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五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除去污秽的条例】 一、身体不洁的要出到营外(1~4节) 二、犯罪者认罪赔偿的条例(5~10节) 三、丈夫疑妻行淫时释疑的条例(11~31节) 贰、逐节详解 【民五1】「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恒主告诉摩西说:」 〔文意注解〕「耶和华晓谕摩西说」:2~4节指示身体不洁者须出到营外。 【民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痲疯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 〔吕振中译〕「『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一切患痲疯属之病的、一切患漏症的、一切因死人而不洁净的、都从营里送出去;」 〔原文字义〕「患漏症」流出,排出;「出」打发,送走;「营」营地,营盘。 〔文意注解〕「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痲疯的」:『长大痲疯的』指会传染的皮肤病(参利十三2)。 「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患漏症的』指男女长期或间歇性从性器官流淌不正常的分泌物,例如淋病等性病(参利十五2);『因死尸不洁净的』律例规定,摸了人死尸的,就必七天不洁净(参民十九11);『出营外去』因营内有神的居所(参3节),就是会幕。 〔灵意注解〕「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痲疯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三种不洁净的人:(1)『长大痲疯的』表征从人里面的罪性显露出来的罪污(参利十三2);(2)『患漏症的』表征天然生命的流露,是不洁净的(参利十五2);(3)『因死尸不洁净的』表征沾染属灵死亡的污秽。 〔话中之光〕(一)圣洁的神不能容许祂的子民身上,任何与祂的圣洁属性相违的情形,包括从罪性显露出来的罪行,从天然生命流露出来的自我,以及受到死亡成分的玷污。 (二)教会是圣洁的新团,所以必须除去邪恶的旧酵,免得使全团都发起来(参林前五6~7)。教会中凡是会沾染别人的,会漏掉生命的,会叫人的灵性死亡的,都不可与他相交(参林前五11)。 (三)神是丰盛的生命,是没有死亡的。因此,神不能容忍死亡,甚至是能使生命枯干衰萎的事物,祂都不要它们出现。 【民五3】「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免得污秽他们的营;这营是我所住的。”」 〔吕振中译〕「无论男女、你们都要送走,把他们送到营外,免得使他们的营蒙不洁,因为这营是我所居住的。』」 〔原文字义〕「污秽」玷污,变不纯洁;「所住」定居,居留。 〔文意注解〕「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凡是不洁净的,不分性别,一律都得出到营外。 「免得污秽他们的营;这营是我所住的」:本句说明理由:(1)不洁净的病,会污秽营;(2)神与以色列民同住。 〔灵意注解〕「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免得污秽他们的营;这营是我所住的」:表征教会应当把旧酵除净,免得全团发起来(参林前五6~7,11)。 〔话中之光〕(一)教会是神所居住的圣殿,所以必须圣洁。因此,神吩咐摩西,凡不洁净的人,「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免得污秽他们的营,这营是我所住的」(民五1~4)。这里没有人情好讲:被隔离的人,不是太孤单吗?是神的命令,就必须遵守。今天,教会对罪也不能马虎,应该采取纪律行动,禁止犯严重罪行的信徒,参与团契。 (二)带着不洁的人留在营中,就污秽了全营。出到营外是痛苦的,但是必须要出去,出去是为了自己得洁净,也是为了维持全营的洁净。神让他们明白,这营不是别人的,而是「他们的营」,是他们自己的,若是他们污秽了营,就是他们为自己制造亏损,不让神与他们同行。 (三)「这营是我所住的,」神的同在带来了丰满的祝福;相反的,任何不洁的情况,就会失去神的同在。没有神的同在,以色列人没有办法能在进迦南的路上往前走一步,他们所走的每一步都要神的扶持,因此,他们一刻也不能没有神的陪伴。 【民五4】「以色列人就这样行,使他们出到营外。耶和华怎样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样行了。」 〔吕振中译〕「以色列人就这样行,把他们送到营外;永恒主怎样告诉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样行。」 〔原文字义〕「行」做,制作,完成。 〔文意注解〕「以色列人就这样行,使他们出到营外」:『这样行』指遵行神的命令;『他们』指不洁净的人。 「耶和华怎样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样行了」:意指以色列人听信摩西的话。 〔话中之光〕(一)教会若要维持神的同在和祝福,就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圣洁的神与污秽的人不能两立,留住污秽的人就不能留住圣洁的神,使他们出去,神就进来。 (二)「耶和华怎样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样行了。」遵行神的话,乃是建造教会的第一步。 【民五5】「耶和华对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恒主告诉摩西说:」 〔文意注解〕「耶和华对摩西说」:6~10节论到犯罪者认罪赔偿的条例。 【民五6】「“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 〔吕振中译〕「『你要告诉以色列人说:无论男人女人、若犯了人所犯的任何罪、以致对永恒主不忠实,那人就有了罪责;」 〔原文字义〕「犯了」做,制作,完成;「常犯的」行为不忠或奸诈;「罪(首字)」罪咎;「干犯」不忠实或背叛的行为;「罪(次字)」有罪。 〔文意注解〕「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常犯的罪』指一切叫自己良心有亏的罪,不一定正式被定罪。 「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干犯耶和华』意指一切亏负人的罪行,也都干犯了神。 〔灵意注解〕「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表征任何得罪人的罪,就是得罪了神。 〔话中之光〕(一)道德瓦解对社群所造成的祸害,无异于肉身上的传染病。健壮之人的行止若不道德,也可酿成严重的破坏。 (二)在神子民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正常,就造成属灵的难处。一般人以为这种关系所造出来的难处没有甚么大小了的事,人总以为亏负人是小事,只是神告诉他的百姓,别人可以作这样的事,但属神的人却不能作,因为作这样的事,不光是与人过不去,更是得罪神。若是亏负人就是干犯神,这就成了严肃的事了。 (三)温汉(Gordon Wenham)指出:「这律法的实际功用十分明显。以色列排列军旅,向应许之地迈进。若果发生内讧、妄称主名的话,他们便不能再团结一致。然而借着赔偿和献祭,就能与神复和,并在国中恢复和谐。」 【民五7】「他要承认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 〔吕振中译〕「那么、他就要承认他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按原数赔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给受亏负的人。」 〔原文字义〕「承认」认罪,告白;「所亏负人的」补偿,罪疚;「亏负」冒犯,有罪。 〔文意注解〕「他要承认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表示犯罪的人须作两件事:(1)向人认罪;(2)赔偿别人的损失。 「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加上五分之一』这是额外的惩罚。 〔灵意注解〕「他要承认所犯的罪」:不仅要向人认罪,还要向神认罪(参约壹一9)。 「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表示犯罪的人须赔偿别人的损失。 「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作为惩罚性的赔偿。 〔话中之光〕(一)我们若亏负别人,不可只道歉就算了,应当决心改正,并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使受损者得到比所受损失更多的赔偿。当我们受别人亏负时,却只应寻求和解,不要图谋报复。 (二)亏负人正好在同心与和睦的事上制造难处,亏负人的也许不觉得有甚么不对,但被亏负的人对他就大有问题,对他就心里有话。这种情形发生了,在这两人当中不可能有愉快的合作,更不可能同心的背负神的儿证,更严重一点,就会发生互相拒斥,甚至是彼此报复。 (三)神不要人亏负人,有了亏欠就要对付,好堵塞神儿女失去同心的破口。要亏欠停止,只有接受对付,向神认罪,向人赔还。只有这样作去除掉亏欠,才能恢复神的子民的同心,恢复神的百姓在和睦中同居。这样作了,神在祂的儿子当中才不会受阻挡。 (四)今天,属灵的会众也当处置好这些人际关系,主耶稣说:我告诉你,若有半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路十二59)。 【民五8】「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至于那为他赎罪的公羊是在外。」 〔吕振中译〕「那人若没有属业至亲是犯罪者可以将所亏负的赔还给他的,那么所亏负的、就要赔还给永恒主、就是给祭司;另外还要出那为他除罪的除罪公绵羊。」 〔原文字义〕「受」返回,转回;「赔还」补偿,罪疚;「赎罪」遮盖。 〔文意注解〕「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若没有亲属』有两种可能:(1)无亲无故、寄居的外人;(2)事件已经久远,查不出被害人的身分。 「至于那为他赎罪的公羊是在外」:意指在7节所述赔偿加惩罚之外,仍须加上献赎罪祭的公羊。 【民五9】「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所奉给祭司的举祭都要归与祭司。」 〔吕振中译〕「一切提献物、包括以色列人的一切圣物、就是他们所奉给祭司的、都要属于祭司。」 〔原文字义〕「圣物」分别,神圣;「奉给」靠近,到达,接近;「举祭」贡献,奉献。 〔文意注解〕「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所奉给祭司的举祭都要归与祭司」:『一切的圣物』指分别出来归给神为圣的祭物和祭牲;『举祭』指将手中的祭物,垂直向上举起,上下摆动,表示献给神,献祭后归祭司享用(参利七14)。 【民五10】「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 〔吕振中译〕「人所献为圣物的要属于祭司;人无论给祭司甚么东西,就属于祭司。』」 〔原文字义〕「分别为圣」分别,神圣。 〔文意注解〕「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分别为圣的物』就是举祭(参十八8);但也有人认为是在举祭之外,为特殊目的分别出来归给神为圣的一切礼物。 【民五11】「耶和华对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恒主告诉摩西说:」 〔文意注解〕「耶和华对摩西说」:12~31节论到丈夫疑妻行淫时释疑的条例。 【民五1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吕振中译〕「『你要告诉以色列人说:无论何人、他的妻子若有邪行、而对他不忠实,」 〔原文字义〕「邪行」转离;「得罪(原文双字)」行为不忠或奸诈(首字);不忠实或背叛的行为。 〔文意注解〕「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邪行』指发生婚外情;『得罪』指不忠的行为。 【民五13】「有人与她行淫,事情严密,瞒过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没有作见证的人,当她行淫的时候也没有被捉住,」 〔吕振中译〕「而有人和她同寝交合,事情又瞒得过她丈夫的眼,她也没有被发觉;她被玷污、也没有见证人指着她;她并没有被捉住。」 〔原文字义〕「行淫(原文三字)」躺下(首字);躺卧(次字);种子,播种,子孙(末字);「事情严密」隐藏,遮掩;「瞒过」隐藏,遮掩(与「事情严密」不同字)。 〔文意注解〕「有人与她行淫,事情严密,瞒过她丈夫」:意指奸情没有泄漏。 「而且她被玷污没有作见证的人,当她行淫的时候也没有被捉住」:『作见证的人』律法规定,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参民三十五30),此处意指没有确凿的证据。 【民五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并没有被玷污,」 〔吕振中译〕「丈夫若生了疑忌的心〔原文:灵〕疑忌妻子,而妻子也真地被玷污;或者丈夫生了疑忌的心〔原文:灵〕疑忌妻子,而妻子并没有被玷污;」 〔原文字义〕「疑恨(首字、第三字)」妒忌,狂热;「疑恨(次字、第四字)」嫉妒,发热心。 〔文意注解〕「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疑恨的心』指因怀疑对方不忠而起的忌恨。 「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并没有被玷污」:『她并没有被玷污』意指仅只怀疑,却不是事实;这种事无论是事实或不是事实,只要产生怀疑,其受伤害的程度都是一样的。 〔话中之光〕(一)夫妻间若有了疑恨,会成为他们关系里的致命伤,合一就很难了,同心更不存在了。神不容这事存在祂的教会里,所以特别借着夫妻的事把它提出来,警惕我们,要维持教会在圣灵里的合一。 (二)约翰福音十七章里,主耶稣大祭司的祷告,愿教会合而为一,正如父与子的合一。神用夫妻间的亲密关系,引申来说明神百姓间当有的合一。 (三)合一的受损害,多是因着神的子民失去了同心,也不能和睦的同居,彼此从心里互相拒绝。合一若不恢复过来,神在他子民中所要作的就受到限制,神不能自由的在神子民中运行,使神荣耀的计划受到拖延。神要祂的子民脱离不同心,恢复和睦,祂给他们—些吩咐,让他们照着神的定意去作,他们若顺服神的权柄,同心与和睦就可以恢复了,分别为圣归于神的合一也因此而显明。 【民五15】「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着大麦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吕振中译〕「那么这人就要把妻子带到祭司那里,又为了她带来大麦面一伊法的十分之一做她的供物;不要浇上油,也不要加上乳香,因为这是疑忌的素祭,是记忆的素祭,要使人记起罪愆的。」 〔原文字义〕「送到」带进;「带着」(原文与「送到」同字);「供物」奉献物,礼物;「疑恨」妒忌,狂热;「思念」记念,记忆;「罪孽」罪恶,不公正。 〔文意注解〕「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着大麦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为她』就是为怀疑她;『大麦面』价值比细面便宜,表示不齿其行为;『伊法十分之一』约折合二点二公升。 「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素祭原本要浇上油并加上乳香((参利二1),而赎罪祭则不须(参利五11);这里的情形相当令人不愉快,下一句便解释这是特殊的素祭。 「因为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疑恨的素祭』指为疑恨而献的素祭;『思念』意指叫想起。 【民五16】「“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 〔吕振中译〕「『祭司要把那妇人带来、站在永恒主面前。」 〔原文字义〕「近前来」靠近,到达,接近。 〔文意注解〕「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那妇人』就是这人(参15节)的妻子;『站在耶和华面前』意指站在会幕门前。 【民五17】「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 〔吕振中译〕「祭司要取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面取点尘土、放在水中。」 〔原文字义〕「圣」神圣的,圣洁的;「尘土」干地,灰尘。 〔文意注解〕「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圣水』意指从洗濯盆取出来的水(参出三十18);『瓦器…尘土』原因不明,可能暗示这种罪行属于肉体的情欲,因人的身体是尘土造的(参创二7),瓦器也是土造的器皿,象征人的身体(参林后四7)。 【民五18】「祭司要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 〔吕振中译〕「祭司要叫那妇人站在永恒主面前,叫那妇人蓬头散发,把记忆的素祭、就是疑忌的素祭、放在她手掌中,祭司手里要拿着那能招致咒诅的苦水。」 〔原文字义〕「蓬头散发」放松(首字);妇人(次字);头顶(末字);「思念」记念,记忆;「疑恨」妒忌,狂热;「苦」苦味的,痛苦的。 〔文意注解〕「祭司要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蓬头散发』表示若果属实,乃是羞辱自己的行为,因头发是女人的荣耀(参林前十一15);另有人认为这是表示妻子不顺服丈夫作头的权柄(参弗五23)。 「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请参阅15节注解。 「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苦水』不是指其滋味苦,而是指其后果会导致咒诅之苦。 〔话中之光〕(一)蓬头散发就是站在蒙羞的地位上,等候神来给她表白,一面使自己恢复名誉,一面也使丈夫卸下心中的重担,目的要把神的百姓恢复到平静与安息里。 (二)这里所谓苦水,就是平常所用的水,喝后才发生变化,不是水中有什么毒素,乃是神的干涉,以色列民就遵行这最简单的方法,调作除污秽的水,这本是除罪的。因为当时没有新约的光,男女平等的法则,借着这方法,救了许多无辜的妇女,伸了许多人的冤屈,免除了许多离婚和虐待的事件。就时论事,这实在是一种仁爱的方法。 【民五19】「要叫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秽的事,你就免受这致咒诅苦水的灾。」 〔吕振中译〕「祭司要叫那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和你同寝,你做丈夫妻子时、若没有〔或译:你若没有背着丈夫而有〕邪行而被玷污,这能招致咒诅的苦水、就与你无干。」 〔原文字义〕「行淫」躺下;「背着」转离;「污秽的事」(性方面)不洁净。 〔文意注解〕「要叫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行淫」:『起誓』原为表示自己的清白,暗含若违誓言,甘愿受罚之意。 「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秽的事,你就免受这致咒诅苦水的灾」:本句表明神深知一切,祂能保守一切正直的人。 【民五20】「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与你行淫,」 〔吕振中译〕「但你做丈夫妻子时若有〔或译:但你若背着丈夫而有〕邪行、若被玷污;在你丈夫以外、若有人和你同寝”,」 〔原文字义〕「行了污秽的事」变不纯洁;「行淫(原文双字)」给,置,放(首字);性交(次字)。 〔文意注解〕「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与你行淫」:『污秽的事』指不正当的性行为。 【民五21】「(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诅,成了誓语;」 〔吕振中译〕「(这时祭司就叫那妇人用咒诅的话来起誓;祭司又对那妇人说):”永恒主叫你的大腿消瘦、你的肚子发胀时,愿永恒主叫你在你的族人中成了受咒诅和起誓的话柄;」 〔原文字义〕「发咒起誓(原文三字)」发誓(首字);诅咒(次字);誓言(末字);「消瘦」下沉,落下;「发胀」膨胀,浮肿。 〔文意注解〕「(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请参阅19节注解。 「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诅,成了誓语」:意指欺哄神的结果会导致三样惩罚:(1)大腿消瘦;(2)肚腹发胀;(3)在民中被人咒诅。 【民五22】「并且这致咒诅的水入你的肠中,要叫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妇人要回答说:‘阿们,阿们。’」 〔吕振中译〕「这招致咒诅的水进你腹中、就会叫你的肚子发胀,大腿消瘦。”那妇人要说:”诚心所愿〔原文:阿们〕诚心所愿〔原文:阿们〕。”」 〔原文字义〕「阿们」真正地,确实地。 〔文意注解〕「并且这致咒诅的水入你的肠中,要叫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含有这水会导致不孕症之意(参28节)。 「妇人要回答说:阿们,阿们」:『阿们』表示同意、是的。 〔话中之光〕(一)这种家庭的精神的问题,有时虽则没有人知道,而神却知道我们隐敝的罪,神看得非常明白,必须除去。「岂不知你们是神的殿,神的灵住在你们里头吗?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毁坏那人,因为神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三16)。既然你们知道我们的身体是神的殿,就要善加保养,不许有点污秽,更不可毁坏。 (二)若要使家庭纯洁,使家庭安宁永无风浪,真正得到快乐的家庭生活,无论如何,我们的家庭生活,必需迎接神做「家庭之主」神必祝福! 【民五23】「“祭司要写这咒诅的话,将所写的字抹在苦水里,」 〔吕振中译〕「『祭司要把这咒诅的话写在卷册上,又在苦水里抹掉;」 〔原文字义〕「抹」擦,涂抹。 〔文意注解〕「祭司要写这咒诅的话,将所写的字抹在苦水里」:『咒诅的话』意指神的审判;『抹在苦水里』意指使苦水带着咒诅。 【民五24】「又叫妇人喝这致咒诅的苦水;这水要进入她里面变苦了。」 〔吕振中译〕「以便叫那妇人喝这招致咒诅的苦水,使这招致咒诅的水进她里面、而引起苦痛。」 〔原文字义〕「变苦(原文与「苦」同字)」苦味的,痛苦的。 〔文意注解〕「又叫妇人喝这致咒诅的苦水」:意指使她甘心领受咒诅。 「这水要进入她里面变苦了」:意指她若果真犯了奸淫的罪,咒诅就临到她身上(参诗一百零九18)。 〔话中之光〕(一)在现代的许多家庭中,不是也有许多人每天叫他的妻子喝苦水吗?不是也有许多人离开自己幼年原配的妻子,另娶新欢,而使他的妻子终日喝咒诅的苦水吗? (二)我们生存新约时代,应当听保罗说: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各人应当爱妻子,如同自己一样;妻子也当敬重他的丈夫。 【民五25】「祭司要从妇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拿到坛前;」 〔吕振中译〕「祭司要从这妇人手中取那疑忌的素祭,把素祭在永恒主面前摇一摇,然后拿到祭坛前〔或译:献在祭坛上〕。」 〔原文字义〕「疑恨」妒忌,狂热;「摇一摇」来回摇动,挥动。 〔文意注解〕「祭司要从妇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那疑恨的素祭』是她的丈夫为她预备的(参15节)。 「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拿到坛前」:『摇一摇』指前后摆动。 【民五26】「又要从素祭中取出一把,作为这事的纪念,烧在坛上,然后叫妇人喝这水。」 〔吕振中译〕「祭司要从这素祭中取出一把来、做表样,熏在祭坛上,然后叫妇人喝那水。」 〔原文字义〕「一把」用手抓住或包住。 〔文意注解〕「又要从素祭中取出一把,作为这事的纪念」:『纪念』指将这事向神陈明。 「烧在坛上,然后叫妇人喝这水」:意指先献祭,后叫妇人喝苦水。 【民五27】「叫她喝了以后,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这致咒诅的水必进入她里面变苦了,她的肚腹就要发胀,大腿就要消瘦,那妇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诅。」 〔吕振中译〕「他叫她喝了那水,她若曾经被玷污,对她丈夫不忠实,那么这招致咒骂的水进她里面就会引起苦痛;她的肚子就会发胀,她的大腿就会消瘦;那妇人就会在她的族人中成了受咒骂的话柄。」 〔原文字义〕「玷污」变不纯洁;「得罪(原文双字)」行为不忠或奸诈(首字);不忠实或背叛的行为(次字)。 〔文意注解〕「叫她喝了以后,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意指她若果是行淫的妇人。 「这致咒诅的水必进入她里面变苦了,她的肚腹就要发胀,大腿就要消瘦,那妇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诅」:意指她喝了苦水之后,三样咒诅的后果(参21节注解)便会应验在她身上。 〔话中之光〕(一)疑恨的素祭和致咒诅的水,都是在律法下神给人的方法,去澄清人的疑恨,恢复神的百姓的同心。我们能领会这个原则,就是把一切的疑难交托给神,让神来管理,让神来为人表白。神是行走在属祂的人中间的神,祂鉴察一切的事,祂对付该对付的,也建立该建立的,人所作不来的事,祂全作得来。祂为了祂名的荣耀,和坚立祂的百姓在祂荣耀的计划中,祂一定要伸出手来管理祂的百姓。 (二)在人这一方面,那又是一个接受神权柄的功课。神用各种的方法和安排,使百姓能全面的认识祂的权柄。享用平静与安息,是在接受神的权柄中得着的。他是可信托的,正如提后一12上所说,「因为知道我所信的是谁,也深信祂能保全我所交付祂的,直到那日。」这是认识神权柄的人的经历,肯接受神管理的人,就享用安息,神也可以在他们中间自由行走。 【民五28】「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却是清洁的,就要免受这灾,且要怀孕。」 〔吕振中译〕「妇人如果没有被玷污过,却是洁净,那么她就免受罚报,并且能怀孕。」 〔原文字义〕「清洁的」纯正,洁净的;「怀孕(原文双字)」播种,撒种(首字);种子,子孙(次字)。 〔文意注解〕「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却是清洁的,就要免受这灾,且要怀孕」:『且要怀孕』表示清白的妇人喝这苦水反会带来祝福。 【民五29】「“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 〔吕振中译〕「『以上是疑忌的法规,就是关于妇人做他丈夫妻子时有〔或译:妇人背着她的丈夫而有〕邪行、而被玷污的;」 〔原文字义〕「背着」转离;「行了污秽的事」变不纯洁。 〔文意注解〕「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意指上述的条例,乃是针对被怀疑不忠的妻子而设的条例。 【民五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这疑恨的条例。那时他要叫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这条例而行。」 〔吕振中译〕「或是关于人生了疑忌的心〔原文:灵〕,疑忌他妻子的;那么他就要叫妇人站在永恒主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执行这一切法规。」 〔原文字义〕「疑恨(首字、第三字)」妒忌,狂热;「疑恨(次字)」嫉妒,发热心。 〔文意注解〕「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这疑恨的条例」:『疑恨的条例』表示它乃是为解决疑恨之心而设的。 「那时他要叫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这条例而行」:意指这条例的实行,要在神面前发咒起誓,献祭并喝苦水。 【民五31】「男人就为无罪,妇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吕振中译〕「男人免受罪罚,那妇人呢、却要担受她自己的罪罚。』」 〔原文字义〕「无罪(原文双字)」倾空,清除(首字);罪恶,不公正(次字);「担当」举起,承担;「罪孽」罪恶,不公正。 〔文意注解〕「男人就为无罪,妇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意指证明男人的怀疑并无不当,行淫的妇人必招致神的惩罚。 叁、灵训要义 【除去污秽的条例】 一、身体不洁的要出到营外(1~4节): 1.「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痲疯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2节):三种不洁净的人: (1)『长大痲疯的』表征从人里面的罪性显露出来的罪污(参利十三2)。 (2)『患漏症的』表征天然生命的流露,是不洁净的(参利十五2)。 (3)『因死尸不洁净的』表征沾染属灵死亡的污秽。 2.「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免得污秽他们的营;这营是我所住的」(3节):表征教会应当把旧酵除净,免得全团发起来(参林前五6~7,11)。 二、犯罪者认罪赔偿的条例(5~10节): 1.「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6节):表征任何得罪人的罪,就是得罪了神。 2.「他要承认所犯的罪」(7节):不仅要向人认罪,还要向神认罪(参约壹一9)。 3.「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7节):表示犯罪的人须赔偿别人的损失。 4.「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7节):作为惩罚性的赔偿。 5.「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8节):若没有可接受赔偿的人,则要归给祭司。 6.「至于那为他赎罪的公羊是在外。…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8~10节):为得罪神而须向神献祭赎罪,祭牲要归给祭司。 三、丈夫疑妻行淫时释疑的条例(11~31节): 1.「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12~14节):丈夫对妻子起了疑心,却没有证据。 2.「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着…疑恨的素祭」(15节):丈夫要将妻子和素祭带到祭司面前。 3.「祭司要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16,18节):祭司要叫那妇人蓬头散发,手中拿着素祭站在神面前。 4.「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17~18节):祭司要调制致咒诅的苦水,并叫那妇人拿着。 5.「…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祭司要写这咒诅的话,将所写的字抹在苦水里,又叫妇人喝这致咒诅的苦水」(19~24,26节):祭司要叫那妇人发咒起誓,并喝致咒诅的苦水。 6.「祭司要从妇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拿到坛前又要从素祭中取出一把,作为这事的纪念,烧在坛上」(25~26节):祭司要献疑恨的素祭。 7.「叫她喝了以后,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这致咒诅的水必进入她里面变苦了,她的肚腹就要发胀,大腿就要消瘦,那妇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诅」(27节):那妇人若犯淫行,喝了致咒诅的水后就必受神惩罚。 8.「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却是清洁的,就要免受这灾,且要怀孕」28节):那妇人若未犯淫行,喝了致咒诅的水后反要蒙福。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民数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民数记提要」末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