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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二十四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日常事奉和生活中的条例】

   一、祭司要使会幕中的灯常常点着(1~4)

   二、每安息日祭司要献上陈列饼(5~9)

   三、凡咒诅亵渎神名的人必被治死(10~1623)

   四、伤害或打死人畜的惩罚条例(17~22)

 

贰、逐节详解

 

【利廿四1「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恒主告诉摩西说:

   〔文意注解〕耶和华晓谕摩西说」:1~9结论到祭司在会幕中点灯和享用陈列饼的条例。

 

【利廿四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拿来给你,使灯常常点着。」

   〔吕振中译〕『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捣成的纯橄榄油、做灯火用处的、拿来给你,让灯不断地点着。

   〔原文字义〕灯」灯,发光体;「捣成的」捶捣的;「清」清洁的,纯洁的;「常常」连续的,不停地,永远。

   〔文意注解〕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会幕内点灯所用的灯油,是由百姓将橄榄捣烂泡在热水内,使油浮起,这样的油比醡出的更精。

         「拿来给你,使灯常常点着」:清橄榄油由百姓制作并奉献,而由祭司执行点灯的任务;『灯常常点着』意指除了起营前行之外,会幕中的灯光不可熄灭,须昼夜点亮。

   〔灵意注解〕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捣制、储存清橄榄油,以供燃烧发光;『橄榄油』表征圣灵,有两方面的讲究:(1)须『捣』表征十字架的对付;(2)『清』表示纯净,须没有肉体的掺杂。

         「使灯常常点着」:『常常点着』表示必须:(1)常常修剪灯芯;(2)常常添加灯油。

   〔话中之光〕()光象征福音,点着的灯象征神的救赎把福音赐给人。信徒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彰显基督救恩之光。

         ()常常点着」──圣徒享受基督的丰满在于教会中的灯光是否明亮;并且要明亮直到主再来。

         ()「要捣碎」──若要教会灯光明亮,在教会必须有人经历神的捣碎。「要清()──有捣碎经历的人,容易纯洁,才有亮光,叫教会明亮。

         ()一个真实的奉献,乃是奉献的人先在神面前接受破碎,没有在神面前有破碎,所有带到神面前来的恐怕都是外面的动作,缺少里面的成份。

         ()象征圣灵。基督教能照亮世界,不是因为信徒的数量多,不是因为教会的财力大,也不是因为教会的组织和势力强,完全是圣灵的事工。愿圣灵之火燃遍每一个教会。

         ()圣灵引导我们效法我主耶稣基督,除去所有的忧虑、不安,并且叫我们知道神开恩赐给我们的事(参林前二12)。同时圣灵还能够让我们有饶恕的心和爱心,让我们忍耐、和睦、谦卑。圣灵掌管教会,也主宰我们个人和国家。圣灵能彰显神的各种能力,并赐给我们异像、勇气和盼望。

 

【利廿四3「在会幕中法柜的幔子外,亚伦从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吕振中译〕在会棚中、法柜的帷帐外、亚伦从晚上到早晨要不断地在永恒主面前整理这灯:这要做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条例。

   〔原文字义〕法」见证;「柜」(原文无此字);「经理」安排,使之有秩序。

   〔文意注解〕在会幕中法柜的幔子外」:『法柜』又称约柜,是放在至圣所之内(参出二十六34);『法柜的幔子』指隔开圣所和至圣所的幔子(参出二十六33)

         「亚伦从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亚伦』是当时的大祭司,而大祭司是世袭制,由亚伦的后裔承接;『从晚上到早晨』指彻夜亮着;『经理这灯』指修剪灯芯、添加灯油等看管工作,由大祭司负责,但众祭司也能代理(参出二十五37;二十七20-21)

   〔灵意注解〕从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从晚上到早晨』表示夜间不可熄灭灯光;『经理』意指照料。

   〔话中之光〕()亚伦要经理收拾这灯」──一面豫表基督在天上在神前作大祭司,仍然常常收拾教会的灯光;一面豫表在教会中一般学习事奉的人,常常负责要叫教会中灯光明亮。

         ()「在耶和华面前」──光是柔和的、宁静的,最适宜来象征圣洁生命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常在耶和华面前稳健地点燃着,不受人的扰乱与批评。如果我们的见证不能有良好的后果,只要使主满足了就够了。圣洁生命的灯台不是只为人的,而是为神的,圣灵的情油必经常供应,主自己行走在灯台中间,经理这灯。「你们是世上的光。」

         ()黑暗就是指罪恶、不信、自满、悖逆、堕落。神的儿女是光明之子,要行在光中,住在光中,也是光(参太五14)。我们要用善心、善行来作世上的光。

         ()我们要常常省察自己,精心管理自己,要像管理金灯台的祭司常常察看灯台那样,常常察看自己是否被圣灵充满,是否过着发光的生活,是否在遵从神的话语。若是犯了罪,遮掩了圣灵之光,就要及时向神悔改,持续被圣灵充满的状态。

 

【利廿四4「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常收拾精金灯台上的灯。”

   〔吕振中译〕他要不断地在永恒主面前整理这净金灯台上的灯。

   〔原文字义〕收拾」安排,使之有次序;「精金」纯正的。

   〔文意注解〕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常收拾精金灯台上的灯」:『在耶和华面前』即在圣所内;『常收拾灯』与『经理这灯』(3)同义;『精金灯台』又称金灯台(启一12),因整座灯台是由一块精金锤出来的(参出二十五31)

   〔灵意注解〕要在耶和华面前常收拾精金灯台上的灯」:『常收拾』意指维修;『精金』表征教会必须具有神纯净的性质。

 

【利廿四5「“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

   〔吕振中译〕『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哈拉饼,每一个哈拉饼要一伊法的十分之二。

   〔原文字义〕烤」烘焙;「伊法」(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细面』是将麦子去皮、轧碎、磨末而成的;『十二个饼』又称『陈设饼(参出二十五30),十二个表征以色列十二支派

         「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伊法十分之二』约折合四点四公升。

   〔灵意注解〕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细面』表征经过辗磨而显明的复活生命;『烤』表征火炼;『十二个饼』表征属灵生命的供应(),使人达到属天的完全,又表征以色列十二支派(十二)

         「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表征有足够的生命份量。

   〔话中之光〕()陈设饼是向神供奉的,也是祂供给我们的。祂看见属祂的人有合一与爱,接受他们颂赞的祭,观察他们长进的顺服,就感到满足。两排六个饼,共十二个,表明教会的秩序与合一,细麦尤其表征圣洁的品德,乳香表征爱的馨香。这是向世人的见证。但是一切都不能与主自己的牺牲有那么重大的代价,就是祂为教会付上的,才完全满足神的要求。

 

【利廿四6「要把饼摆列两行(或作:摞;下同),每行六个,在耶和华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吕振中译〕你要把饼排成两行〔或译:堆〕;每行六个,在永恒主面前的净金桌子上。

   〔原文字义〕摆列」放置,设立;「行」列,排;「精金」纯正的。

   〔文意注解〕要把饼摆列两行,每行六个,在耶和华面前精金的桌子上」:『摆列两行』根据犹太历史学家约瑟夫,宜作『堆栈成两摞』,即每堆六个,因饼很大,桌面不够平行摆列;『精金的桌子』指陈设饼的桌子,是用皂荚木制成,包上精金(参出二十五23~24)

   〔灵意注解〕要把饼摆列两行,每行六个」:两行或作两堆,表征在神面前的见证。

         「在耶和华面前精金的桌子上」:『精金的桌子』表征教会必须具有神纯净的性质。

   〔话中之光〕()饼摆列两行,每行六个」──指我们享受基督,完全是平行的,也是一个见证。十二支派的名字在大祭司的肩上也是两行,乃是见证基督是他们的满足。

         ()「饼摆在耶和华面前的纯桌子上(原文)──教会永远不能有不纯的东西,不纯的教会不能作一个纯灯台,也不能作一个纯桌子,饼没有法子摆在不纯的桌子上。

 

【利廿四7「又要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作为纪念,就是作为火祭献给耶和华。」

   〔吕振中译〕你要把纯乳香放在每行〔或译:堆〕上,好跟饼做表样、做火祭献与永恒主。

   〔原文字义〕净」清洁,纯洁;「献给」(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又要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作为纪念」:『净乳香』是采自阿拉伯的一种树胶香料,用火焚烧会散发出香气;『每行饼上』或『每堆饼上』,又可翻译作每行或每堆饼旁

         「就是作为火祭献给耶和华」:『火祭』指经过火烧的一种献祭;在任何的献祭中,凡把全部或一部分供物烧在坛上的,都称为火祭。陈设饼是要给祭司吃的(9),故用火焚烧的部分是净乳香。

   〔灵意注解〕要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作为纪念」:『净乳香』表征基督纯净的复活生命。

         「作为火祭献给耶和华」:表征成为馨香之气献给神,使神悦纳。

   〔话中之光〕()又把()纯乳香放在每行饼上作为记念」──没有复活以外东西的残掺杂,需要十字架的工作;甚么地方缺少十字架,就有天然肉体属地的掺杂。只有复活的纯洁在神前才能永远作记念。

 

【利廿四8「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这为以色列人作永远的约。」

   〔吕振中译〕一安息日过一安息日、他要不断地将它排在永恒主面前;为以色列人做永远的约。

   〔原文字义〕常」连续的,不停地,永远;「摆在」安排,使之有次序;「约」契约,保证。

   〔文意注解〕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这为以色列人作永远的约」:『每安息日』意指每隔七日更换陈设饼次,而更换的时间是在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意指陈设饼的桌子上须经常摆放陈设饼,不可空着。

   〔灵意注解〕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每隔七日更换新饼,表征在神面前常保新鲜的奉献。

   〔话中之光〕()每安息日要摆在耶和华面前」──一直要有新的经历,新的享受,新的陈设,饱足和安息是紧连的,有饱足才有安息,当我们享受基督的人进入神的安息时,也是神与我们同享安息。

 

【利廿四9「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他们要在圣处吃,为永远的定例,因为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是至圣的。”」

   〔吕振中译〕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他们要在圣的地方吃它;因为在献与永恒主的火祭中、这是至圣归于他永远的分儿。』

   〔原文字义〕圣」神圣的,圣洁的;「处」地方,地点;「至圣的(原文双同字)」分别,神圣。

   〔文意注解〕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意指陈设饼是给祭司享用的。

         「他们要在圣处吃,为永远的定例,因为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是至圣的」:陈设饼除了限定吃的人之外,也限定吃的地方;『圣处』指会幕(或圣殿)的院子。

   〔灵意注解〕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他们要在圣处吃」:表征作为事奉神之人的灵粮,必须在基督里面享用。

   〔话中之光〕()亚伦和他的子孙在圣处吃,因为这是火祭」──神子民享受基督必须在教会中,也是和神一同享受,这是神子民享受产业的基本条件。

 

【利廿四10「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

   〔吕振中译〕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也是埃及人的儿子、出游在以色列人中间;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

   〔原文字义〕闲游」前往,出来;「争斗」争斗,打斗。

   〔文意注解〕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他是以色列人与外族通婚所生的儿子,属于闲杂人(参出十二38),按理应当居住在营的边界(参民十一14),但他跑到营中闲游,混在以色列人当中。

         「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争斗』即指发生口角。

   〔灵意注解〕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10~11):这个人犯的错误如下:(1)本身是混血的闲杂人;(2)无所事事,闲游在不该去的地方;(3)与人争斗口角;(4)亵渎神的名;(5)甚至咒诅。

   〔话中之光〕()信和不信的人结合之后,其子女的信仰教育是非常困难的。只有神成为家庭的主人,全家人都敬畏耶和华,并接受神的掌管和引领时,才会蒙福。

         ()人生最大的幸福,就是建立以马内利家庭,这也是建立完美的社会、国家及世界的基础。幸福的家庭要以幸福的夫妻关系为基础。妻子向丈夫,丈夫向妻子,都信实地实践自己的义务时,家庭才是幸福的。

 

【利廿四11「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

   〔吕振中译〕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咒诅了圣名,并且咒骂;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

   〔原文字义〕亵渎」亵渎,咒诅,刺穿;「圣名」名字;「咒诅」诅咒,侮辱;「示罗密」和平的;「底伯利」我的话。

   〔文意注解〕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亵渎了圣名』即指亵渎神的名,妄称或污辱耶和华这名(参出二十7;利十八21);『咒诅』可能是指咒诅神(14)

         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这里提到他母亲的名,和她父亲所属的支派,可能是为了以她作例子,警戒以色列人:(1)不可使儿女与外邦人通婚;(2)既生了儿子,就须教导他遵守律法诫命。

   〔灵意注解〕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11~12):正确的处理步骤如下:(1)押送给治理的官长;(2)查明身分;(3)暂时收在监里;(4)查明相关法规。

   〔话中之光〕()这人是以色列人与埃及人的儿子」──一个属神的人,与属世界的人联结很容易,并因而产生一个干犯神自己的后果,叫我们从享受神丰满的产业中失去。

         ()杂婚产生文化的边际人,常有价值观念上的混乱,道德上的分歧。但这不是种族问题,而是信仰的问题。敬畏神的父母要注意教导儿女,从小学习敬虔,使孩子在长成后像提摩太一样(参徒十六1~2;提后一5),虽然父亲是希利尼人,却受教导敬虔爱主,则文化的兼通,不是弊害,且有利于事奉。

         ()不可干犯神的名──要享受基督的丰满,必须对神没有侵犯,这不是指犯一点的罪,乃是干犯神的名,就是神的自己。

         ()言语能造就人,也能跌倒人;有对人有益的,也有对人无益的;有祝福人的,也有咒诅人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善用语言,让他人因我们的言语而受益,我们应多说造就人的话,而使人跌倒、无益于人的言语应远离我们。我们的言语要常常释放出基督的爱。

         ()人们能够理智地抑制自己冲动的感情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能控制自己的舌头,不说出冲动的话来。

 

【利廿四12「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

   〔吕振中译〕他们把那人安置在看守所里,要看永恒主所吩咐的怎样明示他们。

   〔原文字义〕收在」拘留,安置;「监里」监牢,监狱,看守所;「指示」弄清楚,宣告。

   〔文意注解〕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关于神的诫命,虽提到『必不以他为无罪』(出二十7),但究竟如何处置违犯者,当时尚无明文规定,因此在还没有得到神明确的指示之前,暂先把他关起来,以免逃逸。

 

【利廿四13「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恒主告诉摩西说:

   〔文意注解〕耶和华晓谕摩西说」:10~23结论到百姓若亵渎神名和伤害人畜的惩罚条例。

 

【利廿四14「“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

   〔吕振中译〕『把那咒骂圣名的人拉出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按手在他头上,让全会众扔石头把他砍死。

   〔原文字义〕放」放在,靠在,倚着;「用石头打死」以石头击杀。

   〔文意注解〕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带到营外』免得营地被污秽;『放手在他头上』大概是作见证,证明他的确咒诅圣名。

         「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这是神的判决,使会众得到警惕。

   〔灵意注解〕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判决和行刑:(1)带到营外;(2)取得两人以上的见证;(3)全会众执行死刑。

   〔话中之光〕()这件事显明,神对于祂所期望的──我们与祂的关系,看得多么认真!我们常常以祂的名字起誓,或者行事为人如同没有神一般。当小心自己的言行,要敬畏神,凡事由祂作最后的决定。

 

【利廿四15「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

   〔吕振中译〕你要告诉以色列人说:凡咒骂他的神的、总要担当他的罪罚。

   〔原文字义〕担当」举,承担;「罪」罪咎。

   〔文意注解〕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以那咒诅圣名之人的结局为实例,确立众人必须遵守的条规。

   〔灵意注解〕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那亵渎耶和华名的,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15~16):订定法规:(1)不论犯罪者的身分如何;(2)凡亵渎圣名的,一律治死。

 

【利廿四16「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

   〔吕振中译〕那咒诅永恒主的名的、必须被处死;全会众总要扔石头把他砍死;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咒诅了圣名,就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时候」(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请参阅14节。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意指无论是以色列人或寄居的外邦人,都不例外。

 

【利廿四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吕振中译〕人若打死人,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打死」击打,杀害,残杀;「治死」处死,灭绝。

   〔文意注解〕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杀人者偿命。

   〔灵意注解〕打死人的,必被治死」:致人于死的,以命偿命。

 

【利廿四18「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

   〔吕振中译〕打死牲口的、必须赔上牲口,以命偿命。

   〔原文字义〕赔上」缔约,和好;「偿」(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以牲畜之命偿牲畜之命。

   〔灵意注解〕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赔偿同类同值。

 

【利廿四19「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

   〔吕振中译〕人若使他同伴有残疾;他怎样待人,人也必怎样待他;

   〔原文字义〕邻舍」伙伴,同伴;「残疾」瑕疵,污点,缺陷。

   〔文意注解〕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意指按照公平、对等的原则施行处罚。

   〔灵意注解〕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19~20):伤害人的,以伤还伤。

 

【利廿四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吕振中译〕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使人有残疾,人也必怎样使他有残疾。

   〔原文字义〕伤」破裂,压碎;「还」(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据说在犹太人的历史中,通常少有人按照本条规的字面施行报复,而在双方同意的原则下,给予对等、相称的惩罚。

         「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请参阅19节。

 

【利廿四21「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吕振中译〕打死牲口的必须赔上牲口;打死人的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赔上」缔约,和好。

   〔文意注解〕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请参阅18)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请参阅17节。

 

【利廿四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吕振中译〕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你们只能有一样的典章:因为永恒主是你们的神。』

   〔原文字义〕同归一例(原文双字)」一,一个(首字);判决,公平,律例(次字)

   〔文意注解〕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同归一例』意指在神的律法之前,人人平等。

 

【利廿四23「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吕振中译〕于是摩西这样告诉以色列人;人就这样把那咒骂圣名的人带出营外,扔石头把他砍死。以色列人都照永恒主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原文字义〕圣名的人」(原文无此词);「照」(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请参阅14节。

         「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意指以色列人遵行神的命令。

 

叁、灵训要义

 

【日常事奉和生活中的条例】

   一、点灯的条例(1~4)

         1.「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2):捣制、储存清橄榄油,以供燃烧发光;『橄榄油』表征圣灵,有两方面的讲究:(1)须『捣』表征十字架的对付;(2)『清』表示纯净,须没有肉体的掺杂。

         2.「使灯常常点着」(2):『常常点着』表示必须:(1)常常修剪灯芯;(2)常常添加灯油。

         3.「从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3):『从晚上到早晨』表示夜间不可熄灭灯光;『经理』意指照料。

         4.「要在耶和华面前常收拾精金灯台上的灯」(4):『常收拾』意指维修;『精金』表征教会必须具有神纯净的性质。

   二、陈列饼的条例(5~9)

         1.「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5):『细面』表征经过辗磨而显明的复活生命;『烤』表征火炼;『十二个饼』表征属灵生命的供应(),使人达到属天的完全,又表征以色列十二支派(十二)

         2.「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5):表征有足够的生命份量。

         3.「要把饼摆列两行,每行六个」(6):两行或作两堆,表征在神面前的见证。

         4.「在耶和华面前精金的桌子上」(6):『精金的桌子』表征教会必须具有神纯净的性质。

         5.「要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作为纪念」(7):『净乳香』表征基督纯净的复活生命。

         6.「作为火祭献给耶和华」(7):表征成为馨香之气献给神,使神悦纳。

         7.「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8):每隔七日更换新饼,表征在神面前常保新鲜的奉献。

         8.「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他们要在圣处吃」(9):表征作为事奉神之人的灵粮,必须在基督里面享用。

   三、严禁亵渎神名的条例(10~1623)

         1.「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10~11):这个人犯的错误如下:(1)本身是混血的闲杂人;(2)无所事事,闲游在不该去的地方;(3)与人争斗口角;(4)亵渎神的名;(5)甚至咒诅。

         2.「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11~12):正确的处理步骤如下:(1)押送给治理的官长;(2)查明身分;(3)暂时收在监里;(4)查明相关法规。

         3.「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14):判决和行刑:(1)带到营外;(2)取得两人以上的见证;(3)全会众执行死刑。

         4.「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那亵渎耶和华名的,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15~16):订定法规:(1)不论犯罪者的身分如何;(2)凡亵渎圣名的,一律治死。

   四、禁止伤害或打死人畜的条例(17~22)

         1.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7):致人于死的,以命偿命。

         2.「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18):赔偿同类同值。

         3.「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19~20):伤害人的,以伤还伤。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利未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利未记提要」末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