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三十章纲目 壹、内容纲要 【许愿和誓言的条例】 一、凡所许的愿和誓言不可食言(1~2节) 二、年幼女子所许的愿和誓言须经父亲应承(3~5节) 三、出嫁女子所许的愿和誓言须经丈夫应承(6~8节) 四、寡妇或离婚妇人所许的愿和誓言由自己定准(9节) 五、从前在夫家所许的愿和誓言仍由丈夫定准(10~16节) 贰、灵训要义 【许愿和誓言的条例】 一、凡所许的愿和誓言不可食言(1~2节): 1.「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2节):许愿和誓言是向神作的,目的是约束自己。 2.「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2节):必须履行一切话,不可食言。 二、年幼女子所许的愿和誓言须经父亲应承(3~5节): 1.「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3~4节):未婚女子的许愿和誓言若经父亲默认,就可坚定。 2.「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5节):若她父亲不应承,就视为作废。 三、出嫁女子所许的愿和誓言须经丈夫应承(6~8节): 1.「她若出了嫁,…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6~7节):已婚女子的许愿和誓言若经丈夫默认,就可坚定。 2.「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8节):若她丈夫不应承,就视为作废。 四、寡妇或离婚妇人所许的愿和誓言由自己定准(9节): 1.「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9节):寡妇或离婚妇人可以自作主张。 2.「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9节):必须履行一切话,不可食言。 五、从前在夫家所许的愿和誓言仍由丈夫定准(10~16节): 1.「「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10~13节):在婚姻有效期间,丈夫有权坚定或作废。 2.「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14~15节):丈夫若使其作废,便要担当妻子的罪孽。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民数记注解》 叁、其他纲目 【总题:再定许愿的律例】 讲题一:许愿就不可食言 经文:30:1-8 引言: “许愿”往往表现于急难中向神之呼求(创28:20-22;士11:30-31),又是立约的誓言。还愿者须在节期中献感恩祭(利7:16),因战争之前常有人许愿,例:(民21:2)。 一、要持守所许的愿 1-2 这里1-2节许愿之原意有两种:一种表示积极为神作一些事,例如献祭或作拿细耳人;另一种是消极的,表示约束自己不作某些事(诗132:2-5)。不起愿并不是犯罪,但许愿而不偿还却得罪神(申23:21-22)。 1.要约束自己 ——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林前9:27)。圣灵所结的果子九果中之一:节制(加5:22-23)。 2.不可食言——诚信(申7:9)。圣灵所结的果子九果中之一:信实(加5:22-23)。 3.要行言一致——品格(结24:14;伯15:6)。文士和法利赛人能说不能行(太23:1-4)。 二、要得父应承的愿 3-4 当姑娘年幼在家时所许的愿——在家听从父亲 3-5 这里论幼女在家的许愿,须得父的同意,父若不应承,女子的愿就不得为定(5节),等于作废.这表示父亲是一家之主,表示男人是女人的头(林前11:3)。因此,女子在父家的许愿必须由父主张。 (参弗6:1;西3:20) 三、要丈夫主张的愿 6-8 出嫁的女子许愿,要以丈夫应承为定。丈夫若不应承,女子所许的愿就作废。这也表示妻子要顺服丈夫(弗5:24;提前2:11)。 由于夏娃没有征得丈夫的同意之下,擅自主张,结果中了魔鬼的欺骗,走上犯罪的道路(创3:1-6)。 讲题二:妇人许愿的约束 经文:30:9-16 一、寡妇要立定自我的约束 9 因为没有丈夫的可作决定。 以色列的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通常住在父家(利22:13),但起愿无须得到父兄的同意,因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听从父亲,也没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愿便是确定的。因她已经“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罗7:3),就可自作决定,故此许了愿“都要为定”。 二、妇人要接受丈夫的约束 10-15 1.丈夫不表态的可自作决定 10-11、14 丈夫听见不表态,是表示弃权或同意,因此妇人的愿可作决定。这也正如林前11:7的男人“蒙着头”。 2.丈夫不作决定的也有两种情况: (1)丈夫不表同意的——不算为愿 12-13 如果丈夫把妇人所许的愿废了,神也不定妇人的罪,因不算是妇人决定的,乃在乎她的丈夫。由于律法的规条如此复杂,因此主耶稣教导门徒什么誓都不可起(太5:33-37),从死板教条的律法中走出来,不受不必要的“缠住” (赛28:13;雅2:10)。 (2)丈夫同意又废的——夫要担罪 15 丈夫同意妇人许的愿,又废了她的愿,这就要她的丈夫担当妇人的罪。可见丈夫在家的职权与事后的责任是相称的(林前11:3)。 照样,神的工人在神家所负的职责也是一样,有职也必有责(路12:48)。因此,工人在治理复杂的事务上不可冒失地决定(太17:24-27)。 三、家庭要按照律例的约束 16 1.丈夫待妻子——妻子须顺服丈夫(弗5:22-33)。 2.父亲待女儿——女儿须顺服父亲(弗6:1-4) 以上条例强调儿女须顺服父母、妻子须顺服丈夫,向神起愿也不得违反这层次。这与新约的教训原则上是一致的(西3:18-20)。 ── 毛南春阳 【谈许愿】 经文:民30:2; 传5:1-7;
申23:21-23 引言: 一.许愿的字义 二.许愿的原因 三.圣经中有关许愿的教训 四.平常人许愿的态度 结论: ── 黄彼得 【遵守誓约(三十1∼16)】 一、年幼女子在父亲家中起誓(3∼5) 二、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6∼8) 三、寡妇和离了婚的妇女所起的誓(9) 四、已婚妇女在夫家所起的誓(10∼15) ——《新旧约辅读》 【拾參、再立献祭及许愿条例(民二十八~三十章) 】 一、经常献祭的条例 祭坛不可缺了祭物——献供物和馨香的火祭要按日期献——
(一)晨祭与黄昏祭(民二十八4~8) (二)安息日当献的祭(民二十八9~10) (三)月朔当献的祭(民二十八11~15) (四)逾越节当献的祭(民二十八16~23) (五)七七节当献的祭(民二十八24~31) (六)吹角日当献的祭(民二十九1~6) (七)赎罪日当献的祭(民二十九7~11) (八)住棚节当献的祭(民二十九17~40) 二、许愿的条例(民三十1~16) (一)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民三十1~2) (二)女子年幼所许的愿由父亲或丈夫的印证(民三十3~8) (三)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由自己定准(民三十9~16) ── 梁家声《浩大救恩—旷野的事奉与经历》 【第卅章 许愿之例】 (一). 许愿不可食言 1). 愿都是向耶和华所许的 2). 人负着所许愿的责任,要约束自己的话语在神的面前 (二). 丈夫及父亲的责任 1). 丈夫要帮助妻子,父亲要帮助女儿 2). 丈夫或是父亲和所许愿的人一同有责任. ──民数记纲要(衣立凡) 【向耶和华而许愿 民数记30章】 一丶男人许愿不可食言30:1-2 二丶女子许愿由父决定30:3-5 三丶妇人许愿由夫决定30:6-8 四丶寡妇许愿不可更改30:9 五丶妇人废愿丈夫担罪30:10-15 六丶人守誓愿为守神律30:16 ── 作者不详 【民数记第30章妇女许愿】
── 张志新《民数记查经分章大要》 第三十章【许愿之例】 1) 若许愿不可食言、1/2 2) 年幼时父母为证、3/5 3) 出了嫁有愿在身、6/7 4) 若默认就要为定、8 5) 寡妇许愿算为定、9 6) 丈夫不允不为定、10/12 7) 丈夫在家有主权、13 8) 默默不言算许愿!14/16 ──郭提多《民数记读经讲道辅导提纲》 提要:1 不可违背诺言。3 年幼女子许愿的例外。6 妻子许愿的例外。9 寡妇或被休之妇人许愿的例外。 ──《SDA圣经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