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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赐

 

赏赐(Reward)对善或恶的回报,这词常指一种利益或有利的赔偿。善行和恶行都会有赏赐或惩罚,其中所涉及的是人在道德上的责任。在更广的观念上又与工价、工资、回报和报酬等词语有关,在这完全的意义上,赏赐的施行包括人与人相交的后果,以至神对顺从与不顺从的报偿,也包括现世一切行动的后果至神在末世的回报。在希腊人和希伯来人的思想里,赏赐之观念暗示一种行动之完全,工作之完成的理想。正如有人为你完成一件工作,你便需付出工资,所以任何一个行动都自然会带着某些后果:或是赏赐,或是惩罚。在商业交易里,报酬被称为「工价」,在这里也有同一意味。因此,保罗说:「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这观念包括公平的回报,与所作的行动相称。圣经中关于赏赐的概念,是道德性,也是宗教性的。神与以色列所立的约是神之爱顾的明证。这约应许以色列若听从神的命令,便有美好的赏赐;不顺从就是违反这约,后果是灾难与死亡。申命记二十八章清楚地说出顺从所带来的祝福,同时也指出以色列若不遵行神眼中看为正和善的事,她便要遭受国家性的灾难(参利二十六)。在旷野飘流期间,以色列民及其领袖不顺从神,便带来了痛苦和死亡。士师记和列王纪中的历史,也说明忠心的人得赏赐,犯罪和拜偶像则遭受惩罚。地上的胜利和国家的安宁乃在乎听从耶和华,并对祂忠心(书一7-9;参士二)。

这应用于国家的赏赐与惩罚的模式,也适用于个人的生活。在顺从和律己的基础下便可确保美善的生活。在以色列的观念中,美善的生活就等于神的祝福。诗篇第一篇刻画了敬虔之智慧人的昌盛,对照于不敬虔的愚昧人。箴言清楚描绘一个人须为他自己的行动承担后果,「挖陷坑的,自己必掉在其中;滚石头的,石头必反滚在他身上」(箴二十六27)。耶利米指出若以恶报善,生活便是出了岔子(耶十八20)。那些受害的人一般会负责叫害他的人接受审判,并负责执行判决。圣经在十诫后立即列出一些关乎个人的律法及相应的刑罚(出二十一,二十二;申十九至二十四)。对于不能为自己复仇的人(如已被杀),律法也为他们有所预备,但需要有另一个人为他「报血仇」(民三十五19-27;申十九1-10;书二十5-9)。在这等情况下,那被杀之人的近亲需寻索那杀人者直至逃城,他在那里要接受审判。若审判的结果是杀人者因仇恨而杀人,便定他为有罪;逃城的长老要把有罪者交给那亲属,让他把杀人者治死。旧约的律法是「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申十九21)。在不能辩护的情况下,受害人会更指望神为他报仇。这样,神便称为那受害人的救赎者,而祂的救赎包括惩罚那害人的,同时拯救那受害的。同样地,在国家的层面上,以色列人相信神会在耶和华的日子惩罚她的敌人。这一天是以色列国蒙救赎的日子,到时神会循军事途径,在那些迫害以色列人的敌人中,为以色列人伸冤。先知阿摩司把这观念加以改变,让以色列看见自己将被毁灭,因为神要惩罚以色列国的罪(摩五18-20)。当神的干预显得愈来愈遥远,众先知便宣告耶和华的日子是神最后的审判,那时行善者要得赏赐,行恶的则遭惩罚(珥二1-11;番一2至二15)。赏赐和惩罚的模式并非常常实行出来。犹太人相信神是一位满有怜悯、肯饶恕人的神。饶恕包括不因人犯罪而加以惩罚,「他没有按我们的罪过待我们,也没有照我们的罪孽报应我们」(诗一○三10)。传道书的作者发现生命往往是无常的,而赏善罚恶的规律也不是常常出现在人的一生之中。义人受苦、恶人昌盛似乎是一件讽刺的事。约伯的朋友认为他的痛苦是由于他一些隐藏的罪。约伯却坚持自己是完全正直的;对他来说,他之所以受苦的答案是在赏善罚恶的僵硬模式以外。最后,约伯确实因他的善行而得着赏赐。

在耶稣的日子,犹太教已有重大的改变。审判的法律制度已被罗马法律所取代。但犹太教仍不断赞赏善行,并劝勉人行善积德,因为神会因此祝福他们(《多比传》四7-10;《传道经》五十一30;《马加比二书》五1516)。法利赛人尤其相信严格和刻意地遵守律法,会令神因他们的行为而加以赏赐。一个人多行善是为了期望从神得赏赐,但每一次过犯都会带来相应的恶果。在今生得不到回报的,便会在来生得着补偿。赏赐是耶稣教训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在登山宝训之中(太五至七)。「八福」宣告神的祝福会临到有某些表现的人,并告诉我们具备这些表现会有甚么结果(太五1-12)。一个人若为了得到别人的赞赏而行善,便只会得到人的赞赏;但那些出于要取悦神而行善的,便要得着神的赏赐(太六14618)。然而,耶稣提出雇工的比喻时,却抑制了这观念(太二十1-16)。在这比喻中,无论各人工作时间有多久,所得的工资都是一样。耶稣呼吁我们要为动机过于为赏赐而工作。在谈及好牧人的言论中,祂把单为工资而工作的雇工,跟那愿意为羊舍命的牧人作强烈的对比(约十11-14);只顾尽一己本分的仆人并不能得赏赐(路十七910)。自保罗开始,圣经从截然不同的角度看赏赐,尤其是在关乎救恩方面。救恩不再被视为一个人一生中行善多于作恶的结果。救恩是神施恩的行动,没有人可以赚取救恩(罗四4)。救恩不是赚来的,而是那位仁慈和爱人的神所赐予的。赏赐的观念并没有消失。赏赐是获得救恩后再行善的结果。哥林多前书三章8-14节教导说,一个人工作的质量会被试验和得到回报,但救恩不会视一个人的好行为而定。然而,人所行的在永恒中确实占有重要的位置(西三24,启十四13)。国家负起了执行法律的职责之后,个人便再没有权为自己报仇。复仇成为了神的特权(罗十二19;来十30)。国家成为了神的代理人,在现今的世代里执行神那惩罚恶行的任务(罗十三1-7)。但神的惩罚并不受国家民事部门的行动所限制。祂也会因人的罪而使人昏昧(罗一18-32;彼后二13-15)。圣经清楚说明,那些作恶的将会因他们的恶行而收取永恒的恶果(加六78;启十一18,二十二12)。DavidW.Wead另参:「审判」;「冠冕」。――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