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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更深的拯救(俞成華)

 

【人的種類】研究人種學的人﹐按著人膚色的不同﹐將全世界的人分作五種﹔第一是白種--就是高迦索種。第二是黃種--就是蒙古裏亞種。我們中國人也在內。第三是棕種--就是馬來亞種。第四是紅種--就是印第安種。第五是黑種--就是非洲的尼格羅種。讀聖經的人﹐或者說聖經的學者﹐照著神的話﹐將全世界的人分作三種。我記得當我初信主不久的時候﹐有年長的弟兄給我們查經﹐特別查到豫言問題時﹐就告訴我們說﹐全世界的人是分作三種的﹐第一是神的選民--就是現在的猶太人﹐在巴拉斯丁新近建立了以色列國。第二是世界的人﹐或者說世界列國所有的罪人。第三是神的兒女﹐就是信耶穌的基督徒。這些人是從猶太人與世界各國的人中分別出來屬神的人。現在呢﹐我覺得對於世界全人類另有一種的分法﹐就是按著人對於罪所發生的關係而分的。我想我可以將所有古今中外的人分作四種﹐我的意思就是說﹐自從這世界有人類以來﹐我們憑著他們與罪所發生的關係﹐能夠找得出四種人來。第一種是無罪的人﹐第二種是犯罪的人﹐第三種是絕對聖潔不犯罪的人﹐第四種是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的人。亞當夏娃在未吃果子之前﹐就是無罪的人。他們吃了果子之後﹐他們與他們的子子孫孫﹐就是有罪的人。主耶穌基督是由聖靈懷孕為童貞女所生﹐祂是惟一絕對不犯罪的人。全世界有了神生命的基督徒﹐是可能犯罪﹐也可能完全不犯罪的人。在今天的世界裡﹐第一種無罪的人與第三種不犯罪的人已不存在﹔存在的﹐只有第二種犯罪的人﹐以及第四種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的人。

            第二種人﹐有罪的天性在裡面﹐有罪的行為在外面的人﹐他們犯罪是他們本來面目的表顯﹐人已經是罪人﹐所以犯罪是頂自然的﹐並沒有什麼希奇。按著羅馬六章六節看﹐一切在亞當裡的罪人﹐罪是他們的主人。罪身是罪的奴僕﹐是犯罪的工具。舊人很像是罪的管家﹐是順服罪﹐聽罪的命令而使罪身去犯罪的。所以今天全世界的人(除了神的兒女之外)都是罪人。罪是他們的主人﹐他們活在罪的權威之下﹐他們是不能不犯罪的﹐像我們的土話說﹐這是家常便飯﹐就是犯罪是罪人的家常便飯﹐再普遍﹑再平常沒有﹐是毫不希奇的。

            但是第一種人﹐就是我們所說的無罪的人﹐在他們的裡面絕對沒有罪﹐罪絕對沒有在他們裡面作主﹐因為他們才從神的手裡創造出來﹐是十全十美的。創世記第一章三十一節說﹕“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神自己說一切所造的都甚好﹐那麼就不能說不好﹐因為神自己的見證必定再準確沒有。這裡並且是說“甚好”﹐不是說有一點好﹐或者說十分之九是好的﹐乃是說“甚好”﹐那麼必定是甚好的。既然他們是甚好的﹐為什麼緣故會變作不好的呢﹖既然是無罪的﹐為什麼緣故會墮落﹑會犯罪呢﹖有罪的人犯罪是不希奇的﹐今天一對神看為甚好而無罪的人﹐罪怎麼進來的呢﹖弟兄姊妹們﹐在這裡我們要注意它﹐在這裡我們不可讓它輕輕過去﹐因為在這裡我們有一個深的功課要學﹐就是說到底為什麼緣故無罪的人會落到罪裡頭去。既是沒有罪這東西在他們裡面﹐(我已經說過﹐有罪的人﹐是有罪這東西作他們的主的。)他們怎麼會犯罪呢﹖罪是從哪裡進去呢﹖怎麼一來﹐他們就從無罪的好境裡落到犯罪的壞境裡去呢﹖其中的關鍵到底在哪裡呢﹖

            哦﹐按著表面看﹐我們說亞當夏娃沒有聽神的命令﹐並且聽信了蛇的欺騙﹐他們吃了神所禁止的果子﹐所以他們墮落了。或者說﹐偉大的神所創造的萬物都賦予他們一個自由的意志﹐他們可以運用他們自由的意志去順服神﹐同時他們也可以運用他們自由的意志去悖逆神。現在亞當夏娃錯用了自由意志﹐所以犯了罪﹐這些的說法都不錯﹐都是對的﹐但在這裡面有一個更深的基本的錯處﹐就是他們的裡面出了事。這事就是他作了一件違反神創造的次序與原則。因為人是靈與魂與身體三部份組織而成的﹐在神的次序裡靈居上﹐靈最高﹐因為靈是與神同質的(神是一個靈﹐)是與神交通的機關。魂居中﹐身體在下。這樣﹐你就看見人行事的原則﹐就得按著這次序出去。就是靈該作主﹐魂作管家﹐身體作工具。今天在亞當與夏娃墮落的故事裡﹐你看見魂與靈的次序倒過來了。你看創世記三章裡的夏娃聽了蛇的話之後﹐他身體上的眼睛起了作用――“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魂裡的情感就起了作用﹐――“且是可喜的﹐能使人有智慧。”意志也起了作用――“就摘下果子來吃了。”但是你沒有看見夏娃將蛇的提議呈到她的靈裡――(與神交通的機關裡去﹐)她的行動並沒有受靈裡神覺的支配。在這件事上﹐魂沒有尊靈為主﹐她是管家﹐卻執行了主人的職務。她是將靈放在一邊﹐自己單獨地去對付蛇﹐這是魂離開靈的一個單獨的行動﹐這一個行動違反了神創造的次序與原則。從此人的靈就被埋沒﹐就受魂的包圍﹐受魂的壓制﹐結果整個人的世界變作魂活動的世界﹐也變作魂作主的世界。靈已經失去當初神創造的地位﹐靈對於知覺神的本能也喪失殆盡。所以人的世界若不從基本的錯誤裡恢復﹐就永遠無法恢復﹐連神自己也沒有辦法﹐只有用審判來結束這罪惡的世界。

            以普通的眼光來看﹐我們可以平心靜氣的說﹐夏娃吃一顆的果子﹐算不得一件大不了的事。或者說﹐不能說她犯了什麼罪大惡極的罪﹐她僅僅吃了一顆果子。她沒有殺人﹐沒有偷盜﹐沒有姦淫﹐好像說是很可以赦免她的一件事。但是在骨子裡﹐她卻將神創造的次序與行事的原則推翻了。這卻是宇宙中一件夠大的事。因為雖然在她個人身上我們沒有看見她犯殺人﹑偷盜等等的罪﹐但這些的罪根﹐卻已經因著果子的進去﹐也一同進入了人的世界裡了。你看見創世記四章就有殺人的罪了。哦﹐魂離開靈獨立的行動是多可怕啊。因為這一個罪﹐就是無罪的人所能犯的罪﹐這樣一來﹐你看整個的世界就因此天翻地覆﹐整個的人類已變了質﹐已經不是神初造時候的人了。

            剛纔所說的是夏娃裡面的情形﹐同時夏娃在這件事上的確也沒有尊她的丈夫亞當為頭。如果夏娃沒有將蛇的提議呈上到靈裡﹐她還有一件事可作﹐就是當蛇提議了之後﹐她很可以說﹐讓我問一問我的丈夫――頭看﹕到底他怎麼說。也許夏娃能從這裡蒙拯救﹐但是夏娃竟然作了頭﹐單獨的接受了蛇的提議﹐以致墮落﹐(這話對姊妹們特別緊要。)也許有人要問說﹐當夏娃將果子給她丈夫時﹐亞當為什麼不拒絕呢﹖雖然聖經沒有明文答這個問題﹐我卻信有的解經家的話說﹐亞當不是不知道不能吃這禁果﹐乃是為著愛妻子不願拂她的意﹐所以吃了。哦﹐弟兄姊妹們﹐多少家庭裡出的事也是在這一個原則裡呢﹗

            第三種人是我們的主耶穌。祂是神的聖者﹐是神獨生的兒子﹐是道成了肉身。祂是聖靈懷孕由童貞女馬利亞生的。祂是神的自己穿上了人的肉身。祂是十足的神﹐又是十足的人。按著祂裡面的生命說﹐祂絕對不能犯罪﹔按著祂的肉身說﹐祂卻有了罪身的形狀﹐所以祂也有人的軟弱。祂住在罪人的世界裡﹐祂卻絕對不犯罪。祂一直行神所喜悅的事﹐祂的生命是得勝的﹐祂的行為見證出祂是得勝中的得勝者。祂是自有人類歷史以來的完全人﹗祂是神的最理想﹑最標準的人。

            現在我們要看祂生活在這世上﹐一點不被世俗﹑罪惡沾染﹐到底有什麼秘訣﹖或者說有什麼基本的條件﹖不錯﹐我已經說過﹐祂的生命是不能犯罪的﹐但是在祂的生活上能夠那樣絕對地聖潔﹐雖與罪人為友﹐而又是遠離罪惡的。這到底有什麼要訣在裡頭﹖約翰福音八章二十八節說﹕“我沒有一件事是憑著自己作的。”又五章三十節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在這裡我們看見幾件事﹕第一﹐主的意志也是自由的﹐因為這裡明明給我們看見﹐主有“自己的意思﹐”就是自己的旨意。但是祂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祂在凡事上放下自己的意思﹐揀選父神的意思。我想如果在神之外﹐要有一個人憑著他自己的意思行事﹐在全人類中﹐有史以來﹐你也就找不出第二個人配照著他自己的意思行事為人而不會錯﹐而能完全與神的旨意相合﹐像我們的主一樣的。但是主卻拒絕了自己的意思﹐放下了自己的喜好與揀選。我們看他在客西馬尼花園禱告時﹐很明顯地有兩個意思﹐有子的意思與父的旨意。但是主說﹕“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在這裡你看見﹐神是基督的頭(林前十一3)﹐在一切的事上﹐主尋求神的心意﹐順服神的旨意以至於死。神在凡事上作祂的頭﹐作祂的主﹐支配祂一切的生活和行動。

            第二﹐主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這裡主宣告祂的“不能”﹐祂承認祂所行的一切事﹐都是倚靠神而行的。若不倚靠神﹐祂什麼都不能作。我們看見祂能醫病﹐能趕鬼﹐能叫死人復活﹐能在海面上行走﹐有許許多多的“能”﹐並且這些的“能”是普通人所不能的。在這裡你看見祂之所以能做人所不能做的事的秘訣﹐就是因為“憑著自己祂不能。”祂的“不能”﹐反而成為祂“能”的條件﹔祂的不能﹐反而成為祂“萬能”的根據。今天人覺得他自己有學問﹐有知識﹐有才幹﹐有經驗﹐以為凡事都能﹐結果就憑著自己天然所有的知識﹐才幹﹐學問﹐經驗﹐作了許許多多。在人看來﹐也許他頂能﹐但在神看來﹐他一無所能。因為一切出乎天然的行為﹐在神看來﹐都是“死行”﹐都不能成就神的美意的。哦﹐人因為太能了﹐所以無能。有多少人是在那裡一直恐懼戰兢﹐在那裡一直承認自己的“不能”﹐在那裡拒絕自己的“能”﹐學習倚靠神的全能來成功他的事業呢﹖我再說﹐如果在全人類中有史以來﹐你要找一個“能”的人﹐就找不出第二個比主能的人。因為祂能創造世界(約一10﹐來一2)但是祂卻宣告說祂“不能”。所以祂一直站在“不能”的地位裡倚靠神﹐仰望神﹐祂不單獨行事﹐祂先聽了父的教訓然後行事(8:28)祂是一位絕對過依賴生活的人。但是人竟然用不著依賴﹐能過獨立的生活﹐這真是奇怪的事。

            第三﹐請注意﹕“憑著”兩個字﹐原文是“出於”的意思。英文可譯作“Out from”﹐這是源頭的問題。主說祂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意思就是出於自己﹐以自己為源頭﹐或者說發源於自己的﹐是自己發起的﹐祂就不能作什麼。並且在這件事上﹐我常覺得主順服的厲害﹐與順服的能力。因為主說﹕“沒有一件事是憑著自己作的”(約八28)。你看厲害不厲害。我們也許能說在一百件事情中有三﹑五件是出於神的﹐是憑著神的意思而行的﹐有九十多件是本著自己的看法去行的。但是主所行的﹐絕對到了一個地步﹐憑著自己連一件事都沒有作﹐你看見這裡的厲害沒有﹖哦﹐我們只要敬拜說﹐親愛的主﹐你向著神的順服是多絕對﹗我們知道﹐主是神的聖者﹐祂的心思意念都是聖潔的﹐如果事情發源於祂﹐也定規不會出什麼事。但是﹐主雖然知道自己是聖潔可靠﹐卻在凡事上﹐(沒有一件事是例外﹐)以神為源頭﹐以神為合法的發起者。祂憑著自己沒有作過一件事。而我們呢﹖老實說﹐十九都是憑著自己作的﹐相去多遠﹗哦﹐這些的話﹐在已往的年日中﹐前面的弟兄不是沒有說過﹐但是聽見的人都沒覺得這裡的寶貝﹐因此在實行方面也就忽略了。

            現在讓我總括上面的話﹐將我心裡所要說的告訴你們。在上面所說的四種人中﹐我們就是第四種的人﹐是神的兒女﹐是基督的門徒。在我們的裡面仍然有罪住著。雖然今天我們在恩典之下﹐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但祂們若放縱我們的情慾﹐犯罪仍然是可祂的。讓我說一句不客氣的話﹐基督徒的肉體﹐並不比強盜和娼妓的肉體好一點。我們若體貼肉體﹐犯任何的罪還是可能的。但在另一面﹐我們是神的兒女﹐有神聖潔的生命在我們裡面﹐這生命當初在主耶穌裡﹐維持祂的生命完全聖潔。今天這生命在我們裡面﹐我們若靠這生命過完全聖潔的生活也是絕對可能的。保羅曾作見證說﹕“靠著愛我們的主……已經得勝有餘了”(羅八37)。所以我說﹐第四種人是一種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的人。那麼頂自然的﹐我們的心願是要避免犯罪﹐願意作一個不犯罪的人。避免罪人所犯種種明顯的罪是比較容易的﹐但要避免無罪的人所犯的罪是不容易的。最大的原因是在人裡面的光不夠亮﹐看不見在神之外的獨立行動就是罪。你知道在聖靈裡的審判是完全根據於亮光的。亮光越多﹐審判也越多﹐生命也越純潔不攙雜。今天的基督徒對於罪人所犯明顯的罪是容易看見﹐也肯受對付﹐但對於無罪的人所犯的罪--就是離開神的獨立行動﹐多半還看不見這是一個罪。在這裡﹐弟兄姊妹﹐我們應該何等的自卑在神的腳前﹐求神可憐我們﹐不許我們不看見。我們該從心的深處發出呼聲說﹐求神不止拯救我們脫離罪人所犯一切明顯的罪﹐也求神拯救我們脫離無罪的人所犯的獨立的罪﹐這就是我所說的更深的拯救﹐這拯救就是蒙拯救脫離魂作主人﹐脫離魂不受靈的支配﹐脫離魂單獨的行動。弟兄姊妹﹐請我們記得神是一位有次序的神。什麼地方有神的權柄﹐什麼地方就有次序。(Order)次序是與神的權柄發生直接關係的。次序一亂就是不法﹐不法就是罪(約壹三4)神在人組織的次序裡是靈魂體(帖前五23)所以靈是人最高部份﹐也是全人的權柄。魂該伏在靈之下﹐受靈的治理與支配﹐才合乎神當初創造的心意。現在全世界的罪人﹐就是在這件事上倒過來的人。史伯克先生說﹐人都變作“假人”了。今天世界的人﹐都是魂掌權的不法者﹐難怪世界沒有平安﹐因為神被人關在外面﹐神的次序在人的裡面已經顛倒了。基督徒是神在基督裡新造的人﹐神要在人的裡面恢復靈已往失去的地位﹐重新叫靈作全人的主人。這樣人就給神一個機會﹐神可以藉著人的靈啟示祂的心意﹐好使祂的旨意在屬靈人的身上--就是魂一直受靈支配的人身上﹐得以通行﹐像通行在天上一樣。

            當我的話說到這裡的時候﹐也許你會覺得說﹐主所說的話是多寶貴。他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我沒有一件事是憑著--出於--自己作的。哦﹗請你記得﹐人要脫離魂的掌權﹐人要蒙更深的拯救﹐要脫離無罪之人所犯獨立行動的罪。這裡就是秘訣﹕只有學主的樣子﹐在凡事上讓住在裡面的父教訓祂﹐讓父出主張﹐讓父作一切事的源頭。我們這邊不過是倚靠﹐是交托﹐是仰望﹐是順服﹐是聽話。若是真的能這樣﹐就一個可能犯罪﹐可能不犯罪的基督徒﹐定規會變作一個不犯罪的人。不止不犯罪人所犯明顯的罪﹐也能不犯無罪的人所犯(魂的獨立)的罪﹐這就是魂更深的拯救。―― 俞成華《生命的信息》

 

【一得之言】多麼容易回憶已往第三層天的經歷﹔何等為難追求此後一直與神有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