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二十一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祭司圣洁的条例】 一、祭司不可挨近死人沾染自己(1~3,11节) 二、祭司不可剃光头、剃胡须、用刀划身、蓬头散发(4~6,10节) 三、祭司自己和他的儿女在男女关系上必须圣洁(7~9,12~15节) 四、凡有残疾的不可担任祭司的职务(16~24节) 贰、逐节详解 【利二十一1】「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吕振中译〕「永恒主对摩西说:『你要告诉亚伦子孙做祭司的说:人不可为了死人而在他族人中让自己蒙不洁;」 〔原文字义〕「沾染」为不洁净的,变不纯洁。 〔文意注解〕「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神吩咐祭司们当守的圣洁条例。 「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意指祭司不可触摸一般人的尸体,以免被沾染污秽,成为不洁。 〔灵意注解〕「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表征事奉神的人不可像一般的人那样行事为人,以致自己受影响,而显现死亡的气息。 〔话中之光〕(一)我们都晓得死亡在神眼中是最污秽的。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死亡乃是说出最污秽,最不叫神喜悦的事。因为死亡是从罪而来,没有罪就没有死,你看见死就看见罪的存在。 (二)从亚当到摩西,没有一个人不死,那就说出了罪是存在的。罪的可憎在一面是人对神的悖逆;一面是人与神断绝了交通,并且这个断绝交通不是短暂的,是长远的。因此神看这件事是非常的可憎。 (三)在新约中,我们没有受字句的限制,但是字句里的精意,就是脱离死亡的事,这仍然是对在新约的神儿女所要求的。当时在律法底下,人所能看见的是肉身的死亡,但在新约里,神要我们留意的乃是属灵的死亡。 (四)我们是有了生命的,我们死不了,但是这个属灵的生命却能给死亡沾染,以致虽然有生命,但却没有生命的表现,也没有生命的气质。甚么叫做属灵的死亡呢?最简单的一个说法,对属灵的事失去味道,对属灵的事情再提不起兴趣,这个就是属灵死亡的光景。 【利二十一2】「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 〔吕振中译〕「除非为了骨肉的至亲;母亲、父亲、儿女、弟兄、」 〔原文字义〕「骨肉」肉身,血缘;「之亲」接近的,亲戚关系。 〔文意注解〕「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意指祭司自己的亲生父母、儿女和骨肉兄弟如果死了,不受前节条例的限制,唯大祭司例外(参11节)。 〔灵意注解〕「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2~3节):表征事奉神的人为着骨肉至亲难免情绪有低潮,但不可停留在那里。 【利二十一3】「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吕振中译〕「未曾嫁人的至亲,或是作处女的姐妹、他纔可以为了她而蒙不洁。」 〔原文字义〕「未曾出嫁」(原文无此词)。 〔文意注解〕「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意指除了骨肉兄弟,还包括骨肉姊妹,不受1节条例的限制。但姊妹若已经出嫁,祭司便不可触摸她们的尸首。 【利二十一4】「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吕振中译〕「但姐妹若嫁了人,他就不可为了她而蒙不洁〔或译:但祭司既在他的族人中做了人的丈夫,就不可从俗而蒙不洁〕」 〔原文字义〕「为首」丈夫,主人,拥有者;「从俗」刺穿,伤害,玷污。 〔文意注解〕「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民中为首』指在众百姓当中是领袖人物;『从俗』指跟随一般人或外邦人的习俗。 〔灵意注解〕「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在新约时代,蒙恩的人都是君尊的祭司(参彼前二9),是作领袖、影响众人的人,不可跟随众人的习俗,以致沾染自己。 〔话中之光〕(一)一直要守主圣别的地位,一般人可作可为的,但事奉神的人却不可行。 (二)世上的领袖,常自以为在法律之上,有不守法的特权。但神的话告诉我们,违犯神的命令,不仅是会招致神的忿怒和管教,基本上更会使自己卑下。 (三)用今天的话来说,因为我们都是祭司,我们是神摆在这个世界中叫人看见神的,所以就不要沾染自己。「从俗」意思就是不要效法世界。用新约的话说就是不可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 【利二十一5】「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 〔吕振中译〕「他们总不可使头上光秃,不可把胡须的两边剃掉,不可将刻纹刻在肉身上。」 〔原文字义〕「光秃」剃光头发;「剃除」剃去,刮掉;「用刀划(原文双字)」割破,划破(首字);切口,刻痕(次字)。 〔文意注解〕「不可使头光秃」:指祭司为骨肉之亲吊丧时不可剃头(参结四十四20)。 「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指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参十九27);虔诚的犹太男人以剃胡须为极大的羞辱(参撒下十4;赛七20)。 「也不可用刀划身」:指不可用刀在头上划记号,因它是一种敬拜偶像假神的标志(参十九28)。 〔灵意注解〕「不可使头光秃」:表征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顺服基督作头的权柄。 「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接受神所安排的。 「也不可用刀划身」: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不用人工显扬自己。 〔话中之光〕(一)我们必须接受神在我们身上所安排的一切,不可用人工去改变,要绝对顺服神的主权,不可在自己身上作甚么花样,也不可装作,越自然越好。 (二)基督徒不宜刺青,若是在信主之前刺青的,最好想办法除去或掩盖,因为事关基督徒的见证。 【利二十一6】「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 〔吕振中译〕「他们要成为圣归于他们的神,不可亵渎他们神的名,因为给永恒主的火祭、他们的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圣别。」 〔原文字义〕「献」带来,呈献;「成为圣」神圣的,圣洁的。 〔文意注解〕「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意指祭司要从一般人或外邦人的习俗中分别出来归神为圣,否则便会因祭司的身分而使神的名被亵渎。 「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意指祭司是献祭给神的人,而所献的火祭乃是神的食物,因此献祭者必须保持圣洁。 〔灵意注解〕「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表征事奉神,使神得着享受而满足的人,故须分别为圣归给神,不可使神的名因他们蒙羞。 〔话中之光〕(一)要归神为圣──事奉神的人一切都该是完全为神。 (二)为神献食物──每一个事奉神的人,都是神的膳长,给神食物,供神享受。 【利二十一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 〔吕振中译〕「他们不可娶妓女或被污辱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丈夫离婚的女人为妻;因为祭司是成圣别归他的神的。」 〔原文字义〕「娶」娶妻,结婚,接受;「被污的」玷污的,刺穿;「被休的」赶走,驱逐。 〔文意注解〕「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被污的女人』指有过性行为的女人,犹太人认为包括私生女。 「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结过婚的女人也不可,因为以上的女人有污祭司的身分。 〔灵意注解〕「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能管理自己的情感。 〔话中之光〕(一)「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甚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么相通呢」(林后六14) ? (二)信徒和不信者之间,不仅在婚姻和事业上不宜同负一轭,并且在其他各种亲密的关系上,也不宜同负一轭。 【利二十一8】「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 〔吕振中译〕「你要把他分别为圣,因为是他在献你的神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这把你们〔或译:他们〕分别为圣的、我永恒主是圣的。」 〔原文字义〕「成圣」使成圣,分别;「为圣」神圣的,圣洁的;「圣的」(原文与「为圣」同字)。 〔文意注解〕「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你』指摩西(参1节),摩西之后也指百姓的官长;『他』指祭司;『他奉献你神的食物』请参阅6节注解。 「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前句『使他成圣』指帮助他成圣,本句『以他为圣』指以他的圣洁为念。 〔灵意注解〕「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表征所事奉的神是圣洁的,所以事奉神的人也必须是圣洁的。 〔话中之光〕(一)我们该有何等圣洁的生活。对别人是自然无辜的,对我们可能看为差错。他们连发须的样子都不可与列国的时尚相仿。他们也不可与丧亡的家庭接触尸体而有污秽。这些都说明我们在事奉上该多么谨慎,甚至应着重细节,在属灵方面分别出来。我们所穿的衣服,所阅读的书报,所从事的娱乐,以及家庭生活的细节,都该注意。我已经分别为圣归给神,圣灵的恩膏也在我们里面。我应将圣洁的生命献给祂,别人所作的事,我们不该做。别人认可的,我们却我们却应谨慎。 (二)经文中曾三次提及使人成圣的神(参8,15,23节),我们必须分别为圣归给神,因为我们有救主的宝血,圣灵的恩膏:我们的思想、目的与行为必须分别为圣。 【利二十一9】「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吕振中译〕「做祭司的人的女儿若污辱自己、去做妓女,那就是污辱了她的父亲;她必须被火烧。」 〔原文字义〕「行淫」犯奸淫,作妓女;「辱没」玷污,污染。 〔文意注解〕「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辱没了父亲』意指致使她的父亲成为不洁;『用火焚烧』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参二十14)。 〔灵意注解〕「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能管理自己的儿女。 〔话中之光〕(一)事奉主的人要好好管教自己的儿女,以免被儿女的行为牵连,辱没自己。 【利二十一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吕振中译〕「『在弟兄中做大祭司、头上倒过膏油、身受过圣职以穿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或译:不可光着头〕,也不可撕裂衣服。」 〔原文字义〕「倒了」浇灌,倒出,流动;「承接圣职(原文双字)」充满(首字);手(次字);「蓬头散发(原文双字)」放松,任其落单(首字);投,顶,首领(次字)。 〔文意注解〕「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10~15节系针对大祭司而订的条例,比祭司要求更严格;大祭司承接圣职时,须穿圣衣,并且在头上倒圣膏油(参八7~12;出二十九1~7)。 「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蓬头散发和撕裂衣服都是哀伤与吊丧的标志(参撒下十五30,32;斯六12)。 〔灵意注解〕「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表征亲近神的人身上倒了膏油,身负圣职,又穿圣衣,所以对他的圣洁要求更加严格。 「大祭司…不可蓬头散发」: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尽力克制自己。 「大祭司…也不可撕裂衣服」: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注意自己的行为。 〔话中之光〕(一)「不可蓬头散发」──不可不顺服,不受约束,任意妄为。「不可撕裂衣服」──不可道德破产。 (二)如果亚伦不穿上圣衣,他就是亚伦,他穿上圣衣就是大祭司。回转到新约里来看,我们如果不是在基督里,我们就是我们自己。我们所以能靠近神,我们能与神有交通,我们能在神面前可以服事,乃是因为我们在基督里。我们是披戴基督,我们才有资格来到神面前,亲近祂,享用祂,事奉祂。我们在神眼中与人不同,不是因为我们这个人与别人不一样,乃是因为我们在基督里。 【利二十一11】「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 〔吕振中译〕「他不可走近死人;为了父亲或母亲也不可让自己蒙不洁。」 〔原文字义〕「挨近」进来,进出(指办事);「沾染」为不洁净的,变不纯洁。 〔文意注解〕「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一般祭司容许触摸自己父母亲死尸(参2节),但大祭司则不许可。 〔灵意注解〕「大祭司…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表征属灵程度越高的人,一心向神,就越能超越过人情的影响。 〔话中之光〕(一)「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要约束天然情感,事奉的责任越重与神的关系越密,情感的约束也越严,虽至亲都不可顾到。 【利二十一12】「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因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耶和华。」 〔吕振中译〕「他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他的神的圣所,因为他的神膏油之圣冠在他头上;我是永恒主。」 〔原文字义〕「出」前往,出来;「冠冕」冠冕,为圣,拿细耳。 〔文意注解〕「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意指不可因办理亲人丧事而擅离职守,离开会幕。备注:大祭司在没供职时,可以因其他缘故离开会幕。 「因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耶和华」:意指大祭司戴着冠冕的头上,倒了圣膏油(参10节),耶和华神不喜悦他沾染不洁。 〔灵意注解〕「大祭司…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在教会中为人表率。 【利二十一13】「他要娶处女为妻。」 〔吕振中译〕「他、要娶处女为妻。」 〔原文字义〕「娶」娶妻,结婚,接受;「处女」童贞。 〔文意注解〕「他要娶处女为妻」:意指大祭司仅可与未曾亲近过男人的童贞女结婚。 〔灵意注解〕「大祭司…他要娶处女为妻」(13~14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谨慎选择配偶。 〔话中之光〕(一)「要娶处女为妻」──身分清白,不沾一点污秽,正如基督得着贞洁的教会为配偶。 【利二十一14】「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 〔吕振中译〕「寡妇、或是被离婚的、或是被污辱的、做妓女的、他都不可以娶;他只要娶他族人中的处女为妻。」 〔原文字义〕「被休」赶走,驱逐;「被污」玷污的,蒙羞的;「本民」国家,百姓。 〔文意注解〕「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请参阅7节注解。 「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本民』指以色列人;大祭司不可取外邦女人为妻。 〔话中之光〕(一)神对祭司们的要求,不是在他们的工作上,而是在他们的感情上。你看神在祭司们身上所要求的,我们几乎可以这样说,完全是在感情上受对付。这个感情上的受对付,乃是让祭司们能给带到一个地步,重视属天的感情过于属地的感情。神不抹煞人的感情,但是神要提升人的感情,从属地的感情提升到属天的感情。 【利二十一15】「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吕振中译〕「不可在他族人中让的他的后裔受污辱,因为我永恒主、是把他分别为圣的。』」 〔原文字义〕「民中」国家,百姓;「辱没」玷污,污染;「成圣」使成圣,分别。 〔文意注解〕「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意指大祭司不可因为娶神所禁止的女人为妻,他们所生的儿女被人看不起。 「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意指大祭司的成圣是出于神的旨意。 〔灵意注解〕「大祭司…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注意养育自己的儿女。 【利二十一16】「耶和华对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恒主告诉摩西说:」 〔文意注解〕「耶和华对摩西说」:下面是论到祭司的身体(四肢五官)的条件。 【利二十一17】「“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吕振中译〕「『你要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中、凡有残疾的、都不可以走近前来献他的神的食物。」 〔原文字义〕「世世代代」世代,年代,时期;「后裔」种子,播种,子孙;「残疾」瑕疵,缺陷,污点;「近前」靠近,到达,接近。 〔文意注解〕「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意指祭司的家族。 「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意指身体有残疾的(详列18~20节),都不可献祭给神。 〔灵意注解〕「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17~21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自我操练敬虔,以期达到没有缺失的地步。 〔话中之光〕(一)在旧约时代,基督还没有道成肉身,显明在世人面前,神总是藉表样或象征,使神的子民认识祂。在这里,神可以比作是古代的君王,选拔杰出的少年英秀,在面前侍立,不能有任何残缺(但一4)。正如所奉献的祭物,必须是没有残疾的,以表示对神的尊敬;我们对神的奉献,也必须是完全的,不能有所保留,为自己,或其他不纯正的动机,才可以蒙神悦纳。 (二)不仅要没有先天的残缺,还要没有后天的玷污(参1~9节)。圣经说:「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因为神召我们,本不是要我们沾染污秽,乃是要我们成为圣洁。」(帖前四:3~5,7)作领袖的,应当以身作则,为众民的表率。 (三)「有残疾的人不可献食物给神」──所有的工作和事奉无论是叫神得饱足,或是叫人得供应的,只有基督。凡是缺少基督的,都是残疾,不配作神食物的管家,失去了事奉的身分。 【利二十一18】「因为凡有残疾的,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 〔吕振中译〕「因为凡有残疾的人、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 〔原文字义〕「塌鼻子的」毁坏,劈开,割划(身体的一部分);「有余」延长,延伸。 〔文意注解〕「因为凡有残疾的,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肢体有余』意指比正常人多出一部分,例如六根手指或脚趾(参撒下二十一20)。 〔灵意注解〕「瞎眼的」:表征全然没有属灵的眼光。 「瘸腿的」:表征属灵的行动能力软弱。 「塌鼻子的」:表征属灵的灵敏度迟钝。 「肢体有余的」:表征事奉的范围构到界限之外。 〔话中之光〕(一)神规定不可献上有残疾的祭牲,同样祂也规定不可由身体有残疾的人献祭。这并不是瞧不起有残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们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当然,直到耶稣基督降世为人,身兼大祭司职务(祂也是君王和先知)的时候,才完全达到神的这一要求。 (二)「瞎眼的」──属灵的事第一在于看见。事奉神的人必须有光,明亮。基督作生命第一个功用就是光。没有看见,没有光的,不能献食物给神。「瘸腿的」──因缺少基督,无力行动或只是一半能走路,也就是歪脚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三)「塌鼻子」──事奉神的人该有敏锐的属灵感觉。凡是没有属灵感觉的,不能献食物给神。「肢体有余的」──在事奉上越过了神量给你的限度。凡是多说、多作、多问、多摸,不守住自己地位的,都是肢体多余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利二十一19】「折脚折手的、」 〔吕振中译〕「无论是折脚折手的、」 〔原文字义〕「折」破裂,断裂,撕裂,粉碎。 〔文意注解〕「折脚折手的」:意指手或脚的骨头折断或呈畸形。 〔灵意注解〕「折脚折手的」:表征事奉的能力达不到要求。 〔话中之光〕(一)「折脚折手的」──在教会中有的弟兄姊妹,总叫人感觉到有一种缺少某一部分的光景,这样的人,不能把基督献给神叫神得饱足。 【利二十一20】「驼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是损坏肾子的,都不可近前来。 」 〔吕振中译〕「驼背的、矮小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牛皮癣的、长疹疮的、或是肾子损坏的、都不可走近前来。」 〔原文字义〕「矮矬的」小的,纤细的;「有毛病的」混乱,模糊;「长癣的」痒,疤;「长疥的」痂皮,皮肤发疹;「损坏」压伤,压碎;「肾子」(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驼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矮矬的』指身材比正常人矮小很多,例如侏儒;『眼睛有毛病的』例如斜眼、白斑。 「长癣的、长疥的」:概指有慢性皮肤病。 「或是损坏肾子的,都不可近前来」:『损坏肾子』概指脏器缺损。 〔灵意注解〕「驼背的」:表征事奉的程度仅及于属地的,而缺乏属天的。 「矮矬的」:表征事奉的份量不足。 「眼睛有毛病的」:表征属灵的眼光短视。 「长癣的、长疥的」:表征事奉的恶习难改,叫人感觉不舒服。 「或是损坏肾子的」:表征缺少属灵生命繁殖的能力。 〔话中之光〕(一)「驼背的」──只看见下面(属地),不能看见上面(属天),只顾自己不顾别人,一直思念地上的事的,不能献食物给神。「矮矬的」──因缺乏基督生命,没有长进,属灵身量不够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二)「眼睛有毛病的」──在属灵的看见上有毛病的,无论是近视、散光、昏花的,都是缺少基督(只有基督是维他命),不能献食物给神。「长癣的」──生活不正常,虽不太严重,却叫人感觉不舒服,不是坦然可亲、可接触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三)「长疥的」──与长癣的光景相近,自己感觉不舒服,叫人也感觉难过的,不能献食物给神。「损坏肾子的」──因缺少基督到一个境地,属灵的生育基能受破坏,断了属灵的后代,这样的人,不能献食物给神。 【利二十一21】「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神的食物。」 〔吕振中译〕「祭司亚伦的后裔中、凡有残疾的人、都不可挨近前来献永恒主的火祭;他有残疾,他不可挨近前来献他的神的食物。」 〔原文字义〕「后裔」种子,播种,子孙;「残疾」瑕疵,缺陷,污点;「近前」靠近,到达,接近;「火祭(原文双同字)」用火献的祭。 〔文意注解〕「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请参阅17节注解。 「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神的食物」:这是重复强调前句;『神的食物』与『火祭』乃同义词。 〔话中之光〕(一)祭司们,乃是站在一个特别与神亲近的地位上,为神所任命作百姓的中保。因此,他们必须在外面的生活与行为上,彰显出圣洁的光景,作为众人的表率。这里题起任何肢体有残缺者,都不可供祭司的职分。在亲近神的事上,要求人达到完全的地步。这里强调一个真理:无论何人供职于圣洁的事物,必须是最刚强者,而非最软弱者。 【利二十一22】「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 〔吕振中译〕「他的神的食物、无论是至圣的、或是圣的、他都可以吃;」 〔原文字义〕「圣的」分别,神圣;「至圣的」(原文与「圣的」同字)。 〔文意注解〕「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意指祭司家族可以享用除了必须全然焚烧给神以外的祭牲和祭物(参六16,26;七6,10,14~16,32~35)。 〔灵意注解〕「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表征虽然在事奉上有缺失,但仍可以享受灵粮。 〔话中之光〕(一)十八至二十节这几等人(有残疾的),虽不能把基督献给神,叫神得到饱足,但却能从神那里得到食物作为享受,这食物就是基督。当他们饱尝丰满的基督时,残疾就得到医治,属灵的难处也得以解决。 【利二十一23】「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吕振中译〕「只是不可进到帷帐前,也不可挨近祭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他亵渎我圣的所在;我永恒主、是把他们分别为圣的。』」 〔原文字义〕「就近」拉近,靠近;「坛前」祭坛;「成圣」使成圣,分别。 〔文意注解〕「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祭司家族中有残疾的,不可进到会幕里面,但可在家吃圣物(参22节)。 「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意指免得干犯神圣洁的条例。 〔灵意注解〕「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表征凡是属灵上残缺不全的人,无法在教会中善尽功用,讨神喜悦。 【利二十一24】「于是,摩西晓谕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 〔吕振中译〕「摩西就这样告诉亚伦和亚伦的儿子们跟以色列众人。」 〔原文字义〕「晓谕」说话,讲论;「子孙」儿子,孙子,孩子;「众人」(原文与「子孙」同字)。 〔文意注解〕「于是,摩西晓谕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意指摩西将神的吩咐告诉祭司家族和以色列百姓,使他们一体遵行。 叁、灵训要义 【祭司圣洁的条例】 一、祭司必须圣洁的理由(4,6,8,10节): 1.「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4节):在新约时代,蒙恩的人都是君尊的祭司(参彼前二9),是作领袖、影响众人的人,不可跟随众人的习俗,以致沾染自己。 2.「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6节):表征事奉神,使神得着享受而满足的人,故须分别为圣归给神,不可使神的名因他们蒙羞。 3.「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8节):表征所事奉的神是圣洁的,所以事奉神的人也必须是圣洁的。 4.「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10节):表征亲近神的人身上倒了膏油,身负圣职,又穿圣衣,所以对他的圣洁要求更加严格。 二、祭司不可因死人沾染自己(1~3,11节): 1.「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1节):表征事奉神的人不可像一般的人那样行事为人,以致自己受影响,而显现死亡的气息。 2.「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2~3节):表征事奉神的人为着骨肉至亲难免情绪有低潮,但不可停留在那里。 3.「大祭司…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11节):表征属灵程度越高的人,一心向神,就越能超越过人情的影响。 三、祭司不可剃光头、剃胡须、用刀划身、蓬头散发(4~6,10节): 1.「不可使头光秃」(5节):表征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顺服基督作头的权柄。 2.「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5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接受神所安排的。 3.「也不可用刀划身」(5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不用人工显扬自己。 4.「大祭司…不可蓬头散发」(10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尽力克制自己。 5.「大祭司…也不可撕裂衣服」(10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注意自己的行为。 四、祭司自己和他的儿女在男女关系上必须圣洁(7~9,12~15节): 1.「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7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能管理自己的情感。 2.「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9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能管理自己的儿女。 3.「大祭司…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12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在教会中为人表率。 4.「大祭司…他要娶处女为妻」(13~14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谨慎选择配偶。 5.「大祭司…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15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注意养育自己的儿女。 五、凡有残疾的不可担任祭司的职务(16~24节): 1.「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17~21节):表征事奉神的人必须自我操练敬虔,以期达到没有缺失的地步: (1)「瞎眼的」(18节):表征全然没有属灵的眼光。 (2)「瘸腿的」(18节):表征属灵的行动能力软弱。 (3)「塌鼻子的」(18节):表征属灵的灵敏度迟钝。 (4)「肢体有余的」(18节):表征事奉的范围构到界限之外。 (5)「折脚折手的」(19节):表征事奉的能力达不到要求。 (6)「驼背的」(20节):表征事奉的程度仅及于属地的,而缺乏属天的。 (7)「矮矬的」(20节):表征事奉的份量不足。 (8)「眼睛有毛病的」(20节):表征属灵的眼光短视。 (9)「长癣的、长疥的」(20节):表征事奉的恶习难改,叫人感觉不舒服。 (10)「或是损坏肾子的」(20节):表征缺少属灵生命繁殖的能力。 2.「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22节):表征虽然在事奉上有缺失,但仍可以享受灵粮。 3.「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23节):表征凡是属灵上残缺不全的人,无法在教会中善尽功用,讨神喜悦。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利未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利未记提要」末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