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綱目 壹、內容綱要 【頒布典章(一)】 一、有關奴僕的律例(1~11節) 1.男僕(1~6節) 2.婢女(7~11節) 二、有關嚴重傷害的律例(12~36節) 貳、靈訓要義 【有關人畜的典章】 一、對待奴僕的條例(1~11節) 1.「買希伯來人作奴僕」(2節):表徵我們的身子是主付重價所買的,不再屬自己(林前六19~20) 2.「必服事」(2節):神救贖我們的目的,是要叫我們事奉祂(出七16) 3.「第七年他可以自由」(2節):但神仍尊重我們各人自由的意志(加五1) 4.「我愛我的主人…不願意自由出去」(5節):甘心樂意作愛的奴僕(彼前五2) 5.「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6節):表徵作聽話的奴僕,終生順服神的旨意(詩四十6,8) 6.「主人選定她歸自己」(8節):表徵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使她歸於基督為新婦(弗五25~26) 二、有關傷害人身和牲畜的條例(12~36節) 1.「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2節):表徵尊重人的性命 2.「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13節):若非蓄意謀殺,而是意外出人命的事故,乃是出於天意 3.「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13節):意外致人於死者,可以受到「逃城」的保護(民三十五13~14) 4.「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把他治死」(14節):殺人者以命償命(23節;出二十13) 5.「打父母的,…咒駡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5,17節):直接違犯「當孝敬父母」的誡命(出二十12) 6.「拐帶人口…把他治死」(16節):表徵尊重人權 7.傷人者,「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傷還傷」(18~27節):表示不可任意侵犯別人的身體 8.家畜意外傷人者,主人須賠償;放任家畜傷人至死者,主人須償命(28~32節):表示主人對自己所豢養的牲畜和寵物,負有看管的責任 9.設施或家畜傷害別人的牲畜者,主人須賠償(33~36節):表示主人負有防範和看管的責任 10.有關傷害條例的總意:弟兄應當彼此相愛(約十三34;羅十三8)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出埃及記註解》 叁、其他綱目 【有關僕婢的典章】 經文:出21:1-11 引言:律法的總綱就是——愛神愛人。(太22:37-40) 一、對待僕人的典章 1-6 1.對獨身者 1-3 (1)他必服事你六年。(太20:28;彼前4:7-11) (2)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利25:4-10;約8:34-36) (3)他若孤身而來,就可以孤身而去。(提前6:7-8) 2.對有妻者 3-4 (1)若自帶妻來者,可以帶妻而去。 (2)主人給妻兒者,妻兒要歸主人。 3.對愛家者 5-6
——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1)“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表示一種記號。(歌8:6;弗1:13-14)。凡真正相信耶穌基督的人都必須聖靈的印記,沒有聖靈印記的人,就不能進天國,因為聖靈用印在我們心裡作憑據(林後1:22;5:5;加6:17;啟9:4)。 (2)辦理終身為奴的手續,永遠服事主人(羅12:1-2)。有了聖靈作印記,那麼,主耶穌第二次再來時,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
神的兒女(羅8:15-17)。主耶穌第二次再來時,與第一次是不同的:第一次來是施恩拯救人,第一次來是施行審判人。第一次來的身份是贖罪羔羊,第二次來的身份是威嚴的獅子。第一次來是打開福音之門,第二次來是關閉福音之門。第一次來是受苦的僕人,第二次來是的君王;第一次來是迎接罪人悔改;第二次來是迎接新人新婦。(弗4:30-31) 清清楚楚蒙召,明明白白得救,有憑有據進天國。 二、對待婢女的典章 7-11 這種規定有以下幾點: 1.主人可選定她歸自己。(約15:15-19) 2.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 3.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她。 4.若選定她作媳婦就對待她如同女兒。 5.若另娶一個,仍要照顧她的生活。 6.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 結論:做一個既忠心又良善的僕人。(太25:14-25) ── 毛南春陽 【有關死罪的條例】 經文:出21:12-17 一、處理打死他人的條例 12-14 1.殺人的必把他治死無疑 12,(申19:21) 2.誤殺的可往神的壇逃跑 13-14,(民35:6-8;詩59:16-17) 3.任意殺人的要捉去治死 14,(王上2:28-34) 二、處理歐打父母的條例 15,(提前1:9) 三、處理拐帶人口的條例 16,(提前1:10) 四、處理咒駡父母的條例 17,(出20:12;箴20:20;太15:4) ── 毛南春陽 【有關打傷的條例】 經文:出21:18-27 一、處理毆打重傷的條例 18-19 二、處理打死僕婢的條例 20-21,(利25:44-45) 四、處理致傷孕婦的條例 22 五、處理個人受傷的條例 23-25,(太5:38) 六、處理傷壞僕眼的條例 26-27 ── 毛南春陽 【有關牛傷人的條例】 經文:出21:28-36 一、處理牛觸死人的條例 28-32,(創9:5) 二、處理因井而死的條例 33-34 三、處理牛觸死牛的條例 35-36 結論:(羅12:17-19) ── 毛南春陽 【傳典章】 a.待僕之例(廿一1~11)。 b.殺人之例(12~36)。 c.待賊盜之例(廿二1~15)。 d.戒民數例(16至廿三9)。 e.安息年之例(10~11)。 f.安息日之例(12~13)。 g.守節之例(14~17)。 h.獻祭之例(18~19)。 ── 何廣明 【護身之律(廿一1~32)】 a.論待奴婢(4~11) b.償命之罪(12~17) ⑴ 故殺誤殺(12~14) ⑵ 擊打父母(15) ⑶ 拐帶人口(16) ⑷ 咒駡父母(17) c.忿怒之罪(18~27) ⑴ 互相鬥毆(18~19) ⑵ 擊斃奴婢(20~21) ⑶ 誤傷孕婦(22~25) ⑷ 打傷奴婢(26~27) d.牛觸人死(28~32) ── 何廣明 【護物之律(廿一33至廿二15)】 a.疏忽防圍(33~36) ⑴ 挖井不掩(33~34) ⑵ 二牛相觸(35~36) b.捉賊之例(二十二1~4) c.牧畜之例(5) d.失火之例(6) e.寄託財務(7~9) f.寄託牲畜(10~13) g.借用牲畜(14~15) ── 何廣明 【出埃及記(二十一1~21)】 一、奴隸制度(二十一1~11) 二、愛的律例(二十一12~25) 1、他分辨了兩種殺人罪 2、他拒絕一成不變的判刑 3、我們首次發現奴隸竟也被律法所保護(20~21) ——《新舊約輔讀》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 一、希伯來奴僕(1~6) 二、婢女(7~11) 三、人身損害(12~17) 四、更多的人身損害(18~27) 五、牴牛(28~32) ——《每日研經叢書》 【生命和諧榮神益人 出埃及記21章】 一丶不可欺人要有公平21:1-6 二丶不可偏心要盡責任21:7-11 三丶不可暴力要有愛心21:12-27 四丶不可違理要講真理21:28-36 ── 作者不詳 【第廿一章 傳示典章】 愛我主人 錐子穿耳
(一)服役六年 (二)七年釋放 (三)對待婢女
(一)無意殺人 (二)蓄意殺人 (三)傷害孕婦
(一)打傷奴婢 (二)挖井不掩 (三)二牛相觸 ── 張志新《出埃及記查經分章大要》 【第二十一章 民事典章】 1) 對待僕人有恩慈、1/6 2) 當用愛心待婢女、7/11 3) 殺人打人當治罪、12/17 4) 情節輕重應區分、18/21 5) 處理爭端觀情由、22/25 6) 僕婢受傷得自由、26/27 7) 畜傷人命人為重、28/32 8) 行事當有憐憫心!33/36 ── 郭提多《出埃及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提要:1 關於男僕的條例。5 關於穿耳朵之奴僕的條例。7 關於女僕的條例。12 關於殺人犯的條例。16 關於拐賣人口者的條例。17 關於咒駡父母者的條例。18 關於打人者的條例。22 關於誤傷的條例。28 關於觸死人之牛的條例。33 關於造成傷害者的條例。 ──《SDA聖經注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