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记第十章拾穗 【尼十1】「签名的是哈迦利亚的儿子、省长尼希米和西底家。」 本节至27节为立约签名者的名单,表明9章所作的认罪祷告是全民一致的,全体在此立誓,遵守与神所立之约,与外邦人断绝关系(29∼30节)名单中一共有84个人,包括尼希米在内,称他为“省长“,且为第一个签名的人。继尼希米之后是西底家(又名撒督),此人可能是记录此事的书记,所有祭司的家族首领,从大祭司西莱雅家(可能由现任大祭司以利亚实代表)开始。──《启导本圣经》 尼希米和西底家: 之间虽然有“和”(and),但在1节和2-8节名单中却没有“和”这一词。所以本节的两位有别于2-8节的诸人物,可能是当时归回之民的最高领袖。 ──《圣经精读本》 省长。系波斯官员(见拉2:63注释)。尼希米的影响无疑隐藏在上一章利未人长篇讲论的背后。现在所要签的约,在属灵上可能就出于他的指导。他带头首先在档上签名。 西底家。可能是一位高级官员。但其他情况不详。根据与拉4:9,17的对照,他可能是省长的秘书。──《SDA圣经注释》 【尼十1~39】约上签名: 重建城墙后,逐渐高潮化的信仰复兴运动,随全民族在神面前立约,并百姓的代表签名,达到了顶峰。签名的名单是指全民族的领袖尼希米、西底家、祭司长、利未人及一般百姓领袖等顺序记录的。从10章开始展开了社会改革及再定居的具体情景,但这之前首先要再一次整顿信仰状态,这是极其智慧的处事方式。28节以下也可以称为立约的实际内容,在这里再一次确认了当时以色列百姓违背的律法的基本规定,并记录了百姓的新觉悟。 ──《圣经精读本》 【尼十2】「祭司:西莱雅、亚撒利雅、耶利米、」 【尼十2∼8】这里列出的人名有一半再见于十二1∼7. ──《启导本圣经》 21名祭司长的名单: 在21名祭司名单中,至少有15名是家族名。在12章中记录的第一次归回者名单中,再一次出现这些名字就是其根据。例如西莱雅、耶利米、亚玛利雅等(12:1-7)。如此看来,当时宗教界的第一领袖的以斯拉名字被漏掉的事实也可以理解了。因为以斯拉属于西莱雅家族(拉7:1)。 ──《圣经精读本》 【尼十3】「巴施户珥、亚玛利雅、玛基雅、」 【尼十4】「哈突、示巴尼、玛鹿、」 【尼十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亚、」 【尼十6】「但以理、近顿、巴录、」 【尼十7】「米书兰、亚比雅、米雅民、」 【尼十8】「玛西亚、璧该、示玛雅。」 【尼十9】「又有利未人,就是亚散尼的儿子耶书亚、希拿达的子孙宾内、甲篾,」 【尼十9∼13】大部分人名见于八7和九4∼5的名单中。──《启导本圣经》 利未人名单: 耶书亚、宾内、甲篾是与所罗巴伯一起归回的利未三大家族(12:89;拉2:40;3:9)。其中7名是以斯拉宣读律法书时,在百姓中重复宣读,并解释律法的人(8:7)。哈沙比雅是与以斯拉一起归回的利未人(拉8:18,19)。 ──《圣经精读本》 【尼十10】「还有他们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莱雅、哈难、」 【尼十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尼十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尼十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尼十14】「又有民的首领,就是巴录、巴哈摩押、以拦、萨土、巴尼、」 【尼十14∼27】几乎有一半的人名见于七6∼63和《以斯拉记》二1∼61的名单中。──《启导本圣经》 百姓领袖的名单: 从巴录到抹比押的名单是家族名单,此名单在字和排列顺序上有些差异,但拉2:3-30中也出现。相反从米书兰到巴拿出现了许多陌生的名字,而且象似把家族名和个人名混淆起来了。 ──《圣经精读本》 【尼十15】「布尼、押甲、比拜、」 【尼十16】「亚多尼雅、比革瓦伊、亚丁、」 【尼十17】「亚特、希西家、押朔、」 【尼十18】「荷第雅、哈顺、比赛、」 【尼十19】「哈拉、亚拿突、尼拜、」 【尼十20】「抹比押、米书兰、希悉、」 【尼十21】「米示萨别、撒督、押杜亚、」 【尼十22】「毗拉提、哈难、亚奈雅、」 【尼十23】「何细亚、哈拿尼雅、哈述、」 【尼十24】「哈罗黑、毗利哈、朔百、」 【尼十25】「利宏、哈沙拿、玛西雅、」 【尼十26】「亚希雅、哈难、亚难、」 【尼十27】「玛鹿、哈琳、巴拿。」 【尼十28】「其余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门的、歌唱的、尼提宁,和一切离绝邻邦居民归服 神律法的,并他们的妻子、儿女,凡有知识能明白的,」 其余的民。列举的阶层和拉2:70一样,没有缺一类,说明整个民族一致同意约书的条款。 一切离绝邻邦居民归服上帝律法的。指离开留在被掳之地的以色列人,加了新的群体的人(见拉6:21注释)。 凡有知识能明白的。有意思的是,女人和少年也在约书上签了名。这不符合东方惯例。所有已能明白约书意义的人,都被准许参加这神圣的仪式。不可能像一些注释者所认为的那样,只包括受过教育的人。──《SDA圣经注释》 【尼十28】“尼提宁”。参看以斯拉记二章43节的脚注。──《雷氏研读本》 【尼十29】「都随从他们贵冑的弟兄,发咒起誓,必遵行神藉他仆人摩西所传的律法,谨守遵行耶和华─我们主的一切诫命、典章、律例;」 “咒”。违反要遵守神律法的誓言所带来的惩罚。──《雷氏研读本》 发咒起誓: 咒诅或祝福的起誓与立约有密切关系。因神的应许是用血的赎价换来的生命之约,所以若认真遵守就得亨通之福,反则受灭亡的咒诅(申27:12-26)。因此,个人或集团起的咒诅的誓言,若是基于律法或约,那么必有实效性。咒诅的起源在于亚当的堕落(创3章),而在基督耶稣是完全得救赎(加3:13)。基督成就了亚当之后的所有旧约预言,并成为新约的中保。 他仆人: 在圣经中如此被称呼的是士师和诸王(士16:17;撒上3:9;23:10,11)、摩西(王下21:8;玛4:4)、约伯(伯1:8)、所罗巴伯(该2:23)、以色列百姓(赛65:9)、以及耶稣基督(太12:18;徒3:13;4:27,30;腓2:7)。耶稣甘愿作为受苦难的人而降世(赛53章)。保罗和几位新约圣经作者自称是“耶稣基督的仆人”(罗1:1;雅1:1;彼后1:1;犹1:1),这是承认耶稣是“我主我神”的自然结果(可10:43-45)。在直接奉耶稣的名向神祷告的新约时代,神的仆人并不局限于某一固定职位或职责,而意味实行神旨意的所有信徒。这是强调特权以先,强调义务的表现方式。 ──《圣经精读本》 都随从。百姓对签名的领导者表示支持。他们以这种方式赞同和认可这些人所做的事。 发咒。宣读的律法可能包括申27章和28章的咒诅和祝福。每次重申上帝和祂的子民的圣约时,百姓可能都要宣誓(见申29:12;王下23:3)。 祂仆人。这个称呼单属于摩西。上帝称呼他为“我的仆人摩西,他是在我家尽忠的”(民12:7)。从那时起,这就成了他的特殊称号(见书1:2;书8:31,33;代上6:49;代下24:9;但9:11;来3:5)。──《SDA圣经注释》 【尼十30】「并不将我们的女儿嫁给这地的居民,也不为我们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 律法中禁止与外邦人通婚,这不是表示种族歧视的绝对规范,为了维持对耶和华信仰的纯洁性的相对的社会规范(出34:12-16
;申7:3,4)。于是,以斯拉、尼希米、玛拉基等先知,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更加深刻地处理这一问题(拉9,10章;玛2:10-16)。但我们会发现以斯拉改革之后不久,通婚的问题又成为深刻地问题(13:23)。 ──《圣经精读本》 【尼十30 内族通婚的条款】这条款的法律背景可见于以斯拉记九1∼2。摩西五经的律法一直禁止以色列人与外邦女子结婚(见:申七3的注释)。如今以色列人与四周的列国混杂,因而被他们的宗教行为所污染。古代近东社会都普遍有只与本族之人(内族通婚)结婚,或与友善的民族和亲的习惯。以色列人亦受命在他们的「属灵宗族」(即崇拜耶和华的人)之内通婚。但这时代在属灵的一致性以外尚有另一个问题。拣选和盟约使土地的产权平添了神学上的意义。与外族通婚是能够危害土地拥有权的因素之一,随之受影响的包括了盟约上的益处。伊里芬丁文献(与以斯拉、尼希米相隔不及五十年的犹太文献)描述土地重新分配,家族失去土地,是外族女子嫁入犹太家庭,得以承受产业的结果。──《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0∼39】众民同意(1)不与外邦人通婚(参看申七3,4的脚注)(2)在安息日和圣日停止一切商业活动(参看出二○8∼11;摩八5的脚注)(3)守安息年(参看出二三10,11的脚注)(4)支付圣殿的开支。──《雷氏研读本》 【尼十31】「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么圣日,带了货物或粮食来卖给我们,我们必不买。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种,凡欠我们债的必不追讨。」 在安息日外邦人卖商品时,很可能会轻率地断定只是买商品并不是犯安息日。但是因着那种琐碎的事,守安息日受到了影响。关于守安息日请参照出31:12-17中“命令守安息日”,关于守安息年请参照出23:11;利25:4-7。 凡欠我们债的: 字面意义上指“用手写的所有立约书”。不顾不久前尼希米的严厉的辩的指责和百姓对此作出的誓言,这一问题重新抬头了(5:2-13)。因此即使是多么坚固的信仰誓言,若不是真实的,那么就因政治、经济的利害关系,立刻会变易。 ──《圣经精读本》 在安息日。第四诫虽然没有明显提到禁止经商,但含有这样的意思,所以当然包括在这一日的规范里。摩8:5,赛58:13和耶17:19-27里都表达了这方面的禁令。关于犹太人每周守安息日的最早圣经外证据来自公元前五世纪的埃及厄勒番丁岛。在陶片上提到了安息日。这是一些用作普通书写材料的陶瓷碎片。 圣日。百姓决心不在安息日或其他任何圣日从事商业活动。 第七年必不耕种。这里简述了安息年的律法(出23:10,11)。依据律法这一年土地要休耕。在列王时代这条律法经常被忽略,构成了囚掳之罚罪孽之一(代下36:21)。回来以后看来又违背了这条律法。 欠我们债。见尼5:12-13注释。──《SDA圣经注释》 【尼十31 安息日的规例】安息日的规例禁止以色列人在一星期的第七日执行业务。开始时这主要是指农务和畜牧的工作。到王国时代以色列发展商业经济时,禁令亦加诸贸易的业务上,售货归入遭禁之列。如今在被掳归回时代提出的问题,是向不受禁令约束的人(外籍商贾)购物,在安息日是否可行?理由是买东西算不上是执行一己的业务,这一点仍有商榷的余地。然而社群的领袖将安息日的禁令延伸,将买、卖都包括在内。──《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1 第七年的规例】本节中的「第七年」很可能是出埃及记二十三10∼11;申命记十五1∼3所讨论的安息年和豁免年(其讨论,见该处经文的注释)。按照学者的臆测,尼希米可能是将两者合而为一,甚至加以管制,好使所有人都同时奉行两者。此举肯定能使这法律更易于执行。──《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1∼33】这几条可能是尼希米为了匡正十三15∼22所记犹太人作的恶事而立的定例。
这种年捐乃供圣殿每日献早、晚祭及其他支出之用。古时以色列男丁的捐额为半舍客勒(出三十13∼14),新定捐额较少,当为依照实际需要和百姓经济能力来决定,凡年满二十岁的男丁都有捐献义务。──《启导本圣经》 【尼十32】「我们又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银一舍客勒三分之一,为我们神殿的使用,」 三分之一舍客勒的税款显示他们重新遵守早期的命令(虽然金额比从前为少;参看出三○11∼16的脚注)。从降低税率可见,当时百姓确实十分贫穷。──《雷氏研读本》 舍客勒三分之一: 是为了神的殿而征收的基金,20岁以上的所有男子都要交纳半舍客勒(出30:13,14)。在这里减少利息是因为考虑到尼希米时代的情况,即犹大作为独立国家时在圣殿事奉上几乎没有困难,但在波斯统治下,有繁重的进贡负担。到了新约时代再变为半舍客勒(太17:24)。 ──《圣经精读本》 一舍客勒三分之一。没有说由谁做出这样的奉献,来维持圣殿的工作。这是众所周知的惯例,显然是恢复了摩西的规定(出30:13),即每一个20岁以上的人,都要向上帝奉献半舍客勒的银子。在基督的时代,依然要求作这样的奉献(太17:24)。考虑百姓中有很多穷人,这个税降到每人三分之一舍客勒。中世纪著名的犹太解经家.伊本以斯拉认为,三分之一舍客勒是加在依法缴纳的半舍客勒之上,这是与本文不符的。 为我们上帝殿使用。不是用于圣殿的建造和修复,而是为了维持圣殿的正常工作。据33节,这个税是用来提供陈设饼,常献的素祭和燔祭(民28:3-8),以及安息日,月朔(民28:9-15)和其他节日的祭物(民28:16-29:40)。──《SDA圣经注释》 【尼十32∼33 殿税】每年收取用以维修圣殿的税,本来是不存在的。出埃及记三十13指定要在人口统计之时,缴纳半舍客勒给圣殿,但这是不同一回事。波斯王大利乌一世和亚达薛西一世虽然都承诺资助圣殿的建筑(见:拉六9∼10,七21∼24),却没有捐增运作的经费(惟:拉七21∼22,亦可能是指继续的援助)。钱币在大利乌和亚哈随鲁年间成为经济的标准。货币贸易在这期间成形,圣殿的运作亦因而需要金钱上的支持。本段三分之一舍客勒大概是对照当时波斯帝国货币系统的数额。当时波斯帝国的基本货币是达利克,重八又五分之二克,价值与巴比伦的舍客勒相等。亚兰的朱兹(zuz)币值是它的一半,相等于希腊的德拉克马。然而以色列的舍客勒长久以来都是十一又五分之二克(与亚述的舍客勒相同);此外,还有王室舍客勒(乌加列文献称之为「重」舍客勒),按照出土的例证其重量是十二又二分之一至十二又五分之四克。因此重量是四又五分之一克的朱兹,大约就等于传统王室舍客勒的三分之一。──《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3】「就是为陈设饼、常献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节期所献的与圣物,并以色列人的赎罪祭,以及我们 神殿里一切的费用。」 “陈设饼”用细面粉烤成,每安息日摆在耶和华面前,一共十二个(利二十四5∼9)。──《启导本圣经》 陈设饼: 这饼象征教会或基督耶稣 (约6:48;林前10:17),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记录在最前面(利24:5-8)。 ──《圣经精读本》 【尼十34】「我们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签,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将献祭的柴奉到我们神的殿里,照着律法上所写的,烧在耶和华我们神的坛上。」 “献祭的柴”。需要保持坛上的火不灭(利六12)。──《雷氏研读本》 祭坛上的火要终年不熄(参利六12),供献早、晚祭等之用,故需要大量木柴。但这是首次,列为经常奉献项目,可能圣殿财政状况不及从前,故硬性规定由各族抽签决定,轮流供奉。
《犹太律法遗传集》列有祭坛用柴规定,除葡萄藤与橄榄树外,任何木柴都可以。──《启导本圣经》 原来圣殿祭坛上必有常烧着的火,不可熄灭(利6:12)。于是需要供应适当的柴,书9:21,23,27中记载砍柴的工作由被征服民担当。但是摸索系统的燃料供应方案的例子是第一次出现在本节里。据约瑟夫的记录,亚比月14日是献柴之日。 ──《圣经精读本》 【尼十34 供应木柴】在王国时代圣殿有足够的员工,来收集所需的木柴。劈柴是约书亚记九27分派给基遍人的职务之一。但这个时代圣殿人手严重缺乏,因此需要设法另觅木柴来源。──《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5】「又定每年将我们地上初熟的土产和各样树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华的殿里。」 献“初熟的果子”是尼希米改革中的重要部分之一。这是因为初熟的果子主要使用于维持利未人生活上。即因为利未人专心事奉圣殿事工,只能依赖各支派百姓献给神的祭物(出23:19;民18:13;申26:1-11)。 ──《圣经精读本》 【尼十35 初熟的土产】把「初熟果子」(牲口、农作、人丁)献给神明是基于丰饶崇拜的宗教原则。远古以来的假定,是神明创造各种各样的生命,并且要求收取农作物和人畜母腹的初熟果子,作为回报。以色列的信仰消除了这部分,容许将部分牲口和人类的全部长子赎回(出十三11∼13:民十八14∼15)。此外,献上初熟果子也可能有政治上的用途。亚述王西拿基立(主前705∼681年)的年表记载,他命令被征服的民族将羊、酒、枣的初熟之祭,献给亚述的神明。在以色列农作物的收获传统上是祭司供养的一部分。民数记十八12∼13具体提到五谷、酒、油,本节更将果树的收成包括在内。──《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5∼39】本节至39节是关于百姓实物奉献的定例,供圣殿献祭及祭司和利未人生活所需,其中大部分已见摩西五经。最显著的不同处是着重条例的全面遵守,因为百姓过去长久疏忽应尽的本分(十三10,31)。另一特色为利未人收什一奉献时须有祭司在旁。这是因为利未人须从收入中提出十分之一给祭司(民十八26),祭司有权知道利未人的实际收入。
“初熟的土产”和“初熟的果子”用以供养祭司和利未人(民十八13;申二十六1∼11)。──《启导本圣经》 【尼十36】「又照律法上所写的,将我们头胎的儿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们 神的殿,交给我们 神殿里供职的祭司,」 奉献“头胎的儿子”:看《出埃及记》十三13及注。──《启导本圣经》 【尼十36 头胎的奉献】人类的儿童和不洁牲畜都要赎回,此举因而为圣殿经费提供了一些现金的入息。有关头生儿子律法的资料,可参看:出埃及记十三1∼3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7】「并将初熟之麦子所磨的面和举祭、各样树上初熟的果子、新酒与油奉给祭司,收在我们 神殿的库房里,把我们地上所产的十分之一奉给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们一切城邑的土产中,当取十分之一。」 初熟: 是指顺序上的“第一”或品质上属“第一的”等。而且这句话时常以“初熟的果子”或“奉给”“奉献的礼物”等之意来使用。在前者的情况下,“初熟的果子”是通过圣殿仪式献出来的(申26:2-10),而在后者的情况下,“奉献的礼物”是没有任何特别程序或仪式就献给利未人(37节;申18:4)。 库房: 是圣殿内院中的房子,是保管金银等圣物的库房(38,39节;12:44;13:4,5,9;拉8:28-30)。 十分之一: 这是与利未人及祭司长的生活有直接关系的奉献,后来因没有实际遵守,担当圣殿事工的人只能为生计而离开(13:10)。就如在这一过程中所看到的,以斯拉、尼希米等的信仰改革运动没有立即实行。这一改革因着百姓的不忠诚,犯了许多施行过错,并且从以色列整个历史上可以断定几乎没有遵行。选民以色列的历史赤裸裸地表明了无止境地堕落下去的顽固的人类本性。通过以色列的历史,我们认识到若要顺服神的旨意,就绝对需要圣灵的说明。既不完全又不易顺从的人,惟有通过圣灵的工作才能走向成圣之路(约壹2:27)。 ──《圣经精读本》 初熟之麦子。见民15:18-21。 举祭。见民15:20;利23:11,17。 库房。圣殿的仓库(见尼13:4,5)。 土产中当取十分之一。许多人似乎忽略了十分之一,结果祭司和利未人无法在圣殿里任职,只好另谋生计(见尼13:10)。人们现在庄严地承诺恢复缴纳十分之一。预言到这个时代的玛拉基也讨论过同样的问题,并提醒人们扣留十分之一的坏处和忠心缴纳的福气(玛3:8-12)。关于在农业经济中支付十分之一的律法,见利27:30。 一切城邑。农产的十分之一似乎不要送交耶路撒冷,而是储藏在原产地等待利未人来提取。不知道这是指专门提供仓库的城市,还是指利未人的城市。 土产。直译为“工作”。──《SDA圣经注释》 【尼十37 奉给祭司和利未人之物】崇拜者不论是否可吃牺牲的一部分,好几个祭都为祭司提供了食用的机会。巴比伦的惯例亦然。按照他们的规例,君王、祭司,和其他庙宇的人员都可获配给部分的祭物。早至苏美文献,食用分别为圣之物已被视为弥天大罪。在大部分其他古代近东的宗教传统中,百姓亦须用类似的方法维持庙宇。食物虽说是被神明「吃尽」,真正食用的当然是庙宇人员。有关什一奉献的进一步资料,可参看:民数记十八31∼32。──《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时候,亚伦的子孙中,当有一个祭司与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当从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们 神殿的屋子里,收在库房中。」 【尼十38~39】关于什一奉献,参看利未记二十七章30至33节和玛拉基书三章8节的脚注。利未人必须在什一奉献里取出十分之一,藉以支持供职之祭司、守门者和歌唱者的生活。──《雷氏研读本》 【尼十39】「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将五谷、新酒和油为举祭,奉到收存圣所器皿的屋子里,就是供职的祭司、守门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这样,我们就不离弃我们神的殿。」 “不离弃”(忽略)。他们一直忽略神的殿,各人建造自己的家园,却不修建神的殿(该一1∼4)。──《雷氏研读本》 本节综述百姓和利未人给祭司的奉献收存的地方。百姓所献的均为土产(37节),利未人的则为十分之一收入中的十分之一(民十八26∼29)。这些奉献都存放在“收存圣所器皿的屋子”里,给供职的祭司、守门的和歌唱的生活之用。
百姓若能为圣殿踊跃输将,尽32∼39节所规定的本分,圣殿当可运作自如。 【思想问题(第10章)】 1 作者为什么记载了禁食与签名立约之后,旋即记载有关婚姻、安息日、金钱奉献等等的问题?9-10两章的记载有什么关连呢?「禁食」这个属灵操练和生活上实际的见证应有什么关系? 2 愿意归服神律法的,除了有祭司、利未人、尼提宁人之外,还包括有什么人呢?参28节下。由此看来,百姓立约是以什么为单位呢?职分?本族外族?家庭?教会的复兴若没有家庭的复兴可行吗? 3 本章30节所针对的是否只是异族通婚的问题而已?参出34:14-17。这对今日信徒有何意义?与未信者缔结婚盟在实际生活上往往会引起什么问题? 4 有一位作者曾用一句话论及安息日,他说:「我们若没有平安、喜乐、满足,就是违背安息日的意义」。你除了理智上了解安息日的目的(见出20:8-11; 申5:12-15)之外,在实际生活上是否可以体验到安息日的意义? 5 教会要得复兴,除了要从家庭开始,建立纯全的婚姻关系之外,信徒也要特别注意那一方面的实践?参32, 37节。这样做会否使基督徒大大损失?参玛3:10。 6 奉献给圣殿的事项中(32-38),那一项是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呢?参34节。今日教会中,什么奉献和此处的献柴有相似之处?你有否注重这方面的奉献? 7 据学者的了解,以色列男丁每年献给圣殿的税是每人半舍客勒(参出30:13)。这数目和此处所记的(32)有何不同呢?为什么有此差距?参林后8:12。律法的规定是给人作生活的准则,还是加添人愁苦? 8 本章记载奉献的过程中(参32-38),特别强调供职人员的收益。他们的供职应有什么赏赐?你是否以同样态度对待教会中的全职人员呢? ──《串珠圣经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