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二十一章短篇信息 目錄: 申命記第二十一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申命記第二十一章讀經記錄 蔣繼書 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申二十一:23…………… 申命記逐章查經課程(譚志陽) 申命記第二十一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在神所賜的地土上,祂十分留意維持地土上的潔淨,祂正面的指導神的百姓該如何生活與行事,也同時教導他們如何去處理一些使地受玷污的事,重新恢復地的潔淨。祂的性情是怎樣的聖潔,祂也要求祂的百姓在所居住的地維持地的潔淨,不使地給玷污了,以致阻礙了神在他們中間行走。人也許會忽略維持地的潔淨,但神絕沒有把這看作小事,神重看祂與百姓的同在,祂也要求祂的百姓留心祂的同在。 解除人無法解決的罪的污染 在神的子民中間,發生了命案,這命案並沒有留下任何可以破案的線索,這要怎麼辦呢?案子不能破,只好不了了之。但命案所造成的污染還是要清理,不可以馬馬虎虎的處理,罪的污染一天存留,神的子民就一天不蒙紀念,這是大事,誰也不能等閒視之。 神給他們一個處理的方法,若是從表面看,人也許很不以為然,但是我們能體會到字句內的精意,我們必然能領會這是十分嚴肅的事。這條例不是消極的去追查罪因,人雖沒有辦法再作甚麼,但神的察看還是要追討犯罪的人。如今神要他們作的,是要他們積極的去掉罪的污染。 代罪的法則的運用 碰到了沒有線索可尋的命案,長老和審判官先要決定那一座城是離命案現場最近的城,那城的長老就要負起責任清理流血的罪的污染。他們“要從牛群中取出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山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3-4)以母牛犢的死來清除罪的污染,那就是代罪的法則的運用。我們注意這一隻牛,可以說是沒有背負過人的重擔的,牛犢是表明兒子的地位,母是說出有生命延續的能力。這只母牛犢正是作了無罪的主耶穌的表明,祂以祂自已的聖潔無有瑕疵的資格來解決人的罪。 代罪本身就是一件付代價的事實,主自己固然是以死來作贖罪的代價,承受罪的赦免的人也該明白付代價贖罪的事實。所以那城的長老要預備牛犢,再把它牽到還沒有開墾的山谷地,就是並不是近處之地,然後在那裡把牛犢殺死。這幾樣事每一樣都是給人體會要付代價的感覺。 打折牛犢頭項的地點是在有流水的穀中,也可以說是在穀中的水流裡打折那母牛犢的頸項。這裡面又說出,罪的除去不單是要付上生命的代價,還必須要看到,只有在生命的水流中才能除去死亡的罪。沒有生命的運行,罪的活動和污染還是不能停止。 接受神在人中間的權柄 在山谷的水流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祭司利未人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祂,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5)現在利未人要來主持這個判斷,監察這個案子的澄清。神讓利未人在祂百姓的中間行使祂的權柄,在大事上或小事上,神都讓他們來顯明神的判斷,宣告神的意思。 按著肉身說,利未人也是他們的弟兄,和他們是一樣的,沒有甚麼分別。但是神的揀選在利未人的身上,利未人就在神百姓中間作了神心意的出口,不是利未人有超越的條件,而是神使用他們作權柄。在屬靈的學習上,神的子民不是看人的外貌,而是要看神的選召。人的本身沒有甚麼可看的,甚至在某些方面,他還比下上我們,但他有一件事是我們所沒有的,那就是神的選召。神用他向百姓說話,他不說自己的話,而是說神的話,他從在神面前的交通中得著神的話,他就宣告神的話,這個宣告就是神的權柄的顯出。 神把祭司利未人放在神百姓中間,讓百姓在大事小事上,都學習接受神在人中間的權柄。不是接受人作權柄,而是接受神在人身上所顯出的權柄。 表明清白 打折母牛犢的頸項就是死,“那城的眾長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說,我們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6-7)罪的工價乃是死,他們藉著死的代價來表明清白。頭一件事,他們宣告他們對這命案並不知情,雖然不知情,但還是承認罪是罪,不因為不知道,便不以罪為罪。站在神的一邊定罪為罪,是清除罪的污染的第一步,不以罪為罪的,定然是繼續的活在罪中。 接下去就是求赦免,雖然不是自己犯的罪,但因為看神的百姓是一個整體,所以求赦免還是必須作的。“耶和華阿,求禰赦免禰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禰的百姓以色列中間。”(8)這禱告不是單為自己表白,也是為了神的百姓蒙紀念,不失去神的祝福。這是身體的原則,有了身體的感覺,才會有站在身體的地位上的禱告。神很重視身體的原則,尤其是在新約的教會中,神的心意就是顯在建立基督的身體裡,會站在身體的地位中的,必定能把神的憐憫帶進神的子民中。 照著神的吩咐去作,神的赦免一定兌現。“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8-9)向神表明心意,站在神的一邊,也為全體站立,神的赦免必定顯明。從這裡,我們清楚的看見,神是要百姓注意除去罪的污染,罪的追討是神作的事,要求除去污染卻是神的子民必須要作的事。 權柄只是為造就人 神在人的生活中顯明權柄的事實,在不同的事物上讓人體會權柄的實意,並且切切實實的學習善用權柄。人的無知常常作出傷害權柄的事,一些人有條件使用權柄,但卻在不準確的方向上使用了權柄。神顯明權柄的目的是造就人,使一切被造的物都按著次序活,彼此扶持而不產生傷害。人沒有墮落以前,在伊甸園中執行神的權柄的景況就是這樣,一切都在秩序中,不傷人,不害物。人墮落以後,權柄的使用就起了變化,不只是權柄落在撒但的手裡,並且權柄淪為人欺負人的工具。 神要祂的子民對權柄有準確的認識,好在祂的子民中恢復權柄的正確功用。祂給百姓定規了一些規條,使他們知道如何的善用權柄,權柄使用得準確,那是神喜悅的事,使用權柄不得當,就會惹動神的追討。當看見接受權柄乃是承認神的所是和所作,人承認了神的所是和所作,才能準確的執行神的權柄,作神國度中的特選子民。 聯合的地位不能改變 神允許祂的百姓娶在爭戰中擄來的女子為妻。這一個婚姻的關係改變了那女子的地位,因為她與神的子民聯合了,就脫去了被擄的地位,不再是奴僕,而是神子民中的一個人。所以“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12-13)然後就可以成親了。哀哭父母是表明完全承認不蒙神紀念的地位。如今有了機會脫離這地位,進到神子民的家中,不再作外人,而是成了大蒙眷愛的家裡人。喇合的歷史也可以說明這事。 後來,人或許對她發生了感情上的變化,這種變化也不能改變她的地位,使她再作奴僕。若是真有感情上的變化,“他就要由她隨意的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能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11)“玷污了她”的原意是“使她降卑了”,就是說聯合的事實是不能改變的,感情上的變化已經是使對方降卑了,使她受侮辱了,因此絕不能再以戰勝者的身份去對待她,她一次得了自由,就永久享用自由。 人能否守這規條是一件事,但這規條卻是神對人的心意的表達。我們雖是罪人,但神卻看我們是美麗的,因為人是照祂的形像被造的。祂看中了我們,給我們恩典脫去罪人的地位,就愛我們到底。人的感情會有變化,但祂對我們的愛卻永不更改。祂看基督與我們的聯合是永遠的,一次成了家裡的人,就永遠接納我們作家裡的人,祂永遠是抬舉我們的神。 不憑人的感情改變神的安排 人的感情最容易使人對神的權柄偏離,因此一定要小心去對付。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的接觸使人生髮感情上的差異,但這些差異絕不能影響神在人中間所作的安排。人有權柄去處理自己家中的事,但是絕不該憑著自己的感情去越過神的安排,不然就是不認識權柄。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的妻生的。”(15)長子就是長子,誰也不能改變這事實。人不能把愛妻所生的立為長子,使他接受長子的名分,人若是這樣作,就是改變神的安排。流便雖是因犯罪失去長子的名分和祝福,但在自然的次序數點上,他仍是長子。只有犯罪的原因可以使長子失去長子的祝福,但也不能改變長幼的次序。人若憑己意改變神的安排,那也是不認識權柄。 神在自然的規律上所作的安排,也是神權柄的一種表現,不照著自然規律來生活,也是不認識權柄。不認識權柄的人,總不能準確的使用權柄。 不尊重權柄的下場 在神的眼中看來,不尊重權柄就是惡,並且是可以構成死亡的大惡,是極其可憎的。因為罪是惡的根,惡就是罪的行為和表現。從惡這一點上來看,就有兩種原則性的表現,其一是不尊重權柄,
其二是體貼肉體,實質就是貪愛世界。這兩樣都是與神的生命背道而馳的,與神的性情毫無相合之處。因此,任何的一樣表現,都是神所看為惡的。事實上,這兩樣的表現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彼此是互為因果的。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18)這種不受管教,又貪食好酒的兒子,人可以停留在鄙視他的地步,但神卻注意他不尊重權柄的事實。十誡裡帶著祝福應許的,只有“孝敬父母”這一條,這也說出了神所注意的事。人對父母不孝敬,不只是忘恩,而且是不尊重神安排的權柄。人能對生身的父母不敬重,定然也不會尊重造他的神。這是在同—個原則裡的事,是極大的惡事。 頑梗背逆的兒子,給帶到本城的長老那裡,“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21)全城的人都同心以神的性情為立場,體貼神的性情過於人的感情。沒有作父母的不愛護自己的兒子,而作兒子的竟然使父母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才使父母極其傷心的處理他。這也是神對人的心意,神實在愛我們這些照著祂的形像被造的人,我們雖是墮落背逆,祂卻多次多方的管教,更為我們預備救贖的方法,連祂的獨生子也為人舍了。神是這樣的愛我們,而我們仍然是頑梗背逆到底,到了審判的日子,祂雖愛我們,不願我們滅亡,但也不能再有機會挽回了,因為祂已經作到了仁至義盡的地步,我們只有自己承擔作惡的結局。 不使死的羞辱在地存留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22-23)罪的工價乃是死,死是在地上極大的羞辱。在神所管治的地方,神不允許死的羞辱常留在人間,因為…的權柄的積極效用,是帶給人榮耀和豐富,人因罪而死亡是神極不願意多看的。 神的百姓沒有忽略神公義的追討,這是好的,但是在這同時,也必須注意維持神眼中的純淨,所以在當天就得把屍體埋葬,“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因為死在神面前是沒有地位的,在神的百姓中間也不該存留的,屍體不立刻埋葬,總算是在地上顯露死的形像,這是神不能說“阿們”的。因為這一個定規,我們能體會到神的兒子所作成的救贖的果效。主是一面以死來解決罪,來了結罪,所以主為人的罪死了。另一面是主以死來廢去死亡,祂從死人裡復活,顯明那死不能轄制的復活生命,叫接受了這生命的人,神不再紀念他的罪,死對他再沒有轄管的權勢。這是“當日”一定要葬埋所隱含的深意,神必不讓死亡在人眼前存留。 “必要當日將他葬埋”,還伏下了主復活的安排。我們總記得與主同釘的兩個強盜給打折了腿的史實,主卻沒有給打折腿,因為祂早斷氣了,實在的死了。若是沒有“當日”這定規,主釘十字架的那天,就不會有證據證實主確實是已經死了。感謝主,祂實在是死了,祂是為我們擔罪而死的。他的死替我們解決並了結了罪案,也救我們脫離了死亡權勢的轄制,死的羞辱在我們身上脫落了,神也不再看我們是滅亡之子。感謝神,在律法的定規裡,處處都給我們看見,神不住的以祂的權柄來挽回我們,也造就建立我們。 ── 王國顯《申命記讀經劄記》 申命記第二十一章讀經記錄 蔣繼書 本章有五個內容: 以色列人在神所賜的地上遇見一個被殺死的人,又不知道是誰殺的,應怎麼辦? 娶被擄的外邦女子,怎該如何作? 長子名分和繼承權。 怎樣對待頑梗悖逆的兒子。 被治死掛在木頭上的屍首不可在木頭上過夜。 1-9節:“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從聖經的教訓看,一個人被殺倒在田野,有幾件事是神很重看的。 1.死人的血有聲音從地里向神哀告,求神施行審判(創四10)。 2.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民卅五33)。 3.故殺人的必被治死(民卅五16),以命償命(申十九21)。 4.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創九6 )。 5.不可殺人(出廿13)。 從以上經文看: 1.不可殺人,因為人是照神自己的形象造的,人應當尊重神的形象。凡故殺人的必被治死,因此十條誡規定不可殺人。 2.血是污穢地的,該地如要潔淨,必要流那殺人者的血。 3.被殺者的血,有聲音從地里向神哀告,因此神就要施行審判。 若遇見一個被殺倒在田野裡的人,不知道是誰殺的,應怎樣潔淨地(以色列地)。 以色列地是以色列人居住的,神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間,所以應當潔淨地,要按神的命令作: 1.要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找到最近的一座城邑,這潔淨地的責任,就由最近城邑的長老去作。 2.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耕地”和“負軛”表徵作工,表徵這牛犢未參與受咒詛人的勞苦工作(創三17-19),未參與和罪有關的工作。 3.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流水可譯為堅硬(創四十九24,但他的弓仍舊堅硬),因為沒有耕種的山谷的地是堅硬的山谷因未曾耕種是人們不去之地,是表徵地也沒有參與人的勞苦工作。選擇這母牛犢和山谷表徵與罪無關,母牛犢表徵愛。 4.那城的眾長老,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頸項表徵人對神的順服,(申九6,你本是硬頸項的百姓) 。 向神硬頸項表徵人不順服神,打折頸項表徵人降服神。 一個殺人的兇手是不順服神又不遵守誡命的人,在他所行的事上,他的頸項是硬的,他才殺了人,又不自首,就需要一隻無罪,有愛的母牛犢,代替他打折頸項贖罪,這頭母牛犢是基督的表徵,在山谷中贖罪,表徵為使地潔淨。 眾長老洗手表徵殺人的罪與他們無關,他們的手是清潔的。 眾長老的禱告,求神赦免,不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百姓以色列中間。 在新約的基督徒應愛自己的敵人(太五43-48),不能以惡報惡(羅十二1 7 )。 10-14節:“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他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神不許以色列人和迦南地的七族人結婚。(申七3,不可與他們結親)。 但這個女子是被擄的人,被擄的人就是以色列人的擄物(申廿1 4 )。 擄物就是用代價(戰爭)得到而歸己的人。被擄的人就是順服自己的人,但這種婚姻也必需是很聖潔的(來十三4),是神許可的。 剃頭髮表示除去原來的權柄,修指甲表徵除去肉體突出的部分,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表徵脫去出於外邦人的義,哀哭父母一整月表徵與父母有分別,然後才可以成為夫妻。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絕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因為她是妻子,不是奴僕,所以她是自由人,不能賣她,不可把她當婢女。 “玷污”,原文是受苦,或卑下之意,意思她為被擄受了許多苦。 這比喻,教會是基督從敵人手中擄掠的,將成為基督的新婦(弗四8 ,西二15)。 15-17節:“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兒子,但長子是所惡的妻所生的,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的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份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所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這段聖經教訓以色列人,長子的名分不能隨人意、喜好變更,因為是神所定的。長子應多一份產業。 18-21節:“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頑梗。原文是“背離”、“悖逆”原文是“苦毒”,“懲治”原文是管教,這種兒子是“惡”,要從以色列中除掉。 本城的長老是坐在城門口(創十九1)。 新約的教訓: “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六1-4)。 “因為我們聽說,在你們中間有人不按規矩而行,什麼工都不作,反倒專管閒事,我們靠主耶穌基督吩咐,勸戒這樣的人,要安靜作工,吃自己的飯”(帖後三11-12)。 “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作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弗四28)。 “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弗五18)。 “你們要謹慎,恐怕因貪食醉酒,並今生的思慮累住你們的心,那日子就如同網羅忽然臨到你們”(路廿一34)。 “你們求也得不,是因為你們妄求,要浪費在你們的宴樂中”(
雅四3 ) 。 22-23節:“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埋葬,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給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被掛在木頭上的人是受咒詛的(彼前二24 ,加三13)。 過夜原文是留宿,一個受咒詛掛在木上的人,應該讓他在神和人的眼中消失,把他埋在地下,不能讓咒詛留宿。 主耶穌擔當我們的罪,祂被掛在木頭上成為咒詛。 在基督徒中間有許多死亡,屬肉體的事,都應當埋葬,不要留宿。 ── 蔣繼書《申命記讀經記錄》 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 申二十一:23 使徒保羅引用本章:『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被咒詛的』話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我們就脫去律法的咒詛。摩西的律法,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將他掛在木頭上,他的屍首卻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聖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因為犯了該死的罪,被神咒詛,所以掛在木頭上。讓我們想像:一個人掛在木頭上,若是他犯了該死的罪,應當受咒詛;我們看見,也要心裡感覺憂愁,憐憫他,為他歎息。假若那個人並沒有犯什麼罪,審判他的官三次宣佈說:我查不出這個人有什麼罪。他卻被掛在木頭上,受了死刑。我們看見,心裡更言感覺憂傷,因為他是一個無罪而受刑的義人。假若那個人,雖然他自己沒有死罪,是因為我的罪,為我的緣故,被掛在木頭上,他死是為我死,他死我才能活;我看見了,心中該是多麼憂傷!一面痛恨自己的罪,因為我自己的罪,使他被咒詛,掛在木頭上;一面感激他,因他愛我,為我捨命。主耶穌正是這樣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彼得說:主耶穌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我們常說:主耶穌為我們釘十字架,他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讓我們珍重,恭敬,存感謝的心述說這件事。假若你犯了該死的罪,你的父親為你槍斃,你的父親為你流血,他的血好像洗淨了你一切的罪。你豈可隨便說你父親槍斃的事嗎?更要緊的,你豈忍心再去犯那該死的罪嗎?一個該死的罪人,已經受了咒詛,被掛在木頭上,就當取下來葬埋,因為他已經擔當了他的罪。照樣,主耶穌己經埋葬,我們的罪,他已擔當;並且為我們從死復活,使我們有新生命,開始新生活。感謝神!因為這樣的救主。 第二十一課 處理雜事(譚志陽) 申命記21章 引言:上章論戰事之例;本章續論處理雜事。全章認及有關的五件大事: 一、有關擔不知兇手的血債(廿一1/lO) 處理這不知兇手的案件,為使這流血的罪不歸這地,近城的長老要對此負責,取未負軛的母牛到穀中,打斷頸項,祭司利未人在其上洗手為民祝福,求神不將這流血的罪加在這百姓身上。 這顯明神是公義的,他決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參鴻一3):又不以無辜的為有辜。他必看見真心洗手所表明的無辜(6/8參詩廿六6太廿七24),更因被打母牛所預表之基督救恩,而使近城人免擔血債。這正如紅母牛灰製成的水,所表明的贖罪救恩同義(參民十九章)。 二、有關娶戰擄為妻的定例(廿一11/14) 以色列人在戰爭勝利後,俘擄了敵方之婦女(14)與女子(民卅一35)。律法允許他們可娶戰擄,但在成婚之先,女子必須行潔淨禮,與悼念親人之禮,然後可以成婚。婚後如不喜悅她,就可以給她自由出去。 這是神對以色列有關娶戰擄的律法,既合人道,又是鄭重(參來十三4)。 三、有關定兩妻生子的長子(廿一15/17) 這是為了保障那些不受寵愛之長子的權利,以及禁止父親無故廢掉長子的嗣業,或憑私意將這份權利給予他寵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因長子比胞弟多得一倍遺產(17)。 這裡提倡作父親的不可偏待子女,不可惹兒女的氣(參弗六4)。 四、有關向悖逆之子的懲治(廿一18/21) 父母的權柄是神所授與的,不聽從父母的逆子就是藐視神權,應受懲罰。他要被帶到長老面前,在城門那裡被處死。 “城門”(19):是以色列人公開審判的地方(參得四l1),表明逆子要受公開的審判而處死(出廿一15-17利二十9)。 因此新約強調作兒女的要在主裡孝敬父母(弗六1),作到報答親恩(提前五4)。 五、有關葬掛在木頭的罪犯 (廿一22) 掛在木柱上的屍體,指在神面前受咒詛的人,這刑罰且是一種莫大的羞辱(參書八29十26撒上卅一10)。然而,屍體也不可在其上過夜,須要埋葬。 ▲基督卻選擇了這種死法,藉此為世人除去咒詛(參加三13)。 ※思 考 一、為何個別罪行牽連全城,眾長老須求神赦免(9)呢?種族歧視、剝削窮人、貪污舞弊等罪,應否由整個社會承擔責任? 二、在古代戰爭中,勝方可隨意對待戰俘。但在神的心意中(10/14),人權該有什麼地位? 三、保護長子權益的做法對家庭的維繫有什麼作用?神對家庭關係的重視給我們什麼提醒昵? 四、神為何賜給父母治家權威?參箴廿二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