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三十五章拾穗 【民三十五1】「耶和华在摩押平原约但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 摩押平原: 以色列百姓出埃及第四十年五月到达摩押平原,继续停留在这个地方接受了:①第二次数点人口(26章);②迦南的征服计划(33章);③献祭和节期的条例(28-30);④迦南地的分配原则(34章);⑤分配之地的继承法(27,36章);⑥利未人的城邑和逃城制度(35章);⑦进入迦南的准备和在迦南地上应该行的条例。在出埃及的第四十一年过了约旦河,在出埃及的第四十一年一月十日到达了迦南地(33:38;申1:3;书4:19)。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1∼5 利未人的城邑】由于作为祭司献祭和处理宗教事务是利未人的主要职责,他们并没有分到应许之地的一部分以供耕作(见:民十八23∼24)。他们所得的是四十八个城邑,以及四周可供放牧牛羊的土地(有关他们在这些城邑中的产权,见:民二十五32∼34)。埃及统治迦南时(赫人也有这作法),定下了把城镇交给祭司管理的先例;部分城市定为王室的产业,交在祭司手中,由他负责全区的行政。这些埃及人的行政中心往往是设防的城堡,负责收取全区的贡物或赋税。同样,按照美索不达米亚和叙利亚的习惯,指定的城市亦附有属于王室的草埸。利未人的城邑虽无从事非宗教性行政的证据,却很可能是宗教教育和课取圣殿税的中心。经文规定必须要有牧草,可能表示仪式所用的祭牲,是在此饲养的。──《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1~8】利未人的城邑:城邑是田野乡村的中心,以色列各支派各家族在田野耕种和畜牧,交易及喜庆事则在城邑举行。利未人住在城中,方便收集百姓的什一奉献。城外郊野也归利未人所有,以便他们牧养所得到的牛群、羊群、和牲畜 (3 「牛,羊,牲畜,财物」:应作「牛群,羊群,牲畜」。原文并无「财物」)。 按4-5节的长度,城本身并不大,如下图: │←───2000肘─────→│ ┌───────────────┐─── │ │ ↑ │ │ │ │ │ │ │ │ │ │ 城 │ │ │ 邑 │ │ │ │ │ │1000肘 │2000肘 │←─────→ │ │ │ ↑ │ │ │ │ │ │ │ │ │ │ │ 1000肘 │ │ │ │ │ │ │ │ │ │ │ │ │ │ │ ↓ │ ↓ └───────────────┘─── 1肘=0 45公尺 (18英寸) 利未人是代替以色列人的头生子事奉神的,所以各支派按人数的多少分出城邑,人数多的要分出多一些城邑。利未人共得四十八座城,四乘十二等于四十八,四代表神的国,正如十二支派在帐幕四方安营。――《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利未人分散的意义: 严格地说赐给利未人的城邑并不是只有利未人才能居住,而是利未人与其他支派一起居住的地方。利未人就这样分散在全国。其特别的意义(书21:1-42,利未人的城邑):①利未人的作用:出埃埃及时亚伦子孙担当了献祭和看守会幕的任务,以及代替以色列长子作为赎金的作用(3,4章;出29:9;利8章)。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的作用越来越重大,后来也负责以色列群体的洁净和健康管理(利13-15章)。也担当了判断百姓(申17:8,9;21:5;代下19:8-11)和教导并解释律法的任务(代下17:7,9;35:3;尼8:7,9)以及预言者的使命。但他们的主要任务还是引导以色列百姓的宗教生活。②利未人分散的宗教和社会意义:利未人分散在全国是宗教机能的分散。征服迦南以后,从地理和环境上来看,以色列百姓在中央会幕里守所有的祭祀和节期是不可能的,所以利未人需分散在各支派的城邑中实行祭祀,但以色列的所有男子要一年三次上到中央会幕守节期(出23:17;申16:16),以色列百姓通过这些祭祀的仪式拥有群体意识,就是他们作为选民的民族意识。为了防止因宗教仪式集中在中央会幕所产生的地理上的不便,需要分散宗教机能在全国各地。从文化发展的角度上来讲,宗教不当从属于社会、文化,而应该起到引导社会、文化发展的作用,因此利未人分散在地方上是必须的。利未人的分散居住也起到了安定国家的作用。因利未人城邑的存在使百姓确信耶和华对他们的保护。特别是当中央政府因外敌的侵入陷落时,也能以利未人的城邑为中心重新集合百姓们的力量。利未人的分散居住在以色列群体团结方面,实行了重要的宗教机能。③利未人分散的宣教意义:利未人分散在地方上,说明了神宣教的方法。神没有限制敬拜的场所。神不仅愿意在中央圣所,也愿意在属神的百姓居住的任何地方接受赞美,赐下同样的关心和慈爱。利未人分散制度可与新约时代耶稣差遣十二使徒和七十门徒出去传福音的事件相比较。现代社会的制度只注重人外在生活的丰富和福利,但是宗教关心人内在的问题和拯救灵魂的问题。所以,如果宗教不能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社会会因精神空虚和道德堕落陷在混乱中。因为宗教不仅仅是未来世界的象征,也应该在现实世界中给人带来帮助。从这个意义上,利未人分散在全国,显示出了现代教会所应该遵循的宣教方向和形态。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1~34】利未人城邑与逃城:以色列人分地时面对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安置利未支派。在本章神要求以色列民分出四十八座城给利未人居住 (1-8) 。 利未人可从百姓的收成取得十分之一为业,所以不得再有地业 (18:24) ; 让他们聚居各支派的城邑中,是解决他们居住问题的合理方法。其次,在利未人的城中要分出六座为逃城(9-34), 让误杀人者可在其中得到保护,待在任大祭司死时重获自由。这样安排可减少仇杀事件,免得沾污神赐为业之地。――《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利未人的产业: 完成了对一般支派领土分配的准备以后(34章),提到了有关利未人居住地的条例。以神为产业的(申10:9)利未人并没有分得领土,为的是让他们专以圣洁的事为念(18:20,23)。但是为了确保他们的居住地,以及管理从百姓的十分之一所得的财物,以色列各支派向利未人提供了最少量的土地。在他们所得到的四十八座城邑中,六座城邑是为那些误杀人者准备的逃城,这件事情暗示利未人的生活和其居住地完全是宗教性的。利未人分布在以色列十二支派中间,引导着以色列百姓属灵的生活,作为神统治的代行者担当了保护无辜之人的性命、防止冤冤相报的使命。利未人的这种使命预表作为世界上的盐和光,把人类引导到基督面前的信徒的使命。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 “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利未人散住在以色列人中,特为教训他们(申三十三10,民二十四20注)。利朱人列在十二支派以外(一49),不能与十二支派同分产业(十八20),只能得他俩出产的十分之一为养生之物八十八24)。虽是如此,这十分之一是不一定的,因为他俩能得这供给舆否,全在乎百姓的虔诚,业他俩的好意(十八28注︸。故此利未人屡次因得不着(参尼十三10,玛三8-9),感受困难(士十七7-8)。所以神给他们四十八座城居住,另外又给城外之郊野和边境以内的地牧畜种菜。──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本节至8节记述分给利未人的48座城,分散在河西和河东十二支派的境内(7节;书二十一章)。他们因无产业,需要这些城邑居住,养育子女,饲养牲畜。不过,利未人的城邑可以容其他百姓居住,利未人在当中教导神的律法(利十11)。这些城邑都很小,连四围的效野在内,分给利未人的地加起来,只有四十平方公里,占迦南总面积不过千分之一。在靠农业为主的社会里,这样小的土地绝难维生;所以利未人仍可说是在以色列人中间没有产业的支派(十八20∼23)。──《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三十五3】「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 【民三十五4】「你们给利未人的郊野,要从城根起,四围往外量一千肘。」 【民三十五4~5】“利未人的郊野……为边界”————下图表明这两节的意思。
──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五5】「另外东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为边界,城在当中;这要归他们作城邑的郊野。」 二千肘: 一肘是约45.6厘米,二千肘是912米。利未人得到了城周围半径约912米的牧场,用来作放牧的地方或仓库。像耶路撒冷一样的大城在王国时代以前,不过有4046.8平方米的面积,所以我们就不能把利未人的城邑看作太狭小。可以说随着城内人口的增加,城邑和牧场也会增大。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5~8】利未人城邑的分配原则: 以色列百姓们把自己城邑的一部分给利未人,是承认自己的一切所有都是神所赐的。以色列十二支派把四十八座城给了利未人,这并不是每个支派拿出了四个城池,而是按照城邑多的支派奉献得多,城邑少的支派奉献得少的原则。利未人不得不分散在全国,是因为雅各在创世记49:7节的预言,但是更重要的理由是神拣选利未人让他们代行圣工(利10:11;申33:9,10)。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6】「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六座逃城”——这六座逃城之名,记在书二十27-8节。河东的三座城是摩西亲自选定的(申四43),河西的三座城是约书亚规定的(书二十7)。有注释家以为这六座逃城,特被拣选,使迦南各处的人,相离至多有九十里路。摩西也吩咐以色列人,到他们完全占领神所应许给他们一切之地的时候,必须再添三座逃城(申十九8-9)。“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出二十一12-13,申十九1-13)。“逃城”——逃城预表基督保护罪人脱离罪恶的刑罚(诗四十六1,一百四十二5,伯十九25,赛四6,书二十一13,申十九23,罗八1、31、34,腓三9,来18-19,徒十三39)。可分九层:1逃城是神所定的(救主是神亲自立的);2逃城是众人所共知的(救主更是众人所当知的);3逃城是常为众人公开的(基督也是常等候罪人来就的);4无论本地人或外人都可以在逃城里得救(各样人等全可以在基督里得生,约六37,罗一16);5以色列人常将逃城道路修得十分平坦,安设路牌,给人指明方向(信徒也是照样帮助罪人归向基督);6在逃城里常有空闲的寓所(在基替里为一切的罪人也有许多住处);7在逃城内,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并无分别(在基督里也是如此,加三28);8人若住在逃城里,就能十分稳妥地脱离刑罚(在基督里更能脱离罪恶的刑罚,不被定罪,罗八1);9在逃城里的人得救,是因大祭司的死(25罪人得救是靠基督的血)。──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摩西在利未人的城邑中拣了六座当作逃城(书二十1∼9),它们是河东的比悉(属流便支派)、拉末(属迦得支派)、哥兰(属玛拿西半支派)、河西的基低斯(属拿弗他利支派)、示剑(属以法莲支派)、希伯仑(属犹大支派)。《出埃及记》二十一13曾提到逃城的设立。 逃城乃为非故意杀人犯而设,使不致为仇家所杀,等待审判。《申命记》十九章详记可在逃城中避难的人的资格。──《启导本圣经注释》 逃城: 六个逃城的具体名单参考书20:7-9。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6∼34 逃城与司法制度】六座利未人的城邑,要成为犯了误杀之人的庇护所(又见:申四41∼43)。为被告提供庇护,免得他被「报血仇」者所杀的方法,可能有延伸或替代出埃及记二十一12∼14「庇护性祭坛」的作用。祭司团体可能担心犯法者抓住祭坛的角,有污秽祭坛和圣所之虞。将庇护地区扩大到整个逃城,* 玷污就不会发生。被告在审讯之前,也可以有较佳的住宿环境。古代近东到处都有地位特殊之圣城或王城的踪迹,但这种城邑所提供的保障,通常只是法定义务上的豁免。禁止流受保护者之血的,只有一处的文献。庇护的概念也在古希腊和罗马的史料中出现,反映政府有意加强管制司法制度,剥夺家族复仇的权利,以求保证正当的诉讼程序。──《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7】「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连城带郊野都要给他们。」 “共有四十八座”——这是应验创四十九57节的话:我要使他们分居在雅各家里,散住在以色列地中;这原来是咒诅的话,神却因出三十二28-29节的事,叫这话变为祝福。──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五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业从中要把些城邑给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各支派 要按所承受为业之地把城邑给利未人。”」 “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犹大和西缅支派将九座城分给了利未人,拿弗他利给了三座城,其余的支派,各给了四座城,共四十八座城(书二十一章)。──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五9】「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民三十五9~34】六座逃城:十诫清楚禁止杀人(出20:13),律法的惩罚是杀人者死(出21:12-14, 28-32) 。 这里再次声明:蓄意杀人便是谋杀,谋杀人者必须治死(16-21) , 没有任何代赎方法 。但杀人者若是一时错手杀人便是误杀,给予误杀人者逃生的机会是合理的,逃城就是为此而设。本段经文首先指定六座逃城(9-15)── 三座在约但河东,三座在迦南地,作误杀人者的避难所(12),无论他们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15)。这六座城的名字, 见申4:23; 书20:7-8。 逃城不适用于谋杀犯 (16-21),谋杀的动机可从武器的种类或先前的仇怨判断。若用可置人死地的武器,如铁器、木器,就是蓄意杀人。就算不用杀人器具,只是推倒、扔物或用手打人以致对方死亡,若怨恨的动机确凿,也属谋杀。报仇者可把谋杀犯处死。不曾用杀人器具,也证实与死者素无仇怨的,便是误杀人者。会众须按公正审判他(24),又给他逃生的机会,让他住在逃城中。到大祭司死的时候,误杀犯便获赦,可平安回家居住。以上是神指定处理杀人犯的方法,而其他代赎方法则不可采纳(29-34) , 例如收赎价赦免谋杀犯,或收赎价让误杀人者在大祭司未死前返回本地,都是纵容罪恶,污秽地业。逃城的律例不但是误杀者的佳音,更说明保守地业洁净的重要,因为神住在其中(34)。――《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逃城制度: 神为了维持自然秩序,设立了报血仇的法则(创9:5,6),在摩西时代一直遵行神的这一法则。但是在进入迦南之前又制订了报血仇的例外规定——逃城制度,以色列的法律表现了更加成熟的一面(出21:13;申19:1-13;书20章)。这说明神的恩典在一切律法的法则之上,也暗示着借着律法的完成耶稣基督所要成就的救赎恩典<书20:1-9,逃城制度的社会意义>。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9∼34 家族复仇的责任】圣经律法虽然清楚显示「报血仇者」有责任为被杀害的亲属复仇,这种家族间的血仇对于司法的执行却有不良的影响。设立六个逃城的目的,就是给人有回复冷静的时间,以及为被告提供正当程序。 罪名没有两个见证人就不能成立(民三十五30),然后处决罪犯就成为了「报血仇者」的责任(民三十五19∼21;申十九12)。谋杀犯不得赎命(民三十五31∼32)。这一点和古代近东其他的法律形成对比,赫人和中 * 亚述的法律,都容许赎价买回凶手的性命。亚述法律则采取中间途径,给予死者最近的亲属权利,选择处死凶手还是接受赎价。──《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10】「“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但河,进了迦南地,」 “你们过约旦河,进了迦南地”——约旦河东的逃城,是摩西目己选定的(申四41-43)。──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五11】「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民三十五12】「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报仇的人,就是被杀之人的近亲。至近的亲属有两种本分:(一)人若遭遇贫困,卖了己身为奴仆,或变卖了自己的产业,至近的亲属就当为他赎身和他的产业,(二)人若被杀,至近的亲属就当为他报仇(利二十五25-55,创九6)。这办法不完善,有三个缘故:1被告的人有时无法证明自己无罪;2无法分辨故杀误杀;3往往因互相报仇的缘故,两家用死力相争。故此神设立逃城,要免这些弊病。“会众面前”——就是在城内的长老面前(书二4)。──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报仇人”通常指受害人的最近男性亲属(19,21,24,25,27节),他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家族;亲人被害,他有责报仇。他也是亲属产业的买赎人(利二十五23∼25;得四3∼8)。──《启导本圣经注释》 使误杀人的……听审判: 如果无分辨地进行报仇,就可能有更多的无辜人流血。所以神通过逃城制度、审判制度等来确立报仇和刑罚的界限。今天各种司法制度也应在这样的思路上建立。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13】「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民三十五14】「在约但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民三十五15】「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外人,并寄居的”——外人,就是暂时在以色列人中的外邦人,寄居的,就是住在以色列人中的外邦人。──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外人: 不仅是以色列人,而且外人也能享受逃城制度的恩惠,这说明神不仅是以色列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这件事暗示着新约时代所有的人只要相信耶稣基督就能得到救赎(林前1:24;加3:27,28)。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16】「“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民三十五16~18】重视犯罪动机的审判法: 如果用能伤人的凶器打人致死的,便可以断定是故意杀人。这表明了在审判时首先要考虑犯罪原因和动机。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16~21】论故杀人的,22-23节论误杀人的。──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五16~28】逃城制度的意义: 逃城制度是误杀人者的避难所,而不是杀人者的避难所。流人血的必被流血的原则是超越时代的法律(创9:6),所以故意杀人的,即使躲在逃城里,也不能躲避神公义的审判。判断杀人的标准是“故意”和“无意”,这是理解人的软弱的神满有慈爱的关怀。神在行为的结果背后,首先关注其原因和动机(太5:21-28;15:19)。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民三十五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民三十五19】「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意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 “一遇见就杀他”——就是在逃城以外遇见。──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卅五19「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命题30}何以神允许报血仇,而命令不可杀人? 〔难题〕耶和华神命令:『不可杀人(谋杀)』(出廿13)。 然而,民数记卅五章19节说:「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意杀人的……」。 【解答】 首先,这里所说的并非神所禁诫的谋杀人
(murder),而是神早先所命定的诫命(创九6),杀人者得处以死刑,而且也是摩西所再重申的律法(出廿一 12)。而且,报血仇是施行于谋杀人者 (murderer),而非针对一般人。而且报血仇者必须是被谋杀者的近亲男士,并非任何人想报仇就报仇。简而言之,出埃及记第廿章所禁诫的是要人知道谋杀人是一种罪行;而民数记卅五章所准许的是让人认识到杀人就必被处死的责任。这两者之间并无冲突。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民三十五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 【民三十五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意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民三十五22】「“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倘若人没有仇恨”——(申十九4-5)。──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五23】「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 【民三十五24】「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 “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会众要招聚那杀人的和他的见证人,并那报仇的和他的见证人,照着典章在他们中间判断(25注,书二十6)。──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会众……审判: 代表会众的审判官经过一定的程序处理<王上21:12,圣经中出现的审判制度>。如果会众不承认这些程序,这些程序就不具有任何意义。例如,以色列的审判方法要经过全会众客观的同意,也应该满足神的公义。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25】「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也要使他归入逃城”——杀人的进入逃城以后,报仇的就不能害他,只可在官长面前告他。审判官大概要在靠近杀人的地方(因为容易得证据),在百姓面前,照着律例审问这事。官长若决定是故杀人的,那人必被治死。若决定是误杀人的,就要使那人归入逃城,住在其中。“他要住在其中”——这样,就不能做以下的三件事:1住在自己的家里,2耕种自己的田地,3经理自己的事务;显明误杀的仍要受罚。“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那时才可以自由,大祭司受圣膏,是预表基督,所以他的死,预表基督的死。有两种功效:1使罪恶得涂抹;2使罪人被释放。──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直等到受膏的大祭司死了: 根据流人血的只有通过血才能得到赦免的原则,大祭司的死被视为是代替躲在逃城之人流血。这预表着我们因着耶稣基督的代死而得救(约1:29;启1:18)。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25、28 大祭司的死】解除误杀人者之罪的,不是这人在逃城流放的日子(见:书二十2∼6)。任何人被杀都会构成流人血的罪,惟有另一人的死亡,才能把它消除。被告被宣判不是谋杀犯,因此必须接受庇护,直到大祭司去世为止。故此,消除杀人之罪咎的是大祭司的死亡。如此,大祭司就在死时,依然在 * 祭仪上服事百姓,消除流人之血所构成的罪咎(见:出二十八36∼38;利十六16)。──《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26】「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民三十五26~27】“若出了逃城的境外”——(4-5注)。这两节可作比方,除了基督以外,别无救法(参徒四12)。──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杀人者逃城的行为被视为是无视神怜悯的行为,所以被排除在神赐恩典的对象之外。当报仇的人或其他人杀了他也就不算犯杀人罪,因为他被视为是已死的人。这预表着只有在生命的避难所——耶稣基督里面才能得到神的怜悯。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27】「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 【民三十五28】「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比方】申十九4-5。──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五29】「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民三十五30】「“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申十七6节说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参申十九18)。──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在杀死杀人者时需要两三个证人,是为了表明律法的公正性和慎重性,也暗示对生命的敬畏。同时暗示着律法是以神的爱为基础颁布的(太22:36-40;罗13:8-10;加5:14)。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卅五30「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 {命题31}若没有两个见证人为证,而以其它的证据定人罪就是错吗? 〔难题〕根据民数记卅五章30节记载,被控谋杀的人要根据两个以上的证人才可被定罪,而不可经由一个证人来定他有罪。然而,大部份的犯罪行为都是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作的。如果没有证人,但根据其他证物来定罪是否就不对? 【解答】 若将希伯来文“见证”
(witness)译成与现代英文的用法,这就错了。利未记五章1节,对于希伯来文有广泛的意义,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或作若有人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 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 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这句经文中,同样的希伯来文译为“见证”表示有人看到或知道这件事 (罪行)。根据摩西律法,有两种见证的方式可以证实一个人的罪行。一个是眼看到的见证,另一种方式是,虽非看到,但可以提供证据来确认犯罪的人。这一句经文所记述的并非表示经由眼所见证以外的证据定罪犯人就是错的。而且,旧约的作者并没有事先 看到或排除,目前今天人类竟然有指纹,录像录音作为证物。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民三十五30必须有目击证人指证,才可以将杀人犯判以死刑。这样的规定是否错误了?】 民数记三十五章三十节记载:「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人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叫人死。」申命记十七章六节亦有如下记述:「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假如上述两段经文中「见证人」('ed)的意思只限于罪案发生时的目击证人。那么,就只有那些公然杀人的罪犯,才可被处以极刑。由此看来,为秉行公义而把犯了第六条诫命的人处死,但又要符合上述两段经文的规定,就只有百分之十的谋杀犯会被处死,然而,以色列人的妥拉(Torah,参看出二十一23;申十九21)早已申明「以命偿命」的原则,根据律法,故意杀人者必被处死! 虽然在其他民族的法律制度中,故意杀人者可以缴付「偿血债之钱」(Blood-monev)而免除一死(例子有「赫人的法典」[HittiteCode]),但耶和华神所订立的律法明明地禁止以钱偿命。民数记三十五31指出:「故意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三十五33继续说:「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 某地区有谋杀之事发生了而未获解决,就会严重地影响到此区的福利。申命记二十一章清楚地指出,若有故意杀人之事发生,但未能立时找出杀人者,就要庄严地求问神。三至八节有如下申述: 「看那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祷告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见这事。耶和华阿,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上述经文清楚地说明了,在神的眼中,故意杀人着实是滔天的罪行,绝不能轻轻地放过了谋杀犯而只处决其中的大约十分之一(此乃受制于只能在有两个或以上的目击证人指证下,才能处死谋杀犯)。 圣经严格地规定,只能在有两个目击证人的指证下,才可将犯罪者判刑,「两个目击证人」这原则,不单为处决故意杀人者而设,还可广泛地应用于罪行之上。申命记十九章15节记载:「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因此,无论怀疑某人犯了什么罪,包括偷窃、欺诈、奸淫(人通常不会在众目睽睽之下犯这种罪)、盗用公物等,若要定疑犯的罪,就必须应用上述原则,有两个目击证人指证。假如犯罪者非常深谋远虑,使自己犯罪时不被两个人看见:那么,他必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由此看来,在这原则的严格规限之下,古代以色列所奉行的法律制度,或为人所知的其他法制,都不能有效地运用。 那么,我们应以那一个角度来看这个原则——要定疑犯的罪,就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目击证人。研究希伯来经文中 'ed(「见证人」)的实际用法,便可获得上述问题的答案。我们从利未记五1得知:「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经文清楚地指出,有两类见证人可以在审讯过程中作见证:第一类是亲眼看见犯罪过程中的人;第二类是没有目击罪案发生,却拥有其他证据,可以间接证明疑犯是否有犯罪。例如是发现了恐吓要杀人的信件,或听见疑犯曾表达要杀害、抢劫、强奸被害者的意图。根据'ed的定义(虽然没有目睹罪案发生,但拥有与这罪案有关资料的人),上述人士都可作见证人。 若把牲畜交给别人看管,其后牲畜不见了,在关于这情况的法律中,'ed的使用方式略有不同。出埃及记二十二13记载:「若被「野兽」(原文无此字——译按)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证据['ed]所撕的不必赔还。」羊或驴的被撕碎了的尸身,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牲畜之死,责任不在于看守的人。在这情况下,牲畜的尸首实难以被指为「见」证人!与此相似的是,文件或纪念性的石头也可作为证据'ed——如当雅各逃走时,岳父拉班追捕他,后来两人妥协而立约,在立约地点立起一块gal-'ed(参创三十一46-49)。gal-'ed(基列此名源出于这个字,成为那地区的名称)及拉班所说的亚兰文yegar sah"duta',意思是「作见证的石柱」;我们又怎样说这块没有生命的石头是目击证人呢! 沿着这个方向发展,文件可作为「见证人」('ed或其女性的形式'edah,证明立约双方所作的协议。约书亚记二十四章25-26记载,约书亚于示剑立起一块石(或石碑),其上刻有的文字,指出以色列人基于与神所立的约而完全信靠顺服神。第二十七章记载约书亚的说话:「约书亚对百姓说,看哪,这石头可以向我们作见证,因为是听见了耶和华所吩咐我们的一切话,倘或你们背弃你们的神,这石头就可以向你们作见证。」这块刻有文字的石碑当然不是个目击证人(虽然作者意念化地形容它目睹仪式进行的全部过程);事实上,这块石头所充当的角色,是作为文件上的证据。 由上文的提示看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否牵涉杀人的案件,在聆讯过程中,实物或文件当可作为呈堂证物;这颇相似于我们今天审讯各类案件时也有的证物。因此,纵然只得一个目击证人,甚或完全没有,在这情况下,也没有违反圣经的原则。证人被召往法庭作证,也只是说出在他个人观察及认识范围以内的实物,这正符合圣经中'ed的确实意思。(有关这问题更详尽的讨论,可参看约书亚记八11的文章。)──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民三十五31】「故意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为死人报仇的心,虽然不好,却还有些好处;所以神要一面限制,一面平息这怒气。但因受赎价平息报仇的怒气,完全不好,因为是借着求公义,倒成了贪财的心愿;所以神全然禁止这事)。──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故意杀人犯必须处死,不适用收购价替代之例。(创九4∼6)。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人的宝贵生命,他物不可以取代,只有用人的生命来偿还。参《出埃及记》二十一23∼25及注。杀人不只侵犯神圣的生命,也玷污了神所住的圣洁之地(34节)。──《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三十五31~32】生命的赎价: 作为承认神是生命的主和保守者的标记所献上的(出30:12-16)。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31~34】“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这几节显明杀人的罪,是得罪神。迦南地是神的,这地既因杀人流血被污秽,就只能因流那杀人者的血得洁净。金银或能使那被杀之人的亲属止息怒气,却不能使造那人之主的震怒止息。神是圣洁的,不肯容让人的恶行,所以应受罚的人,也必须受罚。──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五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本节也要一面免得人生贪心,一面免得财主比穷人少受刑罚。──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五33】「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原文作赎)。」 【民三十五33 流血玷污地】作为盟 * 约赐与的应许之地是圣洁的,会被流血与拜偶像玷污(见:结三十六17∼18)。由于血是生命之源、神的赐与,因此流血所造成的 * 玷污只有借着流血,才能涂抹。即使是祭牲的血,也必须倒在坛上,作为宰杀牠的人的赎价(见:利十七11)。这是宣判有罪的谋杀犯所以必须处死,以及祭司之死所以能够涂抹误杀所构成之玷污的理由。这命令若不遵行,就会使地败坏。地和其上的居民受到玷污,神就不能继续在他们中间居住。祂若离弃这地,地就不能出产盟 * 约所应许的丰盛(见:创四10∼12)。──《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33~34】不可污秽所住之地: 神居住在以色列百姓中间,所以以色列百姓是圣洁的百姓,他们所住之地是神的统治得以实行的圣洁地方。因此应该从这个地方除去破坏神圣洁的一切(利11:45;18:25;25:23)。这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被神呼召为他子民的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在自己的每日生活中承认神的主权,也努力成为圣洁(林后6:16-18;彼后2:9-12)。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五34】「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意思说,被杀之人的血,常在我眼前,这血的声音常向我哀告(创四10,太二十三35,启六10)。──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思想问题(第35章)】 1 利未人在进入迦南之后,职事和地位有没有改变呢?参2,
7节。耶和华立例保护利未人,目的何在?参申33:10; 本章3。 2 逃城有什么独特作用呢?以色列民在旷野流浪时有没有类似的保护措施呢?参出21:13-14。 ──《串珠圣经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