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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Debt)欠人钱财或货物、地业等就是债。圣经认为,人在义上皆「亏欠」于神,故从神学意义上看,罪就是债。在希伯来文化中,往往将债源归结为高利贷(一种放款取利的行业)。希伯来语表示「高利贷」的动词多含贬义,极言其盘剥之苦。其一直义为「吞咬」,生动地表述高利吞吃借贷人的钱财。在重利盘剥下使人倾家荡产(王下四1-7)。另一表示放高利贷的动词,可译作「加增」或「取利」(利二十五37),因债主从别人的劳苦中取利。古代近东放债利率,粮食、货物等取利30%,钱财取利20%。据努斯(米所波大米东北之古城)坭版的记载,放债利银甚至有高达50%的。摩西律法以色列民甫出埃及即颁布的摩西律法,有严禁盘剥的条款。神启示的律法对放债取利、贷款质押的限度均作了严格规定。保护穷人摩西五经律法的部分规定,特别针对放债,意在保护穷人,使他们可安身立命,养家餬口。圣经律法的目的是要保障穷人得到帮助,而不会被剥削取利。律法明确规定对贫者贷款不可取利,且质押也不得过夜(出二十二25;申二十三1920);神会为他们辩护。以色列人这种借贷而不取利的行为,表明他们对神的敬畏(利二十五35-37);许多以色列的箴言警句也都以此为主题。40年后,于以色列民入应许地的前夕,摩西重申律法,再次强调这经训。神是圣地之主,以色列是神的佃户,佃户当谨遵主道。神且应许那些贷物放款以济人之穷者必蒙福(申十五6,二十三1920,二十八12)。不过律法规定,向不在摩西律法辖下的外邦人贷款则尽可取利。这做法与近东盛行的贸易条款是一致的。古以色列时常遭灾失收,每每出现民生凋蔽的危局。以色列民均视此为神的惩罚,意味着神民关系必有不谐之处(利二十六1420)。在这样的荒年灾月,富人有疏财济贫之责,不可加深百姓的苦难。违法悖道以色列人却违背律法,盘剥取利,终成社会大害,债户陷于绝境。圣经记载,大卫亡命之际,投奔他的人,其中多有受不过债主逼迫才挺而走险的穷人(撒上二十二2)。先知以西结曾警告那些不听神的诫命、只一味高利盘剥的人要悔改(结十八5-18,二十二12)。尼希米回国重建耶路撒冷城墙之际,曾严谴那些放债鱼肉同胞的高官贵冑,说他们使百姓沦为奴隶(尼五6-13)。智慧书如约伯记、箴言、传道书均指出那些汲汲于以厚利加增财富的人,到头来必适得其反,因为神必把他们的财富分赐给怜悯穷人的人(箴二十八8等等)。先知阿摩司对以色列那些奸商也作出同样的警告:「你们践踏贫民,向他们勒索麦子;你们用凿过的石头建造房屋,却不得住在其内;栽种美好的葡萄园,却不得喝所出的酒」(摩五11)。尽管先知们不断警告,律法仍被忽视,沉重的高利担子,使贫苦不堪的平民百姓难为生计。担保急需借贷时,律法提出可以抵押代替取利。债权人为保证定期收回债款而扣押债户一定价值的物品;就债户而论,这也是按期还债的担保。律法对这种抵押贷款有一定的限制,如严禁扣取寡妇的衣服或农户每日必用的生产工具(如磨盘)和耕畜为担保品(申二十四617)。日间为衣、入夜为被的袍子则只能短期质押,入夜前必须归还(出二十二2627;申二十四10-13)。债户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将子女或奴婢作押。子女或奴婢的劳动价值可累计以清偿债款的本利。圣经记载了一个寡妇的两个儿子为了抵债将被卖为奴的事,高利贷的酷毒可见一斑(王下四1-7)。奴隶如欲借债,则只有以自己或子女的劳动为抵押。债户也可请富裕亲友出面画押作保,这时他也就成为债方之一员了。箴言警告不可轻为人保,尤不可为素不相识的外人轻易作保(箴六1-3,十一15,十七18,二十二26,二十七13)。安息年和禧年安息年和禧年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防止百姓因积债难偿而沦落为奴。每7年的最后一年就是安息年,亦称「豁免年」。每逢这年,前债一笔勾销(申十五1-12;参出二十一2,二十三1011;利二十五2-7)。律法不许放债人在第六年期间借故拒贷,犹太传统严禁放债人追讨在安息年当勾销的债款。此俗迄今在若干国家的律法上,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如某些国家规定,银行中凡7年内无人存取的户口,即以无主款处理,将账户上的本息一律充公。每50年的最后一年为「禧年」。这一年不论房产、地产,凡作抵押而未赎回的,都要无偿地退归原主。此法显然是在防范土地被少数富人拼吞而大多数的百姓沦为奴隶(利二十五13-17)。摩西律法虽不能保证经济乌托邦在人类社会中实现,却可抵制人性的贪欲。此外,也使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人人均等,并且可以每50年之始为一新起点。新约有关债的教导新约反映了不同文化对放款借债之事的不同观念和措施。当时,刻守摩西律法,坚决不向同胞取利的犹太人固然大有人在,但希腊和罗马法制在犹太社会中已占有相当的地位。耶稣的比喻耶稣曾设一喻,反映了非犹太的做法,祂说有一仆佣因另一仆佣欠其债无力偿还,便告到官府,官府遂将那欠债的仆佣收监(太十八23-35)。显然,按希腊和罗马法,可由官府将负债人收监作质押,直到他卖清产业或求亲告友或自卖为奴,将债务偿清,始得开释。另有两则比喻,即:按才受任(太二十五14-28)和交银与十仆(路十九12-24),虽是喻指神的国度,其中也提到投资于银行以生财取利的钱业运作。理财和神学的教训使徒保罗教导基督徒「凡事都不可亏欠人」(罗十三8),是要基督徒在财务上谨严精当,不可轻典枉借;另一方面,对人要慷慨相助,勇于急人之难(太五42;路六35)。新约有许多教诲均以「债」喻「罪」,如耶稣一次提及「罪人」之词(路十三2),其原义就是「负债人」(路十三4);耶稣的公祷文中提及「债」可代指「罪」(太六12;路十一4)。罪人被视为「罪的奴仆」(约八34),而人类无论男女,都因犯罪而亏负于神。惟有神才能将人类从债海中赎出,因为神已舍出「自己的独生子」,将人从罪的掌握中救赎出来了(约三16-18)。正如希伯来书的作者所说,神使耶稣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来七22)。使徒保罗因自己蒙受救恩而对众人抱有负债之感,他必要将福音传给众人,才能略偿此债(罗一1415)。新约教导说,凡得听福音的人都欠了债,故必须献身服侍他人,有如事奉神(参罗十五2627)。LouisGoldberg另参:「货币和银行业」。――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