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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和伦常关系」 家庭生活和伦常关系(FamilyLifeandRelations)在圣经时代,家庭的成员除了父母、子女和其他的亲属与妾侍以外,还包括仆婢、旅客,甚至异族。总之,任何栖身于同一所房子里的人,都被视作那家的成员,也就受到一家之主的保护。例如,雅各的家庭,就包括了3代的成员(创四十六8-26)。在圣经中,「家庭」一词与「房子」是互通的,故「建房子」可解作另立居所或建立新的家庭。更广义的说,家庭可解作整个国家(「以色列家」)。在被掳后时期,一位由巴比伦归回的族长有时要照顾多达数百名家庭成员(拉八1-14)。家庭是构成一个宗族与支派的小单位。在游牧时期,各人都会以较大的家族为效忠与尽责的对象。同宗族的人都知道,他们要为大众的利益而努力,也要共同承担全体的责任。有需要时,每一位家庭成员都会受到保护及协助。当以色列人的生活日渐安定下来,这些家族便聚居成为乡村,并在四周开辟农地,耕种小麦、大麦和亚麻;又有草场畜牧绵羊和山羊。每个村落都是由一些彼此通婚、互相倚赖的家族组成,好像聚居于琐拉和以实陶的但人一般(士十八11)。在生活艰苦的日子,若要生存,就需要全族忠心不二地分工合作。及至工艺与贸易日趋发达,人民的生活也日渐安逸。儿子承继父业,延续家族的事业。这样,就可能引致全村均以同一种工艺谋生(代上四14;尼十一35)。不过专营某一种行业,就大大地减低了这些村落自给自足的能力。他们需要更加倚赖农民供应食物,也要其他专营的村庄供应所出产的布匹(代上四21)和陶器(四23)。随着城市的发展,相关的群体便聚居在特定的地区。据尼希米(尼十一4-8)和历代志作者(代上九4-9)记载耶路撒冷的人口调查所示,便雅悯和犹大支派的许多成员,都被列入名单之内。城市生活影响家族关系,引致分裂。当大家庭的连系日渐松懈,以丈夫、妻子及儿女同居一屋而组成的家庭单位,便慢慢增多。从观察出土的房子大小得知,就可以排除旧约时代惯常以较大的家庭单位聚居的错误观念。在王国时期,虽然大卫王与仍未出嫁的女儿他玛同住在皇宫中,大卫王的儿子暗嫩和押沙龙却各有自己的房舍(撒下十三7、8、20)。在当时的希伯来社会中,奴隶并不常见,但也被视为家庭的成员。当大家庭的联系松懈了,一家之主的权势也因而减弱,整个社会都归在王的统治下,所有的人民也就是王的臣民。以色列早期的君王曾在国中鼓吹建立中央集权的制度。人民可笼统地分为雇主和雇员两大类,相等于社会中贫富两个阶层。到了主前八世纪,不再有宗族的成员在族长的权下,为大众谋福利;代之而起的,是个人各为其直系亲属的好处而奋斗。因此,国民劳力和心思的焦点都变得狭窄多了,至终得益最大的却是君王──国家的个人象征。较小的家庭单位日益显著,也意味着昔日在较大的群体中甘愿承担的职责,也慢慢被人忽视。在有需要的时候,人们不一定就会向亲族施予援手;有许多时候,尚要别人去提醒他们自己的本分,特别是在照顾寡妇和孤儿的事情上(赛一17;耶七6)。家族之间长期的不和也减少了,因为家族的成员已不再感到有责任去复仇,以维护本族的名誉(撒下三27,十六8;王下九26)。然而,尼希米却期望以色列人为自己家族的名誉争战(尼四14)。在新约时代,一个人所欠下的债务,可以引致全家被卖(太十八25)。希伯来人的宗教,由于在某些庆典中强调家庭的参与,实际上是巩固了细小的家庭单位。以逾越节为例,一般的庆祝方式是全家同进感恩的晚餐(出十二3、4、46)。先知撒母耳的双亲每年都会上示罗敬拜祭祀(撒上二19)。在现代社会中,每个犹大男童在踏入成人阶段前,都会举行一个受诫礼,予以庆祝。由于希伯来人极重视宗教礼仪,故也保存了家庭在宗教礼仪上参与的传统。耶稣讲道时,曾以家庭来象征神与其子民的关系(太十九14,二十三9;路八21)。主在十架上,把照顾母亲的责任交付了使徒约翰(约十九27)。新约时期,耶路撒冷教会的圣餐聚会是在信徒家中举行的(徒二46)。由于遭到当权者的反对,早期的基督徒多是在各人家中聚会。使徒行传记载了许多全家归主的例子(徒十24,44-48,十六15、31、32)。提摩太是从他的母亲和外祖母得闻福音的(提后一5)。家庭成员的地位丈夫由游牧的年代起,父亲的权力已是维系全家的中心,他就是家人安全的表征。在古代族长的社会,父亲是一家之主,拥有绝对的权力,甚至是家人的生死;他的权威,没有人可以违抗。虽然他也要肩负照顾全家的重大责任,但他的权力却令人畏惧,他的地位是公认的。男性所拥有的财富,包括他的妻子、仆人、奴隶和牲畜(出二十17;申五21)。事实上,希伯来文「娶妻」一词的字根,就含有「成为妻子的主人」之意。丈夫是妻子的主人,有如他是房舍和田地的主人一般。因此,妻子需要像奴隶尊称主人一样,以一种恭顺卑屈的态度称呼自己的丈夫(创十八12;士十九26)。古代家庭中女儿的地位也如一般妇女地位低微。女性常常活在男性亲属的权下:先是父亲,后是丈夫;倘若她成了寡妇,便受制于丈夫最近的男性亲属,是她的「救赎者」。丈夫为娶妻所付的聘礼(创二十九18、27;出二十二16、17;撒上十八25;撒下三14),虽不可算为向该女子之父购买其女儿的价钱,但这种金钱的轇轕到底使她的地位贬损。聘礼数目的多寡,视父亲的地位而定(创三十四12)。一般大约是20至30舍客勒银子。一个处女若被玷污,侵犯她的人便需付出50舍客勒,作其聘礼,这数目大抵含有惩罚的意味(申二十二29)。新娘从未婚夫那里获得珠宝、饰物和衣服作礼物,有时还会从聘礼中得到一些金钱或物质(书十五19;士一15)。当她的父亲或丈夫死后,这笔钱通常会归她所有。订了婚的女性已被视为未婚夫的产业,如同已经出嫁一般(申二十二23-27)。婚后,女性会离开父家,与丈夫的家人同住,成为其中一员。女性再婚的人选,通常都是夫家其他的成员。在米所波大米,根据汉模拉比法典,新郎需要向新娘的父亲赠送礼物。不过一旦解除婚约,新娘的家庭必须双倍偿还所得的礼物。根据亚述的律法,新娘和双亲均可获赠礼物。不过,这些礼物很大部分都会归新娘个人享用。至于巴比伦的妇女,她们不会有甚么嫁妆,但出嫁时会得着父亲送赠的礼物。虽然这礼物不属于她的丈夫,但他也可以享用。丈夫死后,寡妇仍然拥有这些礼物。妻子纵然一家的主母在法律上的地位低微,她的生活却非如想象中那么坏。她作为合法的妻子,并不是一个免费佣工;她经常在家事方面向丈夫提出建议,担当着一个重要的角色。除了生儿育女外,她最重要的功用是打理家务;她在这方面一般是很受尊重的。妻子就是从战争中掳掠得来的(申二十一10-14),也不可以像对待奴隶或儿女一样把她卖出去(出二十一7;尼五5)。然而,她的地位并不稳定,因为丈夫只要简单地宣告:「她不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再是她的丈夫。」之后,便可与她离婚,脱离关系。原因可能是他不满意妻子的厨艺,或是他看上了另一个女人。总之,丈夫知道只要他的妻子违背他的心意,不论是一个指示或是一个眼神,他都可以因此而提出离婚(参《传道经》二十五26)。不过,作妻子的也可获得休书,得到某种程度的保障,从中她正式重获自由。按犹大人的传统,妻子是无权向丈夫提出离婚的。古代的米所波大米,根据汉模拉比法典,一个人只需说出一句特定的声明,就可以休妻,但仍要负担她的赡养费。假若妻子能提出证据,证实丈夫的罪行,她也可以要求离婚。亚述的律法则没有规定丈夫要支付任何的补偿给被弃的妻子,妻子也完全没有要求离婚的权利。在家庭生活的礼节方面,希伯来人的妻子是不会被介绍给丈夫的宾客认识的;就因为这个传统,令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创二十16)大感尴尬。女性惯常在公众场合以面纱蒙脸(创二十四65,三十八14;赛四十七2)。王国统治期间,太后的地位比皇后超越(王上二19),大抵是因为尊敬长者而不是尊重女性之故。箴言十九章13节及二十七章15节,描绘了一幕生动的情景,以好争论的妇人比作在雨中连连滴漏的房子。旧约中,清楚地教导了女性应有的行为。她应是娇媚迷人、语调温柔、谨慎和安静的(箴九13,十一16、22,二十一9)。她又该是负责任、有条理、聪明、体贴、敬虔、善于持家及理财的(箴三十一10-31)。妇女还要虔诚与美貌兼备,而且,按新约的教导,要顺服丈夫,以温柔安静的心作为妆饰,有如无价的珍宝(多二4、5;彼前三2-6)。圣经和次经中也记载了几位妇女,她们一生的角色,似乎就与前文所形容那种软弱、被动的女性形象截然不同。《犹滴传》和以斯帖记详细叙述以色列国的命运,如何因一位女士的勇敢而扭转。底波拉和雅亿都是有名的女英雄(士四,五);犹大国也曾被邪恶的亚他利雅统治了好几年(王下十一)。不过,这些成为公众人物的女性,到底只是例外的少数。譬如犹滴,她是一个富有的寡妇,在以色列就十分罕见。子女的权利父系社会的本质为男童和女童,带来极不幸的分别。女儿既可以任意卖为奴隶或妾侍,甚至再三被转卖给别的男性(出二十一7-11),地位自然不比儿子。不过,在族长时期,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若是违背了一家之主的命令,都可能会被处死。那时的人又会在宗教的祭祀中,把儿女献为祭物(参创二十二;士十一)。以色列邻近的国家,包括迦南和亚扪,可能都有献婴孩为祭的做法。当摩西颁布律法以后,儿童的权利大大提高。父亲在处死孩子之前,必须先把事件呈交众长老审议(申二十一18-21)。无论儿子或女儿,都可带到长老跟前,控以悖逆、贪吃或酗酒的罪名。如被定罪,他们就要被石头打死。儿子婚后若是与父亲同住,父亲绝对的权威甚至延伸到已婚的家室身上。律法也禁止为人父母的,要求儿女为自己所犯的罪,承担责任(申二十四16)。在大卫王的时代,被社会公众定罪的人,有权向王提出上诉(撒下十四4-11)。父母在希伯来的家庭中,是甚受尊重的。双亲两人都当受孝敬(出二十12),不论儿女冒犯了父或母,都会受到律法的惩治(出二十一17;利二十9;申二十一18,二十七16)。在智能文学中,常见尊敬母亲的主题(箴十九26,二十20;参《传道经》三1-16)。婚姻的保障为人妻子的,生下第一个孩子以后,尤其所生的是个儿子的话,她的地位便得以提高。对丈夫和家族而言,妻子最基本的责任,就是传宗接代(创一28,九1)。她一天未能产下一个儿子,一天她都害怕自己的地位会被其他的妻妾取代;特别是在富有的家庭中,一夫多妻制的婚姻是十分普遍的。这种制度把家庭隐隐分裂成两个阵营,由不同的母亲各自控制自己的一派,但父亲仍然统管全局。这就造成无可避免的嫉妒与纷争。圣经时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一直甚低。丈夫不需提出任何证据,就可指控妻子奸淫之罪,她就要被迫面对神明裁断的审讯。她要卑屈自己身分、起誓、吃尘土与素祭、喝苦水。同时,若她真的犯罪,祭司会宣布审判,后果极为可怕:她会被逐出社群,失去一切生存的指望。但若她能保持镇静,没有大腿消瘦、肚腹肿胀的征状出现,她的贞节便算是经得起「考验」。这样,她便可重获自由,丈夫则无需为他虚假的控诉,接受任何指摘(民五12-31)。一个女人所起的誓,必须有她的父亲或丈夫允许,才算合法。若她成了寡妇,誓言仍然有效,用以约束她(民三十4-15)。以色列的妇女常常是在男性的保护之下,或是她的父亲、祖父、曾祖父、兄弟、丈夫或是丈夫家族中的其他男性。她所拥有的法定权利不多,而且,与巴比伦的风俗相反,以色列的妇女是不能承继丈夫的遗产的。难怪寡妇会跟孤儿和外邦人,与需要受到怜悯的穷人并列。没有孩子的寡妇有时会返回父家居住(创三十八11;利二十二13;得一8),这样,她就重归父亲的权下。希伯来的寡妇也可以继续与亡夫的家人同住;如此,她便会归到她的「救赎者」──亡夫家族中一位负责照顾她的男性亲属──名下,受其保护。若丈夫死时未有给妻子留下子嗣,丈夫的兄弟就有责任娶寡嫂为妻。这样结合所出的长子,将被立为妇人首任丈夫的承继人。 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人都会接纳这种娶寡嫂为妻的婚姻。有些时候,亡夫的兄弟是可以拒绝的,但会被视为是无耻的,因为替兄弟立嗣留名和保存家庭的财富,是每个男性当尽的本分。「救赎者」有很多责任。除了婚姻之外,他可能还要为家族的声誉向仇敌报复,他又要确保家族的财产增加和不致受家族以外的人操纵。假使一个以色列人欠下债务,被迫把自己卖为奴隶,通常他其中一个亲属,会把他「赎回」(利二十五47-49)。若是这人在贫困中,需要变卖田地和房舍,那「救赎者」就享有优先权,他决定不要,别的人才有机会。「救赎者」很重要的责任是防止家族的产业,落在陌生人的手中(利二十五25)。先知耶利米就在类似的情况下,从他的表兄弟哈拿篾手中把地买下(耶三十二6-15)。旧约中最为人熟知的记载,叙述没有孩子的寡妇与其「救赎者」联合,为亡夫立嗣,是见于路得记。拿俄米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娶了路得为妻。路得的丈夫死后,她的婆婆拿俄米在穷困中决定离开在摩押的家,返回伯利恒去变卖家中部分的田产。虽然有一位近亲愿意买地,把地保留在家族的名下,但他却不准备跟路得结婚(得三12,四4)。他知道这段婚姻所生的儿子将算为死者所有,不但从了亡夫的名字,至终还会承继那地(四4-6)。继那人以后,家族中与路得的亡夫最亲的,算是波阿斯。他愿意肩负买地和迎娶路得的双重责任(四9、10),也就是成了路得的「救赎者」。名字在古代近东地区,能替人命名者,表示对该人有控制的能力和权柄(创二19、20)。如此,一个人若不知别人的名字,便不能向那人加害或行善(出三十三12、17)。在古代世界,一个人的名字在某程度上反映出他的性情和工作。当这人或其身处的环境起了变化,他的名字也会更改,就如亚伯兰(亚伯拉罕)与雅各(以色列)一样。法老作为约瑟的主人,就在约瑟的地位有了转变以后,替他改名为撒发那忒巴内亚(创四十一45)。当以利亚敬被立为犹大王,法老给这一位犹大君王另外起名叫「约雅敬」(王下二十三34)。被掳期间,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和亚撒利雅也被迫由太监长替他们改名为「伯提沙撒」、「沙得拉」、「米煞」和「亚伯尼歌」(但一6、7)。新约时代,施洗约翰的名字是由天使代表神替他起的;同样,耶稣的名字也是由天使颁布的。神为这两个孩子取名,象征着神掌管施洗约翰的权柄和祂与耶稣独特的父子关系。在圣经中,婴孩的名字是在出生时由母亲(创四1、25,三十五18;撒上一20)或父亲(创四26,五29)所赐的。 子女的地位一般来说,子女都是深受爱护的,只是他们的童年颇短,且常要在家中或田里帮忙。根据长子继承权的制度,长子有权得到双份的产业(申二十一17)。如此,他便稳得一家之主的地位。甚至是父亲仍然在生的日子,长子的地位已远较他的弟妹为高(创四十三33)。遇上孪生的情况,首先离开母腹的一个,便算为长子,可以拥有特权(创二十五24-26,三十八27-30)。若长子犯了严重的罪行,可因此失去长子的继承权(创三十五22,四十九3、4;代上五1);但也有自动放弃长子名分的情况,好像以扫就把与生俱来的权利卖给弟弟雅各(创二十五29-34)。律法中有保护长子、不容父亲偏爱幼子的规定(申二十一15-17)。不过,大卫王却把王位传给他最年幼的儿子所罗门(王上二15)。 一个家庭若是没有儿子,女儿就可以承继产业(民二十七8)。父母为儿女安排婚事的时候,很少会征询儿女的意见。婚姻往往被视为两个家庭的联盟或契约,所以个人的意愿和关怀,就显得不重要。恋爱结婚的情况是很少有的,不过偶然也有儿子在婚事上违抗父母意愿的情形,像以扫一样(创二十六34、35),虽然,青年人很少会公开表达他们对婚事的感受和意愿,但扫罗的女儿米甲却说出了她对大卫的爱慕(撒上十八20)。没有确实的资料,可以肯定圣经时代一般的结婚年龄。 在希伯来人中没有正式的收养记录,但是收养孩子已见于古代的米所波大米。特别是一些没有儿女的夫妇,收养孩子可保障他们的田地有人耕作;他们年老时,有人照顾。旧约中提及的收养事例,都是见于以色列境外的(出二10;王上十一20;斯二7、15),而且都不是真正的收养,使孩子终生成为家庭的成员。希伯来家庭的日常生活在希伯来的家庭中,父亲的责任是要维持家庭的幸福,并且供养全家。他可能是在田间工作,种植亚麻、小麦或大麦;或许他有一门手艺,以织布、建筑、漂染,或作陶匠、铜匠为生;居住在海边的,就多半会成为渔夫。父亲也需要负责使家庭有良好的宗教生活。他有责任接替母亲从小教导儿子有关希伯来宗教的宗旨(出十2,十二26;申四9,六7)。他并且要解释律法的各个方面和述说以色列民族的历史。父亲是家中负责纪律的一员,用杖责打孩子以收教诲之效(箴十三24,二十二15,二十九15、17)。虽然儿女会受到爱护和重视,他们却不会被溺爱(《传道经》三十9-12)。被掳归回后,教导的工作也会在会堂中进行,普及的小学教育则已在基督降生前不久开始推行。父亲也必须把一门手艺,通常就是自己的行业,教导儿子;这样就可以避免儿子日后无以为生,以致捱饿或沦为贼匪。父亲另一个重要的职责,便是替家中的男丁选取妻子。儿女最早期的教育,是由母亲负责的(箴一8,六20)。通常是从孩子牙牙学语开始,母亲便教导他们唱诗和祷告。稍后,父亲会接管教育儿子的工作,但女儿则仍由母亲施教,训练她们纺线、织布、烹调、打扫、修剪灯芯和熟习持家所需的各种技巧(箴三十一13-31)。由于家具很少,清洁房子时只需扫去地上的尘垢即可。煮食是难易参半的一件事:容易,是因为多数的菜式都是煮成汤类或焖炖的形式,不然就是做饼,在浅铁锅上烤;难的方面,却是要用手把粟米磨成粉状和每天都要烤饼。母亲也要懂得把羊毛用刷梳理干净、抽织成线,再纺成布匹,给家人做衣服。此外,在收割的季节,她还要下田去协助丈夫。由于许多家庭多少也种有橄榄树、几棵葡萄和无花果树,母亲又要帮忙采摘果子。加工处理橄榄和葡萄时,她会在压榨器那里工作。踩葡萄的任务,则多是由夫妇二人一同承担的。至于到井旁汲水的工作,由于被视为较卑贱,所以由妻子负责,有时或会分派给儿女去做(创二十四15、16)。虽然希伯来没有以童年和青少年期为独特的发展时期,但一如在所有的社群中,儿童总有欢笑玩乐的时候(亚八5;太十一16)。3岁以下的孩童算是在哺乳期中,一旦他们能照顾自己,便算是进入男童或女童的阶段。幼儿会坐在母亲的膝上被逗弄(赛六十六12)。我们没有找到任何证据,看到儿童举行具组织性的体育活动。在巴勒斯坦地发掘到一些玩具,包括哨子、拨浪鼓、洋娃娃和小型的厨具。男孩子成长至某个阶段,便得承受和担当他在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他负责的事情中,包括了收集燃薪(耶七18)。年幼的孩童,不论男、女都要照顾羊群。羊群需要受到保护看守,以防猛兽的袭击或提防牠们走近山岩裂隙;牠们又需要被引导到水草丰美之地;羊只受伤或生病,就要抱回羊圈中(创二十九6;出二16)。照顾牛群也是孩童的责任(撒上十六11)。男童又需要接受各样的军事训练。孩子有时会到田间与父亲一起,成年人也总喜欢他们出现。最早的时候,特别是男孩子会细意观察父亲工作的情况,直到他们自己也能够拿起工具,尝试作业;女孩子则向她们的母亲学习。幼童常会在城门口或村中,聆听长者的说话。节期时,往圣殿朝圣是举家的事情,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机会。孩童耶稣就曾伴随马利亚和约瑟,走到耶路撒冷的圣殿去(路二42-47)。年幼的女孩子有出奇大的自由,到处办理委派给她们的工作。她们不必幽居家中或挂上面纱,可以不受拦阻地与朋友和邻居来往(创三十四1)。她们也可跟男性交谈而不必觉得尴尬(创二十四15-25,二十九11、12;撒上九11-13)。 进餐被严格规定为家人共聚的时间。他们可能没有吃早点的习惯,下田的或会在田间草草地吃过午餐。一天最重要的一餐是由母亲预备,在黄昏时享用的晚膳。虽然食物的种类有限,却在预备方面得花上很长的时间。节期含有很重大的宗教意义,家人在一起参与的各种富象征性的礼仪亦然。在以色列人中间,有几种食物在宗教礼仪上是不可缺少的。在家中举行特别的欢宴使家庭的合一和国家的宗教拼在一起。古代人民的生活很受日光的限制。虽然较后期的人晓得利用油灯照明,他们仍会惯性地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妻子则会在黎明前起床,至日落后仍然不住工作。到了新约时代,对那些追随希腊和罗马式生活的人说来,生活变得更优雅。纵然如此,在许多家庭中,成员的地位并没有很大的变动。富有人家拥有更多的奴隶,孩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增多了,有时因而减少在家务方面的承担。不过,即使到了罗马人统治的时代,律法仍然容许父亲接纳或抛弃他的孩子。妇女的地位在新约时代,已大大地提高了。年长的罗马妇女备受尊重,且能对丈夫有强大的影响力。她不但不必像希腊的妇女一般,被分派在家中的职务,更可以管理和监察家中大小的工作。她会在业务上协助丈夫,在剧院、运动场和宗教庆典中也有她自己的位置,有时她甚至会管理自己私有的产业。因着耶稣对妇女的态度及这态度对早期教会的影响,巴勒斯坦的妇女也开始享有崭新的地位和尊严。HazelW.Perkin另参:「婚姻,婚姻风俗」;「教育」;「食物和调制方法」;「饭餐的意义」;「性」;「寡妇」。―― 证主圣经百科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