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十七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禁戒吃血的条例】 一、血与献祭有关(1~4节) 二、献给神的祭牲之血应当洒在神前(5~9节) 三、严禁吃血,因为血中有生命(10~16节) 贰、逐节详解 【利十七1】「耶和华对摩西说:」 〔吕振中译〕「永恒主告诉摩西说:」 〔原文字义〕「对」说话,讲论;「说」说,讲,发言。 〔文意注解〕「耶和华对摩西说」:本章说到有关血的条例。 【利十七2】「“你晓谕亚伦和他儿子并以色列众人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吕振中译〕「『你要告诉亚伦和他儿子们、跟以色列众人说:永恒主所吩咐你们的事、乃是这样说:」 〔原文字义〕「晓谕」说话,讲论;「众人」儿子,孙子,成员;「吩咐」吩咐,命令。 〔文意注解〕「你晓谕亚伦和他儿子并以色列众人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亚伦和他儿子』代表祭司须在献祭时遵行有关血的条例;『以色列众人』指全体选民须遵守禁止吃血的条例。 【利十七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绵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于营内营外,」 〔吕振中译〕「凡属以色列家的人、宰公牛或是绵羔羊、或是山羊,不拘是宰于营内,或是宰于营外,」 〔原文字义〕「家中」房屋,家族;「宰」屠宰,击打;「营」营地,营盘。 〔背景注解〕3~7节禁止私宰家畜的律例仅限于当时在旷野飘流,全会众集中在一地,容易执行;但等到进入迦南地后,因居所分散各地,碍难执行,故另颁新律例取代(参申十二20~28)。而当时禁止私宰家畜的用意如下:(1)防止以色列人偷吃血;(2)防止以色列人私自献祭敬拜偶像假神;(3)防止以色列人被异教邪淫风俗同化;(4)鼓励以色列人献平安祭感恩,平安祭牲献后大部分祭肉仍归献祭者享用。 〔文意注解〕「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绵羊羔,或是山羊」:意指为献祭而宰杀洁净的祭牲时,严禁私自宰杀。 「不拘宰于营内营外」:意指无论宰杀的地点是在营内或营外,都在管制之内。 【利十七4】「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从民中剪除。」 〔吕振中译〕「而未曾带到会棚出入处、永恒主帐幕前、献与永恒主为供物的,那使祭牲流血的罪就必归到那人身上;他使祭牲流血,他必须从他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义〕「牵到」带到,带进;「献给」靠近,到达,接近;「供物」奉献,奉献物;「归到」被算作,被视为,可归因于;「剪除」砍掉,砍除。 〔文意注解〕「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意指凡是为献祭而宰杀洁净的祭牲时,都必须牵到会幕门口、祭坛前面,否则便触犯条例。 「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意指祭牲若在祭坛之外被杀流血,那人便须负起流血的罪。 「他流了血,要从民中剪除」:意指凡不按照条例宰杀祭牲的人,他必须被治死。 【利十七5】「这是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交给祭司,献与耶和华为平安祭。」 〔吕振中译〕「这是要叫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上所宰献的祭牲带到会棚出入处、给祭司,献与永恒主面前,交给祭司,献与永恒主为平安祭。」 〔原文字义〕「所献」献祭物,献祭;「祭」祭物;「献与」(原文与「所献」同字)。 〔文意注解〕「这是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意指这个条例的目的,为要使以色列人确实遵行献祭的条例,将献祭的祭牲牵到会幕门口、祭坛前面。 「交给祭司,献与耶和华为平安祭」:『交给祭司』让祭司察看祭牲是否洁净,然后执行宰杀取血的工作;『平安祭』此名词在希伯来文表示「和好」或「福祉」。防止此祭为一私人的献祭,所献的可为感谢、还愿或甘心献的(七15~16),表明献祭者对神的感恩,虔敬与奉献,并藉此显明神与人及人与邻舍的和谐关系。 【利十七6】「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把脂油焚烧,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祭。」 〔吕振中译〕「祭司要把血泼在会棚出入处永恒主的祭坛上,把脂肪熏为怡神之香气、献与永恒主。」 〔原文字义〕「洒在」撒,扔,浇;「焚烧」烧祭物,使起烟;「馨香(原文双字)」舒坦,宁静(首字);香味,香气,芳香。 〔文意注解〕「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意指献祭的祭牲在祭坛前面宰杀之后,由祭司取血并洒血在祭坛上。 「把脂油焚烧,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祭」:『脂油』因以色列人不可吃牛羊的脂油和血(七22~27),故脂油须在祭坛上完全焚烧;『馨香的祭』指经过火烧后发出一种馨香的气味,使神闻而喜悦的祭。 〔话中之光〕(一)祭牲的血洒在坛上是为赎罪,脂油在坛上焚烧是为发出馨香之气献给神;血和脂油都是祭牲的精华,全然献上给神。属神的人也当将生命中最上好的奉献给神。 【利十七7】「他们不可再献祭给他们行邪淫所随从的鬼魔(原文作公山羊);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吕振中译〕「他们不可再宰祭牲献给野山羊神〔或译:野神〕,就是他们变节〔原文作:行邪淫〕所服事的;这要给他们做世世代代永远的条例。」 〔原文字义〕「行邪淫」犯奸淫,作妓女;「鬼魔」公山羊,具羊身和羊角的鬼魔;「定例」法令,条例。 〔文意注解〕「他们不可再献祭给他们行邪淫所随从的鬼魔」:意指以色列人务必弃绝从前行邪淫时拜偶像的恶习,不再向鬼魔献祭。 「这要作他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意指以色列人必须传讲给后代遵守,不可违犯。 〔话中之光〕(一)「鬼魔」在原文乃是人想象出来的一种半山羊、半人的鬼神。这一个辞,似乎承认以色列百姓,当初在埃及可能拜过那样的假神。此一律例题醒我们,任何神的百姓若任意离群独居,并执着敬拜假神,就不能进到神面前。当人在正确的途径上,依照神的规定与律例敬拜神的时候,一切虚假的敬拜,便毫无必要,并且是不可能的。但若是偏离了敬拜神的真实方法,随时都有转向其他假神的危险。 (二)凡不是在基督赎罪的立场上享受基督,而是在这立场之外有所欢乐和享受的,都是行邪淫的原则,也都是得罪神的。 【利十七8】「“你要晓谕他们说: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献燔祭或是平安祭, 」 〔吕振中译〕「『你要对他们说;凡属以色列家的人、或是在你们中间的外侨,献上燔祭或宰献祭牲,」 〔原文字义〕「寄居」寄居,居留;「外人」外国人,旅居者。 〔文意注解〕「你要晓谕他们说: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献燔祭或是平安祭」:『家中的人』包括儿孙和奴仆;『外人』指外族人;『燔祭』指整个祭物须在祭坛上经过火烧,使馨香之气上升,全部献给神。 【利十七9】「若不带到会幕门口献给耶和华,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吕振中译〕「而不带到会棚出入处去献与永恒主的,那人必须从他族人中被剪除。」 〔原文字义〕「献给」工作,制作,完成。 〔文意注解〕「若不带到会幕门口献给耶和华,那人必从民中剪除」:意指无论是甚么身分(参8节),都必须将燔祭或平安祭的祭牲带到祭坛前面,否则必被治死。 【利十七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什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吕振中译〕「『凡属以色列家的人、或是你们中间寄居的外侨、吃任何血、我总要向那吃血的人板着脸,把他从他的族人中剪除掉。」 〔原文字义〕「吃」吃,吞噬;「变脸(原文双字)」给,置,放(首字);面,脸(次字)。 〔文意注解〕「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吃什么血」:意指无论是甚么身分(参8节注解),谁也不可吃血。 「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变脸』意指发怒(创四5;彼前三12)。 【利十七11】「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 〔吕振中译〕「因为肉之生命是在于血;是我给了你们让它在祭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行除罪礼的;因为是血(血是生命)在除罪的。」 〔原文字义〕「活物」动物,血肉之体;「坛」祭坛;「赎罪」遮盖。 〔文意注解〕「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活物』指人和动物;『生命是在血中』意指血就是生命(参14节;申十二23),没有血就没有生命。 「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意指祭牲被宰流血,将血洒在坛上,也就是用祭牲的生命赎献祭者的生命。 「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本句是重复前面的意思。 〔话中之光〕(一)在本质方面,我们都是同胞手足,也都是堕落的亚当的后嗣。然而在这些「同胞弟兄」之中,又有着许多的差异。特别显著的是:「不同国籍的人在外貌、性格、身材、肤色、发色、语言、习惯、吃的东西等都有不同。有一个因素,使整个人类连系在一起的,那就是:血!无论国籍、种族的差异多大,尽管身材、肤色、习惯、情绪不同,血总是一样的。 (二)在灵里的情形也是这样,世界上的基督徒信仰同一位基督,在信仰上成为一体,然而,在国籍、崇拜方式、使用的方法和仪文都是不同的。他们所隶属的政府政体和教会形式尽可不同,但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由于基督所流的宝血而联结成为一体了。 (三)我们才可与祂的生命有份,必须在主的桌子饮杯,与祂同死,同钉在十字架。我们还应领受主的生命,以致我们在祂里面,祂也在我们里面。祂的性情才真的进入我们生命之中,我们就更亲近祂,更像祂! (四)照神的规定,血是为赎罪;人犯罪当死,所献上的祭牲,经过献祭的人按手在它头上,就跟献祭的人联合,以它的生命,代替那人流血死亡,献祭的人罪就得以赦免,可以算为无罪。这是说,牲畜的血是它的生命,只当为赎生命而流血;而且只能归给神,因为我们应当承认只有神能赦罪,只有神能赐予生命。赐生命的原始者是神,祂「从一血造出万族的人」(徒十七26),所以不能把血献给假神,也不可吃血。 (五)血是应当归给神,正如脂油必须烧在坛上归神一样。脂油代表荣华,人不当自取荣耀,要把荣耀归给神。血代表生命,人既然不能赐予生命,也不该取去生命,应该归给神。 (六)在新约时代,耶路撒冷的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向外邦教会一再申明:「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惟有几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和奸淫」(徒十五28~29;二十一25)。虽然这里所说的“血”与祭偶像相关,也可指流人的血,但所以禁戒「勒死的牲畜」,也是因为含有血在内的缘故。可见禁止吃血,不仅是旧约的食物规律,在新约教会仍然须要遵守。 【利十七12】「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吕振中译〕「故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中间一切的人都不可吃血;在你们中间寄居的外侨也不可吃血。」 〔原文字义〕「中间」当中;「外人」外国人,旅居者。 〔文意注解〕「因此」:意指:(1)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2)血仅为赎罪之用(参11节)。 「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神重申禁止境内任何人吃血的命令。 【利十七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打猎得了可吃的禽兽,必放出牠的血来,用土掩盖。」 〔吕振中译〕「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你们中间寄居的外侨、打猎得了可吃的野味、无论是野兽是飞鸟,他总要插牠的血让流出来,用尘土掩盖上。」 〔原文字义〕「打猎」猎取;「得了」猎物;「禽兽(原文双字)」禽类,鸟类(首字);活着的,有生命的(次字);「放出」流出,倾出;「掩盖」遮盖,隐藏。 〔文意注解〕「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打猎得了可吃的禽兽」:这里也将猎物和家禽同列。 「必放出牠的血来,用土掩盖」:放血后掩埋土里,免得血被吃掉。 【利十七14】「“论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什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牠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吕振中译〕「『因为凡有血肉的的生命、其血就等〔原文作:在〕于其生命。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凡有血肉的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凡有血肉的的生命、就是牠的血;凡吃血的必须被剪除。」 〔原文字义〕「活物」动物,血肉之体;「剪除」砍掉,砍除。 〔文意注解〕「论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请参阅11节注解。 「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什么活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神再一次重申禁止吃血的命令。 【利十七15】「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兽撕裂的,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洁净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为洁净。」 〔吕振中译〕「凡吃自己死的尸体、或野兽撕裂的的人、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总要把衣服洗净,在水中洗澡,但还是不洁净,到晚上、然后纔洁净。」 〔原文字义〕「自死的」尸体;「撕裂的」撕裂的(肉或动物)。 〔背景注解〕神不许人吃血的禁令可一直追溯到挪亚的时代(参创九4)。神禁止人吃血,原因如下:(1)叫百姓必须与周围各族有显著的分别,因为吃血是异教的习俗。异教徒误认为吃血可以吸取动物之精华,如力气、速度等等,所以常常吃牠们的血。神的子民要倚靠祂,不是靠吃牲畜的血得力量;(2)保持献祭的象征性。血象征牲畜的生命,是代替罪人而流出的。如果吃血,便改变了献祭赎罪的象征意义,也消灭了献祭的凭证;(3)保护神的子民免受疾病传染,因为许多严重的疾病是由血传染而来的。犹太人对这一条禁令非常认真,难怪人听到耶稣说,人必须喝祂的血的时候,就厌弃祂(参约六53~56)。耶稣是神,又是必须为罪献上的末后之祭,所以祂叫信徒与祂完全一致,合而为一。祂既要我们让祂的生命进入心中,又要介入我们的生活。 〔文意注解〕「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兽撕裂的」:这两类动物的肉,可能血没有流尽,以致吃到含在其中的血。 「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洁净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为洁净」:凡误吃了前述两种动物的肉,必须洗衣服并洗身,等到晚上才算洁净。 〔灵意注解〕「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为洁净」:『洗衣服』表征洁净行为;『用水洗身』表征洁净自己;『晚上』表征新的起头。 〔话中之光〕(一)自死就是杀身成仁,并不能赎人的罪。主耶稣乃是神把祂压伤,所以祂能赎罪。被野兽撕裂就是被野蛮人所杀,主耶稣不是被野蛮人所杀,乃是祂在十字架上为神所审判,所以祂的流血能赎罪。 【利十七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担当他的罪孽。” 」 〔吕振中译〕「若衣服也不洗净,身也不洗,那他就要担当他的罪罚。』」 〔原文字义〕「担当」举,承当;「罪孽」罪恶,不公正。 〔文意注解〕「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担当他的罪孽」:『担当他的罪孽』意指被视为有罪,难免被神惩治。 叁、灵训要义 【禁戒吃血的条例】 一、血与献祭有关(1~4节): 1.「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绵羊羔,或是山羊」(3节):这是指宰杀献祭用的祭牲。 2.「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4节):严禁私自宰杀祭牲,违者必被治流血的罪。 二、献给神的祭牲之血应当洒在神前(5~9节): 1.「这是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祭带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交给祭司,献与耶和华为平安祭」(5节):『平安祭』指个人为感谢、还愿或甘心献的祭;都必须带到会幕门口交给祭司,严禁私自献祭。 2.「祭司要把血洒在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坛上」(6节):祭牲的血只当献给神。 3.「把脂油焚烧,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祭」(6节):『脂油』是祭牲肥美上好的部分;只当焚烧成为馨香之气献给神。 4.「不可再献祭给他们行邪淫所随从的鬼魔」(7节):神的儿女只当献祭给神,部当献给鬼魔。 5.「若不带到会幕门口献给耶和华,那人必从民中剪除」(8~9节):神的儿女若不献祭给神,就必被治死。 三、严禁吃血,因为血中有生命(10~16节) 1.「若吃什么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10节):神的儿女严禁吃任何动物的血。 2.「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11节):人不可吃血的原因是血中有生命。 3.「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11节):血中的生命只当为献祭者的生命赎罪,故除用来献祭不可移作他用。 4.「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12节):不可吃血乃是神亲口对她的儿女所给的命令。 5.「可吃的禽兽,必放出牠的血来,用土掩盖」(13节):食用动物的血,必须放掉并土掩。 6.「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14节):凡违犯神的禁令而吃血的人,必被治死。 7.「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兽撕裂的,…必不洁净到晚上」(15节):自死的和撕裂的,肉中的血并未流尽,故吃的人必不洁净,直到有新的起头(晚上)。 8.「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为洁净」(15节):『洗衣服』表征洁净行为;『用水洗身』表征净自己;『晚上』表征新的起头。 9.「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担当他的罪孽」(16节):拒绝洗衣、洗身的人,必要担当罪责。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利未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利未记提要」末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