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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公正

 

民法和公正(CivilLawandJustice)民事法是處理私人糾紛,如:債務、產業繼承、婚姻等方面的法律;刑事法則是規定和處罰國家禁止之罪行的法律,如殺人、叛國、偷竊等。民事案件中理虧的一方要向受害者按規定作出賠償。聖經時代尚無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區分。那時幾乎一切罪行都由私人來解決。如某人被殺,他的親屬就擔負著殺兇手、報血仇的責任;若兇手潛入逃城,則在那裏舉行審判。此外,一切罪行都有宗教層面的含義,例如盜竊或姦淫,不僅損及鄰舍的利益,且也是對神犯了罪;因此從理論上講,全體以色列人都當為此而憤慨,都願干罪者受到懲罰;如果這罪惡被姑息,那麼神就要親自懲罰犯罪者其人、其家,以至整個民族或國家。這宗教層次的含義使一切罪行成了刑事化,儘管多數案件仍由私人判決。一些干犯宗教律法的罪,如違犯安息條例(民十五32-36)、拜偶像(申十三)等,均被視為可憎的大罪,全民都要指摘及懲罰犯罪者。顯然,這正如今日的刑事罪行一樣。當然,因上述罪名而受到起訴的情形,在今天是絕無僅有的了。產權舊約對產業的基本觀念是:以色列人的全部地業都是神的恩賜,是神向亞伯拉罕並其他先祖許諾的應驗(創十五18,二十八13;出三17)。再者,每一支派的地業是拈鬮而得的,這象徵各支派分得土地的大小和位置全出自神意。支派之內,每一家族也以同樣方式分得一方土地作為他們賴以生息的基業,家族中任何成員均不得出售或轉讓給外姓人,而只可在本家族之內世代相傳。地業不能轉售的規定在舊約好幾處的律法記述中均有明文記載。如申命記十九章14節說:「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參箴二十二28,二十三10)也有為抵債而賣地者,但一律到禧年(即最長的年限不過50年),便前債盡清,賣出的土地也物歸原主。故事實上,業主只能租出土地不超過50年(利二十五8-31)。身為以色列國王的亞哈要買拿伯的地,拿伯不願賣,其理由便是:「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王上二十一3)十誡的第八條是「不可偷盜」,也是本於同一觀念,即個人的財物均是神所賜,他人不可染指(出二十15)。如有佔取他人財物者(包括強搶、偷竊、詐騙、隱慝拾金等)而被抓住,不但要將原物悉數歸還,而且要向物主償付賠金。賠金的數目要據幹罪者的罪行和悔罪的態度而定。如果盜後即行悔悟並能主動認罪者,只要物還原主,並另交相當於竊物價值20%的賠金和一頭贖愆祭牲,即可得赦免(利六1-7)。受鄰人財物之託而欲據為己有者,則須以原財物的倍數賠償;盜竊鄰家牲畜而宰殺或轉賣者,則要以4倍或5倍之數賠償(出二十二1-9)。以色列律法對侵犯他人財產的罪行的懲罰似相當嚴厲,但與其他古代社會相比,卻是最輕不過的。例如漢模拉比法典所規定的賠金數額可高達原物的30倍,對盜竊國家或寺廟財物者則要處以死刑。以色列律法關於賠金的律例基本可見之於利未記二十四章1920節。從這些條例可以看出,立法的基本意向是在保護干罪者,謹防罰過其罪;再者禁止向貧者取利的規定(利二十五3637),就更可瞭解以色列律法的人道主義性質了。相反的,漢模拉比法典容許的放債利率可高達20%。以色列對干犯宗教或家庭的罪行所施的懲罰,則較其他國家嚴厲。繼承權以色列律法關於遺產的分配也有明文規定。據我們所知,當時尚無立遺囑的習俗,如果家長有意遺寵兒以額外之分,那就必須行之於生前,死後其遺願就無法實現了。家長一死,遺下的產業照例要在眾子中分配;女兒無分,因為女兒終要出嫁,分得的產業便會歸於外姓,這有違於家業不准轉售的原則。不過,如果家中無子,那麼按律法規定,其產業便要歸於女兒名下了(民二十七8-11)。當時還有所謂「兄終弟及法」,顯然是為保護膝下無子的寡婦而設的(申二十五5-10)。眾子分產業時,長子應得雙份,這是因為長子有瞻養寡母的責任,算是給他的補償(申二十一17)。亞述法典也有長子得雙份遺產的條例。聖經律法對遺孀應得遺產的分額言之不詳,考諸巴比倫法典,可知遺孀繼承遺產的權利,視乎膝下有子與無子而定。聖經中的線索似暗示以色列也有類似做法,無子的婦女在丈夫死後回歸娘家,遺產則歸死者本家的近親(利二十二13)。膝下有子的孀婦則有分享遺產之權,分額與眾子相同。當然,其夫若有額外的遺贈,也當在生前辦妥。聖經有一例子記述寡婦拿俄米本有兩子,俱歿;她名下有他丈夫以利米勒遺下的一份田產,因此她有權將一塊田地售予丈夫的族人(得四3)。

如有人無子而終,他的田產需要歸他的兄弟;如無兄弟,則要歸其叔伯,或其他至近的親屬(民二十七8-11)。婚姻和財產古代婦女的產權大多與婚姻有關。這些律法條款的用意是在鞏固婚姻關係,防止男方隨意休妻。聖經所載這方面的律例也欠詳,但以僅有的數例參諸米所波大米和以色列鄰邦法典,可知基本上都是大同小異的。男子欲娶某女子為妻,可親自或偕父母登門向女方父母提婚,獲准後須交聘禮(出二十二1617)。從申命記二十二章29節可知,一份聘禮的價值約相當於50舍客勒銀子(主前2000年傭工1年的工價約10舍客勒銀子)。付不出此價者可服役作價,如雅各為娶利亞之妹拉結,服侍了拉班7年,但所娶的卻是利亞;後來他又在岳家服侍了7年,才娶得拉結(創二十九20-30)。這份聘禮當然是歸女方的父母。出閣的姑娘還可從娘家得到一份嫁妝,這是女子獨有的財產。其價值要較聘禮為厚,一般如小份田產、金錢、珠寶、傢具等都可為嫁妝;厚禮的則有若干陪嫁的婢女(創二十九2429)、大片田產(書十五17-19)、整座城邑(王上九16)。若丈夫在世,夫妻自然可以共享這份嫁妝;但丈夫歿,則孀婦有權宣佈這份嫁妝是她所獨有,不可與夫家的產業混淆。婦死,這份嫁妝可由眾子繼承。如果夫妻離異,則女方可將嫁妝帶回娘家。近東古法似都有這類規定。巴比倫法典除上述兩項外,還有丈夫預先贈與妻子的一份「孀居金」,這是為防丈夫先亡而妻子生活無著的一筆「保險金」。如無「孀居金」,妻子有權從丈夫的遺產中享得一份。由此推及以色列律法,可能也有類似的條例,但卻沒有詳細記載。以上幾項與婚姻有關禮物的豐厚具有極深遠的社會意義。舊約時代雖然存在一夫多妻制和丈夫休妻制,但實際上除富比王侯的族長和一國之君以外,平民百姓少有能力聘娶第二位妻子,因聘禮花費極大。像以利加拿有兩位妻子的普通百姓實屬少見(撒上一2),且他也是因為髮妻不育才續娶的。律法儘管給男子有休妻之權,但在舊約中,這些例子也極為少見(為宗教理由則屬例外);其理由之一可能是作丈夫的捨不得那份嫁妝。擇偶從創世記可知,以色列人向以姑表結親或姨表結親為上婚。以色列人嚴禁與外邦人結親,主要是怕受外邦宗教的影響。只要不屬亂倫之例,古以色列的婚制是不禁近族通婚的。古埃及甚至主張血親通婚,但利未記十八和二十章定出了亂倫之例而嚴予取締。申命記二十五章5-10節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兄無子而亡則弟有責任娶寡嫂為妻,所生長子當歸其兄名下,以免「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這當然不在亂倫之列。離婚舊約涉及離婚的律例只有一處,即申命記二十四章1-4節,但該律例主旨不在離婚本身而在婚變後女方的再嫁。該條規定,女子被休可以再嫁,如再被休或居孀,卻不可重嫁前夫。申命記二十四章1節指出女子可因不貞而被休,但休妻並非一定的途徑;丈夫可以任何理由休妻,但他所承擔的經濟損失(如聘禮不可退,女方的嫁妝則要如數退回)也非同小可,所以非萬不得已者也多不出此下策。巴比倫法典還規定如女子無咎被休,則丈夫在退還嫁妝之外還要付一筆可觀的賠償金。聖經律法則提及休妻者須開出一份「休書」交給女方(申二十四1),這等於允許她再嫁的證書;無此書在手而再嫁者即可被視若通姦,通姦是死罪。值得一提的是,漢模拉比法典還給婦女要求離婚的平等權利。不過這個平等的權利在希伯來律法中卻未見提及(參申二十四1-4)。性罪行律法將通姦和亂倫定為死罪(利二十10-21)。古代民族對此二罪多不能容,均以死罪禁之。當時赫人和一些迦南人都有同性苟合的惡俗,希伯來人則嚴法禁止(利二十13)。按希伯來律法,已婚男女之間的私通行為謂之通姦,而已婚男子和未婚女子之間的性行為卻不在通姦之列。這個立法觀念顯然是導源於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這並非意味舊約准許丈夫有婚外的性行為,事實上,犯罪的丈夫要受其他的重罰,只是不會被控通姦而判以死刑。只有當場被捉,通姦者才會被雙雙處死,如聖經所記:「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申二十二22)如果婦女被人強姦,則只需把男子處死(申二十二25-27)。和已訂婚的女子苟合也屬通姦,在希伯來(申二十二2324)及其鄰邦諸民的律法中均有此規定。從古代中東各民族的古法來看,懲處通姦並非必須施以死刑;如果蒙辱的丈夫欲寬恕其妻,則也須連姦夫一併饒恕。從箴言六章35節的警告中看出,姦夫似有用財物贖死,可知實際上通姦者並不一定被處死。聖經有兩處記述了男方懷疑其妻或未婚妻不貞,卻又無法證明時的處理辦法:(1)令女子在祭司主持的儀式上對神明誓,祭司將誓言化入水中令女子喝下:說謊者必全身浮腫,下體潰爛而亡;清白者則安然無恙(民五11-31)。(2)由女子的父母出面把女兒貞潔的憑據拿出,請本城長老公斷(申二十二13-21)。所謂「憑據」者大概是指女子經初夜後染血的褻衣或睡衣。男子(不論已婚或未婚)若與未婚女子發生性關係,要受重罰,但無死罪。一般的處理是使二人成婚(出二十二16),男子照慣例向岳家交付50舍客勒白銀的聘禮(申二十二2829);但女家也有權拒嫁女,這時男方也照樣要付出50舍客勒白銀的賠償金(出二十二17)。先知和律法先知們都宣講一個震撼人心的信息:神與以色列民所歸的古舊盟約已被破壞殆盡,這約不僅未能保障以色列的安全,卻要成為它毀滅的原因。乾旱、歉收、貧困,以至被擄外邦等惡果將臨到他們身上。然而阿摩司、何西阿作此預言的時代(主前八世紀)卻正當所謂「太平盛世」,南北兩國都在歡享所羅門王朝(主前十世紀)以來少有的繁榮,故先知的警告似不可思議,世人均置若罔聞。可是未過50年,預言便應驗了:在亞述的攻擊之下,北國滅亡,南國降服。先知於宣告神的審判的同時,每必說明神懲罰的原因:神的保祐是以民的謹守律法為前提的;律法既毀,失信毀約者也必受懲罰,先知以賽亞咒詛那些富豪大施盤剝,使貧者上無片瓦,下無立錐之地,自己卻玉食錦衣,高屋廣廈,他說:「禍哉!那些以房接房,以地連地,以致不留餘地的,只顧自己獨居境內」(賽五8)。先知耶利米指摘以色列人「像餵飽的馬到處亂跑,各向他鄰舍的妻發嘶聲」(耶五8)。先知何西阿斥責百姓「起假誓,不踐前言,殺害,偷盜,姦淫,行強暴,殺人流血,接連不斷」(何四2),神的誡命已被他們破壞殆盡。

更不堪的是,他們一面恣意褻瀆神的律法,一面卻入聖殿作出虔誠崇拜的樣子。每逢聖節,殿裏擠滿了崇拜者,他們行禮如儀,獻祭如典;然而他們在宗教儀禮上的嚴謹殷勤,相對於他們在操守行為上的低劣放蕩,這是對神的莫大污辱。律法上明明說「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申六5),並「愛人如己」(利十九18);而他們卻以崇拜如儀自欺欺人,以此為愛神,但他們所行的,卻是對神的教訓置若罔聞,對鄰人的疾苦熟視無睹。先知對這種假冒偽善洞若觀火,並予以無情的指斥:「你們不要再獻虛浮的供物。香品是我所憎惡的;月朔和安息日,並宣召的大會,也是我所憎惡的;作罪孽,又守嚴肅會,我也不能容忍。你們的月朔和節期,我心裏恨惡,我都以為麻煩;我擔當,便不耐煩。你們舉手禱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們多多地祈禱,我也不聽。你們的手都滿了殺人的血。」(賽一13-15)先知彌迦也指摘沒有善行的宗教儀式都是空洞的,神所要的是「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耶穌和律法耶穌與眾先知一樣,以律法為神對其民管治的心意,他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五17)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又進一步指出,神所要求的還不僅是外表的行為,而且內心的思想和情感都要謹守他的旨意。由此看來,憤怒、怨恨和淫思邪念,與那殺人害命和通姦苟合並無兩樣(太五21-30)。耶穌要求祂的門徒在義上必須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太五20)。耶穌向人們宣講福音說:「日期滿了,神的國近了。你們當悔改,信福音!」(可一15)神的國隨著耶穌基督一同蒞臨了。耶穌便是世人期待已久的神國的王。耶穌呼籲人們要承認他的王權,因而要悔罪(即拋棄罪惡),要接受神的赦免(即相信福音)。在這一點上,耶穌與眾先知是一致的:祂非但不要廢除舊約的律法,而且要求人們全心遵行律法的要求。然而,在民事法的範圍,耶穌的教訓卻有異於舊約的律法。古時一族一姓之地業不能外傳(包括出售、餽贈),因為土地被視作神的恩賜。耶穌卻召喚門徒捨棄所有,賣掉家產來跟隨祂(可一17-20,十21)。因為財富易被人們當作偶像來膜拜,以至於愛錢勝過愛神(太六24),而欲作耶穌的門徒者必須全心靠神,不靠自己的財富(太六25-34)。他要積財在天上,不是在地上(太六1920)。但是我們看到,一些門徒仍有私產,如彼得至少有一座房子(可一29),一些富有的女信徒還用財物來資助耶穌(路八3);撒該也只將所有的一半分給窮人(路十九8)。我們不可以為這些人保留部分財產是犯了錯誤,他們的行為說明了耶穌對財富的教導。最重要的是如何運用你手中的財富。如果用於神的國,就是用得其所;如果財富成了偶像,那麼錢財便成為進天國的主要障礙。另一不同之處則涉及民事法的婚姻條例。舊約允許一夫多妻、休妻、再婚;男子重婚也不被視為對原妻之不忠。儘管這些事在舊約時代並不多見,但在觀念上終歸是合法的。但耶穌在回答猶太人的質問時,指出這些惡俗的存在是由於神看出以色列人的罪性。神原先造一男一女,使她們結成一體,二人不可分開(可十2-9)。耶穌說,如果男子休妻另娶,「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可十11)。在這一點上,新約要比舊約嚴格,在新約看來,任何再婚也屬不可。因此,耶穌取締了一夫多妻制,也取締了離婚與再婚的合法性;強調了男女在婚姻上的平等權,不忠的丈夫與不忠的妻子同被視為犯姦淫。耶穌這一革命性的教導使祂身邊的門徒也覺不安(太十九10);但這也向他們顯示何謂「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五20)。有些學者依據馬太福音十九章9節而認為耶穌對婚姻的教訓並不像上述那麼嚴格,因為人總可以妻子不貞為理由而休妻另娶。然而從第9節的完整意思來看,耶穌的教導是十分明確的:丈夫可以休掉不貞之妻,但不可另娶。只有這樣才可以說明門徒聽了之後何以大為震驚,也只有這樣才又引出耶穌所謂「有些人是為了天國的緣故而不結婚」(太十九12,參現代中文譯本)的教訓。主後五世紀以前的教會就曾如此解釋並實行耶穌的教訓:他們允許基督徒離婚,但不准再婚(參林前七11)。GordonJ.Wenham另參:「刑法和刑罰」;「離婚」;「休書」;「利未記」;「漢模拉比法典」;「婚姻,婚姻風俗」;「法庭和審訊」;「聖經中的律法觀」;「十誡」;「飲食的條例」。――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