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罪及認罪(俞成華) 【寶血的可靠/在光中行的緊要/赦罪出於神】赦罪這件事,是神的心願。神愛人,神樂意赦免人的罪。所以自從人犯罪之後,神就想法替人贖罪。 在舊約時,神用牛羊等物替人贖罪。到了新約,神設立主耶穌――祂是神的羔羊,為贖罪祭――叫祂一次獻上,人就得以永遠贖罪。從神這一方面來看,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流血,已經完全解決了人罪的問題。但是從人一方面來看,還得加上一個條件――相信。誰相信主耶穌的流血是為著他的罪,他就得著救贖,罪過就得著赦免;誰若不信,他還是沉淪的,要下地獄的。但贖罪這件事卻已完成了,並且是出於神的,是神發起的,是神要作這件事。神作這件事,甚至犧牲了祂自己獨生的愛子,出了這麼大的代價。所以,神要赦免人的罪,要為人贖罪,是毫無問題的。有罪的人哪,你還怕罪得不到解決嗎?還怕罪得不到赦免嗎?神要赦免你,神樂意赦免你,並且已經出了極大的代價來赦免你。 【神要施行愛與公義於人,必須先解決人的罪】自從人犯罪之後,神就遇到一個難處,就是愛與公義不能並施於人了。如果神光用愛心來對付人,就得將污穢的罪人搬進天堂,這樣,人的罪沒有受過刑罰,神怎麼能是公義的呢?如果神光用公義來對付人,就得將所有的罪人送入地獄,受永遠的苦刑。這樣作,神的愛心在哪裏呢?神雖是慈愛的,卻又是公義的,但因人的罪,兩者就不能同時並施於人。因此,神必得藉著主耶穌作擔罪者,替人受罪。神將人類的罪放在祂聖潔無罪的兒子身上,在十字架上受神公義的審判。這樣神一面施行了祂的愛心,因為祂賜下兒子給人擔罪,叫人不受永遠地獄的苦刑,這是何等的慈愛!另一面,神又施行了祂的公義,因為人的罪在祂兒子身上受了刑罰,這又是何等的公義!神愛罪人,所以祂要救;同時神恨罪,所以祂要罰。但在神兒子的死的事上,叫神的愛與公義得以同時並施於人了。如果神不解決人的罪,愛與公義就永無一並施行的日子了。神的心是愛,神行事的手續又是絕對公義的。神為著要彰顯祂的自己,所以決心要解決人的罪,赦免人的罪。 【神因自己榮耀之故必赦免人的罪】神造人的目的,原是為著祂自己的榮耀(賽四十三7),但是人受了撒但的迷惑,違背了神,犯了罪,墮落了,因此神的榮耀就受了虧損。“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神要為著自己榮耀的緣故,解決人的罪。這話在罪人的耳朵裏,真像音樂一般,最能夠安慰罪人的心。因為我們的罪不得赦免還是小事,神的榮耀受虧損卻是大事。縱然神不為著罪人來設法(自然不會不設法)解決人的罪、赦免人的罪,祂卻不能不為著自己的榮耀來設法、來填補所虧缺的榮耀。 曾有一次,有個病人去請醫生看病。病人請醫生仔細替他看,醫生說:“我為著自己的名(榮耀)的緣故,怎肯大意地看病呢?”你想,這位醫生所回答的話是何等地使病人得安慰呢!所以神為著自己榮耀之故,不得不解決人的罪;不然,神就是失敗的。但神不能失敗,祂的榮耀必定要豐滿恢復,所以人的罪祂必定有法赦免。 【神能赦免罪人的罪,也能赦免信徒的罪】一個罪人甚麼時候相信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流血是為著他的罪,他的罪就能在信的時候得著赦免。一個信徒如果偶然被過犯所勝,犯了罪,只要他肯誠心悔改,到神面前去承認(約壹一9),一認也就得著赦免。主耶穌所付出的血價是夠大的,夠赦免人一切的罪,洗淨人一切的不義。所以無論是罪人或是信徒的罪,都有辦法。 【神赦免人的罪是永遠的】主耶穌曾有一次對彼得說,要赦免人“七十個七次”﹐這意思就是該一直赦免人,永遠赦免人。只要人肯回頭悔改,罪沒有不得著赦免的。主既然能將這恩典的話教訓彼得,難道主自己不實行嗎?絕對沒有這件事!祂必定赦免憂傷痛悔的罪人,並且必定是永遠的赦免。 【神赦免人的罪是不留痕跡的】許多人以為,人犯罪好像寫錯了一個字,赦罪好像將錯寫塗改一般,還留上一個不磨滅的痕跡。豈知這絕對不是神赦罪的事實。主耶穌的血是洗淨人的罪。甚麼叫作洗淨呢?洗淨就是洗得清潔到了一個光景,就是一點瑕疵斑點都沒有了。好像這人從來沒有犯過罪一樣,像基督自己一樣聖潔。<以賽亞書>一章18節說:“耶和華說:‘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你們的罪雖像硃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你看,“雪白如羊毛”是一點紅的痕跡都沒有;所以神洗人的罪,是絕對潔淨不留痕跡的。 【神要赦免人罪的心,過於我們要得赦免的心】<路加福音>十五章裏浪子的父親所作的事,真叫我們認識天上的神赦免罪人的心。當浪子回頭,在返家的那條路上,父親看見了,就去迎接浪子。這老人家不是慢慢地走去,乃是快快地跑去的。父親因為愛子心切,好像走得太慢,他的腳非跑不可。今天神對於一個回頭的罪人,祂赦免人的“腳”也是快跑的――祂是巴不得快一點赦免人的罪。浪子是不是快跑地到父親那裏去呢?不,他沒有跑。從他們倆的動作上,我們看見,父親要赦免兒子的心過於兒子要得赦免的心。如果我們再往下看,父親的親嘴和父親的擁抱,都告訴我們說,回頭的罪人是神所最喜愛、最悅納的。雖然兒子還在那裏恨惡自己已往所犯的罪,覺得得罪了天,又得罪了父,一直向父親認罪,但是父親因為愛子之心太切,卻忍不住了,不能再等待了,所以沒有等兒子認完了罪(註:<路加福音>十五章18~19節裏,浪子認罪的話共有五句,而在21節裏只說了四句,因為被父親打斷了),父親就吩咐僕人去拿上好的袍子、戒指等等,給他穿戴了。哦!我們的天父要赦免我們的心,是過於我們要得赦免的心,並不必等到我們哭了三天三夜、罪認了又認才得赦免的。多少時候,我們總是認過又認,哭過又哭,以為要將自己打得遍體鱗傷才能得赦免。啊!我們誤會了神的心,反而傷了神的心。當知道,祂愛祂所買來的人,是過於我們愛我們自己的。祂是巴不得要赦免我們,要“快跑”地赦免我們――不必等我們認完罪,祂已經赦免我們了! 【家庭中的經歷】多少時候在家庭裏面,你所愛的人得罪了你,你豈不等著要赦免他嗎?若是對方肯從心裏向你認一個錯、賠一個禮,你豈不立刻赦免他嗎?哦,何處有愛,何處就有赦免人的心。人間事尚且如此,何況天上的父神,滿了慈愛和憐憫,豈不更永遠地、完全地赦免人的罪嗎? 【神不能不赦免人的罪】神叫主耶穌來到地上,為人的罪在十字架上流血,解決了人的罪。這一段完全是因著神的愛心。但是主耶穌現在已經流了血,神自己替祂作見證說,信的人罪能赦免;認罪的人罪能得潔淨;這樣,就只要相信(如果你是罪人),只要承認(如果你是信徒),神就不能不赦免你的罪,否則神就不信實,神也就不公義。但我頂敬重地說,聖潔的神怎能不信實、不公義呢?所以無論如何,罪得赦免這件事實是保了險的。因此,當因神而喜樂。罪永遠不能作我們的主,我們能脫離罪,能得赦免。 神的真理是有兩面的,以上所說的,是特別注重於恩典方面,也都是實在的,只要人在神的恩典裏蒙保守,自然不必為著他“罪得赦免”的問題再來掛心。但是,如果人以為神的恩典是可以浪費的,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加多”的,就要請他注意底下的話。這話是嚴厲的,因為神說:“神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祂的恩慈裏”(羅十一22)。 【基督人(徒)犯罪得赦免的條件】曾有人說:“我躲在寶血之下,天天犯罪。”又說:“白天犯罪,晚上到神面前去一認,就得赦免。第二天再犯罪,晚上再認,再得赦免。因主耶穌既然能教訓彼得,要赦免人七十個七次,祂當然也必定赦免我。況且憑著<約翰壹書>一章9節看,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祂要因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替死,不能不赦免我的罪――就是在神面前承認過的罪。” 無知的人哪!當知道神的恩典是帶領你悔改的,不是鼓勵你犯罪的。你若以為寶血是可以由你任意浪費的,寶血就從來沒有洗過你“這樣認”的罪。 現在要憑著聖經來答覆這一個問題。請看<約翰壹書>一章7節:“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在這一節聖經裏,給我們看見一個條件、兩個結果。有了一個條件,就必定得到兩個結果。甚麼是這裏的條件呢?就是“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這意思是說,我們――基督人――若是行在光明中,或者說行在亮光裏,就是不行在黑暗裏、不犯罪、有光明的行為、沒有黑暗犯罪的行為。並且行在哪一種光明裏呢?或者說光明到甚麼程度呢?這裏說光明到“如同神在光明中”。按第5節說:“神就是光”,並且是毫無黑暗的那種光(註:別的光都是與黑暗摻雜的)。這樣行,就是行在神的亮光裏,就必定得到底下的兩個結果:第一,就是“我們就彼此相交”(原文),這就是在主裏的弟兄姊妹彼此的交通。有了上面的一個條件,彼此就能交得通;如果交不通的話,就必定在上面的條件上出了事。如果在上面的條件上沒有出事,就不止得到了交通,並且還要得到第二個結果,就是“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意思就是有了行在光明中的條件,寶血對我們的罪就要發生洗淨的功效。現在我們看清楚了,“彼此交通”與“寶血洗罪”都是跟著“行在光中”的條件而來的。如果基督人沒有“行在光中”,就必定失去“彼此交通”與“罪得洗淨”的益處。反過來說:要有交通,要血洗罪,就得行在光中,不然就是要交也交不通,要洗也不可能了。 第一個結果――交通――是看得見的,是在地上能經歷的,並且是在人面前的。第二個結果――寶血洗罪――是看不見的,是在天上的事實,並且是在神面前的。但是在地上看得見的如何是事實,在天上看不見的也照樣是事實﹔在人的面前如何是事實,在神的面前也照樣是事實。所以,如果有一個犯罪的信徒在地上不能頂自然地與其他的信徒有交通,看見主裏的弟兄姊妹就巴不得要躲開,不願意見面,我就頂嚴重地對你說:“你這犯罪、行在黑暗裏的人,你甚麼時候在地上失去了與信徒的交通,在天上神的面前,寶血洗罪的功效也臨不到你身上。第一個結果怎樣因著不行在光中失去了,第二個結果也就定規得不著。雖然在你的口裏認過罪,但是寶血從來沒有洗過你這個罪。這並不是寶血失去潔淨罪的能力,乃是因為你的情形不行在光中――不合乎寶血洗罪的條件。洗罪的條件是行在光中,但你一直犯罪、一直行在黑暗裏,寶血不能洗你的罪,寶血只洗行在光中的人的罪。”所以弟兄們,不要自欺。你若是犯罪、墮落,失去了看得見的交通,我怕在看不見的天上,寶血也沒有洗你的罪。讓我告訴你,並且很鄭重地告訴你,你若不肯以“憂傷痛悔的心”(詩51:17)來切實地對付你的罪,將來在基督臺前,還得算賬。所以光有口裏的承認而沒有行在光中的行為和一個“憂傷痛悔的心”,這罪就必定沒有得著洗淨。 現在我所講的,是特別注重在這一個條件上面,就是行在光中。因為這一個條件是被一班浪費寶血的人(其實寶血不能被他們浪費)所特別忽略的,也是對於他們惟一的救藥,所以我就多注意這一點。憑聖經來看,一個信徒犯了罪而要得到赦免,至少須有以下三個條件:(1)心――“憂傷痛悔的心”(詩五十一17);(2)口――承認罪的口(約壹一9),(3)行――行在光中(約壹一7)。所以,若有人以為躲在寶血之下就可以天天犯罪,或者說白天犯罪,晚上一認就能了事,我頂鄭重地說:絕對沒有這件事!神是輕慢不得的,因為甚麼時候你行在黑暗裏,就在那時候寶血不能洗你的罪。寶血在此不能作你的避難所,不能作你的保障。若要寶血洗你的罪,你就得先行在光中,不再放肆犯罪。 真正的認罪必有依著神的意思而憂愁的經過。這憂愁就要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這懊悔有七種表現:就是(1)殷勤,(2)自訴,(3)自恨,(4)恐懼,(5)想念,(6)熱心,(7)自責(林後7:11)。有這七種光景的人,才是一個真認罪的人,不然就是口是心非的認罪――口裏認罪,心裏並不恨罪。我再說:寶血於你不發生功效。 有的人犯罪,一直讓罪纏擾著,是因為懂得罪得赦免的一個方法,或者說知道罪得赦免的那條路、那個方法。這個就是<約翰壹書>一章9節所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因為他想,主耶穌已經替他流寶血,寶血是能洗淨他的罪的。同時神又是信實的、公義的,我若承認我的罪,神就必定赦免我一切的罪,洗淨我一切的不義。那麼我既然有這個“護身符”,就放肆一點吧,隨便一點吧,橫豎有辦法。就犯一點罪吧,只要一面犯罪一面認罪好了。哦!這樣的人是何等的危險啊! 我曾聽說,有一位弟兄(甲)將另一位弟兄(乙)的信拆開看了,後來甲對乙承認說:“私下拆看別人的信是不對的,但我知道你能赦免我,所以我就拆開看了。”哦!這就是懂得罪得赦免的那條路而故意去犯罪,這真是上了魔鬼的當!這樣的思想在屬靈的路程上正是礁石,是非常危險的。所以今天若有人光懂得<約翰壹書>一章9節赦罪的方式――認罪――而不知道本章7節行在光中的條件的人,真願意你戰兢恐懼,好叫你不犯罪,不致得罪神。讓我再說,神的恩典是領你悔改的,不是鼓勵你去犯罪的。 【認罪時的心境】就是看見了有罪而去認罪(向神或向人),但認罪時的心境又是何等地不同呢!按我個人看,至少有下列四種心境: (一)因為自己的良心不安:犯罪之後,良心就不平安,就要控告。認了之後,可使良心平安,不再控告。為著良心有控告而認罪是可以的,但若單單為著要良心平安而去認罪,光是為著要停止良心控告的聲音而去認罪,卻沒有看見比這個更深的原因(註:我說“更深的原因”就是指著罪本身的可恨),這種認罪就不過是賄賂良心。良心在我們裏面,它是告訴我們光景的一個機關。良心所以要控告,就是因為罪是可恨的,所以一直發聲音告訴你,而你卻覺得良心一直控告討厭得很,要想一個辦法使它不再控告,卻忘記去恨惡良心所恨惡的罪。你在那裏注意這控告的良心,而不注意良心所以控告的原因――罪,所以你就不怎樣恨罪,反而覺得良心控告得討厭,因此你就不去對付這件事情的根――罪,而去對付因這根――罪――所發出的控告良心。結果你就用認罪的方法來賄賂你的良心,但是神要我們對付罪卻並非如此。 (二)怕別人的良心控告(特別是向人認罪時有這心境):有時候得罪了人,向人犯了一個罪,心裏就覺得一面是對不起對方,一面又怕對方心裏恨我,想我不對;我就為著要使對方的良心不責備我,叫對方能和我相安無事,就去找一個機會向他認罪;同時又附帶著想:如果對方赦免了我,我就得以與他和好,當然對方也就不再恨我,他的良心也就不再控告我了。若對方不赦免我,這是他在神前的問題,是他的不上算[“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太六15)]。這一種心理和第一個差不多,因為所注意的不在罪的本身,而在對方的良心。要與人和好並不錯,但若單單注意這一點而不覺得這罪本身的可恨,卻並非是神要我們對付罪的一種心境。 如果我光是為著以上兩種原因而認罪,必定有一個結果,就是頂容易犯罪,也頂容易認罪。心裏並不覺得每次向人犯罪是得罪神,好像寶血也用不著似的,只覺得與人發生關係,也只要與人和好就算了。他看罪並不怎樣可恨,看認罪也並不以為是一件嚴重的事。同時也沒有真的憂傷痛悔的心,認罪的時候也不覺得怎樣難。總而言之,對認罪這回事看得太輕易了,結果就頂容易再犯。有時甚至一罪還末認了,立刻就犯同樣的罪了。真願意神賜恩給我們,叫我們對於罪有祂那種的估價。 (三)因懼怕將來的刑罰: 有的人記得<哥林多後書>五章10節的話:“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知道基督臺前的審判,不止工作要受審判,並且行為也得受審判――就是今天沒有受聖靈藉良心審判而蒙寶血洗淨過的罪――因此心裏就害怕。既然今天的罪將來總得對付,還不如現在就認清楚上算些,好免去將來的刑罰。憑著這一種心境去認罪並不錯,並且較以上二種情形去認要好得多。因為以上二種情形,只和人發生關係,現在至少和神發生關係――在神的面前,是因敬畏神而認罪的。這樣的人也許有兩方面的認罪,一面在神前,一面也在人前(如果這罪是得罪了人)。認清楚之後,他就覺得對神、對人有無虧的良心。這樣的認罪,雖然不錯,也可說很好,但是究竟不是神要我們認罪的最高標準的心境。 (四)因看見罪本身的污穢:這才是神要我們認罪的一種心境(心態)。神將祂自己的生命放在我們裏面;有了這生命,就有極聖潔的天性(像神那樣的聖潔)。罪在神面前是一件極污穢的東西,與聖潔的神是絕對不相容的。神將祂聖潔的生命賜給我們,是要叫我們恨罪就像神那樣恨法。人如果讓神聖潔的生命長大,認識罪本身的污穢,他就要像蓋恩夫人所說的:“我寧可下地獄而不願意犯罪。”神的生命在我們裏面,是為著彰顯基督的。基督的性情越彰顯,看罪就越可恨,也就越遠離(來7:26);看見罪如見大痲瘋一般,覺得越遠離就越舒服。凡對罪有這樣認識的人,就是最不容易犯罪的人。認罪若具有這種心境的人,他的為人必定是敬虔、聖潔,是個在神面前度日的人。 但如何對罪能有這一種的認識呢?這就需要聖靈的光照和我們肯順服光,並拒絕被光所顯明的罪。住在我們裏面的聖靈運行在我們的生命裏,將一切罪的真相顯明在我們裏面,又使我們的心思――蒙聖靈更新的心思――明白過來,真的認識這是罪,是一件極污穢的東西,良心也就起來定這罪為罪。同時我們的新生命――基督的生命――頂自然地厭惡這罪。這一種的厭惡,是神的性情(彼後一4)最自然的一種功用。讓我簡單一點地再說:聖靈將罪的真相在生命的光裏[註:“這生命就是人的光”(約一4)。基督的生命在人裏面,就是人的光,並不是在外面看見一道光――這會被欺騙)顯明給我們看,我們就藉著在生命裏的神的性情,順服光而恨惡被光所顯明的罪。如果我們越順服光,光就要在我們裏面照得更光明,罪也更顯出它的污穢,恨罪的心也更長進了。好像在極強的太陽光之下,普通所看不見的微塵――飛揚在空氣中的微塵――就要看見了。一個常生活在神光中的人,也要看見別人所不以為罪的事是罪了。(例如蓋恩夫人為著她從前所行的善事――施捨救濟人的事――而懊悔,需要主的寶血潔淨,因她在神的光中看出,從前所行的善事是出於已的善義,並非出於神的生命,所以需要寶血來潔淨。)這樣就對罪的感覺必定更敏銳,聖潔的程度(實行方面)也必定更長進了。 真的,一個屬於亞當的人(未重生的人),他的天性是如何傾向罪的(所謂寶貝的罪就是舊天性所喜歡犯的),照樣屬基督的人,在他裏面的神的性情也是如何厭惡罪的。恨罪的本身,是神的性情在人的裏面一種自然的表現,所以惟獨這一種心境才是出於神的,才是神所喜悅的。 如果我們再將以上所說的四種心境分析一下,就知道前三種都是以己為中心的,是與己的利害發生直接關係的。只有末一種是出於神的,是以神為中心的,我們不過是站在神一邊。 【在認罪事上不正當的傾向】在基督徒中間,對於認罪的事,有一個極壞的傾向,就是漸漸傾向到人和人的認清楚過於人和神的對付。在有的基督徒中間,甚至連寶血都不提了,只要人的良心能彼此相安,就將神放在一邊了。這種情形非常可怕,結果是叫人失去敬畏神的心。我頂重地說,認罪而毋需寶血的,必定是出於陰府的。當知道﹐人每一次犯罪,第一個被得罪的是神,不是人;被得罪最多的是神,不是人(例如人將你家裏的東西打爛了,第一個被得罪的是你,不是你的東西)。大衛在<詩篇>五十一篇4節這樣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他並沒有說他得罪了烏利亞或拔示巴。相反﹐出賣耶穌的猶大罪也認了,錢也還了,在人一方面都作清楚了,可是他還是滅亡之子。我這樣說,並非說不該彼此認罪;彼此認罪(雅五16)是應該的,但是在神面前的對付應該是更重於人和人的對付。千萬不要倒置,更不要將神和寶血放在一邊。人向神認清罪是更重要的,人對人作清楚也是不可忽略的。但願神憐憫我們。―― 俞成華《與神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