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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短篇信息

 

目錄: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讀經記錄   蔣繼書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   出廿二:18 (佚名)

續論典章和條例(譚志陽)

愛鄰守則(蘇佐揚)

聖潔子民(蘇佐揚)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現在,我們再看看二十二章的內容,從第一到第六節,那裏又提到好幾件事情。第一是提到偷東西,第二是提到任憑自己的牲畜去踐踏別人的農作物,第三是提到人若點火燒荊棘的時候,不小心以致將別人的禾捆或是田園燒掉。在這裏雖然在大體上只提到三件事。但在這三件事上,都叫我們看見兩件很有意思的事。

    一、我們看見犯罪所帶來的,一定是虧損。人若偷了別人的一頭牛,便要以五頭牛去賠那一頭。人以為偷了別人一頭牛便很開心,因為價值很大。但卻要想想所引出來的結果,是要準備以五頭牛來作賠償。若偷了人家一隻羊,便要準備四隻羊來賠還。人或想著偷了人家一隻羊,償還一隻再加一隻也可以了吧?但神說不是,乃是四隻羊,五條牛。這是否嚴重了一點呢?神就是要我們看見犯罪所帶來的虧損就是那麼嚴重。這一個原則,我們在典章中會不斷的看見,特別是在利未記裏,提到贖愆祭的時候,就更細緻的來說明這一件事。

    很清楚的,神這些典章不光是只給人看見刑罰,而是叫人看見人犯罪,在神面前一定是接受虧損。人若偷了人家一頭牛,賣掉了,沒有任何人知道,便以為用不著賠償。但弟兄姊妹要記得,這些典章是從那裏來的?乃是從神而來的。人可以不知道,但神知道。在地上,這個人或許不用賠上五頭牛,但等到見神的面的時候,還是要承擔五頭牛的虧損,這是很清楚的。所以,當我們讀到這些典章的時候,不光是看見人和人怎樣處理問題,而是看見人在神面前該怎樣活。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罪一定帶來虧損。

    二、不顧念別人的結果也是虧損。人的天性是不顧別人的,只顧自己。但神在這裏明確的叫我們看見,人是不能只顧自己,也得要顧念別人。人不能只顧自己的好處增加而叫別人受了損害,如果人只往自己的方向去想,結果又是虧損。感謝讚美我們的神,祂把自己的性情,透過典章上的話毫無保留的向我們敞開。我們實在敬拜讚美祂。在英國有一位弟兄,他原本是一個商人,後來作了律師。在他信了主以後,他很愛讀神的話,當他讀到律法的時候,神的話便把他吸引著。他便覺得自己要去研究法律,並對法律發生了很濃厚的興趣。雖然他承受了父親在香港很大規模的生意,但他一概不管,便去念法律。結果他在英國念完了法律的課程,也考取了律師的資格。在英國,他是第一個中國人在英國當律師的。這個弟兄很愛主,他談到他所以要當律師的時候,他說出是因為讀到神的律法,而引起他心思上的轉變。他認為地上再沒有一種律法比神的律法發表得那樣的叫人感到恩典,地上的律法都是叫人感覺恐懼的,唯有神的律法既有叫人恐懼的那一面,也有叫人受吸引的另一面。因為神的律法是神自己性情的發表,不是僅僅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而產生出來的一些條文。

    感謝主,雖然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興趣去當律師,但人若細細的去讀神的律法,便會發覺在那些好象是很枯燥的文字上面,充滿了神的憐憫,充滿了神的體恤,叫我們真能體會得到新約裏面所說的,「字句是叫人死,精義是叫人活。」(林後三6)「字句」就是指律法的條文,「精義」就是指條文裏面神的心意。感謝神,當我們也讀律法的字句的時候,我們也實在盼望神借著祂的靈,把字句裏面的精義向我們解開。

 

活出神的喜悅的道路(廿二7至廿三19)

 


    我們看了典章開頭的那個部分,我們實在看見神如何透過典章來把祂心裏的意念向人發表,也是按著祂的性情來要求人操練自己,好叫人活在神的面前蒙神紀念。

    現在我們繼續在典章上來留意。從二十二章第七節開始,這裏又有一段的話。在典章的裏面,有一個很特別的情形。這一個情形就是說,它並不是把所有典章中的條文歸類的記錄下來。如果是歸類記錄下來,我們就非常容易一組一組的來讀。但實際上,聖靈沒有把它歸類,常常是在一個話題上說了一點點,又轉到另一個話題去,然後又回到先前所說過的事來。然而,我們必須要記得,這是律法。按著一般說來,律法總得要很明確的去歸類的。但是神在這裏,卻沒有作很明確的歸類。為什麼呢?

    這裏有一個很寶貝的意思讓我們去領會。地上一般的律法只是為了懲治,當然也有積極的那一方面,就是為了要維持社會的秩序。但實際上說來,懲治的功用一般都比維持的功用大。我們也不是說神的律法沒有懲治的作用,它給我們看見還是有懲治的作用。但是神起初傳律法給人,卻不是要給人懲治。這一點,在羅馬書上就很容易看見,神傳律法的時候,祂是願意向人顯明一條神所喜悅的路。不過,因著人在神面前的不對,「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結果人便落在律法的定罪底下。

    典章給人指出準確活在神面前的路

    現在我們回到起初傳律法時候,我們看見神沒有把典章的內容作歸類的發表。所以便很清楚的看見一個意思,神把律法傳下來,目的是要人好好的活在祂面前,並不是準備要用律法來定人的罪。所以神並沒有把律法來歸類,神只是把生活中所接觸到的,一點一點的來說。如果我們問神說,為什麼不把它歸類,那不是更容易明白嗎?也許神有一個意思要告訴我們,在生活裏的事情,是隨時隨地都要操練的。並不是說像課本一樣,這一部分如何,那一部分又如何。這一點就讓我們看見神那起初的心意,神就是讓人在各方面、在任何的時刻都學習活在神的面前。

    我們從第七節開始看的時候,就更容易瞭解這一點了。它就是讓人學習活在神的面前,那裏說了幾樣的事情,一些是說到你交托了別人一些的東西,但卻在別人的手裏失去了,那該怎樣處理。在不同的環境或情形下,就有各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但我們能從各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上,可以看出一個很明確的原則。那一個原則就是「你要活在神的面前」,就是你要把自己放在神的面前;然後再加上另一個原則,就是不能虧負人。這兩個原則,就把這裏一大堆的事情說出來了。

    譬如說:「人若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的賠還,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7)如果經過審判官的審察,果然是清白的話,那家主人也不必要負責任。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甘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1011)從這些條文看來,好象只是提及怎樣處理紛爭的問題,但事實上是要神的子民學習活在神的面前,向著神來活。別人若把事情在神面前說明白了,你不能再追究,也不能要求賠償。這就是活在神的面前,讓神來管理那件事情。神既然允許那件事情發生,你就從神手裏把那件事情接過來就好了,別把眼睛盯在人與人的關係上。雖然人或許不明白神為什麼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但卻承認一切的事情都是在神的管理下,這就是一種生活上的操練。

    也有些條例並不完全是一樣的,比方說:「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15)這是因為本主也在場的緣故。但若你是替別人看守的不見了,如果是牲畜,受傷的便要把受傷的帶來。死掉的,便要把屍體帶來,這樣你便不用賠償。不然,就要賠償了。人或說這不是跟上面的定規有點矛盾或者是衝突了嗎?但我們若是看清楚裏面的話,便能發覺情況是不一樣的。不一樣的地方在那裏呢?我們先看看十二節:「牲畜若是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這是說到從看守的人的地方被偷去,是跟上面所說交付別人的又不一樣。因為看守的人絕不能眼巴巴的看著牲畜失掉,在這一種情況下,那個看守的人便有責任了。那責任是什麼呢?在人這方面來說,是別人要求自己看守的,又不是自己要去做的,那麼失掉了就只好承認大家倒楣就是了,怎麼要自己來賠償呢?

    弟兄姊妹,這裏面給我們看見一些很有意思的事。神並不是著眼在賠還本主的這一個定規,神是借著賠還本主這一個定規,來讓神的子民學會不要虧欠別人。在新約的羅馬書上很明確的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在這裏就讓我們留意到這一個。人又會說並不是自己故意把所看守的失掉,為什麼算是虧欠本主呢?弟兄姊妹要注意,神在這裏所追討的那一個人,是因為他沒有在所受的託付上忠心,許多時候,我們承認人的本性在這一方面,是常常有保留的。在自己的事情上很忠心,在別人託付的事上就不夠忠心。就算在神所託付的事情上也不夠忠心。神是要人在祂面前學習作一個忠心的人,不忠心就是一個虧欠。神不是因著作看守的人失掉了東西便要賠還本主,而是在這裏給人一個深刻的印象,要人想到倘若自己忠心一點,事情就不會發生,神就是在這件事上讓人去學一點功課。我們感謝神,在典章上,神是透過一些的安排,讓神的子民直接的學習活在神面前。這一點是我們該留意到的。

    神的性情是神子民的生活依據

    再讀下去,我們看見神好象是轉了另一個方向說話。但事實上,我們說條例的內容好象是轉了一個方向,但是大前提卻沒有轉變,仍然是叫人去領會神的性情,要按著神的性情來生活。所以從十六節到二十二章的末了,我們也許可以給它一個不大不小的標題,那個標題就是說,「以神的性情作我們生活的依據。」上面說到學習活在神的面前,那麼人該怎樣去活在神的面前呢?這裏就更具體、更清楚的說出來了,就是依據神的性情來活。在這一大段的話裏,我們可以從這個標題上把它分成幾個小標題。

    活在聖潔中

    第一個小標題就是「在聖潔裏生活」。這裏說到有幾樣事情是該怎樣處理的,有一些是生活上的事。比方說,怎樣處理未婚男女的事情。有些是對付行邪術的人的事,有一些是對付逆性情欲的處理,有一些是對付那些偏離神的動作。整個的說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要求,這個共同的要求就是要保守神的子民活在聖潔裏,或者說是要保守神所賜的地在聖潔裏。不單只人要聖潔,連地也得要聖潔。我們實在注意到,神對地的那一個心思,在別的地方我們看見神說,「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那地就不得潔淨。」(民卅五33)因為人在什麼地方流人的血,那地方便被污穢了,這是神說出了祂心裏的意念。因此我們看見神的性情是聖潔的,所以,在利未記裏,神說:「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利十一44)神又說:「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利十一45)現在在典章裏,我們可以看見神是這樣的發表出來了。

    活出神的憐憫

    第二個小標題就是「要活出神的憐憫」。這個憐憫的對像不光是人,也包括獸。這裏是說得非常有意思的,「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也作過寄居的。」(廿一21)神告訴祂的子民,不要虧負人。在積極那一方面來說,是要憐憫人。怎麼的憐憫法呢?就是不要欺負別人,不要虧欠別人。為什麼呢?因為神好象在這裏指出:「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既然自己知道寄居的味道,自己既不喜歡那種滋味,就不要加在別人身上。

    我們再往下去看的時候,便發覺過去的經歷並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的原因是神的性情,祂原是憐憫人的神。因著祂的憐憫,祂也盼望自己的子民能活出憐憫人的性情來。我們要在這裏留心,有一些事情是很值得注意的,那是「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22)然後再往下看,「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2527)應允什麼呢?在這兩處經文中我們看見一件事,上面說到人不可欺壓孤兒寡婦,否則他們向神一哀求,神就會垂聽他們的哀求。神垂聽他們的禱告,就會引出一個什麼的結果呢?神說:「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24)

    接下去的那一段話好象是沒有說得那麼嚴重,只是說:「他哀求我,我就應允。」但是有一件事情是我們注意得到的,他們為什麼要哀求呢?沒有衣服蓋身。為什麼要哀求呢?他們是有根據的。神說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現在有人苦待寡婦和孤兒,那些孤兒寡婦便到神面前去申訴,去禱告。他們的申訴和禱告是根據神典章的話,因為典章中明明告訴人說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這是神的定規。

    再底下那一段,說到借貸給弟兄不可取利。關於這方面,當我們讀到利未記時,便覺得很有意思了,特別在申命記裏,說得更是清楚,那裏說:「你借給你弟兄的……都不可取利。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申廿三1920)或有人說,「既然如此,我不借給弟兄罷了。借給外人還可以賺點利錢。」但神的典章卻是這樣定規的,你若不借給弟兄,他實在是活不過來的時候,他也只好到神面前去禱告。只要神一聽見你怎樣拒絕這個弟兄的要求時,雖然這裏沒有說什麼,但我們根據上面的情況來看,神一定會把這個不肯方便弟兄的人的財產摧毀,或者讓他的錢財放在一個破爛的口袋裏,讓他也去嘗嘗向弟兄借貸的滋味。我們所要注意的是我們千萬不要在神的子民中間製造一些叫神的子民歎息的事情。只要他們在神面前歎息,我們在神面前便要受追討了。這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神的定規是那麼嚴肅,目的在那裏呢?就是讓我們看見神是憐憫人的神,我們就要學習憐憫,我們只能作一個憐憫人的人。不僅對人是這樣,當我們讀到第二十三章說到安息年的時候,對獸和牲畜也是這樣。反正對一切事情總得要存一個憐憫的心。

    我們感謝神!弟兄姊妹是否感覺到很希奇呢?上面說到保持神子民的聖潔的事上很嚴厲,不對的就該死。現在,卻在這裏大發憐憫,這不是很矛盾嗎?這就是我們的神,因為祂實在是那樣的性情,祂是那樣的大,祂是那樣的豐富,祂是那樣的完備,不像我們那樣狹小。我們有了聖潔便沒有了憐憫,我們有了憐憫便沒有了公義,我們這些人的器皿,就只能盛裝一點點。但神是那樣的大,要說憐憫,祂滿有憐憫;要說聖潔,祂滿有聖潔;要說公義,祂也滿有公義。祂是那樣豐豐富富的。敬拜讚美我們的神!正因如此,祂才要求我們活出祂的豐富來。我們平常一說到豐富,就很容易落到物質多寡的觀念上。但事實上,我們講豐富,是豐富到神自己的身上去,特別是指著祂的性情這一方面。我們感謝讚美神!我們活在神的豐富裏,不單是在物質生活上,祂沒有虧欠我們,連祂的性情祂也是那樣的豐豐富富的給我們作供應,從各方面顯出那一個完美來。── 王國顯《容我的百姓去──出埃及記讀經劄記》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讀經記錄   蔣繼書

 

本章1 15 節是各種賠償的事:

盜竊牛、羊、驢的賠償,牛是賠償五倍,羊是賠償四倍(路十九8)。

牲畜吃別人田間葡萄園的賠償。

火燒禾捆的賠償。

受託鄰人看守銀錢或家具的賠償。

受託鄰人看管牲畜的賠償。

所有權相爭,被判有罪的要加倍賠還。

借物的賠償。

16 節是淫行的判定, 18 節是行邪術(邪淫)的判定, 19 節是與獸淫合的判定, 20 節是祭祀別神的判定,

21 節至27 節是對寄居的、寡婦孤兒、貧窮人的恩典和愛, 28 節不可譭謗神和不可譭謗百姓的官長。

29 節是向神獻莊稼、酒、及頭生的人和牛羊。

本章包括誡命,第二、三條不可妄稱神的名,不可拜偶像;第七條不可姦淫;第十條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 蔣繼書《出埃及記讀經劄記》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佚名)

 

    出廿二:18

神的律法,嚴厲禁止行巫術等類的事,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在利未記又說: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十九章廿六節)。又說: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以致把他們玷污了(卅一節)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廿章廿七節)在申命記十八章又說: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用迷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你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作完全人。因你所要趕出的那些國民,都聽信觀兆的,和占卜的;至於你,耶和華你的神,從來不許你這樣神(十至十四節)。由此可見兩個事實:第一、聖經承認有邪魔,能行邪術,有鬼,能交鬼。第二、聖經規定行這樣事的人要受死刑。並且明說交鬼,過陰,巫術等類的事,足以亡國。可見神多麼憎惡此類的事。有的基督徒不承認有鬼,看交鬼、巫術、過陰等類的事,為迷信,為虛無,甚至譏誚這一類的事,這是大錯誤。簡直是不信聖經。全部聖經,自創世記至啟示錄載有魔鬼,和屬他的邪魔,歷史和許多人的經驗,也告訴我們,證據確鑿,實在有鬼。聖經也同樣反對,並禁止與鬼相交,和巫術、過陰等類的事。聖經明白宣佈,這是邪鬼、邪靈,沒有益,只有害。不但聖經這麼說,許多人的經驗,也告訴我們,行巫術交鬼,以及同類的事,或早或遲,結果總是有害無益,害人的身體、靈性、道德、理智。神禁止人與邪靈世界有甚麼交通。人是靈,只能與神交通;這乃是借著主耶穌基督和聖靈,與神交通,結果總是有害無益;益人的身體、靈性、道德、理智。邪靈終久引人入邪,聖靈總是引人入聖。

 

 

第二十二課 續論典章和條例(譚志陽)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

 

    本章是接續上一章的內容,繼續論到各種典章和條例。這些典章、條例細則是表明 神對人的慈愛與看顧。

 

.對各種交易處理的典章  (1-20)

 

1.對偷竊牛羊的處理典章  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按律法規定偷牛的要賠五倍,偷羊的要賠四倍。後來大衛犯取“窮人的羊羔”的罪,自定償還四倍的報應(撒下12:1-6);撒該悔改時要自願要向人賠還四倍(19:8)

 

2.對打死盜賊的處理典章  2-4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A.     打死賊的問題:在這裡讓我們看到:夜間打死盜賊沒有罪,若是白天把打死了,就算是流血的罪。

B.     抓到賊的問題:若是抓到賊,那賊總要賠還,有物證的要加倍賠還。

 

3.對牧放牲畜的處理典章  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如果農夫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禾田去吃,他得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別人所損失的數量。

 

4.對誤燒禾捆的處理典章  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人若不慎點火焚燒荊棘,燒毀人家的收成,便要賠還。

 

5.對看守失物的處理典章  7-13

A.對失財物的問題:

這段是關於交付別人看守的銀錢或財物被偷去。偷盜的賊人要加倍賠還;若是找不到賊,看守錢財的人便要來到審判官面前,要看看他是否是犯罪的人。若遇到毀約的情況,審判官就要斷定被告和原告誰犯了罪,定罪的人要加倍賠還。

B.對失牲畜的問題:

    在委託看守期間,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看守的人若在耶和華面前起誓,說所發生的事情並非自己能力可控制,便無需賠還。牲畜若因看守的人疏忽而被偷去,他便要賠還本主。若有屍體作證據,便不用賠償被野獸所傷的牲畜。

 

6.對借物損失的處理典章  14-15

    若所借的牲畜受傷或死,借者總要賠還。若發生事故的時候,本主同在一處,能夠保護牲畜,便不用賠還。牲畜若是雇的,也不用賠還,因為雇價已把意外損失計算。

 

7.對引誘處女的處理典章  16-17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人若引誘未婚的處女,與她行淫,便得娶她為妻,交出一般的聘禮。若女子的父親不肯將女兒出嫁,那人仍然要付“聘禮”,因為女兒出嫁的機會可能大大減少。

 

8.對邪術女人的處理典章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在這裡, 神很斷定地規定——不可容她存活!這是除掉邪術的果斷行為,也體現出 神是忌邪的 神。(19:16,31,20:27,18:10-11,撒上28:3,9)

行巫術之人須被處死。神的律法為甚麼極力反對人行巫術呢(參利19:3120:6,27;申18:10-12)?因為這是得罪神的罪。尋求邪靈幫助就是違背神的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拜別的神。行巫術是對神與他權威的叛逆,實際上就是與撒但同夥,而不是與神同行。(:靈修版聖經)

 

9.對與獸淫合的處理典章  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這是獸性行為,違背 神的創造,這樣的人總要把他治死。(18:23,20:15,27:21)

 

10.對祭祀多神的處理典章  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這是拜偶像行為,絕不容他存活!(25:2,13:5-15,17:2-5,23:16)

 

應用: 神藉著各種律例典章來教導經色列百姓,使他們在日常生活中,見證 神,榮耀 神。因此,對他們定了非常詳細的條例,那麼這些條例對你有啟發?這些條例是否對你的生命有所改變?

經文: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你公義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119:105-106)

 

.對百姓處世為人的條例  (21-31)

 

1.不可虧負寄居的人  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猶太人要同情寄居的客旅,因為他們也曾在外地作過寄居的。(23:9,24:17-18)

 

2.不可苦待孤寡的人  22-24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孤兒寡婦當以人道對待。主耶穌親自執行這條命令。在大部分違規的情況下, 神委派人進行懲罰。但這次, 神卻直接處罰。他依然看護無助的人。他仍然關心孤兒寡婦。我們作為基督徒,也當這樣行。(10:18-19,7;10,7:5-7,3:5)

 

3.不可勒索貧窮的人  25-27

A.關於借錢的問題: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雖然借錢給外邦人可以取利,但借給 神民中貧窮的不向他們取利(25:35-37,23:19-20)

B.關於當頭的問題:26-27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即或拿衣服作當頭的,必在日落以先歸還給他,因為那件衣服是作蓋身的被單(24:13-14)

 

4.不可譭謗屬神的人  28

不可譭謗 神,也不可譭謗你百姓的官長。

A.     不可譭謗  神。

B.     不可譭謗官長。

    這就是順服 神所設立的一切制度(彼前2;13-17,13:1-7,12:17)

 

5.不可遲延奉獻的人  29-30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在收穫之後,應當儘快向神獻上五穀新酒,初熟的莊稼應當獻給神。神不會向人送到期付款的通知書,所以我們常因顧到其他的財務開支,而忽略了對他的奉獻。將神所賜的財物,先拿出一部分來獻給他,就表明他在你生命中居首位。

A.奉獻的:29節上

    即是獻初熟的土產(23:19,26:2,10,11:14)

第一,獻穀。(3:10)表示因工作果效歸榮耀於 神(16:2)

第二,獻酒。(29:40,23:13,15:5,7,10,28:7)。酒用於獻祭之中的奠祭:表示將生命之精華()獻於主耶穌(1:2,4,8:7,提後4:6)

B.歸神的29節下-30

第一,頭生的兒子。這表示我們蒙主救贖者乃是主的人(14:8),當將心歸於 神(23:26)

第二,頭生的牛羊。頭生的牲畜在第八天獻給 神。(15:19,34:19-20)

 

6.不可亂吃畜肉的人  31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被獸撕裂牲畜的肉上帶有血,故不可吃(12:23)。在洪水之後, 神就禁戒挪亞不可吃帶血的肉(9:4),到了使徒行傳1528-29節裡,聖靈仍禁戒基督徒不可吃血。

 

應用:21-23節對寄居者、寡婦、孤兒、貧窮的和受雇的有什麼保障?今日我們對他們有什麼義務呢?他們若是懶惰或自甘墮落,你會怎樣做?

經文: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臨近你們,施行審判。我必速速作見證,警戒行邪術的、犯姦淫的、起假誓的、虧負人之工價的、欺壓寡婦孤兒的、屈枉寄居的和不敬畏我的。(3:5)

── 譚志陽《出埃及記逐章查經課程》

 

 

045愛鄰守則(蘇佐揚)

                                                          (六月十四日)

(出埃及記廿二章1 17節)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

                                                     (廿二章11節)

一、偷盜有罪,多倍償還(14節)。神所頒佈的道德律中, 有「不可偷盜」這第八條誡命(廿15)。廿二章題及多種偷竊的情形:1.偷牛。2偷羊(1節)。3偷物(3節)。4偷吃的(5節)。 5偷銀錢。6偷傢俱(7節)。7偷別的牲口( 10節)。8偷女子貞操(16節)等。這些都不是「大偷」,歷史上時常出現有人「奪家」 、「奪產」、「偷城」、「奪國」,其偷更大,當然其罪亦大,刑罰 則更重無疑。這裡立下偷物者賠償的規則,偷一牛應賠五牛,偷一羊則四倍償還,因羊比牛小。大衛犯罪後,自定己罪,「他必償還羊羔四倍」(撒下十二56)。結果他一個一個的死去四個兒子。撒該信耶穌後立志輕視金錢,也願以四倍償還一切受他訛詐的人(路十九 8)。此外又說明在夜間把偷竊的賊打死者,本人無罪,但如在太陽出來後把賊打死,則該人犯流死人血之罪。這條規定使人對竊賊也施憐憫,不必使人流血致死。

二、提防疏忽,損人田園(5 6節)。因為行動疏忽,以致損人田園。正如廿一章所題,有井而忘記遮蓋一般(33節),理應受罰 。1.人在田間或葡萄園牧放牲畜,但不加看管,以致牲畜走進鄰人的田園中吃掉別人的農產品,則應將自己上好的賠償。2人若點火焚棘而將鄰人的禾稼或田園燒盡,亦應賠償,這是「愛鄰如己」的消極表現,與人相處,自應和諧,彼此照顧,理所當然。本段共題及五種應愛鄰如己的條例。

三、信託財物,必忠且善(79節)。這是愛鄰如己的第三件行動,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暫管,事常有之。當時也有人把牛、羊 、驢或衣裳交鄰舍暫管(9一旦失去或被偷去,其措施如下: 1.偷財物的賊要加倍償還。2如屬監守自盜,即受託的人自己偷去, 亦須償還。3如查不出失去的原因,則交由審判官處理。「審判官」 —詞原文與「神」字相同,意即審判官是代表神而判決。受託的人良善盡忠,是天經地義的事。人在小事忠心,大事也必忠心。小事不義,大事也必不義也(路十六10)。

四、信託牲畜,求神察看(1013節)。這一條看守之例與上一條並不相同,因為這一條例所著重的是所托的牲畜傷、亡,或被擄去(趕去二字的原文指被人強奪而去)。這條例包括三點:1.牲畜死傷或被擄去時,無人看見,受託人應憑著耶和華起誓,表示清白,與己無關。在這些「社治律」中,只有這一次提及耶和華,表示祂是聽聞誓言者,發誓者必須眞誠,否則犯妄稱耶和華之名的誡命。2牲畜若在看守人手中被偷去,則看守者要賠償。3牲畜若被野獸撕碎,看守者要帶死畜來作證據,亦不必賠償,這也是愛鄰如己的第四種行動。

五、向人借畜,親身看管(1415節)。這一條是有關愛鄰如己的第五條條例。朋友有通財之義,向人借財物,或借財物與人,是朋友、鄰舍彼此間常有而且是可行的事。但向人借牲畜使用,必須親身看管,以免牲畜死傷,如不看管,定要賠償(14節)。如借的人親身看管,牲畜因事死傷,借的人因無法阻止,則不必賠償。如用錢雇用鄰人的牲畜,牲畜不幸有死傷,亦不必陪償。以上這些,似乎是極為瑣碎的條例,但這些原則可用在別的事件上。向人借用任何物品,借的人往往因不負責愛護所借之物,以致有損壞,實為行為上的缺點。旣然借來用,則應愛護所借之物,如同愛護己物,才為高尙人士的應有態度與行動。基督徒凡事均應榮神益人,不要使人絆倒,向人借用物品之後,卻將該物在受損傷後璧還,實不應該,是屬於變相的欺騙。

六、騙女貞操,也要賠錢(1617節)。誘騙未成年、或未婚女子,與之同寢,男子必須交出聘禮,娶她為妻。聘禮數目摩西後來變為五十舍客勒銀子(申廿二29)。娶後不得休妻。但在申命記對此有較詳細的律例,對於已婚婦人、或已許配人的女子,男子所受的刑罰也加重。這一條例適用於全世界任何社會。時至今日,男女之事十分混亂,各國律法的觀點亦不同。不過,偷取女子貞操,與女子或婦人行淫,都為神所不悅,應予禁止。神重視婚姻的聖潔,也重視虔誠家庭與聖潔種類的見證。基督徒應在家庭上、男女友誼上表示自己是聖潔的人,才能蒙神賜福。

愛人如己,是舊約時代的美德,愛人舍己,乃基督徒的精神。── 蘇佐揚《默想出埃及記》

 

 

046聖潔子民(蘇佐揚)

                                                          (六月十五日)

(出埃及記廿二章1831節)

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              

                                                 (廿二章2930節)

一、行邪行淫,不應存在( 1819節)。施行邪術,表示與魔鬼同工,間接使人相信而敬拜魔鬼,為神所憎,因為與道德律的第一、 第二誡有抵觸。古時的邪術很流行,在埃及早已有行法術的(七11) ,因為埃及崇拜許多假神。摩西後來曾列舉一切為神所憎的邪術如下 :使兒女經火、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即與死人談話)等共九項(申十八1012)。掃羅王因求問交鬼的婦人,沒有求問神,所以死亡(代上十1314,表示撒母耳記上廿八章所載巫婆所召的撒母耳是假的,為神所憎。凡行邪術的女人,均應處死,旣然要處死,則巫婆是犯法的,她怎能召撒母耳的魂上來呢?下文題及與獸淫合的,也應處死。這一條禁令,表示古時已有人與獸交合,貶低尊嚴的人性,是逆性的事(利十八23), 人與獸均應處死(利廿15)。下文說祭祀別神的也要處死,因為相信邪術的人,自必祭祀別神,所以為神所禁止。祂命令百姓要單單祭祀耶和華。後來以色列人因祭祀巴力,死去二萬四千人(民廿五9)。

二、孤寡窮旅,不可苦待(2127節)。孤兒、寡婦和貧窮人, 並一切寄居的旅客,無所倚靠,所以耶和華神是他們的倚靠。神吩咐以色列人對這些人應有的行動如下:1.不可虧負他們。2不可欺壓他們。3不可苦待他們。4借錢與窮人,不可取利。5如拿窮人唯一的外衣為當頭,日落之前也應還他,使他晚上可以遮身。神要負責看顧這幾種人,因為神是有恩惠的(27節)。如果有人苦待這些人,神必向他們發烈怒,施以報應(24節)。以色列人曾在埃及寄居,應知寄居者的心(廿三9)。將來他們住豐富的流奶與蜜之地,應多行施捨及賑濟,所以要善待貧窮人(利廿五3538)。至於孤兒寡婦,神是他們的父和伸冤者(詩六十八5)。神不許人欺負他們。

三、不可譭謗,免遭災害(28節)。這禁例禁止人譭謗兩種物件:1.不可譭謗神。2不可譭謗百姓的官長,保羅在受害時,曾被人指責為譭謗官長(徒廿三3 5)。傳道書勸人不可咒詛君王(傳十20 )。彼得和猶太曾批評當時有人「輕慢主治的,譭謗在尊位的,而不懼怕」(彼後二 10 ;猶8)。保羅主張信徒要順服有權柄的人,因為凡有權柄的,都是出於神(羅十三1)。至於譭謗神,那是與十誡中第三誡有關,妄稱和譭謗,一樣受神的懲治也。我們的本份是敬畏耶和華,尊主為大。

四、學習奉獻,福自天來(2930節)。這裡題及四種奉獻的學習:1.莊稼中初熟的穀。2酒醡中初產的酒。3頭生的兒子。4牛羊中頭生的,均應奉獻與神,表示感謝神恩。兒子則用銀子贖出來(十 三13 ;民三4648)。牛群中頭生的,不可耕田;羊群中頭生的也不可剪毛,卻要分別為聖獻給神(申十五19)。牠們首先跟著母牛或母羊七天,在第八天作為火祭獻給神,正如男嬰要在第八天行割禮一般 (利廿二27)。至於農產類,如初熟之果、新酒與新油,均應奉獻與神,歸給祭司,存入聖殿的庫房。這些農產品作為舉祭( 19節;尼十 3739)。以色列人如此行,是可以獲神更多的福氣,因為這是神所制訂,「神權國度」的感恩律法。感恩是得恩的秘訣,基督徒也應根據這原則,把自己的兒女奉獻給神,為神所用。新約時代並不限於奉獻長子,我們可以把所有的兒女完全奉獻給主。至於我們的「收入」,也應把十分之一,或超過十分之一奉獻給神,表示感恩。

五、作神「聖民」,潔身自愛(31節)。神曾宣佈說:「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十九6)。以後也多次重申神願意他們為「聖民」的願望。聖潔雖然是由內心發出,但神因為他們在學習的幼稚階段,要用「實物」為敎材。所以後來吩咐他們明白動物的「潔」與「不潔」的區分(利未記十一章),作為學習過聖潔生活,為聖潔子民的基本敎材,因此神吩咐他們不要吃在田間被野獸所撕裂牲畜的肉,作為聖潔的第一課,不潔的肉只能丟給不潔的狗去吃 (參閱太七6)。然後再進一步訓練他們如何在行動上聖潔。主耶穌則敎導門徒要在思想上聖潔(馬太福音五章),因為「動機」聖潔, 才能有眞正聖潔的「動作」。

聖潔在乎內心,不在乎外表;在乎動機,不在乎動作。── 蘇佐揚《默想出埃及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