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短篇信息
目录:
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读经札记 王国显
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读经记录
蒋继书
人事刑律 出廿一:1—36 (佚名)
敞着井口或挖井不盖 出廿一:33 (佚名)
民事刑律 出廿一:22—31 (佚名)
典章条例快人心(谭志阳)
待人以爱(苏佐扬)
以命偿命(苏佐扬)
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读经札记
王国显
典章启示神丰富的恩情(廿一1-11)
典章的部分是包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这整整三章。在这三章里,神向以色列人说出了他们生活的规范。也可以说是人和人的关系,如何处理人和人当中的问题。我们都晓得律法分成三个大部分,就是诫命、典章和律例。诫命就是上一章所说的那十条,典章就是现在我们要念的这三章,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记。诫命是整个律法的基础;典章是关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也可以说是人际关系的要求;条例就是人敬拜神的时候,所必须遵守的法则,是以人和神的关系为主要的内容,如何处理人和神的关系。
神带领人先认识自己
我们在这里看到以下的问题。诫命已经传了下来了,神的百姓在神面前应当有新的开始。他们怎么来开始呢?我们照着现在的认识来说,就是先弄好与神的关系,然后人就按着神的意思来活。但是,很希奇的,传律法的次序并不是这样。传律法的时候,好象诫命一摆出来以后,神立即就告诉他们该怎样活,怎样活纔是正确,不怎样活就要被定罪。而定罪的结果是很严肃的,都是要被报复的,甚至是用死作为报复的结果。我们就觉得神为甚么不先调整好人和神的关系,而一下子就把人和人的关系放在首先的要求里。
我个人有这样的感觉,虽然我们读二十章时,我们看见一件事,就是以色列人说不能见神的面,也不能听神的话,因为他们恐怕死亡。所以他们要求摩西说,让神直接向他说话,不要让神直接向他们说话。他们这样提出了要求,这并不是等于说是他们佩服神。他们并不佩服神,只是害怕神而已。他们是在一种害怕的情绪里作这样的要求。神真知道他们的光景,所以神必须让他们也知道自己的光景。人若不知道自己的光景,人说人是寻求神的,那是假话。人必须认识自己的光景,也知道自己在神的路上走不上来。这样,人才会有一个实在寻求神的心意。
所以,在我个人的了解里,神传下了诫命以后,便立刻给他们典章,让他们透过典章来明白他们在神面前是如何的亏缺了神的荣耀,认识人是如何在神面前有极大的缺欠。但是,希奇的是,当典章摆出来的时候,不是一条很严肃的定规。典章摆出来,头一条就是怎样去释放奴仆,摆在典章里的最开始的就是这一条。然后,第二条是杀了人该怎么办。照一般来说,杀了人该怎样办理是应当放在最前头的,因为这算是在人的刑法里最高的,再没有比死刑更高的罪刑了。可是希奇得很,在神所传下来的典章里,这个死刑并不是摆在最前头。最前头的却是一个释放奴仆的条例。
神不甘心人永远为奴
释放奴仆的条例放在典章中的第一位,实在是很有意思的。这首先说到奴仆的成因,「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奴隶),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节)这是大前提。也就是说以色列人为人作奴隶,只能作六年。他不可能一生作奴隶,到第七年,他便可以白白的脱离作奴隶的身份。弟兄姊妹,我们先要注意这样的一个条例只是用于希伯来人,希伯来人以外的就不通用这个条例。什么叫做希伯来人呢?希伯来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希伯来人的意思就是从大河那边来的人。那是外邦人称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所起的名字,说得清楚一点就是外来的人,希伯来人就是外来人。虽然,希伯来人在外人眼中被看作是外来人。但是,在神的眼中却是神所拣选的人。我们所注意的是这个事实,我们把它换成这样的一句话来说:「你若买神所拣选的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节另译)因为他是神所拣选的人。现在,我们要留心以下的几件事。
神所拣选的人为什么会卖给人作奴仆?按理神所拣选的人,神一定会负他们的责任。神所拣选的人,神一定作他们的供应。这是从以色列人还没有出埃及以前,在他们列祖的历史中,神已经是这样的显明。那些仰望神的人,从来就没有缺欠。那些被神所拣选而又活在神的拣选里的人,他们不会落到一个地步,要把自己当货物般卖给别人。约瑟曾经给卖给别人,但约瑟的被卖不是出于自愿的,他是被逼的。我们看不见在以色列的先祖中,有人曾经自愿把自己卖给别人的。
但是,在这里有一个条例:「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这就是说那希伯来人是甘心被卖的。那么,他为什么甘心被卖呢?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贫穷。他为什么会贫穷呢?当然,在外邦人来说,贫穷会有很多的原因。但是对一个希伯来人来说,贫穷只有一个原因。希伯来人的贫穷不像外邦人有许多的原因,他们贫穷的原因就是因为离弃神。我们看见希伯来人在神面前是被数算的,他们就是在埃及,还没有离开埃及以前,地位是奴仆,实际他们并不像一个奴仆。因为他们的享用是相当的丰富的,除了在地位上被埃及人欺压以外,他们实际的生活里还是自由和丰富的。但是,到现在,有些人到了这样的一个地步,他不把自己卖给别人,便没有办法活下去了。这个不能不把自己卖掉的光景,在希伯来人来说,只有一个原因,说得中肯一点,就是离弃了神的恩典。说得准确一点,就是犯罪惹了神的震怒,以致神的管教临到他们。所以,他们失去了祝福,而落到了贫穷的地步。
弟兄姊妹,这是一个非常容易让我们去领会的事情。以后我们往下看的时候,我们会发觉,以色列人当中是不可能有贫穷的,第一,他们每一个人、每一家人都有产业。第二,在以色列人农作物收成的时候,他们绝不会把所有田间的作物全收割掉的。不管是那一种的作物,他们都有相当的部分留在田间或者葡萄园里,这是留给民间的贫穷人。我们看见律法上这些安排,我们可以说在一般的情形下,以色列当中不可能有贫穷人,他们会穷到一个地步,要出卖自己。但是,现在在典章里面就说到有这样的事,「有人买希伯来人作奴仆。」倘若希伯来人不出卖自己,就算有人要买也无处可买。因此,我们就注意到,这个卖掉自己的希伯来人,他在神面前定规是亏欠到一个非常严重的地步,所以就成为人的奴隶。
在当时的情形来说,你一次成为奴隶,就永远是奴隶,不可能说只作一个短时间的奴隶。弟兄姊妹,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在这一个条例里,神的说明不正是把人在神面前的实在光景说了出来吗?我们一次卖给罪作奴隶就该永远作奴隶,没有办法脱离罪的辖制和捆绑。这是一般的情形,谁都不能作一点的更改。但是很希奇的一件事,在典章的里面,神叫我们看见这样的一个安排。这一个安排是超过一般奴隶的条例。神说希伯来人是不能永远作奴隶的。换一句话来说,一个被神拣选的人堕落到一个地步作奴隶,他不可能永远作奴隶的。因为神总有一天要释放他,要拯救他。所以,神就在释放奴仆的条例上面,把神这样的一个心思调和进去了。神很清楚的说:「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因为第七年是神的安息年,是神定规为安息的那一年,谁都要进到安息里。我们敬拜赞美我们的神,我们感觉希奇的是,神把这样的条例放在典章里的第一条,神先说出了祂心里所存的意念。
恩典使人脱离奴仆的轭
接下去,神说出了非常不简单的安排,很详细的把人和神中间的关系包括了。不仅是粗粗略略的说出神不同情人作奴隶,神不让人永远作奴隶,神要拯救人脱离作奴隶的身份,改变他们作奴隶的地位。神这样作是作得非常的彻底的,不是普普通通的说说而已。我们看看这些奴仆是怎样得释放。「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节)这里就很有讲究了。顶多是六年,不能超过六年,到了第七年就要走了。但这个七年是怎样计算的呢?根据出卖那一天算起呢?还是另有一个算法呢?如果是从出卖那天起算,那就一定足足是六年。但是若不是从出卖那天算起呢?那最多的就是六年。这里面便有讲究了,究竟是怎样算法呢?
我们感谢赞美神,我们以后慢慢的读下去的时候,便会发觉这一个七年的算法,不是根据出卖的那一天算起,而是根据神在以色列当中的数算。以色列人有他们的历法,他们的历法是经过每六年的第七年就是安息年,这是神给他们的数算。神给他们数算是要把他们带进安息。第七日是这样数算,第七年也是这样数算,这是神的数算。所以,人把自己卖给别人作奴仆的时候,不是根据出卖的那一天,而是根据神数算的日子。那个意思就是说到了安息年,那个被卖的人就可以自由回家了。如果他是在第五年被卖,他只作两年奴仆便可以了。如果他是在第六年被卖,他只作一年奴仆便够了。如果是在六年半的时候被卖,他只作半年也就满足了。所以弟兄姊妹,在这里我们看见了一件事,神的心意就是不甘心人作奴隶,特别是作罪的奴隶。因此,神要快快的拯救他们,释放他们。
在利未记里,有一些定规说得更清楚,不仅是卖弟兄姊妹也好,卖田产也好,向弟兄借款也好,对方不能因为安息年快来了,就拒绝作这些事。若因为把弟兄买下来,不到几天就要放走,便认定是太吃亏而不作,这是不行的。田产也是如此,虽然田产不是在第七年归还,而是在第五十年,就是禧年的时候才归还,但在利未记上说,不能因为禧年快近了,算算只有一两年的时间,太不划算而不买,这也是不行的,神说一定要买。这些都是以后要提到的事,我们在这里只是稍稍提一下便是了。我们因此便晓得这些条件是有它的意思的,并不是仅仅是一条条例,人就根据这条条例处理这些事情,处理那些事情。我们敬拜赞美神!
「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我们要注意这句话,就是说他没有欠了什么,他已经是一个自由人了,他也就是可以这样的出去。我们感谢赞美主!弟兄姊妹晓得吗?这里是一条条例的定规。当然,这个定规的背后是神的恩典作内容。若把神这一个恩典扩大起来,不正是叫我们看见了救恩的事实吗?神自己付了代价,任何来接受救恩的人,就白白的得着拯救,自由的享用神的拯救,用不着付任何的代价。在释放奴仆的条例里,很清楚的把这个原则显明了出来。我们感谢赞美神,一切的释放,都是在恩典里面作的,是神在恩典中间给人有释放的享用。
我们再往下看的时候,便看见这个条例是非常细致的。它先说到这个被卖作奴仆的人原来的光景,「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3节上)意即他是怎样的来,就照着他的本相释放。「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3节下)这里说到连他的妻子也被连累成为奴仆,但到释放的时候,不仅是他本人得着自由,他的妻子也得到释放,用不着付什么代价。因为到神所赐的恩典里面,人就是这样的享用恩典。我们感谢主!我们在这里实在看见非常宝贝的事,那个意思就是说神根本不愿意辖制人,神根本就不愿意人作奴隶,神乐意人作一个自由人,自由的去享用神的应许。
恩典叫人甘心作爱的奴仆
弟兄姊妹记得,我们说了许许多多的话,都是说到希伯来人,这些都是神从远方带来承受神应许的人。神是愿意他们毫无保留的,自由地承受神的应许。我们感谢赞美主!但是现在这个条例还有更细致的内容,刚才曾经提到来的时候是带妻子儿女的,就是原来所有的是多少,他给释放时,就还给他多少。若是他来的时候是孤身的,他什么都没有带来,只是到了主人家里之后,主人为他预备了一些,包括人和物。如果包括人的话,就是主人给他讨了妻子。我们要注意的是主人为他讨的,或者是主人给他另外一些事物,虽然在这里再没有提物的问题,但是物的问题并不重要,人的问题才最重要。所以在这个条例里面是着重的提到人,不过物也是在人的条例底下。这里说:「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4节)我们平常读经是只注意尾巴而不注意起头,我们一旦注意尾巴,便会立刻感觉到他释放的时候,只能够一个人走,妻子、儿女都要留下,这怎么算是公平呢?妻子、儿女都是他的,怎么要留下归他主人呢?我们甚至会同情那作奴仆的。
但是,我们不能忘记那个起头,因为这个起头是恩典,是主人给他的,没有主人给他的恩典,他那能会有这一些呢?现在他有一个权利,他是可以自由了。但在他自由的同时,他要离开那一个赐恩的主人,当他离开这个赐恩的主人的时候,那恩典就要停止了。弟兄姊妹,这是很明白的话。我们注意,主人在他身上因着各种不同的环境阐明两种不同的身份。在他孤身来孤身走的时候,主人就是他的主人,他跟主人并没有再多一点的关连。若是主人给了他妻子,为他成家立室之后,这个主人的身份就较为复杂了。主人不仅是主人,同时是赐恩的主。当我们弄清楚这样的身份后,我们就看见一个属灵的大前提在这里,一离开赐恩的主,那么从赐恩的主出来的恩典也就停止了。这是很清楚不过的,我们是能了解的。如果他只是孤身一个人来,他跟主人只有主仆的关系,没有恩典的关系。因为那像是一宗交易,他把自己卖给主人,按着规矩服事主人到时间满足,他的亏欠也就停止,事情也就完了。
但现在不仅是他自己一个人卖与主人,而且是从主人那里多接受了恩典,这些恩典跟买卖是没有关系的,不在买卖的内容里的。所以,当买卖的关系结束的时候,这些不在买卖里面的一些人、事、物,是不能转进交易里去的。因此,这问题的关键是在乎作奴仆的跟赐恩的主的关系是否继续维持。若不再维持那关系,恩典也就停止了,就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我们若读得清楚,就没有所谓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在里面。事实上这是最公平不过的,因为开始的时候是交易,接下来的却是恩典。我们感谢赞美神!
这样的事是否有办法补救呢?事情确实有些困难,白白的妻子没有了,儿女也没有了。可以有补救吗?补救的方法在那里呢?什么地方出问题,就在什么地方去补救。既然是与赐恩的主的关系停止而发生了问题,那就维持与赐恩的主的关系,便可保持所有的恩典,这是很简单的。所以我们看见那一个作仆人的,在他认识了恩典,也认识赐恩的主和他的关系的时候,他便可以提出一个要求,他可以对他的主人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5节)当他愿意用自由去换取恩典的时候,神是乐意的,只要他办一个手续便可,那个手续也很简单,就是作奴仆的作以上的宣告,他作了这样的宣告,事情便有了转机,这个转机乃是根据一个「爱」。因他爱他的主人,也爱他的妻子、儿女,所以不甘愿离去,一直乐意留在赐恩的主的家里,叫自己能继续在爱中去享用恩典。弟兄姊妹,事情就是那么简单。
许多时候,我们感觉为难的是什么?我们愿意要恩典,但是我们不愿意要赐恩的主。不过,事实上是这样,你若不要赐恩的主,就不可能有恩典,因为恩典是从赐恩的主而来的。只要你有赐恩的主,恩典就会源源不断的来了。这是何等宝贝的一件事,我们感谢赞美神!神一直在这里给我们看见,到了一个时候,人可以绝对的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前途,人可以享用人中间的自由,但也可以毫无保留的拣选继续留在恩典的丰厚里。神恩典的丰厚绝不会亏负人一点点,但神却不勉强人一定要拣选祂的恩典,我们回到生命树那件事情上便看得更清楚了。
神不勉强亚当和夏娃一定要吃生命树的果子,神虽然是盼望他们吃,但神是愿意他们凭自己的拣选去吃。同样的,在以后的日子里,神在人中间一切所处理的事情也是如此。神让人有选择的权利,神不勉强人一定要拣选祂,神不会为人作出定意一定要拣选祂不可。神给人有拣选的权利,人因认识而选择神,或者因认识而不选择神,这一点只有人自己能作决定,神不为人作决定。
现在这里有一个奴仆,他领会主人的心思,他领会恩典的实义,他就说:「我爱我的主人。」弟兄姊妹,这个主人也实在真是很可爱的。他孤身的来,主人看见他孤身的来,便给他讨一个媳妇。我们可以想象得到,不是说讨一房媳妇是那么简单,总得要给他一个家,总得给他一个住的地方,总得要让人和他的妻子有吃的和用的,他个人得温饱,他妻子也要得温饱。到他养下孩子的时候,主人不能说是只给他妻子,而不让他有孩子。孩子们日用的衣食,主人也得要负责。感谢主!我们看见这个主人,虽然话没有说得那么详细,却是看见这样的一位主人,样样都为他预备,样样都充充足足的给他,这样的人实在是一个很爱他的主人。所以,到末了,他有权利离去的时候,他才会说出这样的话:「我爱我的主人。」因为他实在是一直享用主人对他的爱,他也找不出不爱主人的任何理由。
感谢赞美主,「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甘心情愿的留下作服事他主人的人。我们要注意这里,从前他是被卖作奴仆,现在是作爱的奴隶。从前的动机是因着贫乏作奴仆,现在是因着爱作奴仆,从前是因着生活去服事人,现在是因着爱来服事人。试看看这个情形有多大的转变,我个人真觉得在典章的第一条里,摆上这么一个条例,那实在真是太有意义了。我们说到这里也只不过是仅仅的开了个头,我们还要继续往下看。
放弃自己进入爱的服事
当他这样决定留在主人的家里,那该作的手续是什么呢?「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6节)这个地方也真有意思,「门前」、「门框」,再挪移一点便可以出去了。他是已经到了这样的一个地步了,可是他却不甘愿出去。审判官跟主人都在那里,就在门框用锥子来穿他的耳朵,把耳朵钉穿了,这就是一个记号。这是一个什么的记号呢?是一个爱的记号,永远服事主人的一个记号。这是从外面看的。若是从实际看呢?我们便看见一个东西,老实说,甘心情愿作奴仆这件事情怎么可能发生呢?人卖掉了几年,辛苦了那么多的日子,巴不得第七年赶快的来。现在第七年来了,要叫他甘心情愿再作奴仆,而且是爱的奴仆。从前可以拿到一些价钱作奴仆,现在作爱的奴仆也不知道是否仍然可得到工价。许许多多的事情摆在那里,怎么可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感谢赞美神!这个作爱的奴仆的人已经不再计算酬劳了。人不计算酬劳又怎会甘心情愿的作奴仆呢?要是说「爱」。那么「爱」的价值又是如何呢?「爱」是会改变的,人的情绪不好,便爱不出来了。那怎么可以这样维持下去呢?我们要留意神这样的一个安排,外面是条例,实际是功课。他在门框上被锥穿了耳朵,意思是把那个完全的肉体来刺伤。没有这一点损伤,人还是很完整的,现在在耳朵上打了一个洞,便成了一个有残缺的人。虽然,这个残缺并没有什么了不起。但是,没有什么了不起也是残缺。这就让我们看见,那是肉体肯受对付,甘心情愿的接受对付。然后,人才会放弃自由,维持活在赐恩的主的家中。我们感谢赞美神!这是何等宝贝的一件事放在典章第一条的条例里,就给我们看见这样的一个安排,是神的心意,是神非常宝贝的心意。但这里所提到的条例,完全是处理男性的奴隶,底下还有一点点,那是说到女性的奴隶。
人若买了一个希伯来人的女性作奴隶,在买的时候,神好象是给人一个这样的领会,你不是把她买回来作奴仆的,是买回来准备与你联合的。因为是神的心意,你必须和她有联合。所以到了第七年的时候,男的奴仆是可以自由的出去,女的奴仆也可以自由出去。她是可以不用钱赎,便白白的出去,这就是可以自由的出去。但是,当买下这个女孩子作奴仆的时候,我们若细细的去看这条例,神的意思是说,你不是买她作奴仆,倒是要娶她作妻子,你必须与她有联合的关系。你若自己不娶她,便要给自己的儿子。倘若你不给与自己的儿子,你就必须让她自由的离开。这里好象是一直在说,必须留她作你家里的人。
弟兄姊妹,我们必须要记住一件事,她为什么会被卖作奴仆呢?像男人一样,是因着贫穷,贫穷才出卖自己。当神在这里让人买这个女儿作奴仆的时候,便已经定规了一件事情,你必须把她带进你的丰富里头。我们要记住一件事,神心里的意念,对着所有的人都是要带他们进入自己的丰富里。这样的一句话,说在男仆的身上好象不太容易说得清楚,但是说在婢女的身上便清楚得多了。当你买她的时候,你就定意要把她留在你所有的丰富里,与你一同享用。你要娶她为妻,若是你自己不娶,就要给自己的儿子,要待她像自己的女儿一样,在她整个的生活里面都不能亏待她。虽然她起头是婢女,但是她的结局却是要完全享用你的所有。
弟兄姊妹,我们实在不知道为什么神要说这些话,要把这些话作为典章,作为律法里面的内容。但是,有一件事情我们晓得,这就是神对人的心意,神不轻易把人放弃。在神的眼中,每一个神所看着的人,每一个神所选召的人,每一个称为神名下的人,神允许他们有一段短短的时间,迷失也好,堕落也好,贫乏也好,不管怎么说都好,但那只能是一段很短的时间。神不甘心人永远失去神的恩典,神不甘心人永远在贫乏里,也不甘心人不能恢复他们该有的尊贵,神一定要作这样的恢复。我们实在敬拜神,对着神的律法,在观念上,我们觉得神是很严厉的。但是当你接触到律法的实际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神是满了怜悯,满了恩典。典章一开头便叫我们看见这一个,我们没有话说,我们只能敬拜祂,也只能仰望祂求祂把赐人智慧和启示的灵赏赐给我们,叫我们真知道祂。
在神的光中看「死亡」(廿一12至廿二6)
我们看到在典章的开始,神是把极其奇妙的爱显明出来。我们晓得把神的律法归纳起来,有两个极其重要的点,那是我们的主自己说的,一个就是爱神,一个就是爱人。先是爱神,因着爱神的缘故,也就爱神所爱的人。在典章里是非常明显的反映了这两点。
从第二十一章十二节开始,这里说了一大段的话。如果光是照着条例的本身来说,我们都容易明白,因为神说若人这样作就要这样处理。只是我们细细的看进去,我们实在看见神借着这些条例,启示了在话语背后很宝贵的事实。所以,我不会按着条例的本身来看字面的意思,因为字面的意义是明显的。我把它们归纳起来,让弟兄姊妹注意在神的心里所存的是什么意念,叫祂说出这样的话来。总括来说,神在这里启示了祂怎样看「死亡」。在好几个条例里面,我们都能看到神这样的心思。
神不喜悦死亡
头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就是,一切损害神的形像的必定要死亡。因为有损害神的形像这样的事实,便有这样的表现。「打人以致打死的,」从字面看来就是打死人,但从字句的背后看来,我们便可以看见打死人是一件什么事情,不光是伤害了一个人那么简单。我们知道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出来的,神的形像是该永久存留而不被损害的。并且神的形像,是包括永久活着的成份在里头的。现在打死了人,在精义里,我们便可看见一件事,打死人就是把神的形像损坏了。如果我们不是从灵里面去看这个问题,就只是纯粹碰到律法的责任。你伤害了人,就必须受伤害,你打死了人,就得要赔命,这完全是律法的观点。但我们必须记得,神的律法是反映神心里面所存的意念。神看打死人这件事,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个律法的关系便可解决。
我们记得第一次在地上所出现的杀人案件,我们读过创世记应该是记忆犹新的。「耶和华对该隐说:你兄弟亚伯在那里?」(创四9)神明明知道该隐杀了他的兄弟,但神却故意去问这个问题,叫该隐来面对。神为什么要这样问呢?这不是明知故问吗?是,神是明明知道但还是要问。问的目的是要该隐知道,他自己作了一件什么事情。不光是叫该隐知道他杀了自己的兄弟,也要让他晓得他作了这件事情所表明的意义。
我们注意,当他兄弟俩在献祭的时候,圣经是这样说:「耶和华看中了亚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该隐和他的供物。」(创四4-5)在这里,我们看见了神在悦纳人对祂献上供物以前,神所注意的是那献上的人。亚伯所献的供物固然是对,但是更重要的是亚伯这个人,他本身是对。他对,因为他寻求神,因为他爱慕神的形像,知道自己是照着神的形像被造的。现在,虽然因着父亲亚当堕落了而离开了神,但是他知道人是按着神的形像被造的,人必须寻求神的怜悯而恢复神的形像。亚伯就是因为有这样的心思,所以神看他是对。该隐呢?该隐就不是这样,他什么都无所谓。他觉得神的形像不形像没有什么问题,没有什么了不起。有神的形像也好,没有神的形像也好,反正自己能自由自在的作自己喜欢的事便可以了。所以,他在那里耕种,他在那里为自己打算,他觉得那是很合宜的,他里面没有真正寻求神怜悯的心思。所以,他在神面前献祭的心意,是夸耀他的所能。因为,他是把他从地里所生产出来的东西带到神的面前,那些都是他的劳力所作成功的成绩。
该隐杀了亚伯,神的话在那里说,是因着该隐在神面前先是一个不对的人。他所杀害的人是一个寻求神形像的人。因此,在这里,神就说杀了人的也必须要被杀。你既然是损害了神的形像,神也就要你受损害。用新约的话来说:「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因为神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三17)这里的殿是说到教会,教会是神的彰显。所以,这个原则在旧约的典章里和在新约里神说的话,都叫我们看见同样的事。这是第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是神关乎死亡的启示。
至于第二点,我们看见至死的罪。这里提到很多不该作的事情,但是说到必定要死的罪,只有三件事是必定要死的。第一是打父母的,第二是拐带人口的,第三是咒骂父母的。「拐带人口」的,我们可以把它归纳到上面所说的杀人这一点来看。这样作好象是把照着神形像所造的人转变成为一个商品,这也就是进到损害神形像的那个范围里。剩下的是「打父母」和「咒骂父母」:「打」和「骂」都要治死。虽然照人的看法,并不算是有什么了不起。但在神看来,这究竟是什么一回事呢?那是权柄的问题,不服神权柄的问题。神借着父母带出儿女,然后就告诉儿女说:「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廿12)这是在诫命里说得很清楚的,是神很基本的安排,也是指着认识和接受神的权柄来说的。而现在呢?人要翻过来,不是孝敬父母,而是要打父母,骂父母,这是一件什么事呢?这是把位置翻转过来,用人的话来说,就是把后辈当作前辈。把带着权柄的翻转过来,成为服权柄的。作儿女的应该是服父母的权柄,现在反过来父母不再算得是什么,不喜欢便打他们两下子,不喜欢就骂他们一下,整个的地位就这样倒转过来。
弟兄姊妹,我们看见神是借着这件事说出人在神面前的光景。这个是典章,不错,是说人和人当中的事该如何处理。但这样的一种现象,正是表明人在神面前的光景,是人对神的权柄不顺服。人不理会神的管理,人也不接受神的带领,人在神的面前反过来要自己作主。神就在这里叫人看见一个结果,这样的人一定要死。这是第二件叫我们在典章中注意到的严肃的事。
神不喜欢人故意犯罪
如果我们只看到这里,我们便会觉得神是很喜欢人死掉的,碰到这个要死,碰到那个也要死。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神一直宣告说祂并不喜悦人的死亡,因为人是照着祂形像造的,神也乐意人来承受祂的所有。神一点也不喜悦人的死亡,就算是恶人的死亡,神也不喜悦。既然神不愿意人死亡,为什么典章说得那样的严肃呢?神在典章里,把这样的事说得那么的严肃,就是让人晓得人在神面前站在不对的地位上所招惹来的,并不是神愿意人死亡,而是人为自己招惹了坏的结果。在神本身来说,神并不喜欢这样。
所以,我们可以看见在这些关乎死亡处理的事上,神作了一件很特别的事,就是「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出廿一13)在这里我们不大清楚是什么一回事,但是等到我们读约书亚记的时候,我们便很清楚的看见神给以色列人设立逃城,这一些逃城就是给那些不是故意杀人的,可以得到庇护。是偶然的、不经意的、意外的杀了人,神就看这个人不是故意作的,神就为他开了一个生门,预备一座逃城。只要这个人逃到那个地方去,又只要在那里一直不出来,那就一定不会有任何人可以伤害他。
我们读到约书亚记的时候,便晓得这些逃城是一个基督的预表。逃城很明显的在那里预表基督和祂的救恩,因此,也就看见神是不愿意「死亡」在人中间蔓延或者散布。所以,神就设立这些逃城,让那些可以得宽免的人有一个保护。但是,这一个逃城不是那些故意杀人的也可以到那里得保护。神说得非常的严肃,因为神绝不以有罪为无罪的,这一点在典章里是反映得非常明确的。因为接下去我们便可以看见:「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治死。」(14节)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那个祭坛就是一个救命的坛,关于这一点,我相信弟兄姊妹都能领会。人犯了罪是该死的,但若他带着祭牲到祭坛那里,献一个赎罪祭,神就因着这一个献祭,便把他赦免了。所以这个坛,可以说是一个救命的坛。不过,神在这里说得很清楚,若是故意杀人,故意破坏神的形像,故意在那里对抗神,就是人逃到坛那个地方去,这个人还是一样要被治死。
这就叫我们留意到在新约里记载的一件事,当圣灵在工作的时候,人若是明明知道那是圣灵的启示,却故意把圣灵拒绝,这样事便很严肃了。当然,圣灵在地上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启示神的儿子,也启示与神儿子有关的事,但主要的还是启示神的儿子。当主耶稣在地上的时候,主作了很多的事,圣灵也在主所作的事上叫人了解主是神的儿子。可是在那一个时候,有一些文士,有一些法利赛人,他们明明看见神的工作,明明看见圣灵的工作,他们也知道这一位耶稣是从神那里来的,但是他们就是不肯接受这个事实。他们看见从主身上所显出的能力和智慧,便找一个理由说:「耶稣是被鬼附的,祂的能力乃是从鬼而来的。」在新约里有一句话说:「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乃要担当永远的罪。」(可三29)马可福音说得非常的清楚。
为什么不能得赦免呢?亵渎圣灵又是什么一回事呢?马可福音有非常明确的解释,因为他们说耶稣是鬼附的。我们看见新约的那件事,再接连上典章中所提到的事情,「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14节)那些故意顶撞神的,故意拒绝神的,故意把神的儿子说成是被鬼附的,神的话就是那么严肃的在那里宣告定罪。神不喜欢人死亡,但却不纵容人犯罪。这是在典章中所启示出来的第三点。
人没有权柄可以支配死亡
我们再往下看的时候,又有一件事是很有意思的。人若有奴仆,按着当时的情形,主人对奴仆有生杀之权,可是典章就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在当时来说,主人把一个奴仆打死了是算不得什么的,但是典章就禁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典章这里说到:「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0节)这里没有说受什么刑,只是说如果主人用棍子打奴仆以致立即死亡的,他必要受刑,受什么刑呢?从下文我们可以看见,有一句话叫做「以命偿命」。我们又看见一件事,若有一个人有一头牛,而这头牛又很喜欢去触人的,人家也告诉了牛主。但是那牛主人却不把那头牛栓着,以致把人触死了,那头牛就要用石头把它打死,,牛主也要治死(28-29节)。
弟兄姊妹看见吗?人若杀了人,就像十二节所说的,「必要把他治死。」现在问题是发生在主人和奴仆的身上,在当时一般邦国情形来说,主人打奴仆没有什么了不起。但是神的百姓却没有这样的权利,你若是打奴仆,一下子把他打死了,你自己也得要赔命。这说出一个什么事情来呢?神要让人晓得,人并没有权柄去执行「死」的事实。弟兄姊妹或者会觉得有点矛盾,上面说杀人的要被治死,现在又好象说人没有权柄去打死人。这两样事又怎样去调和呢?以前所提到的「要把他治死」,那是根据典章,是经过审判官的定规而执行的。所以,这个执行并不是人的权柄,乃是执行神的权柄。而现在呢?主人对仆人,在人的习惯来说,主人对仆人有权柄。但神在典章里给他的百姓看见,人对任何人都没有权柄,因为所有人都是神所造的。只有神在人身上有权柄,所以人不能把人弄死。说得清楚一点,人不能凭自己去处死别人。
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也是叫我们看见,生命的权柄是在神的手里。当然,一提到生命的权柄的时候,反过来就是死亡的权柄。人就会说,「死」这个事实所以会发生,是因着神的命令。所以,那个真正的权柄还是在神的手里。到了新约的时候,我们也看见我们的主是用死来败坏掌死权的魔鬼。所以到了启示录第一章的时候,我们就看见我们复活的主手里拿着一样东西,什么东西呢?就是「死亡和阴间的钥匙」(启一18)。那个意思就是说,死亡和阴间的权柄也是掌握在神的手里。我们感谢赞美神,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所认识的主,一面是赐生命的主,而另一面也是掌管死亡权柄的主。这就使我们对主的寻找和拣选有一个很大的催促。
我们在启示录里看见将来的审判,在那时决定永死的关键是什么呢?那里说:「若有人名字没有记在生命册上,他就被扔在火湖里。」(启廿15)这就说出了这样的一件事,我们的主也是掌握着死亡的权柄的。所以在那些条例里,可以很明显的看见这一个事实的反映。罪一定带来死,打死人的权柄却不是在人的手里,所以人不能随自己的意思去叫人死。因此,主说杀人流血就是把地污秽了。为什么?难道血会污秽地么?不,不是血会污秽地,而是所流的血是人在那里僭夺了神的权柄,所以在神的眼中是看为污秽的。这固然是不信神,也是不服神。在这一段话里面,我们看见神对死这一件事作了一些启示,就是神如何看死,死的原因在那里,神如何安排让人逃避死亡的恩典,同时也说明了一切的事,都是在神的权柄管理下。
满了恩典流露的典章
然后,从二十二节开始,我们又看见一大堆典章的内容。这一大堆典章的内容,叫我们更深刻的领会到一个事实,就是诗篇上有两句话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诗八4)当然这几句话比典章所说的内容更大,但是典章的内容却是很具体的说出神如何眷顾人。祂不单只眷顾人,并且引导自己的百姓,让他们也学习眷顾人,在显明这个事实的时候,便突出了两方面的性质:第一,就是公义的追讨,这是说出神如何追讨那些不眷顾人的人。第二,是说出爱的要求,神指明正面的要求是什么一回事。神不单是消极的处理一些不合宜的事,神是更积极的指出合宜的路。
比方说:「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6节)上一次我们说过,奴仆得释放,必须要等到安息年。但是现在有一个例外,虽然安息年还没有到,却因为伤害了一个仆人,就因着那一点的伤害,人便失去了作主人的权利。在这一方面来说是一个惩罚,是神公义的追讨。另一方面呢?是神借着这些典章告诉人,虽然他的身份是奴仆,但他还是一个人。主人不能不把他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主人必须要看他是一个人。既然他是一个人,主人就得要顾念他,就得要爱他。因为他的身份虽是奴仆,但他仍然是照着神的形像被造的。所以作主人的必须要顾念他,不能把他看为畜类,不能把他看作不是人。这样的一个要求是非常明确的,人若不是这样的话,便失去了作主人的资格。
我们若再回头看看二十二节那里所说的,就不是说到主人跟奴仆的关系,而算是平辈的关系。至于打父母、骂父母的,那是卑辈向长辈的关系,主人对奴仆却是长辈对卑辈,现在要说的是平辈的关系。「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2节)没有一点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要照赔。「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3-25节)弟兄姊妹,看见这些话的严肃的程度吗?这里说出了一个事实,在公义的追讨方面,就是那样的严肃的。当我们看见神公义的追讨是那样严肃的时候,就不要去冒犯神的公义,在积极方面,我们看见神是这样的顾念人。有孕的妇人,可以说是行动很不方便,很软弱,很需要保护。一个作奴仆的,好象连作人的权利也被剥夺了似的。这些都是在人的眼中看为软弱和没有地位的人,但是神看他还是那么的重要。祂看他们的价值跟别人的价值是一样的,并不是说作主人的,价值便高一点。没有这回事,因为必须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人的价值都是一样的。因此,我们看见神这样的心思表达出来,叫我们感觉到像我们这样堕落的人,又岂是值得神那样细细的顾念我们呢?难怪诗篇上有句话说:「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诗八4)。感谢赞美主,我们的神就是这样顾念人的神。一面用公义的追讨来保护人,一面用爱的要求来叫人享用祂的看顾。
学习顾念别人
在下面的典章中说得更清楚,不要以为有一头牛便不管别人死活。不要以为有一口井,可以饲养牲畜和灌溉便以为了不起。当你挖一口井时,你必须要想到很有可能会有人或牲畜掉进那口井里,掉下去的必然会被淹死,这件事情便很严重了。所以神说你若挖一口井,一定要把它遮盖,不让人或牲畜掉下去,这样纔是作了该作的事。但人却不是这样想法,人时常会这样领会的:「这是我的地界,谁叫你跑到我的地方来,我不控告你侵犯了我的所有权,已经算给你面子了。你若掉到井去,那是活该的。」这是一般人的想法,但神却不是这样。
神是看中人的价值,过于人的所有。不管是男人、女人、小孩或是老人,都是一样的。弟兄姊妹曾否记得亚伯拉罕也曾挖井,以撒也曾挖井,我们便晓得一口井是游牧民族中的一项财富。所以在当时有一口井,便算得上有相当的地位了。但人的地位是人的事,若不管别人的死活,这人便要负责任。弟兄姊妹,我们实在在神的面前看见,神的心思和人的心思,那个距离是多大!人是注意自己的所有,特别在美国,这些事情特别重要。美国人什么都讲究隐私权,别人不能侵犯隐私的地方。但是神是看重人本身的价值,过于人以为自己所有的权利。
我必须要提醒弟兄姊妹注意,当神向摩西启示律法的时候,遍地的人都没有这样的律法概念。这里面所提到的律法的概念,经过了几千年到现在,还是那样的准确和有价值。试看现代一些法治的国家,他们的律法的原则和精神,我虽然不敢说他们是根据摩西的律法,但我们比较一下,在几千年前,人们尚不懂得这个概念的时候,摩西便发表了这些话。难道摩西这个人是那么厉害吗?不是的,这些乃是神的心意,透过摩西来发表。若细细的去看里面的内容。每一条都是隐藏着神宝贝的性情。我们实在感谢赞美主!── 王国显《容我的百姓去──出埃及记读经札记》
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读经记录
蒋继书
第1 I 节的典章可以译为规定。
希伯来人作奴仆,他是弟兄,只能服事你六年,第七年应自由,因神定规六年工作,第七年是安息年。(利二十五2-4)。
「因他服事你六年,较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了」,(省了双倍工价)(申十五18),不愿自由,愿意终身为奴的,是因为「爱」,要靠门框,锥子穿耳朵,门框代表主人的家门,耳朵代表听话,并且要有证人(审判官)。
申命记十五章13 节说:「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要纪念你在埃及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神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利未记二十五章55 节「因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
神告诉以色列人,他们在埃及作过奴仆,当他们作奴婢的时候,他们也盼望自由。神救赎他们脱离埃及人的手,神使他们自由,他们也应当使他们手下的奴仆自由。神使以色列人从埃及人手中要金银衣服,因此以色列人应当想到自己的弟兄的需要,更该想到神是丰富的,赏赐的是耶和华。因而不可使他空手而去。又应当知
道以色列人都是神的奴仆,只有神才是主人。
新约圣经中关于奴仆与主人的关系和教导,见于以弗所书六章5至9节、提摩太前书六章1节、提多书二章9 节、腓利门书16节以及彼得前书二章18节,这些教导里面说到作仆人的忠心,和作主人的爱心,都应该在基督里,荣耀主的名。属灵的意义基督徒都是主用重价买的(林前六20),我们都甘心作主的奴仆,不愿自由。
关于卖身为奴的婢女,王人既买了她,选定她归主人或作主人儿子的妻,不能因为她是买来的就轻看她,乃是当待她如自己家里的人或如自己的女儿,不能再卖给别人(外那人),应该允许她赎身(不作奴仆),如果不公平的待她(衣、食、好合的事),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自由)。这是神要以色列人「爱人如己」的原则。
9 节,如同女儿,如同两字在原文是「规定」或「判定」的意思。
旧约律法的原则是:「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二十一23-25)
因此打死人是要抵命的。若不是埋伏(故意)杀人,就有神预备的避难所(逃城,民三十五11)。创世记九章6 节「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逃到祭坛,祭坛是献祭赎罪的地方,逃到祭坛的人是盼望赦免。
打父母和咒骂父母,是反叛生命的源头,必要治死。
拐带人口原文拐带两字是偷,就是不可偷盗的偷,偷盗人去卖或自己留下(没有出钱买),就是罪,买的不算罪。
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打死,是故意想打死人要受刑。当时未死,过一两天才死,就不是有意要把人打死。
如只损坏了他的眼或牙,他就可以自由。
彼此相争或争斗,是应该赔偿的。
在新约,基督徒是不可以打人的(太二十四49),不可论断人(太七1),不可背后说人(罗一30),不要争竞(多三2),不说谗言(多二3),要爱人如己(太二十二39)
28 节,牛触死人,牛有罪,要用石头打死,肉也不可吃,因为牛的血没有流出来(创九4)。
牛主不防范,其牛触死了人,牛主和牛都必治死。(牛主可按所罚的价银赎自己的命)。这提醒我们应该儆醒,不要忽略任何一件有问题的事。所以井口应该上盖。有时我们轻看的生活中的小事,由于不儆醒常常发生极严重的后果。
35节:两只牛相斗,一只死了,两牛主要平分死牛,卖活牛再平分价值,这是很公平的。如果活牛素来是触人的,牛主不栓,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归自己。
创世记九章5 节「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心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
二十一章的内容主要体现了诫命的孝敬父母和不可杀人。其中包含了许多细节和判罪及赔偿,是公义和公平的。
三十舍客勒(银子)是一个奴婢的身价,主耶稣被卖是三十两银这是奴仆的身价(太二十六15)。
── 蒋继书《出埃及记读经札记》
人事刑律(佚名)
出廿一:1—36
出埃及记21—23章的典章不是尽美尽善的,也不是十分完全的,只是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这些规定也都是以色列人能遵行的,因此神后来屡次增减更正此条例,神下这些命令也有一个更大的目的,就是让那些千百五十十夫长们有一个审判的条例,依照着审判百姓。今天我们再度来看神给以色列人的道德生活,十诫中规定了如何事奉神?也规定如何处世,今天所讲的也是对人的问题,可说是替十诫「锦上添花」。本章分为二段叙述:
一、奴仆的规定。
神下这个规定在当时是非常切实的问题,而又规定得非常完善!分几点来想:㈠奴隶的制度,从古以来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都有奴制,是人民重要的产业,在当时的社会,奴仆此主人还要多,直到一百年前这奴制还是被人公认。在旧约时代神就规定主人对待奴仆的条例。我们来研究以色列人为什么做奴隶?其原因有三:
(1)欠债而为奴(利25:39),需要到债务还清时才得自由。(2)偷窃而为奴,这是那些盗贼们被捉到不能将物归原主,就做人奴隶偿还(出22:3 )。(3)被父母卖给人做奴隶(出21:7),因为父母没有钱,把自己的儿女卖了得钱。总括说做奴隶的不外乎穷偷,外邦人为什么也做奴隶呢?
(1)因战败被掳就做人奴隶,如以色列人与亚述、巴比伦、罗马交战,败了被捉的人就做奴隶。(2)受卖到外国去做奴隶,如约瑟被他的哥哥到埃及去一样。我们明白了奴制是各国都有的,唯独神给选民规绦,要公道!
㈡主人对待奴仆的态度(出21:3—4),不可恶待,服事主人满六年,第七年就要让他自由,孤身来孤身去,若有妻子可以同他去,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女,妻和儿女要留下归主人,自己独自去,这是神规定不许恶待仆人。
㈢奴仆对主人的心情(出21:5—6),主人若好待仆人,而仆人愿终身献给主人,就要带仆人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这是出自内心的,这仆人有五层可作信徒的予表,保罗常常说起「耶稣基督的仆人」(罗马—:1),我们为耶稣的奴仆的予表如下。(1)耶稣如何爱我们,我们不该穿耳朵归祂吗?仆人知道永远服事主人,我们也该永远服事耶稣基督!(2)不愿出去做自由的人。(3)做记号归王,表示永远属于主人,不再服事他主,俗云「贞妻不事二夫,忠臣不事二主」,我们基督徒也要永远属于主耶稣,不再服事第二个主,一生一世为主劳苦不懈。因为我们是受圣灵盖印的。(4)永远服事主人,仆人如此忠于主人,基督徒更应该忠心基督,永远服事基督。(5)服事主人还可得到三个福气:
(A)凡事无虑,不论衣食住以及一切费用,主人都会替你包揽,无需忧虑;基督徒属主也是如此,主说:「你们不需忧虑穿什么?吃什么?」
一切耶稣基督都会为我们照顾周到。(B)所需要的,主人会替仆人预备;耶稣基督也为信靠祂的人予备所需要的一切。(C)所行所为按照主人的吩咐去做,不要自己费脑筋去筹划,
只要照着行就可以了,主人要你这样你就这样;基督徒所要行的,基督耶稣早已为我们筹划好了,我们只要照着行就可以了。
㈣女婢的规例(出21:7—11),古时有一种很不好风气,把自己的女儿卖人为婢。神规定主人要:(1)若主人自己要收而为妇,就要好待她。(2)若要收为儿媳就要待如己女。(3)不可卖给外邦人,若不是这样,主人就不能管束她们,要让她们自己去自由;神在几千年前就训练以色列如此高超的道德精神,尊重人权,绝不侮辱人权!
今天却到处可以听到鸨母贩卖良家妇女为娼的事,真使人伤心,这种不仁的行为是神所厌恶的,神所喜爱的是「仁爱」
二、关于保护生命的规定。
这是很要紧的,前段所讲的是尊重人权,本段听讲保护生命;如何保护请看以下。㈠对预谋杀人者的办法(出21:12),需要治死。若是不故意打死而失手打死了人的,他们设一个城给那些人逃避,不是故意的就算无罪。(二)拐带人口的如何办理?必要把他治死(出21:16),早前约瑟被其兄弟欺凌卖到他国去,这如果按照律法就得治死。㈢咒骂父母的呢?必定把个治死(出21:17),在地上神设立父母为最尊贵,他养育我们由小而大,不知受几许艰辛苦难,一但长大成人还咒骂父母,可谓「其心不如禽」,处以极刑是应该的,高举父母也是应该的;不是像今天
的自由不孝,凡此种种都是神所痛恨的。
摩西的律法有二种,关系言语上要处死罪的:(1)骂神的死刑,这是应该的,神的浩大恩意,我们不知感谢,已谓大罪了,况而还咒骂,更是罪大恶极,处死无愧!(2)咒骂父母的死,这也是应该的在地上的父母是神的代理者,我们都不能孝敬,焉能敬畏我们在天上的父呢?如是咒骂父母者,亦当死而无恨。
㈣用石头伤人的,不致于死,因为他没有蓄意杀人,是在生死关头迫不得己才不幸打死人,这不算罪(出21:18)。㈤用棍打人的呢?应当治死(出21:20),因为他存心要打人,是一种储意杀人的行为,处死无言可说!㈥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这样,已害死了一条小生命;就要听任妇人的丈夫,若他要赔款,打人的就赔款,不论多少都要照办(出21:22)。㈦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样并不是说:打掉别人一只牙齿,自己的牙齿也要被人打去,而是说,你打了人必有报复的方法,不论是律法,或是其他的罚款,都有办法报复,意思是要减轻人的犯罪例。㈧动物害人的方法,这里仅只记牛触人的方法而已;牛若触死人就要把牛打死,但牛肉不可吃,至于牛主人可算无罪,倘若牛素来是触人的,报告主人,而主人不把牛拴好,再触死了人,连牛主也要死(出21:28—29)。今天动物触死人的事例罕见,可是汽、火车压死人是屡见不鲜的,依法应严办才行,可是事实并不然!
神的律例极端维护人权,保护生命!这措施是应当又适合的,因为人是照神的形象来造的,人即「仁」,要互爱,有爱的社会才能安定,有爱的家庭才能和睦,有爱的教育才能成功。今天要提倡道德,是要拥护人权,注重生命的保护,发挥人类于生具来的爱!
敞着井口或挖井不盖(佚名)
出廿一: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上文还有一条,与这个原则相同。牛若触死男人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以致把男人或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页必治死。摩西的律法记着说: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牠的嘴(林前九章九节)。保罗解释这条律法说:难道神所挂念的是牛么?不全是为我们说的么?分明是为我们说的。照样:我们也可以解释这条律法说: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盖,有牛和驴掉在里头,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这里所顾念的,不但是牛驴;这里所注重的是一个原则:我们若疏忽,没有防患于未然,就要负责任。正如我们的牛,素来是触人的,我们知道,竟没有拴着,以致触死人,就要负责任,要赔偿牲命。主耶稣在世上最严厉责备的,只有三种人:一是假冒为善的人。二、是不肯饶恕弟兄的人。笫三就是将人绊倒的人。主说:凡使这信我的一个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沉在深海里。这世界有祸了!因为将人绊倒。绊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绊倒人的有祸了!想一想:主耶稣责备多么严重!凡使信主的一个小于跌倒的,不但沉在海里,还要沉在深海里。沉下去,还怕他起来,还要用大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这使我们中间为父母的、为师长的、为领袖的、为朋友的,该当何等战兢恐惧。不说我们有心陷害人、引诱人,就是我们的行为绊倒人,引导人走错了路,甚至我们疏忽,未能防患于未然,如同敞着井口,或挖并不遮盖,使人跌倒,神也要向我们讨罪。假若实行,怕我们许多人早已沉在深海里了!
民事刑律(佚名)
出廿一:22—31
今天下午我们继续来研究神给以色列的刑律,本段接上周所讲的,我们已经知道神爱祂的百姓「爱人如己」,「好待仆人」,「保护生命」。我们由出埃及记21:33—22:31,可以看出神常常在察看祂的百姓;人类自始祖亚当以来,都陷在罪中无以自拔,故神赋与刑律让百姓遵守,以求圣洁!
一、产业的规定。
神欢喜百姓的财产按照道理来管理,开始他们以游牧为生,进而做农,工、商均未发达,他们的产业是牛、羊、驴、田园,神提出管理方法,不可贪心或侵患。十诫中会教百姓,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妻子、仆、婢、牛、盐,现在再强调这个严重的问题:㈠不可偷害牛、羊,若害死了牛羊就是夺人之产业,要赔偿。贼人若偷人的牛羊一定要赔偿,若不能赔偿就得以身赎之。
偷多赔多偷少赔少这是应该的,主人失落产业心里一定不安,不仅此,且生活亦将没有着落!如果他们失掉的是一只牛,而他们借牛耕田,牛一失,田园荒废生活顿失,或者所饲的奶羊是挤奶的,如果这些奶羊失落,产业也就破了,所以偷多的应赔多,偷少的赔少,是理所当然。再则爱邻居也不可偷窃,神要祂的百姓,成为圣洁无瑕的民族,在生意处世方面都不能贪心,尤其产业更要保守。不可贪图别人侵犯别人,而图自肥。
(二)田园毁还的规定;「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园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偿」(出22:5)。就是说若有人把别人的五谷葡萄搅毁一定要赔偿,不可使人蒙损,连火烧别人的禾捆也要如此,「若点火焚烧剥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偿」(出22:6),问题的焦点是保护人之最大的民生问题,如果没有就不能生活!
㈢东西的保护,把银钱家具或牛羊交附邻舍看守,若是东西失落了被贼偷去,而捉到贼就必须偿还加倍。若捉不到贼那家主就必到审判官那里,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对象没有,就是到官府那里去证明自己并没有拿了失主的东西,这就是神要使以色列民没有贪图别人物品的坏习惯,而能够把别人的东西分别出来。
㈣借物的条例;「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如此他们才会视他人之物如自己般的爱惜,不损坏他人之物,若损坏了也得赔给原主,不能因为那是别人的东西,而视若无睹,如果所损之物不是借来的,而是租来的就不必赔,因为那是花出相当代价租来的。神要训练他们,使他们不但能仁人爱物,且在租借方面有道德的训练。
神为人民的产业设立这么多的规定,是要他们有好的道德准绳,成为好的百姓,不论牛、羊、田产、物或器具、金钱都不可贪图侵犯,租借也要公平,不可损之不愿,看人的东西要尽责任,神使以色列民知道人的财产与生命应当保重,且要合乎神的旨意:
二、其他的道德规定。
这是一段很值得称颂的道理,尤其在今日社会黑暗,人心堕落之际:㈠行淫与行邪术的青年男女沉沦于情欲中的社会更为要紧。出22:16「淫人若引诱没有犯受聘的处女……」是禁止人的淫行与污秽的性行为,神不让以色列人淫乱的罪,甚至青年男女不对的事情发生,若有淫行当罚,更甚者处以死刑。「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用石头打死」(申22:23—24)是侮辱女人的要死,不正当的女人也同样死,因为这是悖逆神的大道理的,死是应当的。
还有以色列人的坏习惯与兽淫合,这个也应当处死刑(出22:19),人与兽淫合真是可恶之极,死也是应该的;这些道德的问题是很重要的,尤其在这末世人心不古的时代,青年男女也更应引以为戒,洁身自爱!
㈡祭祀的问题。「祭祀别神的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绝灭」(出12:2—20),神不许百姓拜偶像,行世人的事,如相命择日等均为耶和华所厌恶,祂只许人敬拜祂;基督徒若依世人的机智,行神厌恶的事,必灭绝!
㈢不可欺压寄居的,因为百姓在埃及也曾作过寄居,而受人轻视睥睨,现在神要他们好待寄居的,以及贫穷的邻人,这样一方面记住在埃及为奴的耻辱,一面行神的道,好自洁成圣!
㈣好待孤儿寡妇,「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完,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子为孤儿。」(出22:22—24)看出神对待那些苦命的人是如何的爱怜,要百姓以爱待之,不
可欺凌强迫!
㈤对穷人不可压迫,若是他们没有钱你不可重利取息!要怜悯;古时向人借钱者与今不同,他们都是穷没有钱才借钱,现在是借钱赚钱,所以神吩咐百姓不可向穷人取重利,还有他们若用衣服做典当,日落以前需要归还他们,因为他们只有这一件做盖头!
一般的道德生活,神都在此规定得明明白白,不论青年男女的交游及其他的对人态度和品德,都有完美的规定。
三、礼拜的杂则。
(一)首先不可毁谤神和官长,因耶和华是圣,不容侮辱而当时是「政教合一」,政治和宗教没有分开,所有的官长也是宗教领袖,都是神设立的,与现在的官制不同,如摩西亚伦祭司,以及千、百、五十、十夫长等,都是神设立。换句话说,若毁谤官长,等于咒骂神。神的威名,不许以色列人毁谤他所设立的官长,也不可随而毁之须要尊敬和从命,以色列必须尊守!
(二)奉献,「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榨中滴出来的酒,拿出来献上不可延迟。」(出22:29),神规定他们要献上最好的,还有三项规定:(1)头生的儿子归给神分别为圣。(2)把头生的牛羊牲畜都归给神。(3)头生的作物归给神,无论是蔬菜或稻米等,都给神,感谢神的恩!
㈢圣洁。神要百姓成圣,离开罪恶,因为人是按神的形像创造的。「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创1:26)。故神降许多的规矩给百姓,要他们遵着行,成为圣的民,离开罪的生活,是神的目的与愿望!
今天基督徒也要圣洁,神是圣,我们要有高尚的生活,才能做神的圣民,荣耀神!
第二十一课 典章条例快人心(谭志阳)
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神赐下律法,叫我们晓得所行所做都有后果。我们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后果,才作抉择。想想你今日的计划,考虑它会产生的长远后果。与别人相处,心中也要牢记律法的原则。公平待人,克尽本分,无论是敌是友,都持同一态度。(注:灵修版圣经)
神借着摩西所传的整套律法,以第二十章所论的十诫为纲。其中颁布三项律法:第一,有关于信仰的;第二,有关于国法的;第三,有关于生活的。在本章中所专论的是——建立民事的典章。是关于以色列的民事法制。
到新约以后,耶稣所论到的 神国典章是——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 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
一.有关于对待仆婢的典章(1-11)
1.待奴仆的典章 1-6
A.对独身者: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
B.对有妻者: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希伯来奴仆有享受在安息年的自由权利(利5:4,10,39-41),到时可以自由回去。至于主人给他妻子,以及所生的儿女,要归于主人,他要孤身出去。
C.对爱家者: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侍主人。
有不愿离开妻子和儿女者,就要办理一个终身为奴的手续,永远服事主人。
2.待婢女的典章 7-11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这种规定有以下几点:
A.
主人可选定她归自己:主人选定她归自己。
B. 不喜欢就要许她赎身: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
C. 诡诈待的无权柄卖她: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D. 作媳妇就当待她如女: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E. 若另娶仍要照顾生活: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F. 无三样就可白白出去: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应用:我们每一位基督徒都是耶稣基督的仆人和使女。因此,我们就要凡事顺服我们的主人,好让我们在他的里面享受快乐。
经文:主人说:好!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许多事派你管理;可以进来享受你主人的快乐。(太25:21)
二.有关于杀人伤人的条例(12-36)
在这一段中记载着 神有关于杀人或是伤人的一些条例,教导我们如何处理这种比较辣手的问题。
1.处理打死他人的条例
12-14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A.
这里强调杀人的必被治死,这是杀人者治死的条例。
B.
误杀人的有处可逃,他可以逃跑到 神的坛,又可逃到某些避难的城里。
C.
若是任意用诡诈杀人的, 神的坛便不作罪犯的避难所。就是逃到那边,也当捉去把他治死(王上2:28-34)。
2.处理打父母亲的条例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父母特别受到保护,凡打父母亲的,必要把治死。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提前1:9)。
3.处理拐带人口的条例
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因律法是为犯罪“抡人口”的设立(提前1:9-10),故要将将拐带人口的治死(申24:7)。
4.处理咒骂父母的条例
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
咒骂父母的,他的灯必灭,变为漆黑的黑暗。(箴20:20)
神说:当孝敬父母,又说: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太15:4)
5.处理殴打重伤的条例
18-19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人若因争执时打伤对方,便要将他耽误的夫,用钱赔补,并且付上一切医疗费。否则,要受以伤还伤的惩治(24-25节)。
6.处理打死仆婢的条例
20-21,利25:44-45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人可以惩罚奴仆,但却无权杀害他。如果奴仆挨打后立刻死去,主人便有罪了;但如果奴仆过一两天才死,主人就可以不受刑,因为他显然不是存心杀害用钱买的奴仆。
7.处理致伤孕妇的条例
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人若有彼此争斗,伤及孕妇,甚至令她早产堕胎,就算随后无恙,妇人的丈夫也可索取赔偿,并由审判官来断案。
8.处理个人受伤的条例
23-25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关于个人受伤的典章,大致是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刑罚应当按所犯的罪判定,不可过宽或过严。实际上,除了杀人案外,所有案件都可作赔偿解决(民35:31)。
9.处理伤坏仆眼的条例
26-27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或一颗牙,仆人或婢女可得自由。
10.处理牛触死人的条例
28-32,创9:5
牛若意外地触死了人,便要用石头打死它,却不可吃它的肉。倘若牛主人知道这牛是野蛮的,也有人这样告诉过他,他也必治死。不过牛主人可赔偿赎命的价银。牛触死了人的儿子或儿女,赔偿命的价银也一样。牛若触了奴外或是婢女,要赔偿银子三十舍客勒,而牛也当用石头打死。
犹大以同样的价银出卖耶稣,相等于牛触死奴仆的赔价,可见他看耶稣的价值等同死奴(太26:15)。
11.处理因井而死的条例
33-34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不遮井口而掉人的牲畜致死的,井主要赔还牲畜。
12.处理牛触死牛的条例
35-36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这人的牛若触死了那人的牛,便要平分两只牛的价值。牛主人若知道他的牛有触人的危险习惯,便得为受害的牛赔偿,不过他可以取去死牛。
应用:基督徒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要作众人的榜样,不要有任何与人过不去的事情发生,就是牛主和井主都需要关注对他人的人身安全。
经文: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罗12:17-18)
── 谭志阳《出埃及记逐章查经课程》
043待人以爱(苏佐扬)
(六月十二日)
(出埃及记廿一章1 一17节)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廿一章5 — 6节)
一、律分三种,律法之源(1节)。神为以色列人所定的律法共分三种:1.道德律,即十条诫,上文已述。2宗敎律,即有关献祭、守节等律法,由廿四章开始详述。3社治律(或称民治律),即人与人来往的一般律法。道德律为「守己」,宗敎律为「敬神」,社治律为「爱人」。廿一至廿三章的社治律似乎很琐碎,有些并不合今曰人们的需要,但社治律所定下的「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原则,并不受时间与空间的拦阻,人人合用,处处相同。当时中东各国的律法,以巴比伦的「罕谟拉比」律(HAMMURABI)为准则,但摩西律法是出于神,所以比任何国家的律法为合理、合用,而且有较崇髙的理想,不只是禁止人犯罪,而且也敎导人向善,成为后世各国律法之源。
二、奴隶制度,应有改变(2—6节)。奴隶制度,自古已存在 。1.以色列人曾在埃及为奴400年(创十五13)。2当时的人时常虐待奴隶(出三7),身受痛苦,发出哀声。3神要他们用合理的态度对待奴仆,所以颁布这条「善待奴隶」的律法。4到了新约时代,保罗提倡主与仆应如弟兄(门16节)。当时的人被卖为奴,其故有三: ①因生活穷乏,自卖为奴(利廿五39)。②因犯罪而被卖为奴(出廿 二3)。③因父母困穷,将儿女出卖为奴婢(廿―,7)。还有一些奴仆是富裕的以色列人从各国买来的(利廿五44,45)。此外,战胜国时常掳掠战败国的国民为奴。神吩咐百姓有关奴仆的条件如下:A为奴者只服事主人六年,第七年便得自由。B主人如给他妻子,生下儿女,奴隶只能独自出去。C如奴仆爱主人,可以留下,但主人要用锥子把奴仆的耳在门框刺穿,以作永远属主人的记号。诗人以此预表基督对神的顺服(诗四十6)。开通耳朵指刺穿耳朵的古例而言)。主持刺耳条例者是审判官,审判官是代表神执行此事。所谓「永远」服事主人一语,拉比谓直到另一安息年(即十四年)而言云。
三、购女为婢,应予恩怜(7—11节)。古时有人因家贫而将女儿出卖别人为「妾」,但称之为「婢」,其实工作如婢,室内如妾, 为着要使以色列人对此事有「恩怜」的表示。意即主人用钱购一女为 「婢女式的妾」,应留心四件事:1.自己选定她归自己。「选定」原意为「订婚」,则应善待她。2主人亦可把她给儿子为妻,作自己的媳妇,视同女儿(9节)。3如果在已买的女子外另娶一个,则此女子的衣、食与婚事,仍应照办(10节),否则她可以自由回家。4不可把她转卖给外邦人(8节下)。11节所说的「三样」可能指10节的 三样,亦有人解释上述四项的头三项。
四、蓄意杀人,死刑难免(12—18节)。由廿一章12节起至廿二 章24节,共题及十次「死刑」,死刑是神所宣判的,神第一次宣布死刑是对始祖而发(创二 17)。今人提倡废除死刑,予犯罪者更多杀人的机会,实不合神旨。本章共题及六种罪犯应受死刑,因为是犯了道德律的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廿13): 1.打人至死者,死(12节 )。2用诡诈杀人者,死〖14节)。但如出于神旨使人被杀,则杀人可逃到神所预备的地方,即后来的逃城(民卅五9 一28)。3打父母者,死(15节)。4拐带人,亦即今日的绑票,掳人为质者,死(16 节)。5咒骂父母者,死(17节)。此外,6犯罪的牛和牛主也应死 (29节)。第廿二章19一24节另有五种人应受死刑。圣经最后一卷则提到集体的死刑,连「死亡」自己也要受死刑,而且是永远的死刑( 启二十11 一 15)。
五、虐待父母,罪恶滔天(15节、17节)。摩西律法对于家庭十分重视,特别对于人应如何对待父母,有多次的命令与禁令,最显明的乃是在道德律的十诫中,第五诫要人孝敬父母,在这里则又有两种带刑罚的禁令,即:1.不可打父母,否则处死。2不可咒骂父母,否则亦处死。3不可轻慢父母,否则受咒诅(申廿七16)。4当敬畏毎一个人的母亲和父亲(利十九3)。原文与14节敬畏你的神的敬畏,同字)。可见神的旨意是要为儿女的敬爱父母,如同敬爱耶和华神一般 ,如果虐待父母,其恶滔天,所以神颁布不肖子的死刑。主耶稣也曾责备当时的假冒为善者,不肯孝敬父母、供养父母,称他们为离弃神的诫命,拘守人的遗传,守人们错误的敎训,歪曲神的诫命,过自私的生活,成为神眼中的不肖子。保罗劝人「要凡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西三20)。行主所喜,定必蒙福。── 苏佐扬《默想出埃及记》
044以命偿命(苏佐扬)
(六月十三日)
(出埃及记廿一章18—36节)
人若彼此争斗……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以牛还牛。
(22—25,36节)
一,人性败壤,喜爱斗争。这一般所颁布的律法与刑罚是有关人与人之间的斗争而言。18节提及「石头」与「拳头」。拳头出自本身,石头随处可拾,表示这些人并非蓄意伤人,乃是发怒而出拳或拾石,以致伤人。但20节所说的用棍子打奴仆,则为「蓄意」的,主人因不满奴仆的工作或生活,准备好一根棍子把奴婢打伤,甚至打死,主人定必受刑。该隐杀亚伯,可能用三种「头」之一。即拳头、石头或木头。但今日的人伤人多了一个「头」,即恶毒的舌头(雅三5—9 )。因斗争或棍打奴婢的条例如下:1.彼此斗争而伤人,但那人不致于死,打人者可算无罪。因为「相争」是彼此的,双方均已错误,不过伤人者要赔偿工作的金钱损失。2主人棍打奴婢,立时死去,主人将受刑;如过一两天才死,则主人不必受刑,理由是奴婢是主人用钱买来的。3但如主人打坏奴婢一只眼或一颗牙,则奴婢可得自由回家,不必再为奴婢(26 — 27节)。
二、以牙还牙,以命还命(22—25节)。彼此斗争而伤害孕妇, 甚至使孕妇堕胎,伤人者要赔偿损失。跟着,下文有八种赔偿的原则,即1.以命偿命。2以眼还眼。3以牙还牙。4以手还手。5以脚还脚。6以烙还格。7以伤还伤。8以打还打。这种是赔偿的原则,后来主耶稣来了,纠正人们的错误,祂不主张人复仇,祂颁布为人的六个新原则:即①勿与恶人作对。②人打我右脸,连左脸也任由他打。 ③人取我里衣,外衣也奉送。④人强逼我走一里路,再奉陪多一里。 ⑤有求必给。⑥有借勿辞(太五38—42〗。不但不要复仇,连律法上所说那八种赔偿的方法,也应取消改为「爱」的生活,以适合恩典时代人们相处的崇高标准。不过伤害孕妇,甚至堕胎,实在等于杀人,在律法时代即使在今日,也是一件大罪也。
三、牛如伤人,主人亦惊(28—32节,35—36节)。这几节经文所颁布的律法是有关「动物伤人」的条例。动物虽不懂律法,但律法对于伤人或致人于死地的动物,也一样施刑:1.牛触人致死,牛将被石头打死,这是动物的死刑,死牛肉不能吃,牛主无罪。2如该牛素来触人,牛主不加管制,则该牛把人触死时,牛与牛主均判死刑。3 如牛主愿付赎命金,则依照审判官所判办理。4牛如触伤奴婢,则牛主被罚三十舍客勒银子付与奴婢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银子当时可购一牛或一驴或一奴仆。5如牛伤牛,以致牛死。活牛将被卖,价钱分为二,死牛也要被分为二,各归主人。6如该牛素来伤人,主人不加管制,则依照上述八种赔偿原则办理。「以牛还牛」,成为第九种原则。动物伤人害物,神立此律法及刑罚似乎不甚重要,但其实对于游牧民族十分通用,即使在今日文明的时代,许多国家也受大小动物的困扰,因此制造一个动听的动词,称为「人道毁灭」,把伤人害物的动物射杀或毒死。有些国家野狗太多,对人有害;有些国家野兔太多, 对农作物有损,均被集体「人道毁灭」。但今日有不少有钱人家,门口挂着「提防恶犬」的惊人吿示,表示此家有「恶犬」,可能也是「 恶主人」所饲,则不合处世之道了。牛亦有犯法的,但牛肉对人有益。恶犬不能作食物,却对人有害,何以要饲养恶犬。
四、主人不愼,牛驴堕井(33—34节)。古时的井均有石盖或木盖在其上,提防动物堕井,同时亦可避免井水不洁。但有人不愼忘记盖井,以致牛驴堕井,犯此例者,要赔钱与牛驴主人,死牲则归自己 ,此条例是警吿漫不经心、行为不愼的主人。为人小心谨慎,是一种美德。中国俗语说:「善骑者堕,善泳者溺」。精于骑马的人,往往死于疏忽而堕马身亡;精于游泳的人,也常常因为疏忽而溺毙。诸葛亮凡事谨愼,吕蒙大事不胡涂。神所设此例内容虽属微不足道,但语重心长,敎人不可「疏忽」。许多人事业失败,健康不佳,家庭不合,原因虽多,但疏忽亦主要原因之一。使别人的牛驴堕井而死,事件并不重大,但因疏忽而招致巨大损失,正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般, 至为可怕。基督徒的美德也应包括「凡事谨愼」在内(提后四5)。
一失足成千古恨,小心可驶万年船。── 苏佐扬《默想出埃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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