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短篇信息
目錄: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讀經記錄 蔣繼書
人事刑律 出廿一:1—36 (佚名)
敞著井口或挖井不蓋 出廿一:33 (佚名)
民事刑律 出廿一:22—31 (佚名)
典章條例快人心(譚志陽)
待人以愛(蘇佐揚)
以命償命(蘇佐揚)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讀經劄記 王國顯
典章啟示神豐富的恩情(廿一1-11)
典章的部分是包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這整整三章。在這三章裏,神向以色列人說出了他們生活的規範。也可以說是人和人的關係,如何處理人和人當中的問題。我們都曉得律法分成三個大部分,就是誡命、典章和律例。誡命就是上一章所說的那十條,典章就是現在我們要念的這三章,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記。誡命是整個律法的基礎;典章是關乎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處理,也可以說是人際關係的要求;條例就是人敬拜神的時候,所必須遵守的法則,是以人和神的關係為主要的內容,如何處理人和神的關係。
神帶領人先認識自己
我們在這裏看到以下的問題。誡命已經傳了下來了,神的百姓在神面前應當有新的開始。他們怎麼來開始呢?我們照著現在的認識來說,就是先弄好與神的關係,然後人就按著神的意思來活。但是,很希奇的,傳律法的次序並不是這樣。傳律法的時候,好象誡命一擺出來以後,神立即就告訴他們該怎樣活,怎樣活纔是正確,不怎樣活就要被定罪。而定罪的結果是很嚴肅的,都是要被報復的,甚至是用死作為報復的結果。我們就覺得神為甚麼不先調整好人和神的關係,而一下子就把人和人的關係放在首先的要求裏。
我個人有這樣的感覺,雖然我們讀二十章時,我們看見一件事,就是以色列人說不能見神的面,也不能聽神的話,因為他們恐怕死亡。所以他們要求摩西說,讓神直接向他說話,不要讓神直接向他們說話。他們這樣提出了要求,這並不是等於說是他們佩服神。他們並不佩服神,只是害怕神而已。他們是在一種害怕的情緒裏作這樣的要求。神真知道他們的光景,所以神必須讓他們也知道自己的光景。人若不知道自己的光景,人說人是尋求神的,那是假話。人必須認識自己的光景,也知道自己在神的路上走不上來。這樣,人才會有一個實在尋求神的心意。
所以,在我個人的瞭解裏,神傳下了誡命以後,便立刻給他們典章,讓他們透過典章來明白他們在神面前是如何的虧缺了神的榮耀,認識人是如何在神面前有極大的缺欠。但是,希奇的是,當典章擺出來的時候,不是一條很嚴肅的定規。典章擺出來,頭一條就是怎樣去釋放奴僕,擺在典章裏的最開始的就是這一條。然後,第二條是殺了人該怎麼辦。照一般來說,殺了人該怎樣辦理是應當放在最前頭的,因為這算是在人的刑法裏最高的,再沒有比死刑更高的罪刑了。可是希奇得很,在神所傳下來的典章裏,這個死刑並不是擺在最前頭。最前頭的卻是一個釋放奴僕的條例。
神不甘心人永遠為奴
釋放奴僕的條例放在典章中的第一位,實在是很有意思的。這首先說到奴僕的成因,「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奴隸),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節)這是大前提。也就是說以色列人為人作奴隸,只能作六年。他不可能一生作奴隸,到第七年,他便可以白白的脫離作奴隸的身份。弟兄姊妹,我們先要注意這樣的一個條例只是用於希伯來人,希伯來人以外的就不通用這個條例。什麼叫做希伯來人呢?希伯來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希伯來人的意思就是從大河那邊來的人。那是外邦人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所起的名字,說得清楚一點就是外來的人,希伯來人就是外來人。雖然,希伯來人在外人眼中被看作是外來人。但是,在神的眼中卻是神所揀選的人。我們所注意的是這個事實,我們把它換成這樣的一句話來說:「你若買神所揀選的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節另譯)因為他是神所揀選的人。現在,我們要留心以下的幾件事。
神所揀選的人為什麼會賣給人作奴僕?按理神所揀選的人,神一定會負他們的責任。神所揀選的人,神一定作他們的供應。這是從以色列人還沒有出埃及以前,在他們列祖的歷史中,神已經是這樣的顯明。那些仰望神的人,從來就沒有缺欠。那些被神所揀選而又活在神的揀選裏的人,他們不會落到一個地步,要把自己當貨物般賣給別人。約瑟曾經給賣給別人,但約瑟的被賣不是出於自願的,他是被逼的。我們看不見在以色列的先祖中,有人曾經自願把自己賣給別人的。
但是,在這裏有一個條例:「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這就是說那希伯來人是甘心被賣的。那麼,他為什麼甘心被賣呢?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貧窮。他為什麼會貧窮呢?當然,在外邦人來說,貧窮會有很多的原因。但是對一個希伯來人來說,貧窮只有一個原因。希伯來人的貧窮不像外邦人有許多的原因,他們貧窮的原因就是因為離棄神。我們看見希伯來人在神面前是被數算的,他們就是在埃及,還沒有離開埃及以前,地位是奴僕,實際他們並不像一個奴僕。因為他們的享用是相當的豐富的,除了在地位上被埃及人欺壓以外,他們實際的生活裏還是自由和豐富的。但是,到現在,有些人到了這樣的一個地步,他不把自己賣給別人,便沒有辦法活下去了。這個不能不把自己賣掉的光景,在希伯來人來說,只有一個原因,說得中肯一點,就是離棄了神的恩典。說得準確一點,就是犯罪惹了神的震怒,以致神的管教臨到他們。所以,他們失去了祝福,而落到了貧窮的地步。
弟兄姊妹,這是一個非常容易讓我們去領會的事情。以後我們往下看的時候,我們會發覺,以色列人當中是不可能有貧窮的,第一,他們每一個人、每一家人都有產業。第二,在以色列人農作物收成的時候,他們絕不會把所有田間的作物全收割掉的。不管是那一種的作物,他們都有相當的部分留在田間或者葡萄園裏,這是留給民間的貧窮人。我們看見律法上這些安排,我們可以說在一般的情形下,以色列當中不可能有貧窮人,他們會窮到一個地步,要出賣自己。但是,現在在典章裏面就說到有這樣的事,「有人買希伯來人作奴僕。」倘若希伯來人不出賣自己,就算有人要買也無處可買。因此,我們就注意到,這個賣掉自己的希伯來人,他在神面前定規是虧欠到一個非常嚴重的地步,所以就成為人的奴隸。
在當時的情形來說,你一次成為奴隸,就永遠是奴隸,不可能說只作一個短時間的奴隸。弟兄姊妹,在這裏我們要注意,在這一個條例裏,神的說明不正是把人在神面前的實在光景說了出來嗎?我們一次賣給罪作奴隸就該永遠作奴隸,沒有辦法脫離罪的轄制和捆綁。這是一般的情形,誰都不能作一點的更改。但是很希奇的一件事,在典章的裏面,神叫我們看見這樣的一個安排。這一個安排是超過一般奴隸的條例。神說希伯來人是不能永遠作奴隸的。換一句話來說,一個被神揀選的人墮落到一個地步作奴隸,他不可能永遠作奴隸的。因為神總有一天要釋放他,要拯救他。所以,神就在釋放奴僕的條例上面,把神這樣的一個心思調和進去了。神很清楚的說:「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因為第七年是神的安息年,是神定規為安息的那一年,誰都要進到安息裏。我們敬拜讚美我們的神,我們感覺希奇的是,神把這樣的條例放在典章裏的第一條,神先說出了祂心裏所存的意念。
恩典使人脫離奴僕的軛
接下去,神說出了非常不簡單的安排,很詳細的把人和神中間的關係包括了。不僅是粗粗略略的說出神不同情人作奴隸,神不讓人永遠作奴隸,神要拯救人脫離作奴隸的身份,改變他們作奴隸的地位。神這樣作是作得非常的徹底的,不是普普通通的說說而已。我們看看這些奴僕是怎樣得釋放。「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節)這裏就很有講究了。頂多是六年,不能超過六年,到了第七年就要走了。但這個七年是怎樣計算的呢?根據出賣那一天算起呢?還是另有一個演算法呢?如果是從出賣那天起算,那就一定足足是六年。但是若不是從出賣那天算起呢?那最多的就是六年。這裏面便有講究了,究竟是怎樣演算法呢?
我們感謝讚美神,我們以後慢慢的讀下去的時候,便會發覺這一個七年的演算法,不是根據出賣的那一天算起,而是根據神在以色列當中的數算。以色列人有他們的曆法,他們的曆法是經過每六年的第七年就是安息年,這是神給他們的數算。神給他們數算是要把他們帶進安息。第七日是這樣數算,第七年也是這樣數算,這是神的數算。所以,人把自己賣給別人作奴僕的時候,不是根據出賣的那一天,而是根據神數算的日子。那個意思就是說到了安息年,那個被賣的人就可以自由回家了。如果他是在第五年被賣,他只作兩年奴僕便可以了。如果他是在第六年被賣,他只作一年奴僕便夠了。如果是在六年半的時候被賣,他只作半年也就滿足了。所以弟兄姊妹,在這裏我們看見了一件事,神的心意就是不甘心人作奴隸,特別是作罪的奴隸。因此,神要快快的拯救他們,釋放他們。
在利未記裏,有一些定規說得更清楚,不僅是賣弟兄姊妹也好,賣田產也好,向弟兄借款也好,對方不能因為安息年快來了,就拒絕作這些事。若因為把弟兄買下來,不到幾天就要放走,便認定是太吃虧而不作,這是不行的。田產也是如此,雖然田產不是在第七年歸還,而是在第五十年,就是禧年的時候才歸還,但在利未記上說,不能因為禧年快近了,算算只有一兩年的時間,太不划算而不買,這也是不行的,神說一定要買。這些都是以後要提到的事,我們在這裏只是稍稍提一下便是了。我們因此便曉得這些條件是有它的意思的,並不是僅僅是一條條例,人就根據這條條例處理這些事情,處理那些事情。我們敬拜讚美神!
「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我們要注意這句話,就是說他沒有欠了什麼,他已經是一個自由人了,他也就是可以這樣的出去。我們感謝讚美主!弟兄姊妹曉得嗎?這裏是一條條例的定規。當然,這個定規的背後是神的恩典作內容。若把神這一個恩典擴大起來,不正是叫我們看見了救恩的事實嗎?神自己付了代價,任何來接受救恩的人,就白白的得著拯救,自由的享用神的拯救,用不著付任何的代價。在釋放奴僕的條例裏,很清楚的把這個原則顯明了出來。我們感謝讚美神,一切的釋放,都是在恩典裏面作的,是神在恩典中間給人有釋放的享用。
我們再往下看的時候,便看見這個條例是非常細緻的。它先說到這個被賣作奴僕的人原來的光景,「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3節上)意即他是怎樣的來,就照著他的本相釋放。「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3節下)這裏說到連他的妻子也被連累成為奴僕,但到釋放的時候,不僅是他本人得著自由,他的妻子也得到釋放,用不著付什麼代價。因為到神所賜的恩典裏面,人就是這樣的享用恩典。我們感謝主!我們在這裏實在看見非常寶貝的事,那個意思就是說神根本不願意轄制人,神根本就不願意人作奴隸,神樂意人作一個自由人,自由的去享用神的應許。
恩典叫人甘心作愛的奴僕
弟兄姊妹記得,我們說了許許多多的話,都是說到希伯來人,這些都是神從遠方帶來承受神應許的人。神是願意他們毫無保留的,自由地承受神的應許。我們感謝讚美主!但是現在這個條例還有更細緻的內容,剛才曾經提到來的時候是帶妻子兒女的,就是原來所有的是多少,他給釋放時,就還給他多少。若是他來的時候是孤身的,他什麼都沒有帶來,只是到了主人家裏之後,主人為他預備了一些,包括人和物。如果包括人的話,就是主人給他討了妻子。我們要注意的是主人為他討的,或者是主人給他另外一些事物,雖然在這裏再沒有提物的問題,但是物的問題並不重要,人的問題才最重要。所以在這個條例裏面是著重的提到人,不過物也是在人的條例底下。這裏說:「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4節)我們平常讀經是只注意尾巴而不注意起頭,我們一旦注意尾巴,便會立刻感覺到他釋放的時候,只能夠一個人走,妻子、兒女都要留下,這怎麼算是公平呢?妻子、兒女都是他的,怎麼要留下歸他主人呢?我們甚至會同情那作奴僕的。
但是,我們不能忘記那個起頭,因為這個起頭是恩典,是主人給他的,沒有主人給他的恩典,他那能會有這一些呢?現在他有一個權利,他是可以自由了。但在他自由的同時,他要離開那一個賜恩的主人,當他離開這個賜恩的主人的時候,那恩典就要停止了。弟兄姊妹,這是很明白的話。我們注意,主人在他身上因著各種不同的環境闡明兩種不同的身份。在他孤身來孤身走的時候,主人就是他的主人,他跟主人並沒有再多一點的關連。若是主人給了他妻子,為他成家立室之後,這個主人的身份就較為複雜了。主人不僅是主人,同時是賜恩的主。當我們弄清楚這樣的身份後,我們就看見一個屬靈的大前提在這裏,一離開賜恩的主,那麼從賜恩的主出來的恩典也就停止了。這是很清楚不過的,我們是能瞭解的。如果他只是孤身一個人來,他跟主人只有主僕的關係,沒有恩典的關係。因為那像是一宗交易,他把自己賣給主人,按著規矩服事主人到時間滿足,他的虧欠也就停止,事情也就完了。
但現在不僅是他自己一個人賣與主人,而且是從主人那裏多接受了恩典,這些恩典跟買賣是沒有關係的,不在買賣的內容裏的。所以,當買賣的關係結束的時候,這些不在買賣裏面的一些人、事、物,是不能轉進交易裏去的。因此,這問題的關鍵是在乎作奴僕的跟賜恩的主的關係是否繼續維持。若不再維持那關係,恩典也就停止了,就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我們若讀得清楚,就沒有所謂公平不公平的問題在裏面。事實上這是最公平不過的,因為開始的時候是交易,接下來的卻是恩典。我們感謝讚美神!
這樣的事是否有辦法補救呢?事情確實有些困難,白白的妻子沒有了,兒女也沒有了。可以有補救嗎?補救的方法在那裏呢?什麼地方出問題,就在什麼地方去補救。既然是與賜恩的主的關係停止而發生了問題,那就維持與賜恩的主的關係,便可保持所有的恩典,這是很簡單的。所以我們看見那一個作僕人的,在他認識了恩典,也認識賜恩的主和他的關係的時候,他便可以提出一個要求,他可以對他的主人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5節)當他願意用自由去換取恩典的時候,神是樂意的,只要他辦一個手續便可,那個手續也很簡單,就是作奴僕的作以上的宣告,他作了這樣的宣告,事情便有了轉機,這個轉機乃是根據一個「愛」。因他愛他的主人,也愛他的妻子、兒女,所以不甘願離去,一直樂意留在賜恩的主的家裏,叫自己能繼續在愛中去享用恩典。弟兄姊妹,事情就是那麼簡單。
許多時候,我們感覺為難的是什麼?我們願意要恩典,但是我們不願意要賜恩的主。不過,事實上是這樣,你若不要賜恩的主,就不可能有恩典,因為恩典是從賜恩的主而來的。只要你有賜恩的主,恩典就會源源不斷的來了。這是何等寶貝的一件事,我們感謝讚美神!神一直在這裏給我們看見,到了一個時候,人可以絕對的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前途,人可以享用人中間的自由,但也可以毫無保留的揀選繼續留在恩典的豐厚裏。神恩典的豐厚絕不會虧負人一點點,但神卻不勉強人一定要揀選祂的恩典,我們回到生命樹那件事情上便看得更清楚了。
神不勉強亞當和夏娃一定要吃生命樹的果子,神雖然是盼望他們吃,但神是願意他們憑自己的揀選去吃。同樣的,在以後的日子裏,神在人中間一切所處理的事情也是如此。神讓人有選擇的權利,神不勉強人一定要揀選祂,神不會為人作出定意一定要揀選祂不可。神給人有揀選的權利,人因認識而選擇神,或者因認識而不選擇神,這一點只有人自己能作決定,神不為人作決定。
現在這裏有一個奴僕,他領會主人的心思,他領會恩典的實義,他就說:「我愛我的主人。」弟兄姊妹,這個主人也實在真是很可愛的。他孤身的來,主人看見他孤身的來,便給他討一個媳婦。我們可以想像得到,不是說討一房媳婦是那麼簡單,總得要給他一個家,總得給他一個住的地方,總得要讓人和他的妻子有吃的和用的,他個人得溫飽,他妻子也要得溫飽。到他養下孩子的時候,主人不能說是只給他妻子,而不讓他有孩子。孩子們日用的衣食,主人也得要負責。感謝主!我們看見這個主人,雖然話沒有說得那麼詳細,卻是看見這樣的一位主人,樣樣都為他預備,樣樣都充充足足的給他,這樣的人實在是一個很愛他的主人。所以,到末了,他有權利離去的時候,他才會說出這樣的話:「我愛我的主人。」因為他實在是一直享用主人對他的愛,他也找不出不愛主人的任何理由。
感謝讚美主,「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甘心情願的留下作服事他主人的人。我們要注意這裏,從前他是被賣作奴僕,現在是作愛的奴隸。從前的動機是因著貧乏作奴僕,現在是因著愛作奴僕,從前是因著生活去服事人,現在是因著愛來服事人。試看看這個情形有多大的轉變,我個人真覺得在典章的第一條裏,擺上這麼一個條例,那實在真是太有意義了。我們說到這裏也只不過是僅僅的開了個頭,我們還要繼續往下看。
放棄自己進入愛的服事
當他這樣決定留在主人的家裏,那該作的手續是什麼呢?「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6節)這個地方也真有意思,「門前」、「門框」,再挪移一點便可以出去了。他是已經到了這樣的一個地步了,可是他卻不甘願出去。審判官跟主人都在那裏,就在門框用錐子來穿他的耳朵,把耳朵釘穿了,這就是一個記號。這是一個什麼的記號呢?是一個愛的記號,永遠服事主人的一個記號。這是從外面看的。若是從實際看呢?我們便看見一個東西,老實說,甘心情願作奴僕這件事情怎麼可能發生呢?人賣掉了幾年,辛苦了那麼多的日子,巴不得第七年趕快的來。現在第七年來了,要叫他甘心情願再作奴僕,而且是愛的奴僕。從前可以拿到一些價錢作奴僕,現在作愛的奴僕也不知道是否仍然可得到工價。許許多多的事情擺在那裏,怎麼可以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
感謝讚美神!這個作愛的奴僕的人已經不再計算酬勞了。人不計算酬勞又怎會甘心情願的作奴僕呢?要是說「愛」。那麼「愛」的價值又是如何呢?「愛」是會改變的,人的情緒不好,便愛不出來了。那怎麼可以這樣維持下去呢?我們要留意神這樣的一個安排,外面是條例,實際是功課。他在門框上被錐穿了耳朵,意思是把那個完全的肉體來刺傷。沒有這一點損傷,人還是很完整的,現在在耳朵上打了一個洞,便成了一個有殘缺的人。雖然,這個殘缺並沒有什麼了不起。但是,沒有什麼了不起也是殘缺。這就讓我們看見,那是肉體肯受對付,甘心情願的接受對付。然後,人才會放棄自由,維持活在賜恩的主的家中。我們感謝讚美神!這是何等寶貝的一件事放在典章第一條的條例裏,就給我們看見這樣的一個安排,是神的心意,是神非常寶貝的心意。但這裏所提到的條例,完全是處理男性的奴隸,底下還有一點點,那是說到女性的奴隸。
人若買了一個希伯來人的女性作奴隸,在買的時候,神好象是給人一個這樣的領會,你不是把她買回來作奴僕的,是買回來準備與你聯合的。因為是神的心意,你必須和她有聯合。所以到了第七年的時候,男的奴僕是可以自由的出去,女的奴僕也可以自由出去。她是可以不用錢贖,便白白的出去,這就是可以自由的出去。但是,當買下這個女孩子作奴僕的時候,我們若細細的去看這條例,神的意思是說,你不是買她作奴僕,倒是要娶她作妻子,你必須與她有聯合的關係。你若自己不娶她,便要給自己的兒子。倘若你不給與自己的兒子,你就必須讓她自由的離開。這裏好象是一直在說,必須留她作你家裏的人。
弟兄姊妹,我們必須要記住一件事,她為什麼會被賣作奴僕呢?像男人一樣,是因著貧窮,貧窮才出賣自己。當神在這裏讓人買這個女兒作奴僕的時候,便已經定規了一件事情,你必須把她帶進你的豐富裏頭。我們要記住一件事,神心裏的意念,對著所有的人都是要帶他們進入自己的豐富裏。這樣的一句話,說在男僕的身上好象不太容易說得清楚,但是說在婢女的身上便清楚得多了。當你買她的時候,你就定意要把她留在你所有的豐富裏,與你一同享用。你要娶她為妻,若是你自己不娶,就要給自己的兒子,要待她像自己的女兒一樣,在她整個的生活裏面都不能虧待她。雖然她起頭是婢女,但是她的結局卻是要完全享用你的所有。
弟兄姊妹,我們實在不知道為什麼神要說這些話,要把這些話作為典章,作為律法裏面的內容。但是,有一件事情我們曉得,這就是神對人的心意,神不輕易把人放棄。在神的眼中,每一個神所看著的人,每一個神所選召的人,每一個稱為神名下的人,神允許他們有一段短短的時間,迷失也好,墮落也好,貧乏也好,不管怎麼說都好,但那只能是一段很短的時間。神不甘心人永遠失去神的恩典,神不甘心人永遠在貧乏裏,也不甘心人不能恢復他們該有的尊貴,神一定要作這樣的恢復。我們實在敬拜神,對著神的律法,在觀念上,我們覺得神是很嚴厲的。但是當你接觸到律法的實際的時候,我們不得不承認神是滿了憐憫,滿了恩典。典章一開頭便叫我們看見這一個,我們沒有話說,我們只能敬拜祂,也只能仰望祂求祂把賜人智慧和啟示的靈賞賜給我們,叫我們真知道祂。
在神的光中看「死亡」(廿一12至廿二6)
我們看到在典章的開始,神是把極其奇妙的愛顯明出來。我們曉得把神的律法歸納起來,有兩個極其重要的點,那是我們的主自己說的,一個就是愛神,一個就是愛人。先是愛神,因著愛神的緣故,也就愛神所愛的人。在典章裏是非常明顯的反映了這兩點。
從第二十一章十二節開始,這裏說了一大段的話。如果光是照著條例的本身來說,我們都容易明白,因為神說若人這樣作就要這樣處理。只是我們細細的看進去,我們實在看見神借著這些條例,啟示了在話語背後很寶貴的事實。所以,我不會按著條例的本身來看字面的意思,因為字面的意義是明顯的。我把它們歸納起來,讓弟兄姊妹注意在神的心裏所存的是什麼意念,叫祂說出這樣的話來。總括來說,神在這裏啟示了祂怎樣看「死亡」。在好幾個條例裏面,我們都能看到神這樣的心思。
神不喜悅死亡
頭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就是,一切損害神的形像的必定要死亡。因為有損害神的形像這樣的事實,便有這樣的表現。「打人以致打死的,」從字面看來就是打死人,但從字句的背後看來,我們便可以看見打死人是一件什麼事情,不光是傷害了一個人那麼簡單。我們知道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出來的,神的形像是該永久存留而不被損害的。並且神的形像,是包括永久活著的成份在裏頭的。現在打死了人,在精義裏,我們便可看見一件事,打死人就是把神的形像損壞了。如果我們不是從靈裏面去看這個問題,就只是純粹碰到律法的責任。你傷害了人,就必須受傷害,你打死了人,就得要賠命,這完全是律法的觀點。但我們必須記得,神的律法是反映神心裏面所存的意念。神看打死人這件事,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一個律法的關係便可解決。
我們記得第一次在地上所出現的殺人案件,我們讀過創世記應該是記憶猶新的。「耶和華對該隱說:你兄弟亞伯在那裏?」(創四9)神明明知道該隱殺了他的兄弟,但神卻故意去問這個問題,叫該隱來面對。神為什麼要這樣問呢?這不是明知故問嗎?是,神是明明知道但還是要問。問的目的是要該隱知道,他自己作了一件什麼事情。不光是叫該隱知道他殺了自己的兄弟,也要讓他曉得他作了這件事情所表明的意義。
我們注意,當他兄弟倆在獻祭的時候,聖經是這樣說:「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創四4-5)在這裏,我們看見了神在悅納人對祂獻上供物以前,神所注意的是那獻上的人。亞伯所獻的供物固然是對,但是更重要的是亞伯這個人,他本身是對。他對,因為他尋求神,因為他愛慕神的形像,知道自己是照著神的形像被造的。現在,雖然因著父親亞當墮落了而離開了神,但是他知道人是按著神的形像被造的,人必須尋求神的憐憫而恢復神的形像。亞伯就是因為有這樣的心思,所以神看他是對。該隱呢?該隱就不是這樣,他什麼都無所謂。他覺得神的形像不形像沒有什麼問題,沒有什麼了不起。有神的形像也好,沒有神的形像也好,反正自己能自由自在的作自己喜歡的事便可以了。所以,他在那裏耕種,他在那裏為自己打算,他覺得那是很合宜的,他裏面沒有真正尋求神憐憫的心思。所以,他在神面前獻祭的心意,是誇耀他的所能。因為,他是把他從地裏所生產出來的東西帶到神的面前,那些都是他的勞力所作成功的成績。
該隱殺了亞伯,神的話在那裏說,是因著該隱在神面前先是一個不對的人。他所殺害的人是一個尋求神形像的人。因此,在這裏,神就說殺了人的也必須要被殺。你既然是損害了神的形像,神也就要你受損害。用新約的話來說:「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三17)這裏的殿是說到教會,教會是神的彰顯。所以,這個原則在舊約的典章裏和在新約裏神說的話,都叫我們看見同樣的事。這是第一件很嚴肅的事情,是神關乎死亡的啟示。
至於第二點,我們看見至死的罪。這裏提到很多不該作的事情,但是說到必定要死的罪,只有三件事是必定要死的。第一是打父母的,第二是拐帶人口的,第三是咒駡父母的。「拐帶人口」的,我們可以把它歸納到上面所說的殺人這一點來看。這樣作好象是把照著神形像所造的人轉變成為一個商品,這也就是進到損害神形像的那個範圍裏。剩下的是「打父母」和「咒駡父母」:「打」和「罵」都要治死。雖然照人的看法,並不算是有什麼了不起。但在神看來,這究竟是什麼一回事呢?那是權柄的問題,不服神權柄的問題。神借著父母帶出兒女,然後就告訴兒女說:「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廿12)這是在誡命裏說得很清楚的,是神很基本的安排,也是指著認識和接受神的權柄來說的。而現在呢?人要翻過來,不是孝敬父母,而是要打父母,罵父母,這是一件什麼事呢?這是把位置翻轉過來,用人的話來說,就是把後輩當作前輩。把帶著權柄的翻轉過來,成為服權柄的。作兒女的應該是服父母的權柄,現在反過來父母不再算得是什麼,不喜歡便打他們兩下子,不喜歡就罵他們一下,整個的地位就這樣倒轉過來。
弟兄姊妹,我們看見神是借著這件事說出人在神面前的光景。這個是典章,不錯,是說人和人當中的事該如何處理。但這樣的一種現象,正是表明人在神面前的光景,是人對神的權柄不順服。人不理會神的管理,人也不接受神的帶領,人在神的面前反過來要自己作主。神就在這裏叫人看見一個結果,這樣的人一定要死。這是第二件叫我們在典章中注意到的嚴肅的事。
神不喜歡人故意犯罪
如果我們只看到這裏,我們便會覺得神是很喜歡人死掉的,碰到這個要死,碰到那個也要死。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神一直宣告說祂並不喜悅人的死亡,因為人是照著祂形像造的,神也樂意人來承受祂的所有。神一點也不喜悅人的死亡,就算是惡人的死亡,神也不喜悅。既然神不願意人死亡,為什麼典章說得那樣的嚴肅呢?神在典章裏,把這樣的事說得那麼的嚴肅,就是讓人曉得人在神面前站在不對的地位上所招惹來的,並不是神願意人死亡,而是人為自己招惹了壞的結果。在神本身來說,神並不喜歡這樣。
所以,我們可以看見在這些關乎死亡處理的事上,神作了一件很特別的事,就是「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出廿一13)在這裏我們不大清楚是什麼一回事,但是等到我們讀約書亞記的時候,我們便很清楚的看見神給以色列人設立逃城,這一些逃城就是給那些不是故意殺人的,可以得到庇護。是偶然的、不經意的、意外的殺了人,神就看這個人不是故意作的,神就為他開了一個生門,預備一座逃城。只要這個人逃到那個地方去,又只要在那裏一直不出來,那就一定不會有任何人可以傷害他。
我們讀到約書亞記的時候,便曉得這些逃城是一個基督的預表。逃城很明顯的在那裏預表基督和祂的救恩,因此,也就看見神是不願意「死亡」在人中間蔓延或者散佈。所以,神就設立這些逃城,讓那些可以得寬免的人有一個保護。但是,這一個逃城不是那些故意殺人的也可以到那裏得保護。神說得非常的嚴肅,因為神絕不以有罪為無罪的,這一點在典章裏是反映得非常明確的。因為接下去我們便可以看見:「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治死。」(14節)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那個祭壇就是一個救命的壇,關於這一點,我相信弟兄姊妹都能領會。人犯了罪是該死的,但若他帶著祭牲到祭壇那裏,獻一個贖罪祭,神就因著這一個獻祭,便把他赦免了。所以這個壇,可以說是一個救命的壇。不過,神在這裏說得很清楚,若是故意殺人,故意破壞神的形像,故意在那裏對抗神,就是人逃到壇那個地方去,這個人還是一樣要被治死。
這就叫我們留意到在新約裏記載的一件事,當聖靈在工作的時候,人若是明明知道那是聖靈的啟示,卻故意把聖靈拒絕,這樣事便很嚴肅了。當然,聖靈在地上的一切工作,都是為了啟示神的兒子,也啟示與神兒子有關的事,但主要的還是啟示神的兒子。當主耶穌在地上的時候,主作了很多的事,聖靈也在主所作的事上叫人瞭解主是神的兒子。可是在那一個時候,有一些文士,有一些法利賽人,他們明明看見神的工作,明明看見聖靈的工作,他們也知道這一位耶穌是從神那裏來的,但是他們就是不肯接受這個事實。他們看見從主身上所顯出的能力和智慧,便找一個理由說:「耶穌是被鬼附的,祂的能力乃是從鬼而來的。」在新約裏有一句話說:「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可三29)馬可福音說得非常的清楚。
為什麼不能得赦免呢?褻瀆聖靈又是什麼一回事呢?馬可福音有非常明確的解釋,因為他們說耶穌是鬼附的。我們看見新約的那件事,再接連上典章中所提到的事情,「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14節)那些故意頂撞神的,故意拒絕神的,故意把神的兒子說成是被鬼附的,神的話就是那麼嚴肅的在那裏宣告定罪。神不喜歡人死亡,但卻不縱容人犯罪。這是在典章中所啟示出來的第三點。
人沒有權柄可以支配死亡
我們再往下看的時候,又有一件事是很有意思的。人若有奴僕,按著當時的情形,主人對奴僕有生殺之權,可是典章就不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在當時來說,主人把一個奴僕打死了是算不得什麼的,但是典章就禁止這樣的事情發生。典章這裏說到:「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0節)這裏沒有說受什麼刑,只是說如果主人用棍子打奴僕以致立即死亡的,他必要受刑,受什麼刑呢?從下文我們可以看見,有一句話叫做「以命償命」。我們又看見一件事,若有一個人有一頭牛,而這頭牛又很喜歡去觸人的,人家也告訴了牛主。但是那牛主人卻不把那頭牛栓著,以致把人觸死了,那頭牛就要用石頭把它打死,,牛主也要治死(28-29節)。
弟兄姊妹看見嗎?人若殺了人,就像十二節所說的,「必要把他治死。」現在問題是發生在主人和奴僕的身上,在當時一般邦國情形來說,主人打奴僕沒有什麼了不起。但是神的百姓卻沒有這樣的權利,你若是打奴僕,一下子把他打死了,你自己也得要賠命。這說出一個什麼事情來呢?神要讓人曉得,人並沒有權柄去執行「死」的事實。弟兄姊妹或者會覺得有點矛盾,上面說殺人的要被治死,現在又好象說人沒有權柄去打死人。這兩樣事又怎樣去調和呢?以前所提到的「要把他治死」,那是根據典章,是經過審判官的定規而執行的。所以,這個執行並不是人的權柄,乃是執行神的權柄。而現在呢?主人對僕人,在人的習慣來說,主人對僕人有權柄。但神在典章裏給他的百姓看見,人對任何人都沒有權柄,因為所有人都是神所造的。只有神在人身上有權柄,所以人不能把人弄死。說得清楚一點,人不能憑自己去處死別人。
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也是叫我們看見,生命的權柄是在神的手裏。當然,一提到生命的權柄的時候,反過來就是死亡的權柄。人就會說,「死」這個事實所以會發生,是因著神的命令。所以,那個真正的權柄還是在神的手裏。到了新約的時候,我們也看見我們的主是用死來敗壞掌死權的魔鬼。所以到了啟示錄第一章的時候,我們就看見我們復活的主手裏拿著一樣東西,什麼東西呢?就是「死亡和陰間的鑰匙」(啟一18)。那個意思就是說,死亡和陰間的權柄也是掌握在神的手裏。我們感謝讚美神,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所認識的主,一面是賜生命的主,而另一面也是掌管死亡權柄的主。這就使我們對主的尋找和揀選有一個很大的催促。
我們在啟示錄裏看見將來的審判,在那時決定永死的關鍵是什麼呢?那裏說:「若有人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裏。」(啟廿15)這就說出了這樣的一件事,我們的主也是掌握著死亡的權柄的。所以在那些條例裏,可以很明顯的看見這一個事實的反映。罪一定帶來死,打死人的權柄卻不是在人的手裏,所以人不能隨自己的意思去叫人死。因此,主說殺人流血就是把地污穢了。為什麼?難道血會污穢地麼?不,不是血會污穢地,而是所流的血是人在那裏僭奪了神的權柄,所以在神的眼中是看為污穢的。這固然是不信神,也是不服神。在這一段話裏面,我們看見神對死這一件事作了一些啟示,就是神如何看死,死的原因在那裏,神如何安排讓人逃避死亡的恩典,同時也說明了一切的事,都是在神的權柄管理下。
滿了恩典流露的典章
然後,從二十二節開始,我們又看見一大堆典章的內容。這一大堆典章的內容,叫我們更深刻的領會到一個事實,就是詩篇上有兩句話說:「人算什麼,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麼,你竟眷顧他?」(詩八4)當然這幾句話比典章所說的內容更大,但是典章的內容卻是很具體的說出神如何眷顧人。祂不單只眷顧人,並且引導自己的百姓,讓他們也學習眷顧人,在顯明這個事實的時候,便突出了兩方面的性質:第一,就是公義的追討,這是說出神如何追討那些不眷顧人的人。第二,是說出愛的要求,神指明正面的要求是什麼一回事。神不單是消極的處理一些不合宜的事,神是更積極的指出合宜的路。
比方說:「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6節)上一次我們說過,奴僕得釋放,必須要等到安息年。但是現在有一個例外,雖然安息年還沒有到,卻因為傷害了一個僕人,就因著那一點的傷害,人便失去了作主人的權利。在這一方面來說是一個懲罰,是神公義的追討。另一方面呢?是神借著這些典章告訴人,雖然他的身份是奴僕,但他還是一個人。主人不能不把他當作一個人來看待,主人必須要看他是一個人。既然他是一個人,主人就得要顧念他,就得要愛他。因為他的身份雖是奴僕,但他仍然是照著神的形像被造的。所以作主人的必須要顧念他,不能把他看為畜類,不能把他看作不是人。這樣的一個要求是非常明確的,人若不是這樣的話,便失去了作主人的資格。
我們若再回頭看看二十二節那裏所說的,就不是說到主人跟奴僕的關係,而算是平輩的關係。至於打父母、罵父母的,那是卑輩向長輩的關係,主人對奴僕卻是長輩對卑輩,現在要說的是平輩的關係。「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墮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22節)沒有一點討價還價的餘地,必須要照賠。「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23-25節)弟兄姊妹,看見這些話的嚴肅的程度嗎?這裏說出了一個事實,在公義的追討方面,就是那樣的嚴肅的。當我們看見神公義的追討是那樣嚴肅的時候,就不要去冒犯神的公義,在積極方面,我們看見神是這樣的顧念人。有孕的婦人,可以說是行動很不方便,很軟弱,很需要保護。一個作奴僕的,好象連作人的權利也被剝奪了似的。這些都是在人的眼中看為軟弱和沒有地位的人,但是神看他還是那麼的重要。祂看他們的價值跟別人的價值是一樣的,並不是說作主人的,價值便高一點。沒有這回事,因為必須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人的價值都是一樣的。因此,我們看見神這樣的心思表達出來,叫我們感覺到像我們這樣墮落的人,又豈是值得神那樣細細的顧念我們呢?難怪詩篇上有句話說:「人算什麼,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麼,你竟眷顧他?」(詩八4)。感謝讚美主,我們的神就是這樣顧念人的神。一面用公義的追討來保護人,一面用愛的要求來叫人享用祂的看顧。
學習顧念別人
在下面的典章中說得更清楚,不要以為有一頭牛便不管別人死活。不要以為有一口井,可以飼養牲畜和灌溉便以為了不起。當你挖一口井時,你必須要想到很有可能會有人或牲畜掉進那口井裏,掉下去的必然會被淹死,這件事情便很嚴重了。所以神說你若挖一口井,一定要把它遮蓋,不讓人或牲畜掉下去,這樣纔是作了該作的事。但人卻不是這樣想法,人時常會這樣領會的:「這是我的地界,誰叫你跑到我的地方來,我不控告你侵犯了我的所有權,已經算給你面子了。你若掉到井去,那是活該的。」這是一般人的想法,但神卻不是這樣。
神是看中人的價值,過於人的所有。不管是男人、女人、小孩或是老人,都是一樣的。弟兄姊妹曾否記得亞伯拉罕也曾挖井,以撒也曾挖井,我們便曉得一口井是遊牧民族中的一項財富。所以在當時有一口井,便算得上有相當的地位了。但人的地位是人的事,若不管別人的死活,這人便要負責任。弟兄姊妹,我們實在在神的面前看見,神的心思和人的心思,那個距離是多大!人是注意自己的所有,特別在美國,這些事情特別重要。美國人什麼都講究隱私權,別人不能侵犯隱私的地方。但是神是看重人本身的價值,過於人以為自己所有的權利。
我必須要提醒弟兄姊妹注意,當神向摩西啟示律法的時候,遍地的人都沒有這樣的律法概念。這裏面所提到的律法的概念,經過了幾千年到現在,還是那樣的準確和有價值。試看現代一些法治的國家,他們的律法的原則和精神,我雖然不敢說他們是根據摩西的律法,但我們比較一下,在幾千年前,人們尚不懂得這個概念的時候,摩西便發表了這些話。難道摩西這個人是那麼厲害嗎?不是的,這些乃是神的心意,透過摩西來發表。若細細的去看裏面的內容。每一條都是隱藏著神寶貝的性情。我們實在感謝讚美主!──
王國顯《容我的百姓去──出埃及記讀經劄記》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讀經記錄 蔣繼書
第1 I 節的典章可以譯為規定。
希伯來人作奴僕,他是弟兄,只能服事你六年,第七年應自由,因神定規六年工作,第七年是安息年。(利二十五2-4)。
「因他服事你六年,較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省了雙倍工價)(申十五18),不願自由,願意終身為奴的,是因為「愛」,要靠門框,錐子穿耳朵,門框代表主人的家門,耳朵代表聽話,並且要有證人(審判官)。
申命記十五章13 節說:「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從你羊群禾場、酒榨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要紀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利未記二十五章55 節「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
神告訴以色列人,他們在埃及作過奴僕,當他們作奴婢的時候,他們也盼望自由。神救贖他們脫離埃及人的手,神使他們自由,他們也應當使他們手下的奴僕自由。神使以色列人從埃及人手中要金銀衣服,因此以色列人應當想到自己的弟兄的需要,更該想到神是豐富的,賞賜的是耶和華。因而不可使他空手而去。又應當知
道以色列人都是神的奴僕,只有神才是主人。
新約聖經中關於奴僕與主人的關係和教導,見於以弗所書六章5至9節、提摩太前書六章1節、提多書二章9 節、腓利門書16節以及彼得前書二章18節,這些教導裏面說到作僕人的忠心,和作主人的愛心,都應該在基督裏,榮耀主的名。屬靈的意義基督徒都是主用重價買的(林前六20),我們都甘心作主的奴僕,不願自由。
關於賣身為奴的婢女,王人既買了她,選定她歸主人或作主人兒子的妻,不能因為她是買來的就輕看她,乃是當待她如自己家裏的人或如自己的女兒,不能再賣給別人(外那人),應該允許她贖身(不作奴僕),如果不公平的待她(衣、食、好合的事),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的出去(自由)。這是神要以色列人「愛人如己」的原則。
9 節,如同女兒,如同兩字在原文是「規定」或「判定」的意思。
舊約律法的原則是:「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二十一23-25)
因此打死人是要抵命的。若不是埋伏(故意)殺人,就有神預備的避難所(逃城,民三十五11)。創世記九章6 節「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逃到祭壇,祭壇是獻祭贖罪的地方,逃到祭壇的人是盼望赦免。
打父母和咒罵父母,是反叛生命的源頭,必要治死。
拐帶人口原文拐帶兩字是偷,就是不可偷盜的偷,偷盜人去賣或自己留下(沒有出錢買),就是罪,買的不算罪。
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打死,是故意想打死人要受刑。當時未死,過一兩天才死,就不是有意要把人打死。
如只損壞了他的眼或牙,他就可以自由。
彼此相爭或爭鬥,是應該賠償的。
在新約,基督徒是不可以打人的(太二十四49),不可論斷人(太七1),不可背後說人(羅一30),不要爭競(多三2),不說讒言(多二3),要愛人如己(太二十二39)
28 節,牛觸死人,牛有罪,要用石頭打死,肉也不可吃,因為牛的血沒有流出來(創九4)。
牛主不防範,其牛觸死了人,牛主和牛都必治死。(牛主可按所罰的價銀贖自己的命)。這提醒我們應該儆醒,不要忽略任何一件有問題的事。所以井口應該上蓋。有時我們輕看的生活中的小事,由於不儆醒常常發生極嚴重的後果。
35節:兩隻牛相鬥,一隻死了,兩牛主要平分死牛,賣活牛再平分價值,這是很公平的。如果活牛素來是觸人的,牛主不栓,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歸自己。
創世記九章5 節「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心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
二十一章的內容主要體現了誡命的孝敬父母和不可殺人。其中包含了許多細節和判罪及賠償,是公義和公平的。
三十舍客勒(銀子)是一個奴婢的身價,主耶穌被賣是三十兩銀這是奴僕的身價(太二十六15)。
── 蔣繼書《出埃及記讀經劄記》
人事刑律(佚名)
出廿一:1—36
出埃及記21—23章的典章不是盡美盡善的,也不是十分完全的,只是適應當時的社會環境,這些規定也都是以色列人能遵行的,因此神後來屢次增減更正此條例,神下這些命令也有一個更大的目的,就是讓那些千百五十十夫長們有一個審判的條例,依照著審判百姓。今天我們再度來看神給以色列人的道德生活,十誡中規定了如何事奉神?也規定如何處世,今天所講的也是對人的問題,可說是替十誡「錦上添花」。本章分為二段敘述:
一、奴僕的規定。
神下這個規定在當時是非常切實的問題,而又規定得非常完善!分幾點來想:㈠奴隸的制度,從古以來各個國家、各個民族都有奴制,是人民重要的產業,在當時的社會,奴僕此主人還要多,直到一百年前這奴制還是被人公認。在舊約時代神就規定主人對待奴僕的條例。我們來研究以色列人為什麼做奴隸?其原因有三:
(1)欠債而為奴(利25:39),需要到債務還清時才得自由。(2)偷竊而為奴,這是那些盜賊們被捉到不能將物歸原主,就做人奴隸償還(出22:3 )。(3)被父母賣給人做奴隸(出21:7),因為父母沒有錢,把自己的兒女賣了得錢。總括說做奴隸的不外乎窮偷,外邦人為什麼也做奴隸呢?
(1)因戰敗被擄就做人奴隸,如以色列人與亞述、巴比倫、羅馬交戰,敗了被捉的人就做奴隸。(2)受賣到外國去做奴隸,如約瑟被他的哥哥到埃及去一樣。我們明白了奴制是各國都有的,唯獨神給選民規絛,要公道!
㈡主人對待奴僕的態度(出21:3—4),不可惡待,服事主人滿六年,第七年就要讓他自由,孤身來孤身去,若有妻子可以同他去,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女,妻和兒女要留下歸主人,自己獨自去,這是神規定不許惡待僕人。
㈢奴僕對主人的心情(出21:5—6),主人若好待僕人,而僕人願終身獻給主人,就要帶僕人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到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這是出自內心的,這僕人有五層可作信徒的予表,保羅常常說起「耶穌基督的僕人」(羅馬—:1),我們為耶穌的奴僕的予表如下。(1)耶穌如何愛我們,我們不該穿耳朵歸祂嗎?僕人知道永遠服事主人,我們也該永遠服事耶穌基督!(2)不願出去做自由的人。(3)做記號歸王,表示永遠屬於主人,不再服事他主,俗雲「貞妻不事二夫,忠臣不事二主」,我們基督徒也要永遠屬於主耶穌,不再服事第二個主,一生一世為主勞苦不懈。因為我們是受聖靈蓋印的。(4)永遠服事主人,僕人如此忠於主人,基督徒更應該忠心基督,永遠服事基督。(5)服事主人還可得到三個福氣:
(A)凡事無慮,不論衣食住以及一切費用,主人都會替你包攬,無需憂慮;基督徒屬主也是如此,主說:「你們不需憂慮穿什麼?吃什麼?」 一切耶穌基督都會為我們照顧周到。(B)所需要的,主人會替僕人預備;耶穌基督也為信靠祂的人予備所需要的一切。(C)所行所為按照主人的吩咐去做,不要自己費腦筋去籌畫,
只要照著行就可以了,主人要你這樣你就這樣;基督徒所要行的,基督耶穌早已為我們籌畫好了,我們只要照著行就可以了。
㈣女婢的規例(出21:7—11),古時有一種很不好風氣,把自己的女兒賣人為婢。神規定主人要:(1)若主人自己要收而為婦,就要好待她。(2)若要收為兒媳就要待如己女。(3)不可賣給外邦人,若不是這樣,主人就不能管束她們,要讓她們自己去自由;神在幾千年前就訓練以色列如此高超的道德精神,尊重人權,絕不侮辱人權!
今天卻到處可以聽到鴇母販賣良家婦女為娼的事,真使人傷心,這種不仁的行為是神所厭惡的,神所喜愛的是「仁愛」
二、關於保護生命的規定。
這是很要緊的,前段所講的是尊重人權,本段聽講保護生命;如何保護請看以下。㈠對預謀殺人者的辦法(出21:12),需要治死。若是不故意打死而失手打死了人的,他們設一個城給那些人逃避,不是故意的就算無罪。(二)拐帶人口的如何辦理?必要把他治死(出21:16),早前約瑟被其兄弟欺淩賣到他國去,這如果按照律法就得治死。㈢咒駡父母的呢?必定把個治死(出21:17),在地上神設立父母為最尊貴,他養育我們由小而大,不知受幾許艱辛苦難,一但長大成人還咒駡父母,可謂「其心不如禽」,處以極刑是應該的,高舉父母也是應該的;不是像今天
的自由不孝,凡此種種都是神所痛恨的。
摩西的律法有二種,關係言語上要處死罪的:(1)罵神的死刑,這是應該的,神的浩大恩意,我們不知感謝,已謂大罪了,況而還咒駡,更是罪大惡極,處死無愧!(2)咒駡父母的死,這也是應該的在地上的父母是神的代理者,我們都不能孝敬,焉能敬畏我們在天上的父呢?如是咒駡父母者,亦當死而無恨。
㈣用石頭傷人的,不致於死,因為他沒有蓄意殺人,是在生死關頭迫不得己才不幸打死人,這不算罪(出21:18)。㈤用棍打人的呢?應當治死(出21:20),因為他存心要打人,是一種儲意殺人的行為,處死無言可說!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墮胎,這樣,已害死了一條小生命;就要聽任婦人的丈夫,若他要賠款,打人的就賠款,不論多少都要照辦(出21:22)。㈦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樣並不是說:打掉別人一隻牙齒,自己的牙齒也要被人打去,而是說,你打了人必有報復的方法,不論是律法,或是其他的罰款,都有辦法報復,意思是要減輕人的犯罪例。㈧動物害人的方法,這裡僅只記牛觸人的方法而已;牛若觸死人就要把牛打死,但牛肉不可吃,至於牛主人可算無罪,倘若牛素來是觸人的,報告主人,而主人不把牛拴好,再觸死了人,連牛主也要死(出21:28—29)。今天動物觸死人的事例罕見,可是汽、火車壓死人是屢見不鮮的,依法應嚴辦才行,可是事實並不然!
神的律例極端維護人權,保護生命!這措施是應當又適合的,因為人是照神的形象來造的,人即「仁」,要互愛,有愛的社會才能安定,有愛的家庭才能和睦,有愛的教育才能成功。今天要提倡道德,是要擁護人權,注重生命的保護,發揮人類於生具來的愛!
敞著井口或挖井不蓋(佚名)
出廿一: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上文還有一條,與這個原則相同。牛若觸死男人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以致把男人或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頁必治死。摩西的律法記著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林前九章九節)。保羅解釋這條律法說: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麼?不全是為我們說的麼?分明是為我們說的。照樣:我們也可以解釋這條律法說: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蓋,有牛和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這裡所顧念的,不但是牛驢;這裡所注重的是一個原則:我們若疏忽,沒有防患於未然,就要負責任。正如我們的牛,素來是觸人的,我們知道,竟沒有拴著,以致觸死人,就要負責任,要賠償牲命。主耶穌在世上最嚴厲責備的,只有三種人:一是假冒為善的人。二、是不肯饒恕弟兄的人。笫三就是將人絆倒的人。主說: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人絆倒。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想一想:主耶穌責備多麼嚴重!凡使信主的一個小於跌倒的,不但沉在海裡,還要沉在深海裡。沉下去,還怕他起來,還要用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這使我們中間為父母的、為師長的、為領袖的、為朋友的,該當何等戰兢恐懼。不說我們有心陷害人、引誘人,就是我們的行為絆倒人,引導人走錯了路,甚至我們疏忽,未能防患於未然,如同敞著井口,或挖並不遮蓋,使人跌倒,神也要向我們討罪。假若實行,怕我們許多人早已沉在深海裡了!
民事刑律(佚名)
出廿一:22—31
今天下午我們繼續來研究神給以色列的刑律,本段接上周所講的,我們已經知道神愛祂的百姓「愛人如己」,「好待僕人」,「保護生命」。我們由出埃及記21:33—22:31,可以看出神常常在察看祂的百姓;人類自始祖亞當以來,都陷在罪中無以自拔,故神賦與刑律讓百姓遵守,以求聖潔!
一、產業的規定。
神歡喜百姓的財產按照道理來管理,開始他們以遊牧為生,進而做農,工、商均未發達,他們的產業是牛、羊、驢、田園,神提出管理方法,不可貪心或侵患。十誡中會教百姓,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牛、鹽,現在再強調這個嚴重的問題:㈠不可偷害牛、羊,若害死了牛羊就是奪人之產業,要賠償。賊人若偷人的牛羊一定要賠償,若不能賠償就得以身贖之。
偷多賠多偷少賠少這是應該的,主人失落產業心裡一定不安,不僅此,且生活亦將沒有著落!如果他們失掉的是一隻牛,而他們借牛耕田,牛一失,田園荒廢生活頓失,或者所飼的奶羊是擠奶的,如果這些奶羊失落,產業也就破了,所以偷多的應賠多,偷少的賠少,是理所當然。再則愛鄰居也不可偷竊,神要祂的百姓,成為聖潔無瑕的民族,在生意處世方面都不能貪心,尤其產業更要保守。不可貪圖別人侵犯別人,而圖自肥。
(二)田園毀還的規定;「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園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償」(出22:5)。就是說若有人把別人的五穀葡萄攪毀一定要賠償,不可使人蒙損,連火燒別人的禾捆也要如此,「若點火焚燒剝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償」(出22:6),問題的焦點是保護人之最大的民生問題,如果沒有就不能生活!
㈢東西的保護,把銀錢傢俱或牛羊交附鄰舍看守,若是東西失落了被賊偷去,而捉到賊就必須償還加倍。若捉不到賊那家主就必到審判官那裡,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就是到官府那裡去證明自己並沒有拿了失主的東西,這就是神要使以色列民沒有貪圖別人物品的壞習慣,而能夠把別人的東西分別出來。
㈣借物的條例;「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如此他們才會視他人之物如自己般的愛惜,不損壞他人之物,若損壞了也得賠給原主,不能因為那是別人的東西,而視若無睹,如果所損之物不是借來的,而是租來的就不必賠,因為那是花出相當代價租來的。神要訓練他們,使他們不但能仁人愛物,且在租借方面有道德的訓練。
神為人民的產業設立這麼多的規定,是要他們有好的道德準繩,成為好的百姓,不論牛、羊、田產、物或器具、金錢都不可貪圖侵犯,租借也要公平,不可損之不願,看人的東西要盡責任,神使以色列民知道人的財產與生命應當保重,且要合乎神的旨意:
二、其他的道德規定。
這是一段很值得稱頌的道理,尤其在今日社會黑暗,人心墮落之際:㈠行淫與行邪術的青年男女沉淪于情欲中的社會更為要緊。出22:16「淫人若引誘沒有犯受聘的處女……」是禁止人的淫行與污穢的性行為,神不讓以色列人淫亂的罪,甚至青年男女不對的事情發生,若有淫行當罰,更甚者處以死刑。「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用石頭打死」(申22:23—24)是侮辱女人的要死,不正當的女人也同樣死,因為這是悖逆神的大道理的,死是應當的。
還有以色列人的壞習慣與獸淫合,這個也應當處死刑(出22:19),人與獸淫合真是可惡之極,死也是應該的;這些道德的問題是很重要的,尤其在這末世人心不古的時代,青年男女也更應引以為戒,潔身自愛!
㈡祭祀的問題。「祭祀別神的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絕滅」(出12:2—20),神不許百姓拜偶像,行世人的事,如相命擇日等均為耶和華所厭惡,祂只許人敬拜祂;基督徒若依世人的機智,行神厭惡的事,必滅絕!
㈢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百姓在埃及也曾作過寄居,而受人輕視睥睨,現在神要他們好待寄居的,以及貧窮的鄰人,這樣一方面記住在埃及為奴的恥辱,一面行神的道,好自潔成聖!
㈣好待孤兒寡婦,「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完,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子為孤兒。」(出22:22—24)看出神對待那些苦命的人是如何的愛憐,要百姓以愛待之,不
可欺淩強迫!
㈤對窮人不可壓迫,若是他們沒有錢你不可重利取息!要憐憫;古時向人借錢者與今不同,他們都是窮沒有錢才借錢,現在是借錢賺錢,所以神吩咐百姓不可向窮人取重利,還有他們若用衣服做典當,日落以前需要歸還他們,因為他們只有這一件做蓋頭!
一般的道德生活,神都在此規定得明明白白,不論青年男女的交遊及其他的對人態度和品德,都有完美的規定。
三、禮拜的雜則。
(一)首先不可譭謗神和官長,因耶和華是聖,不容侮辱而當時是「政教合一」,政治和宗教沒有分開,所有的官長也是宗教領袖,都是神設立的,與現在的官制不同,如摩西亞倫祭司,以及千、百、五十、十夫長等,都是神設立。換句話說,若譭謗官長,等於咒駡神。神的威名,不許以色列人譭謗他所設立的官長,也不可隨而毀之須要尊敬和從命,以色列必須尊守!
(二)奉獻,「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榨中滴出來的酒,拿出來獻上不可延遲。」(出22:29),神規定他們要獻上最好的,還有三項規定:(1)頭生的兒子歸給神分別為聖。(2)把頭生的牛羊牲畜都歸給神。(3)頭生的作物歸給神,無論是蔬菜或稻米等,都給神,感謝神的恩!
㈢聖潔。神要百姓成聖,離開罪惡,因為人是按神的形像創造的。「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創1:26)。故神降許多的規矩給百姓,要他們遵著行,成為聖的民,離開罪的生活,是神的目的與願望!
今天基督徒也要聖潔,神是聖,我們要有高尚的生活,才能做神的聖民,榮耀神!
第二十一課 典章條例快人心(譚志陽)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
神賜下律法,叫我們曉得所行所做都有後果。我們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後果,才作抉擇。想想你今日的計畫,考慮它會產生的長遠後果。與別人相處,心中也要牢記律法的原則。公平待人,克盡本分,無論是敵是友,都持同一態度。(注:靈修版聖經)
神藉著摩西所傳的整套律法,以第二十章所論的十誡為綱。其中頒佈三項律法:第一,有關於信仰的;第二,有關於國法的;第三,有關於生活的。在本章中所專論的是——建立民事的典章。是關於以色列的民事法制。
到新約以後,耶穌所論到的 神國典章是——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 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
一.有關於對待僕婢的典章(1-11)
1.待奴僕的典章
1-6
A.對獨身者: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
B.對有妻者: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希伯來奴僕有享受在安息年的自由權利(利5:4,10,39-41),到時可以自由回去。至於主人給他妻子,以及所生的兒女,要歸於主人,他要孤身出去。
C.對愛家者: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侍主人。
有不願離開妻子和兒女者,就要辦理一個終身為奴的手續,永遠服事主人。
2.待婢女的典章 7-11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這種規定有以下幾點:
A.
主人可選定她歸自己:主人選定她歸自己。
B. 不喜歡就要許她贖身: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
C. 詭詐待的無權柄賣她: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D. 作媳婦就當待她如女: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E. 若另娶仍要照顧生活: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F. 無三樣就可白白出去: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應用:我們每一位基督徒都是耶穌基督的僕人和使女。因此,我們就要凡事順服我們的主人,好讓我們在他的裡面享受快樂。
經文:主人說:好!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許多事派你管理;可以進來享受你主人的快樂。(太25:21)
二.有關於殺人傷人的條例(12-36)
在這一段中記載著 神有關於殺人或是傷人的一些條例,教導我們如何處理這種比較辣手的問題。
1.處理打死他人的條例
12-14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A.
這裡強調殺人的必被治死,這是殺人者治死的條例。
B.
誤殺人的有處可逃,他可以逃跑到
神的壇,又可逃到某些避難的城裡。
C.
若是任意用詭詐殺人的, 神的壇便不作罪犯的避難所。就是逃到那邊,也當捉去把他治死(王上2:28-34)。
2.處理打父母親的條例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父母特別受到保護,凡打父母親的,必要把治死。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弑父母和殺人的(提前1:9)。
3.處理拐帶人口的條例
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因律法是為犯罪“掄人口”的設立(提前1:9-10),故要將將拐帶人口的治死(申24:7)。
4.處理咒駡父母的條例
17
咒駡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
咒駡父母的,他的燈必滅,變為漆黑的黑暗。(箴20:20)
神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駡父母的,必治死他。(太15:4)
5.處理毆打重傷的條例
18-19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人若因爭執時打傷對方,便要將他耽誤的夫,用錢賠補,並且付上一切醫療費。否則,要受以傷還傷的懲治(24-25節)。
6.處理打死僕婢的條例
20-21,利25:44-45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人可以懲罰奴僕,但卻無權殺害他。如果奴僕挨打後立刻死去,主人便有罪了;但如果奴僕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可以不受刑,因為他顯然不是存心殺害用錢買的奴僕。
7.處理致傷孕婦的條例
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人若有彼此爭鬥,傷及孕婦,甚至令她早產墮胎,就算隨後無恙,婦人的丈夫也可索取賠償,並由審判官來斷案。
8.處理個人受傷的條例
23-25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關於個人受傷的典章,大致是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刑罰應當按所犯的罪判定,不可過寬或過嚴。實際上,除了殺人案外,所有案件都可作賠償解決(民35:31)。
9.處理傷壞僕眼的條例
26-27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眼或一顆牙,僕人或婢女可得自由。
10.處理牛觸死人的條例
28-32,創9:5
牛若意外地觸死了人,便要用石頭打死它,卻不可吃它的肉。倘若牛主人知道這牛是野蠻的,也有人這樣告訴過他,他也必治死。不過牛主人可賠償贖命的價銀。牛觸死了人的兒子或兒女,賠償命的價銀也一樣。牛若觸了奴外或是婢女,要賠償銀子三十舍客勒,而牛也當用石頭打死。
猶大以同樣的價銀出賣耶穌,相等于牛觸死奴僕的賠價,可見他看耶穌的價值等同死奴(太26:15)。
11.處理因井而死的條例
33-34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不遮井口而掉人的牲畜致死的,井主要賠還牲畜。
12.處理牛觸死牛的條例
35-36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這人的牛若觸死了那人的牛,便要平分兩隻牛的價值。牛主人若知道他的牛有觸人的危險習慣,便得為受害的牛賠償,不過他可以取去死牛。
應用:基督徒在日常生活中,處處都要作眾人的榜樣,不要有任何與人過不去的事情發生,就是牛主和井主都需要關注對他人的人身安全。
經文: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羅12:17-18)
── 譚志陽《出埃及記逐章查經課程》
043待人以愛(蘇佐揚)
(六月十二日)
(出埃及記廿一章1 一17節)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廿一章5 — 6節)
一、律分三種,律法之源(1節)。神為以色列人所定的律法共分三種:1.道德律,即十條誡,上文已述。2宗敎律,即有關獻祭、守節等律法,由廿四章開始詳述。3社治律(或稱民治律),即人與人來往的一般律法。道德律為「守己」,宗敎律為「敬神」,社治律為「愛人」。廿一至廿三章的社治律似乎很瑣碎,有些並不合今曰人們的需要,但社治律所定下的「人與人之間相處」的原則,並不受時間與空間的攔阻,人人合用,處處相同。當時中東各國的律法,以巴比倫的「罕謨拉比」律(HAMMURABI)為準則,但摩西律法是出於神,所以比任何國家的律法為合理、合用,而且有較崇髙的理想,不只是禁止人犯罪,而且也敎導人向善,成為後世各國律法之源。
二、奴隸制度,應有改變(2—6節)。奴隸制度,自古已存在 。1.以色列人曾在埃及為奴400年(創十五13)。2當時的人時常虐待奴隸(出三7),身受痛苦,發出哀聲。3神要他們用合理的態度對待奴僕,所以頒佈這條「善待奴隸」的律法。4到了新約時代,保羅提倡主與僕應如弟兄(門16節)。當時的人被賣為奴,其故有三:
①因生活窮乏,自賣為奴(利廿五39)。②因犯罪而被賣為奴(出廿 二3)。③因父母困窮,將兒女出賣為奴婢(廿―,7)。還有一些奴僕是富裕的以色列人從各國買來的(利廿五44,45)。此外,戰勝國時常擄掠戰敗國的國民為奴。神吩咐百姓有關奴僕的條件如下:A為奴者只服事主人六年,第七年便得自由。B主人如給他妻子,生下兒女,奴隸只能獨自出去。C如奴僕愛主人,可以留下,但主人要用錐子把奴僕的耳在門框刺穿,以作永遠屬主人的記號。詩人以此預表基督對神的順服(詩四十6)。開通耳朵指刺穿耳朵的古例而言)。主持刺耳條例者是審判官,審判官是代表神執行此事。所謂「永遠」服事主人一語,拉比謂直到另一安息年(即十四年)而言雲。
三、購女為婢,應予恩憐(7—11節)。古時有人因家貧而將女兒出賣別人為「妾」,但稱之為「婢」,其實工作如婢,室內如妾,
為著要使以色列人對此事有「恩憐」的表示。意即主人用錢購一女為 「婢女式的妾」,應留心四件事:1.自己選定她歸自己。「選定」原意為「訂婚」,則應善待她。2主人亦可把她給兒子為妻,作自己的媳婦,視同女兒(9節)。3如果在已買的女子外另娶一個,則此女子的衣、食與婚事,仍應照辦(10節),否則她可以自由回家。4不可把她轉賣給外邦人(8節下)。11節所說的「三樣」可能指10節的 三樣,亦有人解釋上述四項的頭三項。
四、蓄意殺人,死刑難免(12—18節)。由廿一章12節起至廿二
章24節,共題及十次「死刑」,死刑是神所宣判的,神第一次宣佈死刑是對始祖而發(創二 17)。今人提倡廢除死刑,予犯罪者更多殺人的機會,實不合神旨。本章共題及六種罪犯應受死刑,因為是犯了道德律的第六條誡命「不可殺人」(廿13): 1.打人至死者,死(12節
)。2用詭詐殺人者,死〖14節)。但如出於神旨使人被殺,則殺人可逃到神所預備的地方,即後來的逃城(民卅五9 一28)。3打父母者,死(15節)。4拐帶人,亦即今日的綁票,擄人為質者,死(16 節)。5咒駡父母者,死(17節)。此外,6犯罪的牛和牛主也應死
(29節)。第廿二章19一24節另有五種人應受死刑。聖經最後一卷則提到集體的死刑,連「死亡」自己也要受死刑,而且是永遠的死刑( 啟二十11 一 15)。
五、虐待父母,罪惡滔天(15節、17節)。摩西律法對於家庭十分重視,特別對於人應如何對待父母,有多次的命令與禁令,最顯明的乃是在道德律的十誡中,第五誡要人孝敬父母,在這裡則又有兩種帶刑罰的禁令,即:1.不可打父母,否則處死。2不可咒駡父母,否則亦處死。3不可輕慢父母,否則受咒詛(申廿七16)。4當敬畏毎一個人的母親和父親(利十九3)。原文與14節敬畏你的神的敬畏,同字)。可見神的旨意是要為兒女的敬愛父母,如同敬愛耶和華神一般 ,如果虐待父母,其惡滔天,所以神頒佈不肖子的死刑。主耶穌也曾責備當時的假冒為善者,不肯孝敬父母、供養父母,稱他們為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守人們錯誤的敎訓,歪曲神的誡命,過自私的生活,成為神眼中的不肖子。保羅勸人「要凡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西三20)。行主所喜,定必蒙福。── 蘇佐揚《默想出埃及記》
044以命償命(蘇佐揚)
(六月十三日)
(出埃及記廿一章18—36節)
人若彼此爭鬥……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以牛還牛。
(22—25,36節)
一,人性敗壤,喜愛鬥爭。這一般所頒佈的律法與刑罰是有關人與人之間的鬥爭而言。18節提及「石頭」與「拳頭」。拳頭出自本身,石頭隨處可拾,表示這些人並非蓄意傷人,乃是發怒而出拳或拾石,以致傷人。但20節所說的用棍子打奴僕,則為「蓄意」的,主人因不滿奴僕的工作或生活,準備好一根棍子把奴婢打傷,甚至打死,主人定必受刑。該隱殺亞伯,可能用三種「頭」之一。即拳頭、石頭或木頭。但今日的人傷人多了一個「頭」,即惡毒的舌頭(雅三5—9 )。因鬥爭或棍打奴婢的條例如下:1.彼此鬥爭而傷人,但那人不致於死,打人者可算無罪。因為「相爭」是彼此的,雙方均已錯誤,不過傷人者要賠償工作的金錢損失。2主人棍打奴婢,立時死去,主人將受刑;如過一兩天才死,則主人不必受刑,理由是奴婢是主人用錢買來的。3但如主人打壞奴婢一隻眼或一顆牙,則奴婢可得自由回家,不必再為奴婢(26 — 27節)。
二、以牙還牙,以命還命(22—25節)。彼此鬥爭而傷害孕婦, 甚至使孕婦墮胎,傷人者要賠償損失。跟著,下文有八種賠償的原則,即1.以命償命。2以眼還眼。3以牙還牙。4以手還手。5以腳還腳。6以烙還格。7以傷還傷。8以打還打。這種是賠償的原則,後來主耶穌來了,糾正人們的錯誤,祂不主張人復仇,祂頒佈為人的六個新原則:即①勿與惡人作對。②人打我右臉,連左臉也任由他打。
③人取我裡衣,外衣也奉送。④人強逼我走一裡路,再奉陪多一裡。 ⑤有求必給。⑥有借勿辭(太五38—42〗。不但不要復仇,連律法上所說那八種賠償的方法,也應取消改為「愛」的生活,以適合恩典時代人們相處的崇高標準。不過傷害孕婦,甚至墮胎,實在等於殺人,在律法時代即使在今日,也是一件大罪也。
三、牛如傷人,主人亦驚(28—32節,35—36節)。這幾節經文所頒佈的律法是有關「動物傷人」的條例。動物雖不懂律法,但律法對於傷人或致人於死地的動物,也一樣施刑:1.牛觸人致死,牛將被石頭打死,這是動物的死刑,死牛肉不能吃,牛主無罪。2如該牛素來觸人,牛主不加管制,則該牛把人觸死時,牛與牛主均判死刑。3 如牛主願付贖命金,則依照審判官所判辦理。4牛如觸傷奴婢,則牛主被罰三十舍客勒銀子付與奴婢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銀子當時可購一牛或一驢或一奴僕。5如牛傷牛,以致牛死。活牛將被賣,價錢分為二,死牛也要被分為二,各歸主人。6如該牛素來傷人,主人不加管制,則依照上述八種賠償原則辦理。「以牛還牛」,成為第九種原則。動物傷人害物,神立此律法及刑罰似乎不甚重要,但其實對於遊牧民族十分通用,即使在今日文明的時代,許多國家也受大小動物的困擾,因此製造一個動聽的動詞,稱為「人道毀滅」,把傷人害物的動物射殺或毒死。有些國家野狗太多,對人有害;有些國家野兔太多,
對農作物有損,均被集體「人道毀滅」。但今日有不少有錢人家,門口掛著「提防惡犬」的驚人吿示,表示此家有「惡犬」,可能也是「 惡主人」所飼,則不合處世之道了。牛亦有犯法的,但牛肉對人有益。惡犬不能作食物,卻對人有害,何以要飼養惡犬。
四、主人不愼,牛驢墮井(33—34節)。古時的井均有石蓋或木蓋在其上,提防動物墮井,同時亦可避免井水不潔。但有人不愼忘記蓋井,以致牛驢墮井,犯此例者,要賠錢與牛驢主人,死牲則歸自己
,此條例是警吿漫不經心、行為不愼的主人。為人小心謹慎,是一種美德。中國俗語說:「善騎者墮,善泳者溺」。精於騎馬的人,往往死於疏忽而墮馬身亡;精於游泳的人,也常常因為疏忽而溺斃。諸葛亮凡事謹愼,呂蒙大事不糊塗。神所設此例內容雖屬微不足道,但語重心長,敎人不可「疏忽」。許多人事業失敗,健康不佳,家庭不合,原因雖多,但疏忽亦主要原因之一。使別人的牛驢墮井而死,事件並不重大,但因疏忽而招致巨大損失,正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般,
至為可怕。基督徒的美德也應包括「凡事謹愼」在內(提後四5)。
一失足成千古恨,小心可駛萬年船。── 蘇佐揚《默想出埃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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