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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十八章拾穗

 

【民十八1「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你和你的兒子也要一同擔當干犯祭司職任的罪孽。」

         “對亞倫”——尋常神曉諭摩西(251),或摩西和亞倫(二1,四1,十九1),甚至關係亞倫一個人的事,神也先吩咐摩西(八1-3)。神這時曉諭亞倫,是因為本章上的話與亞倫和他的子孫大有關係,大概也是神因為十六章上的事,要在百姓面前尊重亞倫的職分,使百姓也尊重他。本章的宗旨有二:1要顯明祭司的職分何等尊貴,2要安慰百姓的心(參十七12-13)。“並你本族的人”——就是哥轄族,他們照應聖物(四1521)。“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就是百姓借著會幕的禮儀親近神的時候,虧缺了祂榮耀的罪孽(參出二十八38)。“一同擔當干犯祭司職任的罪孽”——祭司也是人,難免不虧缺神的榮耀,所以神也為他們設立贖罪的禮。故此大祭司在大贖罪日,必須先為自己和本家贖罪(利十六11-14)。

“擔當”這兩個字,在原文上有兩個意思:一受刑,二贖罪(參出二十八38)。在基督裡,這兩個意思卻歸於一,因為祂不但受了世人應受的刑罰,也贖了世人所犯的罪愆。──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本節至7節為耶和華神答覆百姓的呼求(十七1213);祂直接告訴亞倫,沒有經過摩西。神早已預備了利未人看守會幕,免得外人擅人,觸發神的怒氣(34節)。利未人也不可僭奪祭司的工作;祭司應阻止利未人擅進聖所和壇,以免死亡(7節)。如果祭司或利未人未盡職守,以致有外人侵犯到他們的職務,須負疏於防守的責任:“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干犯祭司職任的罪孽”(1節)。祭司和利未人要擔當神的震怒,眾民的性命才得保存。祭司的設立,不只是神給擔任祭司的人的一種賞賜,也是給全民的賞賜(5,7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從反面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祭司要擔當干犯祭司職任的罪,例如利未人可拉入聖所獻香之罪。祭司與利未人(「本族的人」)則要擔當干犯聖所的罪。二百五十個首領入聖所獻香便是一例。――《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干犯聖所的罪孽: 指在聖所裡所犯的一切罪,包括利未人之外的其他人接近聖所,或因摸聖物汙穢了神的聖潔(28:38;16:6),以及在向神獻祭時不誠實。當發生這樣的罪時,祭司和利未人要負全部的責任。 干犯祭司職任: 指在履行祭司職務時所犯的罪(故意或無意中),祭司應該自己擔當責任。由此可知,神賦予人權利的同時也要求人負相應的責任和義務(3:1)。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1~7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祭司和利未人的職任是從神而來的賞賜 (6-7), 但賞賜帶來嚴肅的責任。可拉事件(16)證明百姓干犯聖所是危險的,不但百姓犯罪,祭司也要承擔這罪。――《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民十八17 聖潔範圍的概念和維護】聖潔空間的核心是至聖所:約櫃之所在。從這一點以輻射式擴散開來,是多個以同心圓的方式排列,潔淨程度不同,對 * 潔淨程度要求各異的地帶。祭司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實施規例,以求維持每個地帶的聖潔程度合乎規格。整個利未支派既被挑選作為祭司,就有必要分派職務責任,構成以亞倫父子為首的階級性制度。所有利未人交由亞倫一家照管。他們要負擔維持會幕運作的一切粗重事務,以及守衛聖區,向帶來祭物的崇拜者提供幫助。然而實際獻祭,以及在約櫃前面事奉,卻是只有亞倫父子及其後裔才有資格執行的工作。要是有利未人違犯這些約束,這人以及亞倫都要死亡。非利未人擅進聖所禁區亦必須處死。上述對社群的約束,和亞倫一家要負起的重責,能夠加強和保護神事工的奧祕和能力,以及一切與之有關的事物。──《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1~20祭司的份: 神在十七章榮耀了亞倫,也使其他的百姓不能挑戰神賦予亞倫的權威 。神在本章更具體地說明瞭亞倫的地位,預備了保障亞倫生活的方法。神在升高亞倫的同時提醒他應履行的職責,以此防止他自滿和放縱。由此可知,對於神的僕人來講,最重要的是“謙卑”和“誠實”。驕傲的人不能彰顯神的榮耀(13:15)<43:2,謙卑和驕傲>。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1~32祭司與利未人:上文的三宗事件重新確立了祭司的職事,本章隨即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和特權。神吩咐祭司的事情是直接向亞倫說的 (1, 8), 但吩咐利未人的事卻間接透過摩西 (25-26) , 再次顯明利未人不能享有祭司與神直接相交的特權。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之一是看守全帳幕(1-7) 。 祭司主要看守聖所,權利是享用一切不經火的供物(8-20)及利未人收入的十分之一(25-32) 。 利未人協助祭司看守會幕,但不得接觸聖所的器具,權利是享用以色列人出產的十分之一 (21-24), 但他們須像以色列人一樣,將收入的十分之一獻給神,當作舉祭歸給祭司。利未人須作什一奉獻,這是首次的記載。――《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祭司和利未人的份: 神在本章規定了祭司和利未人的職務,為他們能專心履行職務提到了十分之一的奉獻,以此明確區分了他們各自事奉的領域和許可權。這樣的區分明確告訴我們,為神作工之人的權柄是從神而來的。下面詳述祭司和利未人的份:①作為以色列宗教領袖的祭司和利未人,在以色列百姓中沒有任何產業。只有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20;10:9)。在這裡的“份”指有權得到的份。神如此規定,是為了讓他們專心祭祀、信仰教育等維持神權國家宗教制度的事務,讓他們靠神的供應生活,是神細緻的安排。這與剝削毫不相干。在以色列百姓中他們與其他貧窮的人一樣,被看作是慈悲和憐憫的物件(14:28,29)。他們並不是淩駕在以色列百姓之上的人,而是被愛的對象,也是代表百姓事奉神的人<8:5-26,利未人的祭司職份>。②祭司的份:耶和華是祭司的產業,所以他們應該在生活中依靠神,仰望神的供應。依靠神生活的祭司可以通過以下三個途徑維持生計:第一是初熟的穀物,家畜頭生的,以及為長子和不潔動物頭生的所獻上的贖金(18:12-19,13:12,13)。第二是陳設餅桌上的餅(24:5-9)和所有的素祭(穀物的祭物,2:3,10;10:12,13),贖罪祭物(18:9;5;13),平安祭最好的部分胸和大腿(29:26-28;7:30-34),燔祭物的皮(7:8)。第三是以色列百姓獻給利未人的十分之一中利未人再獻給神的十分之一(26-28)。除此之外還有兩種特殊情況,那就是戰爭中得勝的軍人所得的戰利品中一半的1/500,和在迦南地中所得到的十三個城邑(31:25-30;21:4,13-19)。③利未人的份:利未人主要的份是以色列百姓獻給神的十分之一(21-32)。在這十分之一中再把十分之一歸給祭司。除了這些以外還有例外,那就是戰爭中得勝軍人所得的戰利品中一半的1/50 ,還有在迦南地所得的四十八個城邑和周圍的土地(35:1-8;25:32-34),其中十三個城邑歸給祭司(21:4,13-19)。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2「你要帶你弟兄利未人,就是你祖宗支派的人前來,使他們與你聯合,服事你,只是你和你的兒子,要一同在法櫃的帳幕前供職。」

         “弟兄利未人”——就是利未支派除了哥轄族以外的利未人。“使他們……服侍你”——祭司服侍神,利未人服侍祭司。──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2~5從正面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祭司在聖所中供職,吩咐利未人辦理會幕的事,及提防他們接觸器具和壇;利未人協助祭司辦會幕的事,及提防百姓誤闖會幕。他們須忠於神所賜的職責,以免忿怒臨到百姓身上。――《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民十八3「他們要守所吩咐你的,並守全帳幕,只是不可挨近聖所的器具和壇,免得他們和你們都死亡。」

         他們要守所吩咐你的,並守全帳幕: 指幫助亞倫和他的兒子在聖所裡的事奉,以及拆卸、搭建、移動帳幕等事情(1:49-53;3:6-9)。 只是不可挨近聖所的器具和壇: 指不能在聖所中焚香,不能動陳設餅桌子上的餅,不能點燈臺上的燈,更不能在壇上獻祭(37:25-29)。因為這些是直接事奉神的事情,是交給受膏的祭司的(8:9-26;29:29)。神說當他們完全履行這些事情時,就不向他們動怒。神的憤怒是因人的罪而發的。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4「他們要與你聯合,也要看守會幕,辦理帳幕一切的事,只是外人不可挨近你們。」

         “外人”——就是利未族以外的人(一51注),至於7節的外人兩個字,乃是指著不做祭司的人(參三10,十六40)。──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5「你們要看守聖所和壇,免得忿怒再臨到以色列人。」

         “免得忿怒再臨到以色列人”——如同臨到可拉黨人的一樣(十六49)。──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6「我已將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揀選出來歸耶和華,是給你們為賞賜的,為要辦理會幕的事。」

         “我已將……利未人……揀選出來”——(三9注,八19注)。──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7「你和你的兒子要為一切屬壇和幔子內的事一同守祭司的職任。你們要這樣供職;我將祭司的職任給你們當作賞賜事奉我。凡挨近的外人必被治死。”」

         “壇和幔子內的事”——就是銅祭壇和至聖所內的事,這一句也包括聖所內的事。“當作賞賜”——這種功夫不是一樣重擔,或是不測的事,也不是他們自然應得的,或生來就有的,乃是神特別之恩賜的工作。──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將祭司的職任給你們當作賞賜: 神以自己的主權和計畫,揀選了亞倫和他的兒子,把祭司的職分賜給了他們。所以擁有這個職分的人應該放棄自誇的心態,過盡忠、感恩的生活(林前4:2;15:9,10;林後4:1,2;5:4)。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8「耶和華曉諭亞倫說:“我已將歸我的舉祭,就是以色列人一切分別為聖的物,交給你經管;因你受過膏,把這些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當作永得的分。」

         “歸我的”——這些祭物原來是歸給神,神又把那祭物賜給祭司。“把這些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當作永得的份”——祭司所應得的有下列的八項:1一切分別為聖之物(8),2一切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中所存留不被焚的(9-10),3一切的搖祭(11),4一切初熟的五穀,並初成的油和新酒(12),5一切被獻之初熟的果子(13),6一切被永獻的(14),7一切頭生的人和牲畜(15),8一切的舉祭(19)。──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本節至20節說明祭司可以得到一部分的供物,作為服侍的酬勞,這包括祭牲、田裡初熟之物和頭生的牲畜。參《民數記》六14∼七36;二十七633。新約也指出傳福音的人可以靠著福音養生(林前九1314)。──《啟導本聖經註釋》

         當作永得的份: 指把相應的工價給作工之人的意思。祭司不能為了維持生計擁有其它的職業。當然今天的聖職制度與舊約祭司制度不一樣,但是為了在服事羊群的事情上完全地奉獻,今天的聖職人員有必要從生計的擔憂中解脫出來。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810 祭物的分】至聖的分──即帶入會幕至聖特區的供物(見:利六1∼七10)──指定歸給亞倫父子,作為他們負擔重責的獎賞。這些分與其他祭物不同,是不可分給家人同吃的,只有在儀式上潔淨,聖潔程度足以食用聖供物的祭司才可以吃。這些包括素祭、贖罪祭、贖愆祭的供物,一部分要燒在壇上,餘下的則成為祭司的聖食物。赫人的聖潔文獻也很關注君王和非聖職官員食用「神明食物」的問題。聖潔財產的重要性亦可見於美索不達米亞法律:偷竊廟產的刑罰十分嚴峻(巨額罰款,甚至死刑)。──《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8~20祭司的權利:祭司不能擁有產業(20),因為他是分別為聖專一事奉神的,神就是他的產業,比任何事物更寶貴 (參腓3:8) 。 神供給祭司日常需用的方法,是把一切獻給神的祭物賜給他(除燔祭和經火的祭物外),歸給祭司的祭物又稱為舉祭和搖祭。享用祭物分兩個層次,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中不經火的部分是「至聖」的,惟有祭司(男丁)可吃(10);其他的祭物是「聖物」(19),祭司家中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11)。除此以外,祭司可享用初熟之物、許願獻給神的物件(參利27章),及一切頭生的。頭生的人要贖出來,因為神已揀選利未人代替他們(3:11), 不潔淨的牲畜(利11章)是不可獻給神的,所以也要贖出來,贖銀歸給祭司使用。頭生的牛、綿羊和山羊都不可贖,因為這是指定獻給神的祭物(出34:19-20)。 這些歸給祭司的永得之分(8, 11, 19)稱為鹽約,因為它像鹽一樣永久不變(參代下13:5)。――《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民十八9「以色列人歸給我至聖的供物,就是一切的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其中所有存留不經火的,都為至聖之物,要歸給你和你的子孫。」

         “其中所有存留不經火的”——本節沒有提到燔祭,因為燔祭的肉全被焚燒,為祭司和會眾所獻之贖罪的肉,也須完全焚燒(利四1221)。──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10「你要拿這些當至聖物吃;凡男丁都可以吃。你當以此物為聖。」

         “當至聖物吃”——(9,參利十14)。──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11「以色列人所獻的舉祭並搖祭都是你的;我已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凡在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

         “都是你的”——8-10節所論的聖物,凡祭司家中的男丁,都要在會幕裡吃1119節所論的聖物,凡祭司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在家中吃。──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百姓們獻給神的祭物歸作祭司的份。祭司們只能依靠神生活。也就是說,他們的生存來源是神。他們的這種生活原則與生活在物質豐富的今天的信徒的生活原則是一樣的,因為今天的信徒如果離開了神,就無法確定其存在的價值(17:25)。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11 搖祭】部分保留給祭司和家人的另一樣祭物是搖祭,即在祭壇前面藉抬舉 * 儀式得到特殊地位的禮物(見:利八2230註釋)。然而本節所指的不是所有的搖祭,因為有些搖祭必須燒盡(出二十九2225),又有一些是祭司中男丁專用的(利十四1214)。──《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12「凡油中、新酒中、五穀中至好的,就是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初熟之物,我都賜給你。」

 

【民十八1219 祭司的特權】永歸祭司及其家人(不包括兒媳及僱工)之物件的最後一項,是一切初熟的收成(五穀、油、酒)和頭生牲畜的肉。本段加添了一些規條。主人可以照定價將不潔的牲畜贖回,父母必須贖回嬰孩(見:出十三1213,三十四1920)。全部的血和脂肪,以及某些內臟都要燒在壇上,作為平安祭獻上(民三9,七3)。動物的這些部分象徵生命的精髓,因此理當全獻給神,不保留給祭司食用。──《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13「凡從他們地上所帶來給耶和華初熟之物也都要歸與你。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

 

【民十八14「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都必歸與你。」

         “一切永獻的”——就是一切永獻的食物,被取的金銀器皿卻不歸祭司,乃是歸與會幕。──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永獻的”指人許願完全歸神之物,或神指定當毀滅的戰利品(利二十七28;書六18;撒上十五21)。──《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八15「他們所有奉給耶和華的,連人帶牲畜,凡頭生的,都要歸給你;只是人頭生的,總要贖出來;不潔淨牲畜頭生的,也要贖出來。」

 

【民十八15~16“要贖出來”——不是叫祭司出五舍客勒銀子(這是父母當出的),乃是要祭司辦理這事。那贖價的銀子必歸與祭司。頭生的人,必須贖出來;不潔淨的牲畜,或是殘廢,或有病,主人的不願意拿銀贖出,就可以把它宰了(出十三3,三十四20)。先前神曾定規凡頭生的驢,要用羊羔贖出(出十三13),但恐驢主有時沒有羊羔,所以神後來就讓祭司估定價值(利二十七27)。──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以色列的長子需要利未人的代贖。如果數目不一樣,以色列百姓就應該按長子的數目把贖金交給祭司。神如此嚴格管理以色列的長子,是因為在逾越節埃及人的長子們受審判時,以色列長子們的生命得到保存(12:12,13,29)。把頭生的獻給神的行為,包含著這些象徵意義:①承認這是在神的恩典之下得以成就的;②信徒對賦予自己的一切應擔當管家的職分;③把最好的獻給神。特別是應該用潔淨的動物代替不潔淨的動物交給祭司(3:12,13,39-51;13:2,12,13,15)。獻給神的祭物應該是完全的、聖潔的。神是聖潔的,同時向那些與自己有關係的人或物要求聖潔(11:45)。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16「其中在一月之外所當贖的,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按聖所的平,用銀子五舍客勒贖出來(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要照你所估定的價”——祭司要按神所定的章程估定(利二十七2-7)。──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16 聖所舍客勒】贖回孩童和不潔牲畜所用的舍客勒,等於銀子二十季拉(11.5克)。本節所指的,不是要到主前四世紀才出現的錢幣。有關舍客勒重量的討論,可參看:出埃及記三十13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17「只是頭生的牛,或是頭生的綿羊和山羊,必不可贖,都是聖的,要把他的血灑在壇上,把他的脂油焚燒,當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

         “頭生的牛,……錦羊和山羊,必不可贖”——因為這些都要歸給神。──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18「他的肉必歸你,像被搖的胸、被舉的右腿歸你一樣。」

         “他的肉必歸你”——本節的吩咐和申十二17-18、十四23、十五19-20節似乎不符,因為申命記上說,頭生之牛羊的肉,要歸與主人和他的家屬吃。這疑難有兩層解法:1神後來將本節的吩咐更改了,2本節的第二句解釋第一句,這樣,頭生的牲畜歸祭司,和平安祭的胸與右腿一樣(利七31-34)。“胸,……右腿”——(出二十九26-28),除此以外,神後來還加了一些歸與祭司(申十八3)。──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19「凡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聖物中的舉祭,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這是給你和你的後裔、在耶和華面前作為永遠的鹽約(鹽即不廢壞的意思)。”「

         “永遠的鹽約”——古時的人,多在筵席上訂立條約(創三十一46),因此就將鹽作為雙方立約的標記。因為鹽在各種食物中,是不可少的。用這說法,是要表明這約是常存不廢的(代下十三5)。──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鹽能保持食物不易腐壞,古代近東民族多以鹽象徵永久。“鹽約”乃不改變的盟約之意。(參利二13注;出十三2;二十二29;三十四19;利二十七2627)。“永遠的鹽約”是神應許到迦南地後分不到產業的祭司家族和利未支派(2023節),可以有耶和華為他們的產業;因為靠聖職生活,神會供應他們的一切(2124節;申十9;是吧2;書十三33)。──《啟導本聖經註釋》

         鹽約: 鹽是防止腐敗的(王下2:19-22),鹽約指不能腐敗或不能被侵蝕的約,就是指永遠的約。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19 鹽約】鹽廣被用作防腐保存的象徵。立約或結盟的典禮經常用鹽來象徵條款有長遠的效力。* 巴比倫、波斯、阿拉伯、希臘的文獻,都證實了這個象徵性的用法。同樣,在聖經中,主和以色列所立的 * 約,也被稱作鹽約──即長久保存的約。建立協定的盟友通常會共享筵宴,以鹽醃之肉為主菜。故此,祭中用鹽是個合適的備忘物,令人不忘盟約的關係。再者,鹽有妨礙發酵過程的功用,而酵是悖逆的象徵,所以鹽自然就成為防止悖逆的代表(見:民二13)。──《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20「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在他們中間也不可有分。我就是你的分,是你的產業。”」

         “你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後來祭司只得了十三座城,就是因這命令(書二十一13-19)。“我就是你的份,是你的產業”——(詩十六5,哀三24)。──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我就是你的份,是你的產業: 神的供應成為祭司的份或產業,所以,祭司應該在生活中時常依靠神,單單仰望神。在這個世界上最富有的人,就是以萬物的主宰——神為產業的人(44:24;11:36)。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21「“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因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所以賜給他們為酬他們的勞。」

         “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參利二十七30-33)。自古以來,有十分捐一與主的規矩。【比方】亞伯拉罕(創十四20),雅各(創二十八22)。從此以後,這十分之一就歸與利未人,以酬他們的勞。──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奉獻土地出產十分之一本為古制,亞伯拉罕、雅各都獻過(創十四20;二十八22)。《民數記》二十七章且列為定例,但未說明由誰收受。此處首次指明歸給利未族。這也是為在迦南定居後而立的條例。

什一乃利未人未會幕辦事的酬勞和賞賜,也是將來分配不到田地的一種補償。利未人後來在迦南地只獲分配到48座城,且零星散佈全地(24節;三十五18;書二十一41)。

以色列人共有三種什一奉獻,參《民數記》二十七3033注。──《啟導本聖經註釋》

         十分之一……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 神必看顧為神的榮耀努力之人的一生(林前9:13,14)。所以屬神的人所需要的並不是執著於自己的生計,而是為了成就神的旨意獻上一切努力(6:33)。這並不是對現實的回避或無能為力,而是屬神的人所具有的勇氣和忠心。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21~24利未人的權利:百姓要將十分之一的收成獻給神,這在前文已有條例說明。(利27:30-33)但此處首次指明什一奉獻的用途 ── 賜給利未人為業 。 他們享受此權利,並非不勞而獲,因為他們要為會幕操勞 (21, 31), 儆醒看守(22)及承擔會幕的責任。他們像祭司一樣,不可以擁有產業,一方面因為神已有供應的方法,另一方面是為了專心事奉神,因為他們的職事是重要的。――《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民十八21~32十分之一: 談到了以色列百姓所奉獻的十分之一和接受這個十分之一以後再從中獻上十分之一的利未人的十分之一。這個十分之一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個十分之一是祭司和利未人所得的產業,是生活的來源(21,24,28)。但是這個十分之一的聖潔制度並不是單為祭司和利未人的生活而制定的;這也是神為了讓以色列百姓知道,神是所有產業和生活的主人而制定的。①起源:亞伯拉罕給麥基洗德獻上自己戰利品的十分之一是聖經對十分之一奉獻的最初記錄(14:17-20)。雅各也許願說,要把自己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給神(28:22)。神在出埃及時提到了十分之一的奉獻,並加以具體說明。神這樣作的目的就是說明這個制度的起源在於神(3:7-12)。②聖經的記錄:在摩西五經的記錄中對十分之一的詳細記錄出現在民數記27:30-33;申命記12:5-8等經文中。摩西在這些經文中表明以色列百姓所得的一切物,就是穀物、果子、牲畜等的十分之一是神的,所以應該嚴格區分。除了這些以外聖經還有對十分之一的短篇記錄(代下31:5;10:38;12:44;13:12;3:10;23:33;18:12)。③種類:十分之一可分為三種:第一種十分之一(18:21-24):一般百姓為了讓在聖所裡事奉的利未人維持生計,獻上土產的十分之一;第二種十分之一(14:23-27):一部分用於宴席的費用,另一部分雖聖經中沒有記錄,但可能是用在修繕祭壇等聖所器具(12:6,7,11-19;14:22-27);第三種十分之一(14:28,29 ;26:12,13):以安息年為准第三年和第六年在各城裡用來救濟孤兒寡婦和貧窮的人(26:12-15)。雖然用途不一樣,但意義是一樣的。負責人應在神面前起誓,誠實地為貧窮的鄰舍使用(26:13-15)。④希伯來人的奉獻比例:希伯來人除了這裡所談到的十分之一之外,在初熟的果子中向神奉獻一部分,同時把被稱為“大禮物”的初熟的果子、葡萄酒和油以及羊毛中的一部分給祭司(18:4,5)。根據舊約聖經注釋米示拿,以色列人奉獻了所得之物的1/40-1/60。第一個十分之一是除了“最大禮物”以外的十分之一,而第二個和第三個十分之一是除去這些禮物之外的十分之一。如上所述,希伯來人獻給神的禮物,除了為會幕的建造等特殊目的所獻的禮物(35:20-29)和祭物以外,也多達所得之物的20%。⑤屬靈意義:十分之一並不是為得到祝福才獻上,而是被神揀選的人應該自發地向萬物的創造主和歷史的主宰神獻上的(11:26),是向神表示自己正確的信仰(1:21)。神向人提供了所需要的一切以後,根據所制訂的法則要求人把時間和物質的一部分分別為聖獻上。對於屬神的人來講,如果七日中獻上一天的主日是在時間上的奉獻,那麼十分之一是在物質上的奉獻。正確遵守這些法則是愛神的表示,也是向神感恩的表示。但這並不是說七日中的一日或所得之物的十分之一才是神的。只不過是通過我們遵守這些義務,承認所有的時間和物質是神的(11:36),同時決心要把這一切獻給神(27:30-33;3:8-10)。也就是說十分之一的奉獻是承認所有財產的主人是神,自己不過是管家(25:14-30)。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2132 古代近東以什一奉獻為祭司薪酬】將出產(五穀、果子、牲口)的十分之一指定為祭司的薪酬,顯然是以色列獨有的作法。美索不達米亞的廟宇雖可向自己田地的佃農收取租金,卻無法向全民課稅。是以支持廟宇和祭司的經費,必須全部來自廟產與私人及王室的捐贈。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君王也有土地可以課取入息,但其意義卻與什一奉獻不同。迦南文化的什一制度與以色列十分相似,但受益者卻是君王與行政機關,不是祭司──雖然祭司有時也是行政機關的一員。利未人在征服迦南後,並沒有分到土地,他們要由全體百姓藉什一奉獻供養。然而值得留意的,還有利未人亦須將所得的十分之一交給亞倫一家,顯出利未人與祭司之間,有明顯的分界。──《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22「從今以後,以色列人不可挨近會幕,免得他們擔罪而死。

 

【民十八23「惟獨利未人要辦會幕的事,擔當罪孽;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他們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

         擔當罪孽: 這是警告利未人在擔當會幕中的事時,不要忘記自己的任務,也不可怠慢。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24「因為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

         “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如此行,就有三樣益處:1利未人少有世務纏身,就能專心侍奉神;2他們代替百姓辦理事神的事,百姓供給他們一切的需用,因此就能生出彼此相愛互助的精神;3他們被分散在十二支派中,因此越發能盡引導教訓百姓的責任。──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2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吩咐摩西”——(參1)。因為摩西是會眾的首頒,在26節上所吩咐的十分之一,也是為供給亞倫和他的子孫,所以神把這些事吩咐摩西。──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25~32利未人收得的什一奉獻,不可全歸己有;要象農人有了新穀和新酒獻十分之一一樣(27節),把所得的什一中的十分之一獻給祭司,而且應獻至好的部分(29節),。獻了什一,他們和家人才可以享用其餘的,免受違法的刑罰(3132節)。要是全民都恪守什一奉獻,祭司與利未人所得足夠養生之需(參瑪三10)。──《啟導本聖經註釋》

         利未人的什一奉獻:利未人從百姓什一奉獻之收入,須將十分之一作舉祭獻給神,即歸給祭司享用;其餘的便當作他們的收成,像場上的穀和酒 的酒(27, 30)。這些不屬獻祭聖物,故可以在任何地方吃(31)。百姓和利未人都不可忽略什一奉獻的責任,否則便犯了奪取供物的罪(瑪3:8-9),招來神的咒詛。――《民數記串珠聖經註釋》

 

【民十八26「“你曉諭利未人說: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取的十分之一,就是我給你們為業的,要再從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

         “要再從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利未人從他們所得的十分之一中也要取十分之一,獻給神歸與祭司(28,尼十38)。──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27「這舉祭要算為你們場上的穀,又如滿酒醡的酒。」

         穀……酒: 說明神同樣重視利未人的十分之一和一般百姓的十分之一。暗示著利未人也是屬神的百姓,所以應該盡對神的義務。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28「這樣,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得的十分之一也要作舉祭獻給耶和華,從這十分之一中,將所獻給耶和華的舉祭歸給祭司亞倫。」

         “從以色列人中所得的十分之一”——(參尼十37,十二44)。聖書上沒有明說利未人也受了以色列人之牲畜的十分之一。有注釋家以為一切潔淨牲畜的十分之一,歸於會幕作祭牲,以色列十二支派的人數,既是比利未支派的人數約多五十倍,利未人就應當很富足,但以色列人往往忽略十分之一捐輸的事(瑪三9-10),甚至利未人屢次受了經濟上的困難(尼十三10),【比方】士十七7-11──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29「奉給你們的一切禮物,要從其中將至好的,就是分別為聖的,獻給耶和華為舉祭。」

         “至好的”——不可將次的獻與神。【比方】有人捐小錢和假銀元,實在是得罪神(參瑪一8)。──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至好的: 指利未人在所得到的以色列百姓的十分之一中,作為舉祭獻給神的十分之一。之所以稱為至好的,是因為在所得的份中獻上了最好的。神向自己的百姓要求最大的努力和最高的奉獻(20:3;10:37,39)。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民十八30「所以你要對利未人說: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這就算為你們場上的糧,又如酒醡的酒。」

 

【民十八31「你們和你們家屬隨處可以吃;這原是你們的賞賜,是酬你們在會幕裡辦事的勞。」

         “你們和你們家屬,隨處可以吃”——利未人將十分之一歸給祭司亞倫,以後所餘的,就是他們自己的,隨處都可以吃(27)。沒有什麼像祭司關係聖物所有的限制(參10──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民十八32「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就不至因這物擔罪。你們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的聖物,免得死亡。”」

         “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的聖物”——【比方】不潔淨的時候親近聖物(十九13注,利二十二2-3)。本節是警誡安慰的話(參十七12)。──丁良才《民數記註釋》

         你們不可褻瀆……聖物: 如果利未人在所得到的以色列百姓的十分之一中,不奉獻應獻上的十分之一,就會褻瀆百姓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說,那將是偷竊神聖物的行為(3:8)。如果利未人不獻上十分之一,等於是把神的聖物變成被罪污染的不潔淨之物。 --《聖經精讀本──民數記註解》

 

【思想問題(第18章)】

1 一般以色列人、利未人和祭司在責任和權利上有什麽分別呢?試擬一圖表以作比較。

2 利未人為什麽可得百姓什一的奉獻?利未人又為何要作什一奉獻?「什一奉獻」除了表示宗教制度上的需要之外,還包括了什麽內在的意思呢?

3 舊約時代的獻祭維持祭司利未人的生活需要,在新約時代是否也有類似的圖畫呢?參太10:9-10; 林前9:3-14; 提前5:17-18

4 今日信徒生活的危機之一,就是容易受傳統的做法所限制。你認為在今日教會中,那些是該受供養的「利未人」呢?你是否經常反省誰應是你奉獻支援的物件呢?

──《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