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二十七章拾穗 【伯二十七1】「約伯接著說:」 本章是約伯的總結陳詞,重申自己持守正義,並無詭詐,至死必以自己受此大苦為無辜(2~6節),接上指出惡人必受的報應(13~23節)。 有的解經家認為約伯在13~23節所持的意見與他過去的看法不符,主張這段話或為瑣法所說,誤置於此處。 須知約伯因三友不分皂白把他當作惡人,悲憤已極,稱他們為“我的仇敵”,視他們如同惡人(7節)。而真正的惡人當然應受神的忿怒,他用13~23節的詩歌,生動地表達了這種願望。――《啟導本約伯記註釋》 本節和29:1;民23:7,18;24:3,15,20,23等處,以更加高漲的語氣句子,強調所欲傳達的內容。本節中出現了從未使用過的新詞,借此表明本文的內容即將迎來新的轉機。本章總體概括了約伯對三位朋友作出的辯論。 ――《聖經精讀本》 在上文約伯曾指出朋友們的安慰都是徒然的,他們的回答也盡都錯謬(21:34),強有力地主張自己的正當性(24:25)。如今,約伯在2~6節集中為自己辯護。並且約伯對公義被踐踏而不義橫行的現實表示懷疑且進行抱怨,但內心的一個角落卻對神的護理擁有信心和期待(21:17~34;23:14;24:18~25)。總而言之,約伯和朋友們對“神是公義之君”這一原則性事實都表示同感。只是他
們對神的公義如何應用在具體事件(尤其是約伯的遭遇)當中則持有完全相反的意見。――《聖經精讀本》 「約伯接著說」(1節),這個發言的格式與之前的「約伯回答說」(六1;十二1;十六1;十九1;二十一1;二十三1;二十六1)不同,代表此處已經結束了三個回合的辯論。三至二十八章分為對稱的五個部分,二十七~二十八章是約伯的總結,也是約伯向神申述之前的宣誓: 1.約伯的哀歌(第三章); 2.第一個回合(第四~十四章); 3.第二個回合(第十五~二十一章); 4.第三個回合(第二十二~二十六章); 5.約伯的總結(第二十七~二十八章)。──《聖經綜合解讀》 ●「約伯接著說」:原文是「約伯增添他的言論說」。這個發言格式與以前不同,前面都是「約伯回答說」。──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1~6】他堅持自己無罪,聲明必守義不渝。――《串珠聖經註釋》 【伯二十七2】「“神奪去我的理,全能者使我心中愁苦。我指著永生的神起誓:」 ●「指著永生的神起誓」:原文只有「神活著」,這是一種發誓的標準方式。──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2~6】在聖經所記錄的誓詞中,這是最為嚴肅的一個。為了堅持自己的正當,反駁朋友們的辯詞,約伯用神的名來證明自己的無罪。約伯此舉的確是無罪的信仰人才能表明的態度,或許瑣法是因驚於約伯理直氣壯的態度而中斷了辯論。 ――《聖經精讀本》 約伯的誓言最引人注目的特性,是指著「那拒絕以公平待我」(2a節,NEB)的神──那使我心中愁苦的(2b節;參七11,十1,廿一25)──起誓;他所說的是個事實,約伯前後一致地堅持它。他高度相信神,在祈求神來反對神的這個矛盾中變得相當大膽,從以利戶(卅四5)以來,有許多人都深感震驚;但是約伯不是在對神掄動他的拳頭。藉著嚴肅的態度,他以在這不公平背後的一種公平來支撐每一件事;神能矯正錯誤,在一個只有祂是獨一創造者與主人的世界中,在所有第二因之後,這一定是由祂完全的責任;至於神會怎樣負起責任來背負這個重擔,在祂兒子耶穌基督這個人身上背負、吸收、熄滅「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2),約伯卻不知道。但他的信心跳躍巨大的距離,進入神裏面,以祂為「公義的……又是救主」(見賽四十五21)。——《丁道爾聖經注釋》 2~4節是法庭發言之前的誓言,可譯為:「我指著奪去我公道的永生神,並使我心中愁苦的全能者起誓:只要我的生命尚在我裡面,神所賜的氣息仍在我鼻孔內,我的唇絕不說不義,我的舌也不說詭詐」(和合本修訂版)。雖然約伯相信是「神奪去我的理,全能者使我心中愁苦」(2節),但他仍然堅信神的公義和救贖,承認自己的生命氣息來自神(3節),所以仍然指著神起誓。這是一種「無故」(一9)的敬虔,連約伯也說不清是為什麼。──《聖經綜合解讀》 ◎在此約伯用嚴重的誓言來堅持自己是無辜的。──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3】「(我的生命尚在我裡面,神所賜呼吸之氣仍在我的鼻孔內。)」 神所賜呼吸之氣仍在我的鼻孔內: 在本文約伯以比喻描述了是神創造了自己(創2:7),告白自己即便是在無法言喻的痛苦和苦難中,依然時刻得到神的保守,且在全然依靠神。 ――《聖經精讀本》 【伯二十七3~4】約伯聲稱他堅持自己的無辜,直到離世那日。――《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伯二十七4】「我的嘴決不說非義之言;我的舌也不說詭詐之語。」 【伯二十七5】「我斷不以你們為是,我至死必不以自己為不正。」 「我斷不以你們為是」:約伯絕對不同意三友的話;如果他承認自己犯了罪,就是對神不忠了。――《串珠聖經註釋》 【伯二十七6】「我持定我的義,必不放鬆;在世的日子,我心必不責備我。」 我持定我的義,必不放鬆: 約伯過的是比任何人都純全、敬虔的生活,因此決不是朋友們獨斷的定罪物件,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本節,約伯似乎已超越了從朋友們的非難中辯護自己的層次,而想要積極主張自義。約伯操之過急地比較周圍的人和自己而進行相對評價,未能深刻地挖掘自己的腐敗。後來,約伯在聆聽神聲音後痛悔自己的過犯,最後“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42:6)。 ――《聖經精讀本》 「我持定我的義」(6節),意思是「我堅持我是義的」(6節),這是法庭上的誓言。──《聖經綜合解讀》 本章相當於約伯在神法庭上的宣誓,神是法官,而三位朋友就是控告他的「仇敵」(7節)。約伯首先起誓自己絕不說謊(4節)、斷然否認自己有罪(5~6節)。既然約伯與人辯論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他就只能對神起誓、死不認罪:「我斷不以你們為是;我至死必不以自己為不正」(5節)。──《聖經綜合解讀》 【伯二十七7】「“願我的仇敵如惡人一樣,願那起來攻擊我的,如不義之人一般。」 「仇敵」(7節)指法庭上的控告者(詩一百二十七5),「起來」(7節)指法庭上起來控告(詩一5;三1)。而這些控告者,就是不遠千里前來安慰約伯的三位朋友。──《聖經綜合解讀》 ●「仇敵....攻擊我的」:原文都是單數型態,因此應該是泛指仇敵,而非特指約伯三友。不過此時在約伯心目中、約伯三友當然也是仇敵了。──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7~12】開頭的動詞願……如總括了整首詩,使它成為長篇咒詛。這裏的仇敵不是神,而撒但也沒有出現在對話中;在這個明顯是論及司法上的問題之上下文中,「反對者」是虛假的控告者,在這裏是指他的朋友們;約伯是在對他們說話,將「上帝的手」(11節,呂譯)指教他們,這可從這一節的複數代名詞得著證明351。在以色列人的律法中,惡意控告無辜之人的刑罰,正是與錯誤之指控的罪名相稱的刑罰;所以,約伯以誓言否認他們的指控,「願恨我的人所遭遇的事如惡人一樣──他不誠實地說我就是一個惡人。」這樣的人被剝奪一切求告神的權利(10節),而這正是約伯滿有確信去做的352。我們不能太強烈地強調約伯與他朋友們在這方面的對比。他持續不斷地求告神,他們卻從未如此作。——《丁道爾聖經注釋》 7~10節是約伯繼續在神的法庭上宣誓,當庭指責無故控告者的結局就「如惡人一樣」(7節)、「如不義之人一般」(7節),他們罔顧事實,訴詞「虛妄」(12節)空洞。──《聖經綜合解讀》 【伯二十七7~23】惡人的結局。有學者認為本段其實是瑣法的言論,因他在第三回合的辯論裡沒有發言,而且本段與他一貫的言論風格相似;但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本段仍是約伯的話,基本上他相信惡人必有惡報,但否認自己是因為犯罪而受苦。――《串珠聖經註釋》 ◎約伯在此的論調居然與瑣法相近,很可能約伯此時思想根本是矛盾的,他一面認定神不特別懲罰惡人,一面又覺得惡人的景況也未必是特別好。也有不少學者認為 27:13~23 都是瑣法的言論。──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8】「不敬虔的人雖然得利,神奪取其命的時候,還有什麼指望呢?」 為人不誠實而利慾薰心的人會欺騙別人而滿足自己的私欲。僅從現實角度考慮,他似乎前程似錦,但終了必因神的審判而自食其果。本節令我們回想起主所說“人就是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的話語(可8:36,37)。 ――《聖經精讀本》 ●「得利」:原意是「強奪不義之利」。──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8~10】約伯在反擊控告者的時候說:惡人在死後沒有「指望」(8節),在患難中神不「聽他的呼求」(9節),不能「以全能者為樂,隨時求告神」(10節)。但是,此時約伯並沒有看到任何「指望」,也沒有感受到神「聽他的呼求」,而且認為「全能者使我心中愁苦」(1節),根本沒有「以全能者為樂」。實際上,約伯說出這些四平八穩、「屬靈準確」的教條,只是用三位朋友的道理去回敬他們,自己心裡卻一點底氣都沒有,反而充滿了疑惑(二十一7~33),以致「每逢思想,心就驚惶,渾身戰兢」(二十一6)。──《聖經綜合解讀》 ◎ 27:8~10 提到不義之人雖然利用不法手段取得利益,但是當患難臨到時,他們無法向神禱告,只好絕望。──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8~23】有人認為這是瑣法的第三次發言(雖然經文沒有介紹他的名字),但亦有人認為是約伯諷刺地為瑣法爭辯(比較第二十章)。事實上,這可能是約伯承認惡人不常常成功,或最終不會成功,即使他們可能暫時興旺。他們將會受譴責(8節),他們當前不會得到神的幫助(9,10節),他們的昌盛不一定能傳給自己的兒女。第15節的“寡婦”是在災禍中喪生之兒子的寡婦,他們不能享受持久的昌盛(18~23節)。“如守望者所搭的棚”(18節)。用樹枝搭成的臨時遮蔭的地方,是由葡萄園的守望者搭建的。毀滅突然臨到惡人(19節)。“拍掌”(23節)。一種表達憤慨的動作(民二四10)。――《約伯記雷氏研讀本》 【伯二十七9】「患難臨到他,神豈能聽他的呼求?」 【伯二十七10】「他豈以全能者為樂,隨時求告神呢?」 【伯二十七11】「神的作為,我要指教你們,全能者所行的,我也不隱瞞。」 【伯二十七12】「你們自己也都見過,為何全然變為虛妄呢?」 【伯二十七13】「“神為惡人所定的份,強暴人從全能者所得的報(“報”原文作“產業”)乃是這樣:」 神為惡人所定的份: 在聖經中,“份”主要是用來指神所賜給敬虔人的祝福。本文中的“為惡人所定的份”卻是指神的懲罰,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孫的死亡與滅絕(13~15節);②惡人的資財要為義人所使用(16~18節);③遭遇災難而成為眾人的笑柄(19~23節)。 ――《聖經精讀本》 【伯二十七13~23】結論的講論,就像本書中其他幾篇講論一樣。惡人……的分(13節)是個遺產,暗示出未來的報應。朋友們曾惡毒地責備約伯,現在將要變成他們自己預言的箭靶子──如果他們是對的353! 所列舉的災禍是相當普遍的。戰爭、饑荒與疾病,必使他的家庭荒涼(14~15節)。「他的寡婦」(MT 是複數的)──這惡人顯然有多個妻子──「也不哀哭」之陳述的讀法相當奇怪(II Qtg Job 證實了到目前為止還存留的經文),除非它的意義是:她們很高興能夠擺脫他。這與約伯在第二十章論及惡人葬禮的話恰好相反。——《丁道爾聖經注釋》 13~23節描述「神為惡人所定的分」(13節),與三位朋友對惡人結局的描述類似。這是約伯在法庭宣誓時用咒詛來證明自己清白,也順便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把三位朋友所說的惡人結局原樣奉還,因為約伯已經把他們當作無故指控自己的「惡人」(7節)。誰自認為是「惡人」,誰就可以對號入座。──《聖經綜合解讀》 這三位朋友不遠千里地來看望約伯,擺上了代價、付出了真情,結果不但成為約伯的控告者,約伯也反過來指控他們是惡人,並且互相咒詛。出於肉體的真情,結果竟然這麼矯情!這也是約伯現在的「我」對過去的「我」的傷害,兩個「我」彼此傷害的能力不相上下、不分伯仲。──《聖經綜合解讀》 ◎ 27:13~23 也可以當成是約伯表達他自己願望的一種方式,他希望他的仇敵遭遇理想上惡人所應遭遇的懲罰。──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14】「倘或他的兒女增多,還是被刀所殺,他的子孫必不得飽食。」 【伯二十七15】「他所遺留的人必死而埋葬,他的寡婦也不哀哭。」 【伯二十七16】「他雖積蓄銀子如塵沙,預備衣服如泥土,」 【伯二十七17】「他只管預備,義人卻要穿上;他的銀子,無辜的人要分取。」 他只管預備,義人卻要穿上: 為了自己的益處,惡人不擇手段地一心積蓄錢財,然而他們的一切所有終必成為義人之物。只有義人才能經歷這樣的事實,這是神奇妙的恩典。由此可知:①生命若沒有終極的目標,我們的人生便會像被風吹動的雲霧一般空虛;②為了過更加高貴、偉大的生活而甘願承受苦難的人才是真正幸福的人(林後6:3~10)。 ――《聖經精讀本》 【伯二十七18】「他建造房屋如蟲作窩,又如守望者所搭的棚。」 「如蟲作窩」:或作「如蜘蛛結網」,十分脆弱。 「守望者所搭的棚」:看守莊稼者所搭的臨時簡陋草棚。――《串珠聖經註釋》 「如蟲做窩」(18節)、「守望者所搭的棚」(18節),都是比喻不堅固的房子。──《聖經綜合解讀》 ●「如蟲做窩」、「守望者所搭的棚」:都是指暫時棲身,不久就會被廢棄。──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18 守望者的棚】守望者所搭的棚由於只有暫時性的用處,本來就十分脆弱。農夫在田地中央建築暫時性的棚子,在收割季節看守成熟的莊稼。──《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伯二十七19】「他雖富足躺臥,卻不得收殮,轉眼之間就不在了。」 有錢的惡人突然死亡。――《串珠聖經註釋》 【伯二十七20】「驚恐如波濤將他追上,暴風在夜間將他刮去。」 驚恐: 是對現在的生活與未來之事的惘然。惡人必然會有畏懼和恐慌,因為他們會意識到神的公義審判。 ――《聖經精讀本》 【伯二十七21】「東風把他飄去,又刮他離開本處。」 「東風」:來自沙漠乾燥的熱風。――《串珠聖經註釋》 「東風」(21節),是從東方沙漠中吹來的熱風,會使植物枯乾。──《聖經綜合解讀》 ●「東風」:由沙漠中吹來的熱風,常使植物枯乾。──
蔡哲民等《約伯記研經資料》 【伯二十七22】「神要向他射箭,並不留情。他恨不得逃脫神的手。」 【伯二十七23】「人要向他拍掌,並要發叱聲,使他離開本處。”」 「拍掌」:鼓掌稱快;但本節也可描寫東風把惡人卷離本處。――《串珠聖經註釋》 【伯二十七23 拍掌表示嘲笑】動作和姿勢的含義隨著文化的不同,亦有所歧異。拍掌在現代文化中可以用來表示讚賞,或召喚屬下或孩童,吸引人的注意,伴和音樂,或表示憋氣(單拍一下)。在古代社會中,這動作亦有不同的用法。拍掌可以用來表示讚美(詩四十七1)、喝彩(王下十一12),但亦可以有憤怒或嘲笑(民二十四10)的用法。不同用意的拍掌在確實姿勢上可能也有細微的分別。參較以下三個現代用法的不同含義:(一)雙手與手體平行循水準方向拍掌(喝彩);(二)以大致垂直的方向擊掌(憋氣);(三)手掌與身體成直角,雙手上下交替拍掌(彷佛拍掉手上的塵埃)。──《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思想問題(第25~27章)】 1 如比勒達所言,神有權能和聖潔,而人卻卑微和不潔,那麽人怎能在神面前稱義呢?參羅3:22。 2 古人雖然對天文地理的知識有限,解釋大自然的運作時往往加上幻想的色彩,但他們都承認神在背後掌管。這與今人有何不同? 3 約伯在27:7~23中論惡人的結局,與先前在27章的言論是否有矛盾的地方呢?有人說約伯並不否認神的公義,乃是否認自己的苦難與罪有關,你同意麽? ──《串珠聖經註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