來,此句希伯來文甚至無「別」的含意。這段希伯來文的意思非常清楚:「隨後卻無害」(welo'yihyeh 'ason)。因此,出埃及記二十一章的這段經文應翻成:「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她的嬰兒出來了,隨後卻無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害,就要以命償命(nepes tahat napes)。」

    因此,經文的意思毫不含混:行兇者若對孕婦或胎兒造成某種傷害,他自己就必須受到相同程度的懲罰。假如胎兒的生命(ne-pes)被結束了,行兇者需以命償命。由此看來,殺害胎兒亦必被判死罪;胚胎不會被視為次等的生命,其權益卻與滿月而出生的嬰兒及成年人等同,需受關顧——以命償命。另一方面,胎兒只受到輕微損傷,毋須對行兇者施加相同程度的懲罰;然而,他必須照受傷胎兒的父母所要求的,作出金錢上的賠償。一般來說,胎兒早產需要特別細心的照顧及較多藥物醫療,因此父母獲得金錢上的賠償是應該的。

    由此看來,我們正在討論的問題——損失人類胚胎可算為喪失了一條生命(聖經的含意正是如此),卻會轉變為:這種殺人方式是否合乎公義。我們當然不是討論聖經指明要判以死罪的殺人,如拜假神、殺嬰為祭、行巫術、褻瀆耶和華神、謀殺、通姦或亂倫。(犯了上述罪行的,應被石頭打死,用刀刺或用火燒死;比較利二十2-5142027,二十四15-17;申十三1-515,十七2-7,二十二22-24。)受刑者因上述罪行而被殺,行刑者並非犯殺人罪,而只不過執行神的誡命。另一方面,出於自衛的殺人亦可以接納的,例如強盜在夜裡入屋行劫(參出二十二2)。為避免罪惡氾濫以致無辜者被害,出於這動機的殺人不算為謀殺。

    至於胎兒在母腹內繼續成長會有害于母親的生命安危,聖經沒有提及因此墮胎可否接納。我們可以合理地推論,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其價值超過將誕生而有氣息的胎兒;特別是腹中胎兒對母親有嚴重危害,因而影響這母親的其他子女。這樣,我們便應替母親及其餘子女設想。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假如我們已預知嬰兒出生後必不能過有意義的生活,在這情況下,墮胎是否可行呢?無論如何,事實上有一些嬰兒夭折了,不能長大至懂得運用人類的理性。現代科技日新月異,與古代大不相同了;在醫學上有足夠的診斷技術,幫助產科醫生及孕婦知道,在孕婦子宮裡的是個畸胎,將來這個畸形兒童只會令父母心碎:在這情況下,及早人工流產或許是可行的辦法,但必須肯定母親腹中的是個畸胎,才可採取這個行動。一般來說,讓神全能的眷佑掌握一切,是最可行的辦法。

至於因強姦或亂倫而引致的不自願懷孕,這當然是對受孕的女子極不公平。然而,因這緣故而進行人工流產,卻是極需商確的行動,對胎兒極不公平。另一方面,我們要考慮母親將受極大的負擔,因奸成孕,女子本身是無辜的。她可以堅忍地信靠神賜予力量,當嬰兒誕生後給她有應付的能力,適應當時的新狀況。假如母親不願意撫養這個孩子,有一些無孩子的夫婦會極願意成為嬰兒的父母。

亦有婦女因亂倫而懷孕。在這情況下,將兒子送給別人撫養,是事在必行的。因為孩子的父親若在輩份上應是他的祖父或叔叔,那麼,當孩子長大發現真相,將會完全失卻自尊心。無論如何,將孩子送予別人,可以減輕後果的嚴重性,另一方面,亦不可因胎兒乃亂倫而有,就進行人工流產。在任何情況下,孩子的生存權利應被優先考慮。(在此應提出創世記十九36-38的一段事蹟,摩押與亞捫人的祖先,都是亂倫所生的:雖然在那個例子裡,身為父親的羅德不應為此罪行而負責。)──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母親的抉擇】美國佛州的羅太太是一位四十歲的家庭主婦,剛和第二任丈夫結婚。她和前夫已有一個十多歲的兒子,不過她很想和現在的丈夫生一個屬於他們的兒子,於是她懷孕了,去婦科醫生作產前檢查。

怎料醫生看過她的個人記錄後對她說這個年紀屬於高齡產婦了,實在不適宜生育,恐怕生下來的孩子在身體或智慧上有缺陷,那麼對他們和孩子都有嚴重的後果,不如趁早安排做合法墮胎手術。在當時,只有紐約和加州可以做這項手術。但羅太太怎麼都不肯聽從醫生的勸告,因為醫生無法證實她腹中塊肉一定是殘缺的。醫生勸告她無效,卻警告她一切後果要由她負責了。

她實在是面對很大的掙扎,結果在懷孕九個月期間她憂心忡忡,恐怕真的被醫生言中,生下一個殘障的孩子。孕育期滿了,孩子平安生了下來。經過檢查之後,發覺正常,但先前警告她的那位醫生卻因為患上肺癌在五個月前逝世了。孩子不單健康正常,更發覺是有過人的智慧。在十四歲便大學畢業,在十六歲更考取了律師資格,成為全國最年輕的律師。後來經過IQ測試後,證實他的智商高達200,是屬於超級天才。

在他十六歲時,有人問他對墮胎有何意見,他說,按照天才兒童在人口的比例是一千名有一個,那麼美國每年合法墮胎超過二百萬,每年全國至少損失了二千多名天才,這項損失對於一個國家是無法估計的,因為他們可能在不同的領域中有輝煌和過人的成就,現在卻在胎中慘遭屠殺,這些無辜被犧牲的生靈可向誰人伸冤呢?

「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向我哀求」。(創四10)——蘇美靈《故事百感》

 

【唯一的骨肉】伊莉莎是一位38歲的女商人,也是一位受人尊敬的事業女性和教會執事,因為她頭腦精明,又曉得把握機會,所以在短短五年之間已經從一個白領變為一個小富翁。可是她的唯一缺陷是膝下沒有自己的子女,婚後多年仍未育有一男半女,所以生活上覺得有點欠缺。不過這可不是天生不育的,因為她以前也曾生過一個女孩,可惜不在身邊。

事情的經過時這樣的:原來在她十九歲時被一個相熟的人強姦,並且懷了孕。在十多年前要求墮胎並非易事,所以她和父母商量後決定把孩子生下來,放棄撫養權,交由政府有關部門去辦理由別人領養的手續。這件事也就告一段落了。她重返校園升學,畢業後便出來工作至今。當她與丈夫婚後多年,才發覺不能生育,但她卻極其喜歡小孩子。

在另一方面,這位出生後便被人收養的女兒,正如現在很多被領養的子女一樣,也很想尋找自己的新生母親,她很瞭解當時她放棄她一定是有苦衷的,所以她完全不怪責素未謀面的母親,反而希望與她聯絡。後來幾經波折,這位母親穿州過省終於和女兒見面了。原來兩人長得幾乎一模一樣,因為她們只相差十九年,所以外表看來形同姐妹。

這位母親作見證說:「幸好當時墮胎是那麼困難的,不然我那唯一的骨肉也不能生存了」。不少人問她對因奸成孕要求墮胎有甚麼意見。她說:「我們不應為了父親的罪行而定兒女的死刑,因為他們是無辜的。」

「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一28)——蘇美靈《故事百感》

 

【不法的勾當】在大多所謂基督教國家,墮胎早已合法化了。在廿年前,少女要求墮胎的話,醫院或有關方面要求少女的父母簽名同意方可進行。現在不少地區早已廢除了這項限制。因為據稱墮胎是少女的人權,別人無權干涉她的決定。在澳洲,由於墮胎早已合法化,不少墮胎診所如雨後春筍,紛紛開業。主持這些診所者大多發達成為千萬富翁。

有一位主持人信了主耶穌後承認她所做的和騙子無異。於是她把生意結束,在各地宣稱墮胎對女子的危險和嚴重性。她說以前經常到各中小學校對小學生演講有關性教育的問題,又問他們:「你們的父母常常禁止你們做這樣做那樣嗎」?他們同聲說「YEAH」!她又問:「你們的父母是老古董嗎」?他們又同聲說:「YEAH」!於是她說可以提供避孕所需的用品給他們。若有甚麼問題,可以到她的診所,她一定設法「解開」他們的疑難。於是她的診所門庭若市,她更在各省開設五六間分所,收入大增,在三年內已成為千萬富翁。

可是去年有某電臺的記者做臥底去調查這些診所的經營手法是否非法。她們假裝懷疑有孕,去她的墮胎診所接受檢驗,證實有孕了,她立即叫她們不要考慮了,立刻做手術,很完全的。此時才揭發原來她用這手法使多少根本沒有懷孕的女子上當,不但騙了她們的錢,更使她們的身體無辜受到傷害。

後來她在一次佈道會信了主,決心悔改脫離這害人不淺的勾當,還到各學校和教會作見證,很後悔不知害了多少名少女。她還教導青少年人要遵照聖經的命令,尊重婚姻,保持貞潔。因為在現今這個所謂自由和開放的社會,根本沒有絕對的價值觀和標準了。若不站立在聖經的根基上,青少年人難免跌倒,終生遺憾。

「從前你們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裡面是光明的,行事為人就當像光明的子女」。(弗五8)——蘇美靈《故事百感》

 

【呼聲】在美國加州羅省某中等住宅區的一條街道上,有一輛紅色汽車。車子本身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但在車旁卻有一個很大的牌子,上面寫:「墮胎是謀殺,停止墮胎」。因為這是用一塊十尺乘五尺的牌子寫的,所以過路的人都可以看見。有人問這車子的主人史太太說:「就算你一個人反對,又有什麼效果呢?現在墮胎合法化已經十年了」。史太太回答說:「蘇聯只不過有一個史太林,德國也只有一個希特拉,而烏干達也只有一個亞敏!我親眼看見一個大貨櫃車裝著一萬七千個肢離骨碎的胎屍去焚化爐當垃圾燒,這樣的集體謀殺和二次大戰時代納粹黨集體屠殺六百萬猶太人有什麼分別?我們說納粹是冷血殺手,但我們現在比他們豈不是更殘酷麼」?有有說西方國家在十八世紀將聖經殺死了,在十九世紀將神也殺死了,現在廿世紀更將許多人也殺死了。究竟在1973年通過墮胎合法化的時候,全美國四千萬的福音派基督徒在那裡?他們為什麼不站出來表明立場?現在每天至少有四千五百名胎兒在一些政府註冊的墮胎診所被毀滅,還有無數的胎兒被丟在街道的後巷中,他們是有靈魂的。你看,這些稱為基督教國家的公民,竟是大膽的兇手,他們豈能逃避神的審判?

經訓:「作孽的沒有知識麼?他們吞吃我的百姓,如同吃飯一樣,並不求告耶和華」(詩十四4)。——蘇美靈《故事百感》

 

【實驗品】廿八歲的畢太太是一位已有兩個孩子的母親,也是一位信主多年的基督徒。大兒子今年快六歲了,小的剛剛過了四歲生辰。她心想,可以暫時松一口氣了,預備今年秋季送大兒子入小學一年級,而自己可以找一些兼職幫襯家庭的開支,不必單單依靠做車房技工的丈夫所賺取的應付家庭需要。但她卻發現原來自己又懷孕了。當護士恭喜她的時候,她目無表情,面上肌肉都緊縮了。她心裡說:「我決定不要這個孩子」。於是她去告訴丈夫,他說:「你怎可以放棄我們的骨肉」?但她堅持一定要去找醫生將它打掉。於是她去找一間合法墮胎診所,在候診室內的小桌子上放滿了無數刊物,內容都是某些醫學博士和專家的言論,其中一位醫生正在用那些從墮胎手術拿出來仍然生存的「受孕品」為實驗材料。他說:「我們的社會已經宣稱受孕品並不是人,沒有什麼權利,我看不出用這些東西為實驗材料有什麼倫理上的問題」。他所作的實驗竟是將仍然活的胎兒的頭斬下來用儀器去測度腦部的一些反應的研究。畢太太一面翻看這些刊物,她的心一直在卜蔔的跳,心裡說:「怎可以將我的胎兒斬下頭來作為實驗品」?她雖然是一位基督徒,但現在才醒悟到她只想到自己的需要,完全沒有想到聖經的原則。她立即沖出門口,離開了診所,等待第三個孩子出生。許多無知的婦女以為墮胎既然是合法的,便隨意墮胎,沒有想到這是「謀殺」的暴行,基督徒豈能作謀殺犯呢?

經訓:「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一二七3)。——蘇美靈《故事百感》

 

【無聲的呼喊】我是一個三十六歲的已婚婦人,沒有孩子,因為我殺了他。我是在軟弱無助和無知的情況下殺了他的。我永能忘記他——我唯一的骨肉。看過了那影片——「無聲的呼喊」之後,我要提起勇氣將我的經歷告訴其他女士(注:這套影片是由一位拿單遜醫生DR.NATHANSON拍攝的,他以前所主持的診所是全世界最大的墮胎診所。但後來他竟然改變成為極力反對墮胎的人,用最新的技術將胎兒在墮胎過程中掙扎的情況拍攝出來)。當我看到那十二個星期的胎兒大子宮內的慘劇,我忍不住大哭起來,「她」是那麼恐慌,「她」拼命的想逃避那強而有力的吸胎真空抽調器時,「她」的心跳加倍,「她」的手腳極力的掙扎向四面亂爬,「她」走投無路,一瞬間即被那吸器吸走了,「她」那「無聲的呼喊」比任何尖叫還要刺心。

我在十六歲時不慎失身懷孕了,我父母知道之後,大發雷霆,若不將它打掉的話,他們不准我踏入家門,因為他們以我為恥。如果我離開家庭的話,我自己不能養活自己,在我走投無路之時,唯一的辦法就是弄掉他。於是父母帶我去一間診所,我躺在床上,他們不須十分鐘便叫我起來,邊說邊笑,好像我只不過去打針這麼簡單。護士叫我去洗手間將東西放在一個盤子內交給她。我看到一個四肢五官皆全的四寸胎兒。護士隨手將他扔入一個膠袋之內將他拋掉,好像拋掉橙皮或花生屑一樣。我的心突然發生寒噤。過了十年,我結婚了,婚後已經十年多了,醫生說因為我那一次的事留下後遺症,永遠不能再有孩子,因我將我唯一的孩子放棄了。當時如果我知道,有人可收養那孩子,或者教會可能對我有適當的指導的話,可能今天他仍在間。今天有無數的女子正需要同樣的指導,你的教會對此事有什麼態度呢?——蘇美靈《故事百感》

 

【受孕品】1984年在美國大選期間,候選人和現任總統曾經在電視上舉行兩次公開辯論。記者所發出的問題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一項是關於墮胎。美國自從十一年前將墮胎合法化以來,現在每天至少有四千三百宗合法墮胎,還有無法計算的非法墮胎。接受墮胎手術的女子中,有百分之七十五是未婚的。換言之,每年有一千五百萬胎兒在未完成四十周的孕育期便被拿出來了。但問題是醫學界根據什麼理由可以隨時終止一個胎兒的生長。他們的論點是:因為不知道胎兒什麼時候才算有生命的,所以現在女子身體內所孕育的,不再被稱為胎兒,乃稱之為「受孕之產品」(PRODUCT OF CONCEPTION)簡稱POC,於是他們可以將一個還未被稱為人的東西隨時終止它的活動。

下表是一個胎兒的正常生長和發育的過程:

(日期)    (器官發育情況)

二周        消化系統、血管

三周        神經系統、泌尿系統、心臟、骨髓

五周        淋巴系統

六周        骨骼、腦、眼睛

八周        生殖系統

十周        所有器官均已完成

四十周      出生

胎兒在第十八天,他的心已開始跳動,在十六周母親已經發覺胎動,一直到四十周,胎兒不斷的長大,直到產期便出生。

根據聖經給我們的啟示(詩一三九1316)大衛說他在母腹中,神已覆庇他了。而我們尚未度一日,神都寫在他的冊上了。在耶利米書一章五節說:「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所以在受孕之時,一個親生命已經開始了,故此墮胎等於謀殺。但對於那些受騙而懷孕的女子,除了政府或慈善團體提供避護所和暫時棲身之所外,教會對這些不幸的受害者,可曾有什麼實際的幫助呢?有什麼家庭領養這些小生命呢?為什麼在教會內也有姊妹墮胎呢?

經訓:「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愛心,又聖潔自守,就必在生產上得救」(提前二15)。——蘇美靈《故事百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