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二十一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神儿女生活的条例(八)】 一、发现尸首却无法查出杀害者的处理条例(1~9节) 二、娶被掳女子为妻并其后变心的处理条例(10~14节) 三、长子的名分并不可擅立长子的条例(15~17节) 四、对顽梗悖逆儿子的处理条例(18~21节) 五、人犯死罪被治死后尸身挂在木头上示众的条例(22~23节) 贰、逐节详解 【申二十一1】「“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吕振中译〕「『在永恒主你的神所赐给你去取得的土地上、若发现有被刺死的人、他倒在野外,不知道是谁击杀的,」 〔原文字义〕「遇见」遇到,发现。 〔文意注解〕「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这是一宗悬案,凶手未能查明缉获,土地已因血案被玷污,必须赎罪才能洁净,而赎罪的责任谁属,归最近的城邑公众承担。 〔话中之光〕(一)从本章开始所吩咐的律法,却都是一些琐碎小事(参申二十一1~二十五19)。因为神要百姓在日常的生活中,实际地操练敬畏神、谨慎保守自己的心灵(参申四9~10)。今天,我们也应当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开始操练自己的敬虔,「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志˙蜀书˙先主传》),借着生活中的操练来建立自己、活出神的性情。 (二)在神所赐的地土上,祂十分留意维持地土上的洁净,祂正面的指导神的百姓该如何生活与行事,也同时教导他们如何去处理一些使地受玷污的事,重新恢复地的洁净。祂的性情是怎样的圣洁,祂也要求祂的百姓在所居住的地维持地的洁净,不使地给玷污了,以致阻碍了神在他们中间行走。人也许会忽略维持地的洁净,但神绝没有把这看作小事,神重看祂与百姓的同在,祂也要求祂的百姓留心祂的同在。 (三)在神的子民中间,发生了命案,这命案并没有留下任何可以破案的线索,这要怎么办呢?案子不能破,只好不了了之。但命案所造成的污染还是要清理,不可以马马虎虎的处理,罪的污染一天存留,神的子民就一天不蒙纪念,这是大事,谁也不能等闲视之。 【申二十一2】「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吕振中译〕「那么、你的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量那被刺死的人四围的城市离那人多远。」 〔原文字义〕「量起」测量;「量到」(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长老和审判官』指平时负责附近辖区的治安和审理案件的人;『量到四围的城邑』指测量陈尸地点至周围城邑的距离,以查出最接近的城邑。 〔话中之光〕(一)神给他们一个处理的方法,若是从表面看,人也许很不以为然,但是我们能体会到字句内的精意,我们必然能领会这是十分严肃的事。这条例不是消极的去追查罪因,人虽没有办法再作甚么,但神的察看还是要追讨犯罪的人。如今神要他们作的,是要他们积极的去掉罪的污染。 【申二十一3】「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吕振中译〕「离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城,那城的长老要取牛群中一只母牛犊、就是未曾被用来耕种过、未曾负轭拉过东西的。」 〔原文字义〕「最近」接近的;「负」拖曳。 〔文意注解〕「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那城的长老』一旦查出最接近的城邑,便须由那城负责赎罪,归治理那城的长老代表全城为之;『未曾耕地、未曾负轭』意指未曾被玷污,全然圣洁;『母牛犊』有别于一般献赎罪祭所用的公牛犊(参利四14)。 【申二十一4】「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吕振中译〕「那城的长老要把那母牛犊牵下去到一个有活水长流的溪谷、就是未曾被耕种过、末曾被撒过种的,在那里、就在溪谷间、把那母牛犊的脖子打折了。」 〔原文字义〕「流水」溪流;「山谷」河谷。 〔文意注解〕「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指山谷中溪水川流不息且尚未被开垦的地点;『打折母牛犊的颈项』即指置之于死,表示罪案原该被判死刑。 〔话中之光〕(一)以母牛犊的死来清除罪的污染,那就是代罪的法则的运用。我们注意这一只牛,可以说是没有背负过人的重担的,牛犊是表明儿子的地位,母是说出有生命延续的能力。这只母牛犊正是作了无罪的主耶稣的表明,祂以祂自已的圣洁无有瑕疵的资格来解决人的罪。 (二)代罪本身就是一件付代价的事实,主自己固然是以死来作赎罪的代价,承受罪的赦免的人也该明白付代价赎罪的事实。所以那城的长老要预备牛犊,再把它牵到还没有开垦的山谷地,就是并不是近处之地,然后在那里把牛犊杀死。这几样事每一样都是给人体会要付代价的感觉。 (三)打折牛犊头项的地点是在有流水的谷中,也可以说是在谷中的水流里打折那母牛犊的颈项。这里面又说出,罪的除去不单是要付上生命的代价,还必须要看到,只有在生命的水流中才能除去死亡的罪。没有生命的运行,罪的活动和污染还是不能停止。 【申二十一5】「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祂,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 〔吕振中译〕「祭司利未的子孙要凑近前,因为永恒主你的神是拣选了他们来事奉他、来奉永恒主的名祝福的。一切争讼一切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的口所说的来判决。」 〔原文字义〕「判断」(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祂」:『祭司利未的子孙』意指从利未支派出来的祭司,故祭司乃是利未的子孙;『神拣选了他们』意指祭司的身分并非出于自愿,乃是神所拣选的。 「奉耶和华的名祝福」:这是祭司的必行职责(参民六23)。 「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祭司拥有最终判决权(参申十七9),因为他们最亲近神、最懂得神的心意。 〔话中之光〕(一)「妻子 אִשָּׁה」与「被掳的人 שִׁבְיָה」原文是谐音。神允许百姓娶女战俘为妻,由「被掳的人shibyah」变成「妻子 ishshah」,因着联合而脱离了奴仆的地位,同样成为神的百姓。这种联合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女奴一次得着了自由,就永远享用自由,即便后来离婚,也不能改变她神百姓的地位、使她再作奴仆(参14节)。 (二)同样,基督与我们的联合是永远的。神使我们脱离了罪人的地位,一次成了神家里的人,就永远不再作奴仆。正如主耶稣所说:「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我父把羊赐给我,祂比万有都大,谁也不能从我父手里把他们夺去」(约十28~29)。 (三)神要利未人来主持这个判断,监察这个案子的澄清。神让利未人在祂百姓的中间行使祂的权柄,在大事上或小事上,神都让他们来显明神的判断,宣告神的意思。按着肉身说,利未人也是他们的弟兄,和他们是一样的,没有甚么分别。但是神的拣选在利未人的身上,利未人就在神百姓中间作了神心意的出口,不是利未人有超越的条件,而是神使用他们作权柄。 【申二十一6】「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吕振中译〕「离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那城的众长老要在溪谷间在脖子被打折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原文字义〕「洗」清洗。 〔文意注解〕「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母牛犊以上』指在母牛犊的上方;『洗手』表示他们与该罪案无关(参太二十七24)。 〔话中之光〕(一)打折母牛犊的颈项就是死,罪的工价乃是死,他们借着死的代价来表明清白。头一件事,他们宣告他们对这命案并不知情,虽然不知情,但还是承认罪是罪,不因为不知道,便不以罪为罪。站在神的一边定罪为罪,是清除罪的污染的第一步,不以罪为罪的,定然是继续的活在罪中。 【申二十一7】「祷告(原文作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吕振中译〕「他们要应声申明说:“这血我们的手未曾使它流过,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过。」 〔原文字义〕「祷告」回答,回应。 〔文意注解〕「祷告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祷告』原文是回答,指一种仪式的声明;『未曾…未曾』指与该罪案完全无关,表明其洁白和公正。 【申二十一8】「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吕振中译〕「永恒主阿,求你赦宥你人民以色列、就是你所赎救的;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人民以色列中间;总要使他们流人血的罪得除净。"」 〔原文字义〕「无辜」干净的,免罪的。 〔文意注解〕「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流无辜血的罪』意指:(1)流人血者必被问罪;(2)凡无法查明被害的原因,均视为无辜;『归在你的百姓』暗示居民有责任提供安全的环境;『必得赦免』因有母牛犊受死代赎。 〔话中之光〕(一)神的百姓是一个整体的见证。这也正是我们在基督身体里生活的原则,任何一个肢体的罪都会影响身体的见证,所以谁也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谁软弱,我不软弱呢?有谁跌倒,我不焦急呢」(林后十一29)? 【申二十一9】「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吕振中译〕「这样、你既行了永恒主所看为对的事,你就从你中间把流无辜血的罪肃清了。」 〔原文字义〕「看为正的事」笔直的,正直的,公正的;「除掉」燃烧,消耗。 〔文意注解〕「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意指遵行神的律法诫命。 「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除掉』意指没有留下痕迹的消除。 【申二十一10】「“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吕振中译〕「『你出去与仇敌交战的时候,永恒主你的神把他交在你手中,你把他拿为俘虏。」 〔原文字义〕「掳了(原文双字)」掳掠(首字);俘虏(次字)。 〔文意注解〕「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意指争战中得胜并掳获敌人。 【申二十一11】「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吕振中译〕「你看见俘虏中有丰姿俊秀的女子,就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原文字义〕「美貌(原文双字)」形状,样式(首字);美好,美丽(次字);「恋慕」爱,牵系。 〔文意注解〕「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意指心被特定异性吸引,思慕与她共度一生。 备注:神命不可留迦南人的活口(参申二十16),故这些俘虏当系迦南人以外的敌人,可以将其妇女、孩童、牲畜、财物据为己有(参申二十14)。 【申二十一12】「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吕振中译〕「那么、你就可以领她进你家中;她要剃头修甲,」 〔原文字义〕「领」带进,带来。 〔文意注解〕「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剃头发,修指甲』有两种可能性:(1)为她父母哀哭(参13节)的表示;(2)洁净自己,使与未来的丈夫相称。 【申二十一13】「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吕振中译〕「脱去被俘掳时的衣裳,住在你家里,哀哭她父亲和母亲一个月的工夫;然后你可以进去找她: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 〔原文字义〕「脱去」转变方向,出发;「同房」进入(特殊关系)。 〔文意注解〕「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意指脱下异族的服装,改穿犹太服。 「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哀哭父母』也有两种可能性:(1)父母死于战乱中;(2)女子归化犹太籍,与父母从此诀别。 「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意指必须先作到上述条件,然后才能正式成为夫妻。 〔话中之光〕(一)神允许祂的百姓娶在争战中掳来的女子为妻。这一个婚姻的关系改变了那女子的地位,因为她与神的子民联合了,就脱去了被掳的地位,不再是奴仆,而是神子民中的一个人。哀哭父母是表明完全承认不蒙神纪念的地位。如今有了机会脱离这地位,进到神子民的家中,不再作外人,而是成了大蒙眷爱的家里人。喇合的历史也可以说明这事。 【申二十一14】「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吕振中译〕「将来你若不喜爱她,就要送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了银钱而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已经玷辱了她。」 〔原文字义〕「喜悦」对…很喜欢,以…为乐;「意」魂,自我;「玷污」苦待,错待。 〔文意注解〕「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意指要待她如正式娶进门的妻子,必须尊重她的权利。 「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一旦成为夫妻,便不可待她婢女,随意转卖。 〔话中之光〕(一)后来,人或许对她发生了感情上的变化,这种变化也不能改变她的地位,使她再作奴仆。「玷污了她」的原意是「使她降卑了」,就是说联合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感情上的变化已经是使对方降卑了,使她受侮辱了,因此绝不能再以战胜者的身份去对待她,她一次得了自由,就永久享用自由。 (二)人能否守这规条是一件事,但这规条却是神对人的心意的表达。我们虽是罪人,但神却看我们是美丽的,因为人是照祂的形像被造的。祂看中了我们,给我们恩典脱去罪人的地位,就爱我们到底。人的感情会有变化,但祂对我们的爱却永不更改。祂看基督与我们的联合是永远的,一次成了家里的人,就永远接纳我们作家里的人,祂永远是抬举我们的神。 【申二十一15】「“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吕振中译〕「『人若有两个妻子,一个是所爱的,一个是所不爱的;两个都给他生了儿子:所爱的和所不爱的都生了;但长子却是出于所不爱的;」 〔原文字义〕「所恶」恨恶,不爱(爱的程度上有差别)。 〔文意注解〕「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古时以色列人容许「多妻制」(参撒上一2);『所爱…所恶』乃是假设的情况,并非一定如此。 「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长子』这里是在强调长子的名分(参17节),不论他的母亲是谁。 【申二十一16】「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吕振中译〕「那么、到要把所有的传给儿子做产业的日子,他可不要将所爱者的儿子认为长子、排在所不爱者的儿子、就是事实上的长子以上,」 〔原文字义〕「分给…承受」分配产业,使继承;「以上」在…之前,在…之先。 〔文意注解〕「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即指在分配财产给众子之时,无论是在生前或死后。 「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不可将…立为长子』无论是立遗嘱或执行遗嘱,均不可违例更改长幼次序。 〔话中之光〕(一)人的感情最容易使人对神的权柄偏离,因此一定要小心去对付。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的接触使人生发感情上的差异,但这些差异绝不能影响神在人中间所作的安排。人有权柄去处理自己家中的事,但是绝不该凭着自己的感情去越过神的安排,不然就是不认识权柄。 (二)长子就是长子,谁也不能改变这事实。人不能把爱妻所生的立为长子,使他接受长子的名分,人若是这样作,就是改变神的安排。流便虽是因犯罪失去长子的名分和祝福,但在自然的次序数点上,他仍是长子。只有犯罪的原因可以使长子失去长子的祝福,但也不能改变长幼的次序。人若凭己意改变神的安排,那也是不认识权柄。 【申二十一17】「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吕振中译〕「却要认所不爱者的儿子为长子,将一切所有的分两分给他,因为这儿子是他强壮时初生子;长子的名分本是他的。」 〔原文字义〕「认」认识,承认;「多加一分(原文双字)」二,双(首字);口(次字);「强壮」首先,上好;「名分」判决,判案,律例。 〔文意注解〕「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多加一分』以色列人的长子有双份的权利。 「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长子的名分』指以色列人长子的特殊地位和权利,父亲不在时,可以代表家族,又较其他兄弟可以多得一份产业。 〔话中之光〕(一)神的百姓即使在处理自己家事的时候,也要学习敬畏和顺服神的权柄,不可任凭自己的感情越过神的安排。「长子的名分」是根据自然出生的顺序,也就是神权柄的表明。人若凭着自己的偏好而改变神的安排,就是不顺服神的权柄。 【申二十一18】「“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吕振中译〕「『人若有倔强悖逆的儿子,不听从他父亲的话或母亲的话;他们虽惩罚他,他还是不听从;」 〔原文字义〕「顽梗」顽固,叛逆;「背逆」悖逆的,抗拒的;「惩治」惩戒,训诫。 〔文意注解〕「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顽梗悖逆』指行事叛逆,不肯听从父母的劝导和责罚,再三纠正,仍旧我行我素。 〔话中之光〕(一)父母维护「长子的名分」(17节),是因着敬畏和顺服神;父母对付「顽梗悖逆的儿子」,也是因着敬畏和顺服神。 【申二十一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吕振中译〕「那么、他父亲和母亲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出去到那地方的城门、他本城的长老那里,」 〔原文字义〕「抓住」掌握,捉住。 〔文意注解〕「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城门』是古时以色列人审理案件、处里公务的地方;『本城的长老』是治理本城的官长。 〔话中之光〕(一)「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六2~3)。神如此重视「孝敬父母」,因为人若不顺服生身的父母,必然也不会顺服造他的神。「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只是悖逆父母,而且是悖逆神、违反十诫,已经超出了家庭纠纷,危害到社会,所以必须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审判。这里的死刑表明,这儿子的罪可能是「打父母」、「咒骂父母」(出二十一15,17;利二十9)。根据犹太人的传统,以色列的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这种案例。 【申二十一20】「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吕振中译〕「对他本城的长老说:“我们这儿子倔强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个贪吃好酒的人。"」 〔原文字义〕「贪食」浪费,滥用;「好酒」醉酒,嗜酒。 〔文意注解〕「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贪食好酒的人』意指好吃懒做、毫无用处的人。 【申二十一21】「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吕振中译〕「他本城的众人就要扔石头砍他,砍到死去;这样、你就把那坏事从你中间肃清了;这样、全以色列听见,就惧怕了。」 〔原文字义〕「那恶」坏的,恶的;「除掉」燃烧,消耗。 〔文意注解〕「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是对藐视、污辱父母的逆子,在公众面前仍倔强、不知悔悟者的最后严厉惩治,一般仍视情节轻重,是否接受矫正而给予适当惩罚。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那恶』是指严重悖逆父母的恶行。 【申二十一22】「“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吕振中译〕「『人若犯罪、有该死的罪案,他被处死了,你将他挂在示众木上;」 〔原文字义〕「犯」判决,判例,律例;「挂在」挂起来,吊死。 〔文意注解〕「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挂在木头上』指悬挂尸首示众,用意在警戒众人。 【申二十一23】「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吕振中译〕「他的尸体你不可留在示众木上过夜,总要在当天将他葬埋,因为被挂的人是神所咒诅的;这样、你就不至于使永恒主你的神所赐给你以为业的土地蒙不洁。」 〔原文字义〕「必要…葬埋(原文双同字)」埋葬。 〔文意注解〕「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一般惯例,尸体必须在日落以前取下(参书八29);『免得玷污了…地』死尸被视为不洁(参利二十一1)。 「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主耶稣被挂在木头上,是为罪人成为咒诅(参加三13)。 〔话中之光〕(一)「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加三13)。主耶稣代替我们每一个当死的人被「挂在木头上」,承受了我们当承受的耻辱和咒诅,才使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得着了自由。 叁、灵训要义 【矫正邪风】 一、无名尸首之治安责任(1~9节): 1.「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1节):若有谋杀悬案。 2.「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2~3节):要量出距离无名尸首最近的城邑。 3.「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3~4节):那城的长老有责任负献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4.「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5节):由祭司监督处里。 5.「那城的众长老,…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祷告」(6~7节):长老在祭司面前申明无辜。 6.「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8节):求神赦免流无辜之血的罪。 二、娶被掳女子不可任意妄为(10~14节): 1.「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11节):若有意娶被掳的女子为妻。 2.「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12~13节):她须洁净自己,为父母哀苦一个月。 3.「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13节):然后娶她为妻。 4.「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14节):娶后若变心,要让她自由离去。 三、不可擅立长子(15~17节): 1.「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15节):若长子的生母是你所不喜欢的。 2.「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16节):不可因为生母改立长子。 3.「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17节):要按长子的名分多加一分产业给长子。 四、对付顽梗悖逆的儿子(18~21节): 1.「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18节):要管教顽梗悖逆的儿子。 2.「他仍不听从,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18~19节):不听从父母管教的儿子要交给长老处理。 3.「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21节):长老有权判定顽梗悖逆的儿子死罪。 五、死刑犯尸首挂木头上示众(22~23节): 1.「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22节):死刑犯的尸首挂木头上示众。 2.「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23节):当日要将尸首葬埋,免得玷污了产业之地。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申命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申命记提要」末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