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三十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许愿和誓言的条例】 一、凡所许的愿和誓言不可食言(1~2节) 二、年幼女子所许的愿和誓言须经父亲应承(3~5节) 三、出嫁女子所许的愿和誓言须经丈夫应承(6~8节) 四、寡妇或离婚妇人所许的愿和誓言由自己定准(9节) 五、从前在夫家所许的愿和誓言仍由丈夫定准(10~16节) 贰、逐节详解 【民三十1】「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吕振中译〕「摩西告诉以色列人众支派的首领说:『以下乃是永恒主所吩咐的话:」 〔原文字义〕「支派」支派,树枝,手杖。 〔文意注解〕「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有各种称呼:「你们支派中所有的首领和长老」(申五23)、「以色列的全会众」(书十八1;二十二12)、「以色列民的首领」(士二十2)、「以色列众人」(撒上七5)、「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代上二十八1)、「以色列的长老、各支派的首领、并以色列的族长」(代下午2)和「首领和长老」(拉十8)。 〔话中之光〕(一)人遇到危急,会许愿向神求助;圣经中有许多许愿的例子(如:创二十八20~22;士十一30~31;结十八18等)。但一旦神听了人的呼求,危急过去,很可能忘却当日许的愿。律法严格规定,许了愿必须履行。 (二)新约时代,许愿的条例可能更趋繁复,以致耶稣在《马太福音》五33~37要教训人什么誓都不可起,「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祂要人从死的律法中走出来,恢复当日立法的真精神。 【民三十2】「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 〔吕振中译〕「人若向永恒主许了愿、或是起了誓、用约束的话约束自己,就不可亵渎自己的话,总要按自己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而行。」 〔原文字义〕「许愿(原文双字)」发誓(首字);誓言,承诺(次字);「起誓(原文双字)」起誓,发誓(首字);誓言,诅咒(次字);「约束(原文双字)」束起,绑住(首字);束缚(次字)。 〔文意注解〕「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许愿』指在神面前发誓承诺自己会履行某事;『起誓』指在神面前发咒起誓证明自己将必履约;『约束自己』指使自己灵魂受捆绑;『食言』指所说的话落空,含有松开之意。 〔话中之光〕(一)违背誓言就意味着破坏双方的信任与关系,而信任是人与神和人与其他人建立关系的基础。 (二)神知道人的毛病,说了话不算数,又会把违约食言的责任推给别人;因此,信实公义的神,藉祂的仆人摩西,向以色列各支派的领袖,定规了法则,叫小区共同遵守。 (三)在神面前许愿是严肃的事,许了愿,「偿还不可迟廷,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讨,你不偿还就有罪。你若不许愿倒无罪」(申二十三21~22)。 (四)神不是「是而又非的,在祂只有一是。神的应许,不论有多少,在基督都是是的」(林后一19~20)。祂是这样,祂要属祂的人也与祂一样,只作是的人,不作是而又非的人。 (五)人的热心常常是阻挡了神的工作,所以热心若不是建立在真理的基础上,热心只能对神的事发生阻碍的作用。神要求祂的子民向祂存一个绝对的态度,不单是在接受神的话上绝对,就是向着神的心思也要绝对。学习根据神的话来定规自己所该作的,神怎样说,人就怎么作,不加添,也不减少。向着神也是绝对的,说一就一定不会是二,向神怎样说,就怎样的在神面前活。 (六)「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关键在于「不可食言」,在于「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不可食言」,《现代中文译本》译为「不可失信」,《吕振中译本》译为「不可亵渎自己的话」。是的,「食言」,就是「亵渎自己的话」,不仅是对神不负责任,而且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食言」最严重的后果,就是降低自己在神或他人面前的信誉。 (七)基督徒向神「许愿或起誓」,千万「不可食言」。古人云:「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避免「食言」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轻易「许愿或起誓」。传道者说:「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开口,也不可心急发言。因为神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语要寡少。事务多,就令人作梦;言语多,就显出愚昧。你向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他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传五2~5)。谨记这个劝勉,我们就能避免向神「食言」。 【民三十3】「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 〔吕振中译〕「女子年幼时期、在父家的时候、若向永恒主许了愿,用约束的话约束自己,」 〔原文字义〕「约束」束起,绑住。 〔文意注解〕「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女子年幼』指女孩尚未出嫁;『还在父家』暗示神承认父亲的权柄,未婚女子须接受父亲的指导和授权。 【民三十4】「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吕振中译〕「而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和所约束自己的话,却对于她默不作声,那么、她所许一切的愿,和所约束自己的话、就必立定。」 〔原文字义〕「默默不言」沉默,安静;「为定」站立,确立。 〔文意注解〕「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默默不言』表示默认;『为定』意指成立。 【民三十5】「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 〔吕振中译〕「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那么她所许一切的愿、和所约束自己的话、就不立定;永恒主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她。」 〔原文字义〕「不应承」妨碍,禁止,拒绝。 〔文意注解〕「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不应承』指不同意、否定其言;『不得为定』指不算数、不能成立。 「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赦免她』意指她纵然违背了所许的愿,也不会被问罪。 〔话中之光〕(一)父亲与年幼的女儿是表明尊卑的地位,丈夫与妻子(参8节)是表明先后的地位。神要众人借着许愿的事来学习守地位,也就是学习服权柄的功课。 (二)在另一方面,神也要作父亲的和作丈夫的学习负责任,提供属灵的保护。女儿和妻子在神面前许愿不合宜就要出面废去,若是作得合宜,就得给她们坚定的保证。这是属灵的保护,年长的和走在前头的都要对年幼的负这个责任。 【民三十6】「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吕振中译〕「她嫁给丈夫的时候若己经有愿在身,或是她嘴里已经说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原文字义〕「愿」誓言,承诺;「冒失话」轻率的发言。 〔文意注解〕「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出了嫁』指为人妻子;『有愿在身』指女子出嫁前所许的愿,经她父亲同意;『口中出…冒失话』指婚后说了未经她丈夫同意的话。 【民三十7】「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吕振中译〕「她丈夫听见了,却在听见的日子、对于她默不作声,那么她所许的愿就必立定,而她所约束自己的话,也必立定。」 〔原文字义〕「默默不言」沉默,安静;「为定」站立,确立。 〔文意注解〕「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她丈夫听见』指无论是妻子婚前或婚后所许的愿,一旦被她丈夫知道了;『默默不言』表示默认;『为定』意指成立。 【民三十8】「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吕振中译〕「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嘴里所说约束自己的冒失话;永恒主必赦免她。」 〔原文字义〕「废了」挫败,使无效;「冒失话」轻率的发言。 〔文意注解〕「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不应承』指不同意、否定其言;『废了她所许的愿』指未能履行所许的愿;『冒失话』指未经父亲或丈夫同意的话。 【民三十9】「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吕振中译〕「寡妇或是被离婚的妇人所许的愿、凡她嘴里所说约束自己的话就必立定来束缚自己。」 〔原文字义〕「被休的」赶走,驱逐;「约束」束起,绑住。 〔文意注解〕「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寡妇』指丈夫已死的妇人;『被休的妇人』指离婚的妇人。 【民三十10】「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 〔吕振中译〕「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用起誓说了约束的话约束自己,」 〔原文字义〕「许了愿」发誓;「起了誓」誓言,诅咒。 〔文意注解〕「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许了愿』指在神面前发誓承诺自己会履行某事;『起了誓』指在神面前发咒起誓证明自己将必履约。 【民三十11】「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吕振中译〕「她丈夫听见了,却对于向她默不作声,也没有不应承她,那么她所许的一切的愿、和所约束自己的一切话、就必立定。」 〔原文字义〕「不应承」妨碍,禁止,拒绝。 〔文意注解〕「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默默不言』表示默认;『没有不应承』指未加否认。 【民三十12】「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吕振中译〕「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那么、凡那妇人嘴里所说出一切关于所许的愿、和所约束的话、就不立定:她丈夫既把这两样全废了,永恒主也必赦免她。」 〔原文字义〕「全废了(原文双同字)」挫败,使无效。 〔文意注解〕「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这两样』指所许的愿和所起的誓。 【民三十13】「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吕振中译〕「凡所许的愿、凡有约束性的起誓、要刻苦自己的,她丈夫都可以使它立定,也可以废它。」 〔原文字义〕「刻苦」苦待,卑微,虚己;「坚定」站立,确立;「废去」挫败,使无效。 〔文意注解〕「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刻苦约束自己』指禁食祷告以表达忧伤之情(参二十九7;利十六29;赛五十八5);『坚定』意指使其成立。 【民三十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 〔吕振中译〕「倘若她丈夫对于她总是天天默不作声,那就是立定她所许的一切愿、和一切约束的话、就是那束缚她的;她丈夫使这两样都立定了,因为在听见的日子、丈夫对妻子总是默不作声。」 〔原文字义〕「默默不言(原文双同字)」沉默,安静;「坚定」站立,确立。 〔文意注解〕「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意指她丈夫若知情默认,那么妻子所许的愿和所起的誓,就算成立,不能后悔。 【民三十15】「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 〔吕振中译〕「但丈夫听见了以后、若把这两样全废了,他就要担当那妇人的罪罚。』」 〔原文字义〕「全废了(原文双同字)」挫败,使无效;「担当」举起,承担;「罪孽」罪恶,不公正。 〔文意注解〕「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意指她丈夫听见妻子许愿或起誓之事,当时已经默认,过后却又拒绝承认,便须负起妻子违背许愿和起誓的罪过,在神面前献祭赎罪(参利五17~19)。 【民三十16】「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吕振中译〕「这上这一些是永恒主所吩咐摩西的候例,是关于人与妻子之间的条例,父亲与女儿之间、女儿年幼在父家时的条例。」 〔原文字义〕「律例」法规,法令,条例。 〔文意注解〕「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意指这是关于犹太女子在宗教礼仪上的律例,她所许的愿和所起的誓,未婚前受她父亲的约束,婚后则受她丈夫的约束。 叁、灵训要义 【许愿和誓言的条例】 一、凡所许的愿和誓言不可食言(1~2节): 1.「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2节):许愿和誓言是向神作的,目的是约束自己。 2.「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2节):必须履行一切话,不可食言。 二、年幼女子所许的愿和誓言须经父亲应承(3~5节): 1.「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3~4节):未婚女子的许愿和誓言若经父亲默认,就可坚定。 2.「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5节):若她父亲不应承,就视为作废。 三、出嫁女子所许的愿和誓言须经丈夫应承(6~8节): 1.「她若出了嫁,…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6~7节):已婚女子的许愿和誓言若经丈夫默认,就可坚定。 2.「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8节):若她丈夫不应承,就视为作废。 四、寡妇或离婚妇人所许的愿和誓言由自己定准(9节): 1.「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9节):寡妇或离婚妇人可以自作主张。 2.「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9节):必须履行一切话,不可食言。 五、从前在夫家所许的愿和誓言仍由丈夫定准(10~16节): 1.「「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10~13节):在婚姻有效期间,丈夫有权坚定或作废。 2.「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14~15节):丈夫若使其作废,便要担当妻子的罪孽。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民数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民数记提要」末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