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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形象

 

神的形象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創一:27
  創世記第一章廿六及廿七節告訴我們,神造人是照著神的形象(image)造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若是指我們人的樣式就是神的樣式,那麼神也是有頭有眼有手有腳的嗎?或是說:亞當被造時確是象神,但現在的人類敗壞了,都不象神了!那麼現今人類的樣式與當初的亞當不同了嗎?或是說:這形象是指屬靈方面,不是指肉體。那麼當初神造亞當是造了個靈體嗎?這幾種講法,好象都不太合理。
  到底什麼是神的形象呢,聖經中每提到神的形象image of God=lmago Dei)就用來解釋人的本性human nature)。換句話說:人性在本質上是屬於神的形象的。在創世記第一章的記載裡,叫我們能認識,人生的幾個基本觀念:因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所以,第一,人的創造遠超過一般受造之物。人與其他任何動物在本質上在價值上完全不同。因為惟有人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第二,人是個有靈魂的活人。人裡頭有靈(Spirit),這靈是能直接與神相交的;人能敬拜神,能認識神。而且人的靈是永存不朽的(immortal)。第三,神把人放在祂所造的世界中,賜人有超然的權柄與能力,叫人可以管理(dominion over)這世上其他受造之物。
  所以從創世記的記載裡確實叫我們看到神造人原本的心意。人的確具有神的形象。無論是人外面的表現和內裡的質素,確實是將神的形象顯示了出來。可是人犯罪墮落了。人既吃了神吩咐不可吃的果實,必須承受公義的審判,就是吃的日子必定死。這使神的形象遭受破壞。犯了罪的人不再象當初被造時的人的本性,具有那種完整的神的形象。人就不能再享有神的形象原來所附的特權,也不能再隨時與神相交,更不能再全權統管被造之物了。人失去了神的榮光;人明亮的眼睛所看見的只是自己赤身露體。最後,人被趕出伊甸園,人要勞碌,人會死亡。
  現在人需要什麼?需要救贖!需要神親自救贖,來得回神的形象!
  耶穌基督來到人世間、完成了神救贖罪人的功夫。凡信祂名的人,都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什麼是永生?怎樣才是一個得永生的
  當人犯了罪,人就失去了神的形象,不再具有那種屬靈、公義、聖潔、永存的天性。然而,他仍然是個(是象神而不似走獸的)因此,人裡頭還是具有理性,具有道德。不過這種優良的人性,已經彼自己的罪性所遮掩,所利用,使自己理性的判斷和道德的價值,毫無準則,隨環境而浮動;甚至以別人所指所說的,來定估自己的看法想法。當人獲得耶穌基督的救贖,得回了神的形象,就成了新造的人。人就重新回復了與神交通的功能,且以神為準則,來表達他的理性和意志。在新約中稱一個得永生的人為新造的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西三:10有真理的仁義(公義)和聖潔(弗四:24)。很明顯的,這新造的人是具有神的形象的。雅各書三:9也論到,具有神形象的人應有的尊嚴和威望。換句話說:失去了神的形象的罪人,只有借著基督的救贖,才能使人回復到神創造時人原有的樣式,就是具有神的形象的人。
  今天你我基督徒,確實與世人不同。既然罪得赦免,有了作神兒女的權柄,也就滿有神的形象。應當把神放在我們生命中的真理、公義、聖潔、尊嚴反射出來,叫世人從我們身上看見神。這樣,我們就真是神的形象了。

 

神的形象(ImageofGod)人的受造人與神相似。這是基督教對人的本性最基本的看法。在受造之物中,人是獨特的,因為人與神相似,故此可以與神溝通和相交。創世記一章26-27節告訴我們,神決定按照自己的「形象」和「樣式」造人,使人管理各樣的動物。創世記所用的這兩個名詞,也在新約中出現。這兩個名詞所表達的意思有少許差異,但這些差別在神學上已經被視為無關重要了。由於創世記二章7節清楚地表明,人成了有靈的活人,所以聖經並不贊同人是進化而來的。同時,亦不承認神的形象是由低等生命進化而成的。當人成了有靈的活人,他已經是神的形象。男人和女人皆有神的形象(創一27)。創世記五章1節、九章6節、哥林多前書十一章7節及雅各書三章9節,都記載人是按著神的形象而造的。以弗所書四章24節和歌羅西書三章10節,談及人被救贖成了新人。可是,一般認為這些經文,對於明白人本有之神的形象,是有直接的關係。雖然有關人是神的形象的明確經文,在聖經中比較少見,但它是神與人關係的基礎。因此,這是全部聖經記載的先決條件。在創世記一章,只記述人是按照神的形象而造,並沒有說其他活物是如此被造。地上的牲畜、魚和鳥,並沒有分享這項權利。天使是否擁有神的形象,則議論紛紛。有些神學家認為天使有神的形象,因為這形象表現於道德公義。但是,這看法並沒有明確的聖經記載。人是用地上的塵土造的,人與大地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因此人體的構造與功能,跟其他生物有相似之處,就不足為怪了。可是,人的存在從各方面看均屬獨特,因為神的形象不是指人的某部分或某種功能,而是人之所以為人和人的整體,就是神的形象。聖經的觀念不是說神的形象在人裏面,而是說人就是神的形象。問題之所在,是要明白人有形體的存在,這形體怎樣可以作為神的形象的一部分;因為按照聖經的教訓,神是個靈,且是無形體的(約四24)。有些人的論據是:人是按著道成肉身的基督的形象而造,或是按照將要道成肉身的基督而造。但是,只有在人犯罪墮落以後,才需要基督道成肉身,並且擔當中保的任務。故此,道成肉身的基督,被形容是成為人的樣式(腓二7;來二1617),而不是說人成為基督的樣式。進一步反省人的本性,帶來另一種看法。當思想有關神的形象時,通常會基於人的物質方面(身體)及非物質方面(靈魂)之分別。近年來的討論,集中於人的合一性和完整性。如此,靈體合一的人,就是神的形象,而神是個靈。這都表明了為何同樣的字彙可以同時用於描寫神和人。神和人一樣,能看能聽。但人是按其靈體合一的本能去看和聽(用耳聽,用口講),神則按其屬靈的非受造的本性去看和聽。不過,人與地相連之處,在其肉身上最清楚地表現出來。只有從人的靈性的角度去看,才最能看見神的形象。神學家就此點,列出人的靈性特質,用來為人下定義,使之與動物有所分別。故此,神的形象存在於人的一些特性之中,例如理性、意志、自由、責任等等。現代的神學家比較不喜歡如此列舉人的特性,而且聖經也不是這樣列出神的形象。然而,人的個性使他有別於動物,人的個性也反映出神的性情。動物的生命是從神而來,而人的生命是在神裏面,並且是祂的後嗣(徒十七2829)。另一個有關神的形象的教義,可從以弗所書四章24節及歌羅西書三章10節中演繹。這些經文用新的創造(和合本譯為「新人」)來形容救贖。被贖的新人是照著神的形象而造,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並且有真知識。這個論據認為,在新創造裏這麼重要的素質,在原先的創造中必也同等的重要。沒有了完整的道德,人可能被造成為罪人,又或許頂多在道德上是中性的。可是,聖經由開始便宣稱人是正直的。人性與神的形象如何理解人的人性和仁義,與神的形象之關係,主要的宗派均有不同的見解。在羅馬天主教的神學中,人之所以是神的形象,是基於人有理性和自由的本質。人原來的仁義並不屬於這形象,它是超自然的恩賜,幫助人的靈魂去控制肉慾。信義宗卻持相反的觀點,他們認為神的形象只存在於人的道德之中,而非在人的本性中。他們主要是根據以弗所書四章24節及歌羅西書三章10節的話。改革宗的神學家認為,神的形象同時存在於人的人性及聖潔中。因此他們將形象的廣義(或人性)別於形象的狹義(即仁義)。這不是兩個不同的形象,而是單一的形象;其廣義包括了狹義。正統的蘇西尼派及名為抗辯派的亞米紐斯派神學家(十七世紀),對此有不同的觀念。他們認為神的形象,只存在於人被造時神賦予的管理權。創世記一章26節,是他們定義神的形象的本質時所引用的經文。可是,這觀點與其他經文難以吻合,例如:創世記九章6節、以弗所書四章24節、歌羅西書三章10節。同時,這觀點亦與聖經所述說的廣義觀念相牴觸。因此大多數神學家會將管理權歸入為神的形象的一部分;或將它視為人擁有神的形象的結果之一。不同的宗派,對於人在罪中墮落如何影響神的形象,也有不同的看法。羅馬天主教認為,人的墮落使其失去神的特別恩賜──原初的義,但無損人所具有神的形象。如果神的形象已全然敗壞的話,那麼便不再有可被救贖的人了。另一方面,信義宗認為,只存在於人完整的道德中的神的形象,已被人的墮落完全消滅。在新創造的神的形象中,既包括知識、仁義及聖潔,則假定它們是曾經全然失去的。根據神的形象的廣義及狹義的分別來看,改革宗認為,就道德之完整性方面,神的形象是全然被毀。但從廣義來看,神的形象雖然被敗壞及難以顯現,卻不致於被消滅。創世記九章6節、哥林多前書十一章7節、雅各書三章9節等經文,均指出人在墮落以後,仍有神的形象。改革宗認為,「完全敗壞」的教義,並不是指神的形象完全被破壞。敗壞是一種道德狀況,影響著人的每一方面,但是只有肯負責任的人,才可稱為罪人。事實上,人-確切的說是神的形象-是個罪人,他所作的更加倍了他的罪咎。甚至在沒有恩典的地獄裏,人仍然是一個人,他的人性是導致他受苦不可缺少的條件。在罪中墮落影響了神的形象,同樣地,在罪中被救贖也影響有神形象的人。以弗所書和歌羅西書談及神的形象的更新,但是其他經文更明確地談論基督作中保的職分時,所彰顯的神的形象。耶穌基督與神的形象耶穌基督最能彰顯神的形象(林後四4;西一15;來一3)。這往往用作指向基督的神性。看見基督就是看見天父(約十四9)。但這些經文所指的是道成肉身的中保,是末後的亞當,也是神所想要造成的最初的亞當之形象。道成肉身的意思就是:耶穌是真正的人,由於祂是真正的人,祂確實是神的形象。作為末後的亞當及新約的中保,耶穌使祂的子民與自己的形象一致,那就是神的兒子的形象(羅八29)。耶穌成為人的樣式,取了帶有罪性的肉身的形象,從而毀滅了罪,以致人可以反映祂的榮耀。眾人得以藉主的靈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林後三18)。信徒是「披戴基督」(加三27;羅十三14;參弗四24;西三10:穿上了新人,正如神的形象),這行動同時也被說成基督在人的心中成形(加四19)。要與耶穌基督的形象一致,就要藉著成聖的過程,這過程最終會在復活時完成。只有到了那時候,身體會改變形狀,與基督榮耀的身體相似(腓三21)。恢復成基督的形狀,使人超越那按照神的形象而造的身體,因為那屬土的形狀已經被屬天的形狀所取代(林前十五49)。關係的類比現代神學家認為,這些古典的信仰觀念過於靜態。他們這樣的批評,跟他們對歷來所信奉聖經是神的話的批評類似。人們已不再認為神已在歷史中賜下啟示,並且定型,而是認為啟示是延續的,仍然發生的。同樣地,神的形象既不是一個存在的實體,也不能被人所擁有。神的形象是寄寓於神與人之間持續不斷的關係中。

巴爾特(1886-1968)是持這觀念的表表者。巴爾特以人被造時有男有女(創一2627)為根據,認為神的形象存在於兩者之間的關係,仿如三位一體之間的關係。在人與神之間,並非是生命的類比,而是關係的類比。男女間關係的完全意義,表明於基督與教會的關係,而耶穌是神的形象。基督與教會的存在視乎兩者之間的關係。因此,人是神的形象,他的存在是在乎與神的關係,也就是與耶穌基督的關係。只有在基督裏,人才是人。因此,他們在被造時已經獲得神賜予救贖了。雖然從基督教傳統的觀念來看,巴爾特的觀點引起極大的疑問,可是,引進這關係的觀念,能加深傳統觀念在這方面的理解。尊重神的形象中之道德完整性,表明了傳統的看法並非完全靜態。與此同時,神的形象不可以只用功能性的名詞來描寫。因為人本身才是神的形象,並非某種關係。亞當為各樣動物起名時,他找不著適合的配偶(創二18-23)。因此,神為他造了一個配偶幫助他,是他骨中的骨及肉中的肉。這適合的配偶與他相似。這種關係是婚姻契約的基礎。創世記二章的記載與創世記一章相似。在第六日,神看祂所造的都甚好,但沒有像祂的助手可以幫助祂。神於是按照自己的形像造人(男和女)去榮耀祂,正如女人是男人的榮耀和形狀一樣(林前十一7)。男與女相似的形狀是婚姻契約的基礎,就好像人與神相似的形狀是立約關係的基礎,這是可以相交及合一的關係。人是神的助手,作祂的全權代表來管理世界。同樣道理,妻子順服在丈夫之下,去管理她分內的事(箴三十一10-31;弗五2233)。在聖經裏,有關神與以色列人的關係、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有時會描寫為婚姻。聖經裏甚少經文明確地提及神的形象,這是因為人是按神的形象而造,為要與神有立約的關係。因此,形象的觀念已立即歸入立約的關係中。在舊約和新約裏,對神人間的盟約都有詳細解釋。在一些傳統的教義論述中,有時引用創世記一章內關乎神的形象的啟示,作為分析的出發點,用以解說在啟示之外有關人的結構。這做法並不正確。創世記一章的記載是直接指向神與人之間所立的約,所以,它是一個重要的接觸點,有助信徒積極地傳揚福音。人被稱為擁有神的形象,而非只是理性的動物,但人背棄創造之約,所以成為罪人。現在,他們藉著耶穌在新約中的寶血,被邀請回到天父那裏。他們的救贖包括擁有與基督一致的形象,亦即恢復了神的形象。藉著與基督合一,他們可以與神相通。NormanShepherd另參:「人觀」;「聖經中的婦女觀」。―― 證主聖經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