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五章拾穗 【民五1】「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本章和下一章仍是讲以色列民预备离开西奈山登上旅程的事(参一1注),主要记叙洁净营地,凡不洁的都要与百姓分隔,住到营外的洞穴或旷野的账幕中(参利十三46;王下七3)。 “不洁”不仅指一般可用水洗净的污秽,也包括因死亡、犯罪、特别是性事所招来的污秽。人沾染到这些污秽,不仅不适于住在耶和华神面前,也危害到全民的健康生活,玷污神所住的会幕(利十五31),可以招致全体死亡。 本节提到三种不洁的人:长大痳疯的、患漏症的、与死尸接触的。此处虽用“大痳疯”一词,但指的只是、疥一类的皮肤病,不用太久便可治好(参利13及本书十二10∼16)。“漏症”指性器官长期不洁的排泄物,洁净以后须献祭的那一种(见利十五章;路八43∼48)。至于死亡,在赐生命的神的眼中,乃不洁之最。与死的牲畜接触,不洁一天;与死人接触,不洁七天。古代的祭司与许愿的拿细耳人,都不许参加至亲者的葬礼(利二十一2∼11;民六6)。 主基督来到世上以后,把患者医好,以彻底去除大痳疯;叫死者复活以去除死亡(路十七12;八40),消灭了人与神隔绝的障碍。神的国临到凡是愿意悔改、听信福音的人。──《启导本圣经民数记注释》 【民五1~4】身体的不洁――《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民五1~31】洁净营地:百姓在西乃山整装待发,组织上的预备已于以上4章详述 , 接着便是洁净营地的指示(5-6)。 洁净的条例包括:身体上不容许染污(1-4),人际关系上不容许彼此亏负(5-10),婚姻关系上不容许不贞洁和疑恨(11-31) 。 许愿作拿细耳人归耶和华的,尤要小心遵守洁净的条例(6:1-27)。 这些条例是重要的,因为神住在营中,以色列民不能使营地污秽(5:3)。 不洁的论述是旧约最重要课题之一;民数记11-15章有详细说明 , 如论及不洁的生物、生育、麻疯、漏症等。由此可见不洁不单指污垢,也包括死亡、罪(特别是性方面)及身体的反常现象。不洁者不可站在神的面前,否则会招致死亡(利7:20),同时传染和影响其他人,因此必须出到营外(5:2)。――《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要求选民圣洁的神: 神一向要求自己的百姓圣洁。因为神自己是绝对圣洁的。神为了使以色列百姓能与自己交通,才提出这样的要求(利11:45)。神在本章和第六章,命令具备神权政治体系的以色列百姓除去罪恶,要过圣洁的生活。即神命令以色列百姓把不洁的人从营中逐出去,彻底除去人与人之间存在的罪恶。特别是严格禁止奸淫的罪,除去相互间的不信任,使真正的平安和敬虔充满在以色列百姓中。事实上,以色列百姓的营作为神居住的场所,不能容忍一点犯罪和腐败,要求绝对的圣洁。这也是对信徒全人的要求,神向我们每日生活要求的是真正的敬虔和圣洁(弗5:8,9;雅1:27)。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麻疯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 “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麻风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神先前曾吩咐以色列人,将一切不洁的从营中除去(就如长大麻风的,利十三3:患漏症的,利十五2;因死尸染不洁净的,利二十一21;参十一24)。当这时候,又吩咐他们实行(伯二十二23,林前三16-17,五7-8、13,来十二15;参启二十一27)。“因死尸不洁净的”——摸了人的尸首必不洁七天(民十九11),摸了兽尸的,必不洁到晚(利十一27、39-40)。──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大麻疯」:可包括某些传染性皮肤疾病,如癣癞(利13:1)。 「漏症」:指长时期的性器官漏病(参利15章)。 神是生命的主,人若接触死尸便也成为不洁。 以上三类不洁者要出到营外,这除了卫生的因素外,主要是由于完美的神住在营中。――《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长大麻风的: <利13:1-14:57,有关大麻风>。患漏症的: 是向体外流出血的病(血漏病的一种),患病的人和与病人接触的一切都成为不洁的(利15:2)。以色列百姓把血视为生命,因此血的流出意味着死亡(申12:23)。因死尸不洁净的: 死亡是因罪的结果而产生的(罗6:23),所以死亡本身是不洁净的(创3:19)。与死尸接触的一切自然都是不洁净的(利17:15,16;21:1,11,12)。出营外去: 指分离,为了维持身体的卫生和灵里的洁净,要求与不洁的人彻底分离。尤其圣洁的神居住在以色列百姓中,不洁净的人应该从以色列百姓中逐出。在这里所说的与神的分离是指得不到律法的保护和恩典,远离神的状态。这象征着居住在罪恶中的人丧失与神的交通(太18:15-20;林前5;4,5,13;帖后3:4,15)。罪就是这样腐蚀人,也是致命的,能断绝人与邻舍、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所以,在信徒的生活中最要紧的事是除去罪(林前3:16,17)。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2 传染性皮肤病】有关这些疾病性质的讨论,可参看:民数记十三2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2 漏症】有关各类漏症的讨论,可参看:民数记十五章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2 礼仪上的不洁】不洁不一定是能够避免的,不洁的理由往往与犯罪毫无关系。有几类的不洁是不能随便避免的,包括来自性交、疾病,以及与人兽尸骸发生接触的不洁。这虽是礼节上而非伦理上的问题,圣洁范围依然必须维护,免受不适宜之事物影响。此外经血中有鬼魔居住,也是常见的信念。 分娩所导致的不洁被视为与每月经期的不洁同等,在古代文化中也极为普遍。埃及、* 巴比伦、波斯都有案例。──《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3】「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免得污秽他们的营;这营是我所住的。”」 “出到营外”——这事大约有三层缘故。1因卫生(有的病症能传染人);2因灵性(神既是圣洁的,选民也当圣洁);3因预表(预表现今的信徒,也应当圣洁)。──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不洁的人,不问性别,须逐到营外居住,因为神住在营中。《启示录》描写新耶路撒冷时说:“神要亲自与他们(信祂的子民)同在,…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不再有死亡。…凡不洁净的,…总不得进那城”(启二十一3,27)。──《启导本圣经民数记注释》 【民五3 住在营外】营地必须维持的 * 洁净程度,虽然没有圣殿地区那么高,限制依然是存在的。* 巴比伦文献也提过类似的限制,皮肤病的患者被逼隔离,很可能是在坟墓附近居住。──《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4】「以色列人就这样行,使他们出到营外。耶和华怎样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样行了。」 【民五5】「耶和华对摩西说:」 本节至10节叙述如何对付常犯的罪。患皮肤病、漏症等等外在不洁的人,还可以赶到营外;但做了对不起人的事却以为当然,这种罪藏在内心不易看见,更属不洁,必须对付。例如欠人家的钱不还,不守信用。除了须认罪外,须另加五分之一赔偿,并献上赎愆祭(五8;六12)。《民数记》六1∼5对这种罪已有记叙,但没有说到若受害人已故,赔偿应归谁。这里提出可以归给亲属;若无亲属,须归给祭司。 以色列民就要出发作战,内部必须和衷共济。假如彼此因钱债、偷窃等等酿成不和,何能同仇敌忾?新约也重申此义:“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太五23∼24)。──《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五5~10】彼此的亏负:肉体的不洁须摒于营外,道德上的不洁则需要补赎。本章所记的罪皆源于不忠实(6的「干犯」 , 12和27的「得罪」,原文是用一字,意思是「不忠实」)。 这里所指的亏负及赔偿方法,利6:1-5有详细说明。无论是诡诈、抢劫、欺压或拾遗都是亏负别人,对神不忠实,犯者须认罪及赎罪。――《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民五6】「“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 “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参利六2-3、5)。“那人就有了罪”——本节指着良心有亏的人,不是指着因犯罪被捉拿的人。但那人有四件应行的事:1承认所犯的罪;2将所亏负的如数赔还;3另外要加上五分之一,归与所亏负的人;4要献赎罪祭(或作赎愆祭)。──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干犯耶和华: 无论是向人犯罪,还是向神犯罪,其结果都是干犯耶和华。因为神是爱真理和正义的神。在任何情况下所行的不义,都可以理解成是对神的叛逆和反抗(出9:27)。人为了解决所犯的一切失误和过犯,应首先来到神的面前依靠神赦罪的恩典。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6∼7 法律的性质】本段中案例是有人在法庭正式宣誓,讹骗他人,而后来追悔。圣经的命令,是向受害者、其亲属,或祭司,照原数另加两成赔款,再献上适当的赎愆祭。* 汉摩拉比法律典型的处罚,则在赔款之上加上六分之一,作为利息。──《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7】「他要承认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 承认所犯的罪: 向对方承认自己的错是为了求得对方原谅,也是为了承认神真理的正当性(或真实性),把自己交托给神公义的审判(路19:1-10)。悔改就应该同时面向人和神。 五分之一: 加上五分之一的行为包含着赔偿的意思。这件事情呈现出神的公义。与赎愆祭的意义有关(利5:14-6:7)。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8】「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至于那为他赎罪的公羊是在外。」 “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服侍耶和华的察司”——可见被亏负的人虽然死了,那亏负他的人仍须赔还。人犯罪,总不可因自己所犯的罪占便宜,若不能向本人或本人的亲属赔还,就必须向神赔还,祭司是神的代表。“赎罪的公羊”——这是指着利六6节所吩咐的赎愆祭。 【要训】1人若亏负别人,就是得罪神;2人若亏负了别人,就当赔偿所亏负的;3人若亏负别人不赔还,就在神面前有罪(参诗十五篇);4若被亏负的人已死,无法赔还本人,或他的亲属,就当将那些钱捐为慈善事业使用。 第九节:“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所奉给祭司的举禁,都要归与祭司”——就是那在耶和华面前被举起来,却没有被烧在祭坛上的祭物(出二十九28,民十八89),这些祭物既被献上,就属乎耶和华,故此耶和华使这些祭物归与献此祭的祭司。──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8节处理特殊的情况,补充民数记6章的条例:若物主已死,赔偿应归亲属;若物主没有亲属,就要归祭司。无论如何,亏负了人必须作补偿,若补偿归给祭司,这补偿不能代替赎罪时应当献上的祭物及应当归给祭司的礼物(举祭),若将二者混淆,便是进一步的取巧犯罪。向人认罪作出赔偿,是与神、与人和好的基础,是以色列民和谐相处的关键;否则大家相咬相吞,整个民族便衰萎不振,更谈不上进占应许之地了。――《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 暗示着对罪的赔偿或赎罪应行在耶和华面前。因为耶和华能赦免所有的罪。 赎罪的公羊: 是指为了赎罪作为赎愆祭献上的公羊(利5:14-6:7;7:1-7)。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9】「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所奉给祭司的举祭都要归与祭司。」 【民五10】「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 “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如初熟的物。“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圣书上屡次提到祭司按理所当得的,以免百姓生吝啬的心,舍不得供给祭司所应得的。──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 指除了献给神的牺牲祭物以外的举祭、摇祭的谷物和十分之一等物(18:8-22)。在这里所说的“分别为圣”是离开人的手完全献给神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作为蒙召完全从世界中分别为圣的信徒的生活应该完全献给神(罗12:1)。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11】「耶和华对摩西说:」 对付了外在不洁的病症,又对付了妨碍人与人间和好关系的不洁行为,现在要进一步清除夫妇间可能有的不洁,也就是妻子对丈夫的不忠实。这些得罪丈夫的邪行必须从营中去除。 这里立下的条例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妇人犯了奸淫,丈夫苦无证据(12∼14,27,29节);一是妇人确属清白,丈夫无端怀疑(14节下半,28,30节)。不过对付的方法一样,所以放在一道来讲。──《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五11~28喝致咒诅的苦水是有害迷信之法么?】
答:这是在旧约时代,神为解决人疑妻行淫一种试验之法。即由祭司把从浴盆里取出来的圣水,(民五16,出卅18),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叫妇人喝致咒诅的苦水以后,如果她的大腿消瘦,肚腹发胀,即为有罪不贞,行了污秽的事,在民中要被人咒诅。若是她确没有被玷污,即为贞洁无罪,免受这灾。这是神所用的一种超自然之方法,来对于人的夫妻之间疑难问题,作为正确合理而有效的验证。与人所行的迷信行为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比如在古代的野蛮民族中,有命犯人手拿一斤多重的热铁。或是脚踏于红烧的犁头上,或叫犯人把手放入滚水热油铜中,或使人喝红而有毒的水等等。人被试验以后,倘若手足无伤,又无中毒下泻现象,就可以得释放,算为无罪。此乃出于人的种种恶毒苦刑之法,非人身体所能忍受得了,有害无益。但神所吩咐使用的水,无害于人,且在当时能使神的子民和睦同居,建立家庭圣洁生活的美好德行为是。── 李道生《旧约圣经问题总解(上)》 【民五11~31】婚姻上的疑忌:婚姻的和谐也很重要,不能容许不贞和疑恨。本段处理妻子清白与妻子不贞两种情况。这类案件源于妻子的不忠 (13, 29) 或丈夫的怀疑嫉妒(因为没有充分客观证据,14, 30) 。 处理二者的步骤也是一样,神藉指定的仪式使祭司能作出公正的判断。 仪式有三个要素:象征、动作及含义。象征是以物质为表记,含有属灵的意义。夫妻二人到祭司面前要带素祭为供物(15),供物用十分之一伊法 (即2.2公升) 的大麦面, 不另加油和和乳香,表明献者的不洁和悲哀赎罪的心态 (利5:11,通常加油和乳香代表喜乐和感恩,见利2:15)。 诚然不贞和嫉妒使婚姻不洁并蒙上悲哀的阴影。这素祭对丈夫来说是疑恨的素祭(疑恨本身也是罪),对妻子来说是思念的祭,求神思念鉴察这件事,显明她是否有罪。祭司要预备的「致咒诅的苦水」(18),是用会幕外的圣水 (出30:18) 和尘土混合而成(17)并加入妇人发咒起誓之字的墨水(23)。圣水是为洁净之用,吃尘土是代表咒诅(创3:14), 加上妇人自愿起的誓;若妇人是贞洁的,这水便会有洁净的作用,将来可怀孕生子(28);若妇人是不贞的,这水便有咒诅的作用,使她失去生育的功能(27),这咒诅比死亡更甚(利20:10)。 动作方面,妇人要蓬头散发(18),表明她的不洁(利13:45) 。 起誓之后,她要喝咒诅的苦水,表示她认同这水所带来的咒诅或洁净。她喝水之前,祭司先在坛上烧一把疑恨的祭(26),宣告神的同在,作公平的审判。 以上所用的象征和动作都有清楚的含义,藉此项仪式刻划在以色列人眼前,警戒他们不可容许婚姻中的不贞和疑恨。真正使仪式有效的,仍然是全能的神,对这一群在旷野中曾目睹神荣耀的人,这是不容置疑的。他们绝不会以为咒诅的苦水本身有魔术的能力。――《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与怀疑有关的法: 在洁净的法中,之所以如此重视关于怀疑的法:①是因为我们的神清楚知道,人类社会因缺乏信任所产生的分争和患难的严重性;②是为了防止因无端的怀疑而产生的一个人人格的沉沦;③当怀疑成为事实时加上严重的刑罚,是为了防止罪恶继续。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1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本段的条例,有两样好处:1使妻子不敢有邪行;2解除丈夫的疑恨。──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五13】「有人与她行淫,事情严密,瞒过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没有作见证的人,当她行淫的时候也没有被捉住,」 “没有作见证的人”——若有作见证的人,淫妇就要被治死(利二十10)。──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五13-22:有关疑妻不贞的试验】 {命题7 }圣经在此章节所描述的不是赦免了迷信 (superstition)? 〔难题〕保罗反对「老妇荒渺的话」(提前四7)。但是在此摩西被晓谕去行这迷信的试验是没有科学的根据。被控告的妻子如果喝了苦水后,肚腹发胀,她将被定罪咒诅。但是,无辜的妻子和有罪的妻子都喝了这苦水,一个肚胀一个无恙,这在化学或生物科学上并没有根据的。 【解答】 圣经并没有提到有罪的妻子被定罪咒诅的情况是由于身体的化学或生理作用引起的。事实上,所引起的原因是「属灵」或「心理」上(spiritual and psychological)的作用。「罪」(guilt)不是由于生理原因。有罪的妻子结果会有腹胀,由科学观点来看可以解释是由于身心的关系(psychosomatic)所造成的。 许多女人会有「假性怀孕」(false
pregnancy)而有腹胀,乳房肿胀的感觉。有些人因为心里的因素而造成眼瞎。医学实验所用的安慰剂(placebo pill)可以使疾病末期的病人疼痛减少,而效果竟与吗啡效果相似。因此科学事实证明人的心思意念可以影响身体的生理机序。 这节经文提到妇人在神前起誓,如果她确实行了淫她将被咒诅;苦水就如测谎器一样。行淫的妇女就相信她将被咒诅而引起腹胀,那些无辜的女人就不会有苦水的后果。而且这段经文并没有提到任何人确实的喝了这苦水就必会腹胀。经文只是提到「或是」(If; 十三14,28)她行淫就将遭到这种结果。毫无疑问的, 只要相信这必会发生并且要使她被定有罪,即使她不用经过这试测的程序,她也将信服她是有罪的。──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民五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并没有被玷污,」 “她并没有被玷污”——那妇人被玷污,或没有被玷污,本处所论的伤害不差多少。──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疑恨的心: 丈夫因家庭的和睦所怀有的疑心并不构成罪。这时被丈夫怀疑的女子来到神公义的代言人祭司面前受裁判。通过这样的判定,如果女子没有罪反要得到神的祝福(28节)。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14 诉讼的根据】这个诉讼的惟一根据,是丈夫的疑妒。第12节用来形容这罪行性质的字眼,是指背信或渎圣的行为(见:利五14∼16注释)。因此很有可能是先前已经有人要这女子起誓宣称自己是清白的,她现时被控的是起假誓的罪名。控诉的原由可能是她发现怀孕,但丈夫却否认孩子是他的。──《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15】「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着大麦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为她”——就是丈夫为他的妻子。“大麦面”——大麦面的价值最贱(王下七1、16、18),这无非是表明那妇人的卑下。“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与赎罪祭一样(利五11)。──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本节至28节提出处理这一类案件的办法:1.丈夫把妻子和素祭的祭物一同带到祭司那里(15节);2.祭司把妇人带进会幕的外院,站在神面前(16节);3.祭司取瓦器盛水,取地上的尘土放入水中(17节);4.他回到妇人那里,解开她的头发,把素祭放在她手里(18节);5.祭司手握盛着水的瓦器,念咒诅的话,要妇人发誓(19∼22节);6.祭司把咒诅的话写下,抹在苦水里(23节);7.他从妇人手中取过素祭,一部分烧在坛上(25∼26节);8.妇人喝下苦水(26节);9.妇人若犯了淫行,这水可令她肚腹发胀,大腿消瘦(27∼28节)。──《启导本圣经注释》 送到祭司那里: 指来到神面前的意思。因为祭司在神人之间起中保作用。我们唯一的大祭司是耶稣基督。 大麦面: 用在素祭中的是细面(利2:1),但在这里所使用的是粗质大麦面。这说明怀疑的人和被怀疑的人都处在困境中。怀疑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玷污精神和肉体。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 这是因为与素祭不同,没有与血祭一同献上的缘故。也就是说怀疑的素祭不与燔祭或平安祭一同献上,而是只献上素祭。所以不能浇上除去罪之不洁的油,也不能加上象征祷告的乳香(利2:1-16)。 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 指把自己如实地敞开在神面前的意思。素祭是把自己的内心和外表都全然献给神的祭祀。但是,这里的素祭不是为了服事神,而是在神面前省察自己,检验自己。这种素祭是把自己交托给审判主神,让神判断自己的义和不义的行为。今天起审判官作用的是内住在我们心里的圣灵(提前4:1)和神的话语(来4:12)。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15 丈夫当做的事】丈夫要献这祭的理由并不清楚。这祭和普通的素祭不同,献的是大麦(如穷人的祭)而非小麦,并且和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素祭一样,不可加上油和乳香。油和乳香通常和庆典有关,而此非喜庆之事。──《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16】「“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 “站在耶和华面前”——不是在铜祭坛那里,乃是在会幕门前。──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五16∼17 祭司当做的事】马里(美索不达米亚西北部)文献提到一宗神明裁判的案例,要求神明喝饮混和了城门泥土的水。此举对神明构成约束,要他们履行保护该城的誓言。这里所用的配料都是圣的(洗濯盆的水,圣所地上的尘土),混和在其中的,还有关于女子有责任维持圣所 * 洁净之咒诅的字句。──《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5:16~28】判决疑恨的次序: 这个判决次序非常复杂,但强烈地表现出神尊重人的生命、人格和名誉。神作为人行为的审判主(林后5:10),是衡量我们生活的唯一尺度。把自己完全交托在这样的权威者面前,才是正确的生活方式。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17】「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 “圣水”——就是从浴盆中取出来的水(出三十18)。“盛在瓦器里”——瓦器又粗又不值钱,正是和那祭物相似。“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尘土是被咒诅的标号(创三14弥七17)。──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圣水: 可能指洗濯盆中的水。这水是祭司们进入圣所或进到坛前的时候洗手脚用的(出30:19-21;40:31,31),象征洁净信徒灵魂的活水耶稣基督的宝血(约7:37-39;13:8-10;弗5:26)。 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 洗濯盆的水是为了洗帐幕地上的尘土。但是在这里把帐幕地上的尘土放在水中,是指使水起到反作用的意思。暗示把象征生命水的洗濯盆的水变成死亡和审判的水。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18】「祭司要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 “蓬头散发”——乃是表明羞耻的意思(参林前十一5-10)。“苦水”——就是使心中苦的水(24、27,参诗一百零九18)。──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蓬头散发: 女人的头象征着男人(林前11:3)。因此女人在男人面前蓬头散发是羞辱男人的行为,也是女人羞辱自己的行为(林前11:3-10)。把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 暗示着女人把自己敞开在神面前(15节)。 祭司手里拿着: 暗示着祭司在代神行审判。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18 蓬头散发】在其他经文中,这是哀哭的表示。意思可能是女子要采取哀哭的姿态,直到主的判语显明为止。──《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19】「要叫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秽的事,你就免受这致咒诅苦水的灾。」 15至28节的仪式的目的,可以从誓词中看出。妇人既在神面前起了誓,为什么还要喝那苦水,岂不接近迷信?须知仪式,不分古今,在人类生活中占有极重要地位,反映人心深处所宝爱的价值,人借着种种仪式来传达深潜的感情。国王加冕、总统宣誓就职、各种毕业典礼,以至婚礼、银禧庆典,无不说明一个社会所重视的事物是甚么。 喝苦水反映以色列民重视贞洁,让犯罪的女人不孕是神的作为,苦水起不了作用。圣经以后未再提到此法。──《启导本圣经注释》 叫……起誓: 是为了让女人顺应真理。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20】「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与你行淫,」 【民五21】「(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诅,成了誓语;」 “被人咒诅,成了誓语”——就是成了咒诅和誓语应验的标样。──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从28节可以明白“大腿消瘦,肚腹发胀”是“不能生育”的另一种说法。古代近东也象中国一样,视妇女不育为一大耻辱。有人指出妇人行淫用大腿,怀孕则用腹,因此要刑罚她这两部分。也有人说这刑罚包括怀孕后的流产或假孕。不论解释为何,“失去生育能力”应是这句话的意思。要做丈夫的明白,即令找不到证据,他的妻子若犯了奸淫,神会刑罚;若属清白,神也会为她证明(参27,28,31节)。 新约严厉警告信徒,不可在男女关系上随便;否则,在神的国度里无分(林前五9∼13;启二十一8)。──《启导本圣经注释》 大腿消瘦: 因咒诅的苦水产生的恶疾,在女人的生殖器上产生很大的障碍,使女人不能生育。神通过超自然的方法施行公义的审判,以此刑罚罪人,使罪不至于影响到全社会。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22】「并且这致咒诅的水入你的肠中,要叫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妇人要回答说:‘阿们,阿们。’」 “阿们”——就是诚心所愿的意思,这样的应答,和发誓一样(19,参林后一20)。那妇人若不敢说这话,就是默认自己有罪,以致被治死(利二十10)。──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阿门”的意思为“是的”,表示愿意承担所宣告的咒诅。──《启导本圣经注释》 阿们: 祭司说“按神的旨意成就”,女人同意祭司的话<申27:15,对阿们的研究>。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23】「“祭司要写这咒诅的话,将所写的字抹在苦水里,」 咒诅的话……抹在苦水里: 咒诅的话象征着因神的审判产生的毒害。把字抹在苦水中的行为是把神审判的毒害传达到水中的象征性行为。这不是巫术的方法,而是象征神超自然的行为,“咒诅的话”本身没有任何功效。人往往只相信能感觉得到的结果往往对神用来成就他旨意的工具表示敬畏,这是危险的宗教习惯,能诱发拜偶像。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23∼24 古代近东的神明裁判】「神明裁判」所指的,是透过某种通常会对被告构成危险的机制,把他放在神的手中。神明若是插手保护被告得免受害,就是宣告被告清白的判决。古代近东大部分神明裁判,都牵涉到水、火、毒药等危险。暴露在这些危险之中的被告,实质上在神明未曾施行作为表明其清白之前,是在假定为有罪的处境底下。相对而言,本段不施法术,也没有牵涉危险,只是制造供神作出响应的环境而已。如此女子在此是假定为清白,直至(受神操纵的)环境证明实际情况相反为止。* 汉摩拉比法律亦包括了类似的案例,女子在河中接受神明裁判,来断定她是否清白。──《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24】「又叫妇人喝这致咒诅的苦水;这水要进入她里面变苦了。」 “叫妇人喝”——喝是要表明两个意思:1妇人甘心领受这咒语(参结三1-3,耶十五16,启十9);2她若果真犯了奸淫的罪,咒诅就临到她身上(诗一百零九18)。这致咒诅的苦水,大概是在献妇人祭以后才喝的(25、26、27首句)。──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五25】「祭司要从妇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拿到坛前;」 【民五26】「又要从素祭中取出一把,作为这事的纪念,烧在坛上,然后叫妇人喝这水。」 纪念: 指作为献给“神的证据”。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27】「叫她喝了以后,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这致咒诅的水必进入她里面变苦了,她的肚腹就要发胀,大腿就要消瘦,那妇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诅。」 “肚腹就要发胀”——并不是妇人所喝的叫她腹胀腿瘦,乃是神的刑罚。古时的人,有几样审问罪犯口供的方法,为要证明人有罪无罪,今选三种无理的方法,以供参考。(一)命犯人手拿一斤多重的一块热铁,或是脚踏于烧红的犁头上,被试验以后,那人的手足,若是无伤,也没有显出疼痛的样子,就可以得释放;不然,就要定罪。(二)叫犯人把手插入滚水,或热油中,然后拿出来,他的手若没有被烧,就算无罪。(三)非洲某国使人喝红而有毒的水,那水若使他呕吐,就算无罪;若使他下泻,就要定罪。在暹逻印度二国也有这种恶刑,与本章上疑恨的条例,大有分别,因为热铁、滚水、毒药,都是害人之物。但神所吩咐的水,本不害人。 【要训】1隐密的罪神也都知道;2若有人污秽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林前三17);3神早晚要显明人有罪无罪。──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被人咒诅: 指要受到羞辱和耻辱的意思。律法上规定因通奸被人咒诅的男女都要治死(申22:22)。这是为了在神的国中,即在神所统治的以色列社会中完全除去恶。神国的建立是从除灭罪开始的(太3:2)。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27 负面结果】所述病患的解释包括了子宫血崩、假妊娠、子宫脱垂、生殖器官萎缩等。无论身体上显出的是何种症状,经文清楚表明其结果是不育。女子若是因为怀孕之故才需接受这个裁判手续,这药剂预期的功效,可能是导致私通所怀的胎流产。──《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五28】「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却是清洁的,就要免受这灾,且要怀孕。」 “且要怀孕”——显明神的喜悦(撒上二5,诗一百二十七3,路一58)。──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怀孕: 怀孕是与神的祝福直接有关的(诗127:3)。神把能怀孕的能力赐给被人怀疑犯有淫乱罪的女人,以此在周围的人面前证明她的圣洁;也把恩典赐给她,使她亲自享受神的祝福。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五29】「“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 【民五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这疑恨的条例。那时他要叫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这条例而行。」 【民五31】「男人就为无罪,妇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担当自己的罪孽”——意思说,要担当她罪孽的刑罚。──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丈夫作这些事情是为了家庭的平安,所以当妻子被判明是圣洁时,丈夫也没有任何的过犯。但怀疑的丈夫作为精神赔偿,须给岳父一百舍客勒银子(申22:9),也应该与被怀疑的妻子过一生。纵使被判明是圣洁的,但在女人内心深处会留下因丈夫的疑恨而产生的伤痕。从这一点上来看夫妻生活应该彼此相爱和理解。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思想问题(第5章)】 1 耶和华规定不洁的以色列人不可住在营中,要摒诸营外。这与耶稣手摸病人、叫死人复活、亲近税吏和妓女有否抵触?参利「附录」、申14章注。 2 为什么耶和华要加上5:8一句呢?有什么含义? 3 中世纪的英国有法例规定,被告若要证明自己清白无辜,可徒手持热铜棒,手不被烫伤者,即证实无辜。这种做法和5:16-31妇人饮咒诅水证明清白有否相近之处?你能否用科学观点解释整个情形呢?这是否以色列人判断案件的主要方法?参申16:18-20; 19:15-21。 ──《串珠圣经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