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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頒布典章()

   一、有關竊盜的律例(1~4)

   二、有關財物受損的律例(5~6)

   三、有關受託看管的律例(7~15)

   四、有關行淫和邪淫的律例(16~20)

   五、有關人權的律例(21~27)

   六、有關各種禮儀的律例(28~31)

 

貳、逐節詳解

 

【出二十二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呂振中譯〕『人若偷了牛或羊,無論是屠宰了、是賣了,他都要賠償,將五隻牛還一隻牛,將四隻羊還一隻羊。

   〔原文字義〕「偷」偷竊,拐帶,拿走;「宰」屠殺,屠宰;「賠」賠償,回報。

   〔文意註解〕「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偷』指盜竊行為,將別人的牲畜據為己有;『宰了賣了』證明他的偷竊是蓄意所為,並不是順手牽羊。

         「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如此罰則的特點如下:(1)以金錢上的重罰來嚇阻盜竊行為;(2)偷牛的懲罰重於偷羊,這是因為牛的體型較大、價值較貴,偷牛者多半屬於專業盜竊;(3)牛主喪失工作機會。

   〔話中之光〕()從本節的賠償條例可以看出:物主所受的損失大過其本身的價值,並且竊盜行為必須以重罰來遏止。

         ()竊盜的動機是貪圖不勞而獲的利益,發自閒懶不肯作工的性格;信徒千萬不可養成懶惰的性格,以免不知不覺地犯了其他形式的竊盜──各樣不勞而獲的利益。

 

【出二十二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呂振中譯〕賊挖窟窿、若給人發現、而被擊打,以致於死,那人是沒有流人血之罪的。

   〔原文字義〕「挖」強行闖入,破牆而入;「窟窿」(原文無此字);「流血的罪」血債。

   〔文意註解〕「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屋主對於闖入者擁有合法的自衛權。

         「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意指在自己家中失手打死非法盜賊,不需為此負起償命的責任。

   〔話中之光〕()本節指屋主夜間因視線不佳,以致失手打死盜賊,可免問罪。本著這個原則,信徒之間彼此相待,若非對方故意犯錯,應當包容而不追究責任。

         ()屋主與盜賊之間,一方是靜止不動,另一方是侵入行動,冒犯者。由此可見,神賞賜人自衛的權利。

 

【出二十二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呂振中譯〕若趕上了日出,他就有流人血之罪了。他總要賠償的;他若一無所有,自己就要被賣,來頂他所偷的。

   〔原文字義〕「流血的罪」血債;「被拿(原文雙同字)」被發現,碰到,在場;「總要賠還(原文雙同字)」賠償,回報;「一無所有」(原文無此詞)

   〔文意註解〕「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意指在光天化日之下,可以認明盜賊的身分,沒有必要窮追猛打,故須負打死人的責任。

         「賊若被拿,總要賠還」:盜賊一旦被捉拿,無法推卸,便須負責賠償。

         「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盜賊不能推託自己無力賠償,否則便須賣身賠償。

   〔話中之光〕()「太陽已經出來」表示眼目可以看得清楚,不致失手打死人,如果再引起人命,必定是因為存心不良。由此可見,神所在意的,乃是動機如何。

         ()貪戀別人的財產的人,連自己的一切都可能會失去,甚至可能賠上自己的自由。

 

【出二十二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呂振中譯〕他所偷的、無論是牛、是驢、是羊,若發現在他手下仍然活著,他就要加倍賠償。

   〔原文字義〕「加倍」二;「賠還」賠償,回報。

   〔文意註解〕「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盜賊所偷的任何家畜,若是尚未被宰或被賣,罰則就比較輕。

         「他就要加倍賠還」:意指盜賊僅須加倍賠償,而非四至五倍(1)

   〔話中之光〕()本章內容都是些賠還的事,在一般信徒生活中,似乎很少。如果我們致使人受特別的損失,就願賠還。但是我們不肯坦白承認在言行上的過失,而給予補償。我們時常自圓其說,原諒自己,以為自己所言所行的,沒有什麼錯誤。其實有些事是合法的,卻未必完全端正。── 邁爾

 

【出二十二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呂振中譯〕人若使田地或葡萄園裡的東西被吃,人若放牲口在別人的田地裡吃東西(有古卷加他總要從自己的田地裡按出產來賠償;他若使整個田地都被吃),他就要拿自己田地裡最好的、和葡萄園裡最好的、來賠償。

   〔原文字義〕「放」放任,打發,送走;「任憑」(原文無此字);「上好的」最好的,上上選的;「賠還」賠償,回報。

   〔文意註解〕「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無論是故意,或是疏忽的過失,自己的牲畜造成別人農作物和果園的損失,身為牲畜的主人當然必須負責賠償。

         「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意指賠償的價款必須超過對方的損失。

   〔話中之光〕()由於不經意,任憑牲畜在別人田園裡去吃。我們不任憑,是不會有這樣的事。不經意,才損害弟兄的利益。我們有時直接以行為侵害別人,有時卻是我們的疏忽而導致的。── 邁爾

 

【出二十二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呂振中譯〕若點火燒(原文火若發出,燒著了)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或站著的莊稼、或是田地、都燒盡了,那點火的總要賠償。

   〔原文字義〕「點」發出,前往,出來;「焚燒」到達,燒著;「堆積的禾捆」堆積,堆疊物;「燒盡」吞噬。

   〔文意註解〕「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放火焚燒自己田裡的雜草和荊棘,以備次期耕作,但若疏忽導致火勢失控,必然會延燒到無辜者的田產,造成別人的財物受損。

         「那點火的必要賠還」:疏忽者必須負責賠償別人的損失。

   〔話中之光〕()點火燒著別人的禾稼也應賠償。舌頭也會點著,惹是非,就會燃燒。所以別人的名譽受中傷,我們也應賠償。── 邁爾

         ()神要我們持守「中道」。適中是品德的標準,過猶不及。勇敢是適中的品德;過分是鹵莽,不及是怯懦。慷慨是適中的品德;過分是浪費,不及是吝嗇。聖經告訴我們說:「不要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要照著神所分給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羅十二3)。── 于中旻

         ()好些人在處事上也是如此。他們以放縱為愛心,父母不善盡所應負的責任,對家庭的子女不加管束;牧者為討信徒的歡心,對信仰上的問題不加注意,形同民主,實則放任。結果任其照自己各人私欲而行,糟蹋別人的莊稼,或則破壞主的葡萄園,使主的工作蒙受虧損。公義的神,也是莊稼的主,有一天必要他負責償還。── 于中旻

         ()另一種現象,是過分的嚴厲無恩。自以為熱心,除惡,卻是為除稗子,連麥子也毀掉。自以為是「亮光」,發展成為忌邪的火,最後卻是野火。荊棘本來是受咒詛的東西,人人皆曰當除;他自命為了真理,要除惡務盡,燒盡荊棘,放起火來;也許,起初的動機未可厚非,但任性行而不予控制,結果把人家已成熟收割的禾稼,或種作的田園,都燒盡了。── 于中旻

         ()本來該是效法保羅持守真理,「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一8);到了他身上,變成了「凡與我意見不同的就被咒詛」。自己號稱嚴緊,實在是狹窄而好戰,暢己心所欲為。火放了,不負責任,讓它盡情的燒去,盡興了,還誇口是工作有效果,別人卻大受虧損。教會受這種肉體熱心的損害,實在難以估計有多大。── 于中旻

         ()這兩種極端,一是當為而不為,放任不盡責任;一是任性妄為,不顧傷及別人,是教會問題所在,求主禁止。── 于中旻

 

【出二十二7「“人若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呂振中譯〕人若將銀錢或物件給鄰舍看守,這東西從那人家裡被偷去;賊若被找到,賊要加倍賠償。

   〔原文字義〕「交付」給,放,置;「看守」看守,保守;「找到」找到,發現。

   〔文意註解〕「人若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看守」:受託保管別人的財物,一旦答應了,就必須負保全的責任。

         「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在保管期間萬一被偷,賊人若被捕獲,必須加倍賠償原主。

   〔話中之光〕()我們借用別人的房屋、書籍或物品,歸還時看看有沒有破損,我們應該補償,因為這是信徒品德所應有的,我們要忠於別人所托,不可使他們蒙受損害。每個人都是看守兄弟的。在禱告時,若想到與兄弟有間隙,總要去找他,向他認罪,恢復情誼。── 邁爾

         ()受託的人良善盡忠,是天經地義的事。人在小事忠心,大事也必忠心。小事不義,大事也必不義也(路十六10)

 

【出二十二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呂振中譯〕賊若不被找到,那家主就必須被帶到官長(或譯神)面前、去查明他有沒有下手拿鄰舍的物件。

   〔原文字義〕「就近」靠近,接近;「他」手;「原主」朋友,同伴;「物件」職業,工作。

   〔文意註解〕「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審判官』 —詞原文與「神」字相同,意即審判官是代表神而判決。倘或抓不到賊人,受託者有責任親自向審判官表明自己的清白。

         「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審判官必須根據口供和證據,判定受託者是否私自挪用。

 

【出二十二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呂振中譯〕為了任何侵害的案件,無論是為了牛、或驢、或羊、為了衣裳、或是什麼失掉的東西,若有一人說『這就是』,那麼兩造的案件就必須進到官長(或譯神)面前,官長(或譯神)定誰有罪,誰就必須加倍地賠償給他的鄰舍。

   〔原文字義〕「案件」事件,事情;「過犯」罪過;「失掉之物」失物;「定」定罪。

   〔文意註解〕「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意指兩造之間,無論是過失責任誰屬的爭執,無論是為牲畜或是為物件,都應該將爭執的案件交給審判官處理。

         「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一旦審判官作出判決,爭執的雙方都要無條件接受,理虧的一方必須加倍賠償。

 

【出二十二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呂振中譯〕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任何牲口、給鄰舍看守;牲畜或是死、或是折傷、或是被趕走,沒有人看見,

   〔原文字義〕「交付」給,放,置;「鄰舍」朋友,同伴;「看守」看守,保守。

   〔文意註解〕「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意指將任何牲畜託付鄰人代為保管,在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所託管的牲畜若出了問題,該當如何處理呢?11~13節說出三種處理的方式。

 

【出二十二11「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甘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呂振中譯〕二人之間就必須憑著永恆主來起誓自己有沒有下手拿鄰舍的物件,物主就必須接受那起誓,看守的人不必賠償。

   〔原文字義〕「憑著」(原文無此字);「甘休」接受。

   〔文意註解〕「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甘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第一種情形,保管的人若肯在神面前發咒起誓,表明自己絕對不曾私挪所保管的物件,託管人就要做罷甘休,保管人不必賠償。

 

【出二十二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呂振中譯〕倘若的的確確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看守的就要賠償物主。

   〔原文字義〕「賠還」賠償,回報。

   〔文意註解〕「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第二種情形,若發現牲畜是在保管人之處被偷走,可見乃是保管人的疏忽,必須負責賠償。

 

【出二十二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呂振中譯〕倘若的的確確被野獸所撕碎,看守的要把所被撕碎的帶來做證據,那麼他就不必賠償。

   〔原文字義〕「撕碎(原文雙同字)」撕裂,拉扯;「證據」證據,見證。

   〔文意註解〕「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第三種情形,如果保管人持有牲畜被野獸撕裂的肢體作證據,保管人就不必為被撕裂的牲畜賠償任何損失,因為可以證明這種事是在他眼皮底下發生的,並非出於他的疏忽。

   〔話中之光〕()在這些「社治律」(10~13)中,只有這一次提及耶和華,表示祂是聽聞誓言者,發誓者必須眞誠,否則犯妄稱耶和華之名的誡命。

 

【出二十二14「“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呂振中譯〕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是折傷、或是死,物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償。

   〔原文字義〕「借」借,要求(幫助);「同在一處」在旁邊。

   〔文意註解〕「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意指借用別人的牲畜服勞役,譬如借用牛隻耕田,在借用期間發生意外,受傷或甚至死了。

         「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意指如果單單借用牲畜,而事故發生時,牲畜的主人並沒有在場的話,那麼借用的人必須負起賠償牲畜死傷的責任。

 

【出二十二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呂振中譯〕倘若物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償。若是雇的,也不必賠償,因為他是為著工價而來的(或譯那要算進工價裡了)。

   〔原文字義〕「同在一處」(原文無此詞);「雇的」受雇的;「雇價」雇用,工價。

   〔文意註解〕「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意指事故發生時,如果牲畜的主人在場的話,那麼借用的人就不必負起賠償牲畜死傷的責任,因為牲畜的主人親眼看見事出意外,並非出於借用者的故意或疏忽。

         「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意指牲畜如果是租借的,租借的人就毋須賠償牲畜的死傷,因為他已經付了租金,而租金包括了意外事故的保險。

   〔話中之光〕()115節的典章部分,我們實在看見神如何透過典章來把祂心裏的意念向人發表,也是按著祂的性情來要求人操練自己,好叫人活在神的面前蒙神紀念。

         ()神並不是著眼在賠還本主的這一個定規,神是借著賠還本主這一個定規,來讓神的子民學會不要虧欠別人。「凡事不可虧欠人」(羅十三8)

 

【出二十二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呂振中譯〕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和她同寢,他總要交出聘禮來,娶她為妻。

   〔原文字義〕「引誘」勸服,欺騙;「受聘」許配,訂婚;「行淫」同寢;「交出聘禮(原文雙同字)」付出對等價值而獲得。

   〔文意註解〕「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意指男人如果引誘尚未訂婚的處女,與她發生性關係。

         「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意指這個男人必須為此付給女子的父母聘金(參申二十二29),並且娶她為妻。

 

【出二十二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呂振中譯〕倘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聘銀來。

   〔原文字義〕「決不肯(原文雙同字)」拒絕;「聘禮」聘禮,聘金;「交出」秤重。

   〔文意註解〕「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意指這女子的父母堅決不同意讓他娶自己的女兒的話,他仍須交出和聘禮相當的賠償金給她的父母,為行淫負起責任。

   〔話中之光〕()神重視婚姻的聖潔,也重視虔誠家庭與聖潔種類的見證。基督徒應在家庭上、男女友誼上表示自己是聖潔的人,才能蒙神賜福。

 

【出二十二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呂振中譯〕你不可容行邪術的女人活著。

   〔原文字義〕「行邪術的女人」女巫;「存活」活著。

   〔文意註解〕「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意指嚴禁任何人(大多數是女人)占卜、觀兆、法術、巫術、交鬼、過陰等邪術(參申十八10~12),若被發現就須處死。

   〔話中之光〕()基督徒每易錯誤的認為,人根本沒有和邪靈世界交通的可能性,因而譏笑那些交鬼的、請巫的和通靈的,認為全是騙人的勾當;這是極大的錯誤。聖經的記載,證明有這類事的存在。另一面,從刑罰的嚴峻,不容行邪術的人存活,可見行邪術是何等的邪惡與可憎。―― 摩根

         ()尋求邪靈幫助就是違背神的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拜別的神」。行巫術是對神與祂權威的叛逆,實際上就是與撒但同夥,而不是與神同行。

         ()有靈,只能與神交通;這乃是藉著主耶穌基督和聖靈,與神交通,結果總是有益無害;益人的身體、靈性、道德、理智。

         ()許多人的經驗,也告訴我們,行巫術交鬼,以及同類的事,或早或遲,結果總是有害無益,害人的身體、靈性、道德、理智。神禁止人與邪靈世界有甚麼交通。人邪靈終久引人入邪,聖靈總是引人入聖。

 

【出二十二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呂振中譯〕凡和牲口同寢的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淫合」躺下;「治死」處死,殺害。

   〔文意註解〕「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意指任何人(男人或女人)禁止和走獸或牲畜發生性關係(參利十八23),若被發現就須處死。

 

【出二十二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呂振中譯〕獻祭給別的神,不專專獻祭給永恆主的、必須被殺滅歸神。

   〔原文字義〕「祭祀」獻祭;「單單」(原文無此字);「滅絕」滅絕,毀滅,劈開。

   〔文意註解〕「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意指在耶和華真神以外,禁止祭祀任何偶像假神(參三十四14),若被發現就須處死。

   〔話中之光〕()屬靈生活第一項要注意的原則,就是不成為別人的絆腳石。但在應用上,這些人是否一定要判死刑?卻是相對的。徒十九19~20記載保羅並沒有宣判那些行邪術者死罪,反而將福音傳給他們,使他們得救,聖經更正面記載這些人的悔改及果效:「主的道大大興旺,而且得勝」。為何有別?第一,對象不同。出廿二18~20針對的是「掛羊頭賣狗肉」的以色列人,明知故犯,罪加一等;但保羅所處的時代者均為外邦人,不認識神,不知者不罪。第二,時代不同了,應用上亦可能有差別。記得主赦免淫婦的罪之事嗎(參約八1~11)?── 蘇穎智

 

【出二十二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呂振中譯〕不可欺負寄居的,不可壓迫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做過寄居的。

   〔原文字義〕「虧負」壓迫,惡待;「寄居的」臨時居民,外國人;「欺壓」擠,壓,壓迫。

   〔文意註解〕「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意指不可虧待、欺詐、壓迫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邦人。

         「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意指應當設身處地,想到自己也曾經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人,受過同樣的痛苦,所以不可倒過來將痛苦加在別人身上(參二十三9)

   〔話中之光〕()人遠離故鄉,來到一個生疏的環境,很難適應。在你所居住的社區中,有沒有外地人、難民、新移民、學生等來到?你要理解他們掙扎圖存的不易,要對他們心存慈愛慷慨,流露神的愛心。

         ()神在這裏明確的叫我們看見,人是不能只顧自己,也得要顧念別人。人不能只顧自己的好處增加而叫別人受了損害,如果人只往自己的方向去想,結果又是虧損。

 

【出二十二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呂振中譯〕不可苦待任何寡婦或孤兒。

   〔原文字義〕「苦待」錯待,壓迫,受痛苦。

   〔文意註解〕「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意指嚴禁欺負那無依無靠的孤兒寡婦,佔他們的便宜。

   〔話中之光〕()「寡婦和孤兒」,均是絕對的弱勢群體,需要社會大眾給予高度關注。神將「不可苛待寡婦和孤兒」作為法律條文寫入《聖經》,足見他對弱勢群體的關注程度。

         ()基督徒「不可苛待寡婦和孤兒」,因為「在神-我們的父面前,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27)

 

【出二十二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呂振中譯〕如果真地苦待他們,他們一向我哀叫,我總要聽他們的哀叫;

   〔原文字義〕「苦待一點(原文雙同字)」錯待,壓迫,受痛苦;「一哀求(原文雙同字)」哭求,呼喊;「總要聽(原文雙同字)」聽到,蒙垂聽;「哀聲」叫喊,哀嚎。

   〔文意註解〕「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意指神是孤兒和寡婦的保護者和伸冤者(參申十18;詩六十八5),任何人只要欺負他們一點點,致使他們哀嘆的話,神必報應。

 

【出二十二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呂振中譯〕並且要發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成寡婦,你們的兒女成為孤兒。

   〔原文字義〕「發」怒火中燒,被激怒;「烈怒」怒氣,鼻孔。

   〔文意註解〕「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意指神的報應非常可怕:(1)發列怒;(2)處死;(3)使加害者的妻子兒女成為寡婦孤兒。

   〔話中之光〕()神在他的聖所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六十八5)

         ()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臨近你們,施行審判。我必速速作見證,警戒行邪術的、犯姦淫的、起假誓的、虧負人之工價的、欺壓寡婦孤兒的、屈枉寄居的和不敬畏我的(瑪三5)

 

【出二十二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呂振中譯〕我的人民中有貧困的人在你附近;你若把銀錢借給他,不可在那上頭加利息。

   〔原文字義〕「借」借給,向人借;「放債的」借出,債權人;「利」利息,高利。

   〔文意註解〕「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意指借錢給窮人應付急需,不可向他們索取利息(參利二十五37),甚至不要指望他們如數歸還。

 

【出二十二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呂振中譯〕就使你甚至於拿鄰舍的衣裳做當頭,在日落以前你也要還給他;

   〔原文字義〕「即或拿(原文雙同字)」典當,抵押,綑綁;「當頭」(原文與「即或拿」同字);「歸還」返回,轉回。

   〔文意註解〕「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衣服』指外袍;『當頭』指抵押品;全句意指借錢給窮人,不可向他們要求抵押物品,即使他們因為急需用錢,而自動將自己的外袍作抵押品,仍須在太陽下山以前把他們的外袍歸還。

 

【出二十二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呂振中譯〕因為這是他唯一的遮蓋物,是他的衣裳,做他皮膚之遮蓋物的;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將來他向我哀叫,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原文字義〕「當蓋頭」遮蔽物,衣服;「蓋身的」皮膚,獸皮;「衣服」包裝物,外套;「睡覺」躺下,休息;「應允」聽到,聽見;「有恩惠的」好施恩典的。

   〔文意註解〕「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意指窮人的外袍,乃是夜間保暖的必需品,沒有了它便睡不好覺。

         「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意指如果窮人因為不能保暖睡不好覺,當他們輾轉嘆息時,會觸動神的憐憫而伸手報應。

 

【出二十二28「“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呂振中譯〕不可咒駡官長(或譯神),不可咒詛你民間的首領。

   〔原文字義〕「毀謗(首字)」藐視,小看;「毀謗(次字)」詛咒;「官長」首領,領導者。

   〔文意註解〕「不可毀謗神」:意指不可褻瀆神。

         「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意指不可咒罵那治理百姓的官長,因為他們是神的用人(參羅十三1~4)。對於那些欺壓百姓的官長,神終究會懲罰他們(參申三十一28~29)

   〔話中之光〕()神把對祂的代表的尊崇,與對祂的崇敬視作相等。如果我們的議員自視為這樣的地位,我們可能要對他們推崇得更高。眾所周知羅馬書十三章一至二節乃是新約訓言中最難實踐的一項,正如德國基督徒在納粹時代被迫去接受的那樣。

 

【出二十二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呂振中譯〕你從收成的莊稼中和滴流的酒醋中拿來奉獻、不可遲延。『要將你的頭胎兒子獻給我。

   〔原文字義〕「莊稼中的穀」充滿,盛產;「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汁(酒或油);「獻上」(原文無此字);「遲延」延遲,延緩,滯留。

   〔文意註解〕「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意指當奉獻給神的,要即時獻上,不可藉故拖延。

         「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意指每一家的長子在逾越節的晚上,原該與埃及地所有的長子被殺,卻因神的羔羊的血得蒙保守(參十二21~23),故須分別為聖歸給神(參十三2),但毋須像牲畜一樣被殺獻上,可以改用贖金贖出來(參十三15)

   〔話中之光〕()在收穫之後,應當盡快向神獻上五穀新酒,初熟的莊稼應當獻給神。神不會向人送到期付款的通知書,所以我們常因顧到其他的財務開支,而忽略了對祂的奉獻。將神所賜的財物,先拿出一部分來獻給祂,就表明祂在你生命中居首位。

 

【出二十二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呂振中譯〕對你的牛羊、你也要這樣作七天它可以和它的母在一起,第八天你就要將它獻給我。

   〔原文字義〕「頭生的」(原文無此字);「這樣」如此。

   〔文意註解〕「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意指凡是牛羊等頭生的牲畜,要按下面的規定辦理。

         「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意指生下來後,一直到第七天要讓牠跟著母親吃奶,到第八天才分別出來奉獻歸給神(參利二十二27)

 

【出二十二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呂振中譯〕你們要做奉獻為聖、屬我的人;故此在田野間被野獸撕裂的肉、你們都不可吃;要丟給狗。

   〔原文字義〕「聖潔」分別,神聖;「野獸」(原文無次字);「被撕裂牲畜的」被撕裂的肉或動物;「肉」血肉之體。

   〔文意註解〕「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意指以色列人應當在神面前持守潔淨,不可沾染污穢(參利十一44)

         「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意指任何牲畜的肉,若非經過屠宰放血,人就不可吃(參利七24;二十二8),只能將屍肉丟在外面,給狗或野獸吃掉。

   〔話中之光〕()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你公義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詩一百十九105~106)

         ()聖潔在乎內心,不在乎外表;在乎動機,不在乎動作。

 

叁、靈訓要義

 

【有關財物和處世為人的典章】

   一、有關財物的條例(1~15)

         1.「偷牛或羊,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1):嚴罰防盜,加以嚇阻

         2.「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死」(2~3):夜間殺賊無罪,白天則有罪

         3.「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3~4):加倍賠償,若無法賠償則須被賣頂罪

         4.放任牲畜損壞他人田產,或放火焚毀他人田產,須以田產賠還(5~6)

         5.受託看管別人財物,須負全責;若遺失或牲畜受傷,須賠償原主(7~13)

         6.借用財物或牲畜,須視情形賠償原主或無罪(14~15)

         7.有關財物條例的總意:不可貪戀錢財(提前六10),推己及人,愛屋及烏

   二、有關處世為人的條例(16~31)

         1.「引誘處女,與她行淫,交出聘禮,娶她為妻」(16~17):若處女父親不同意,則須賠償

         2.「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18):禁戒行邪術

         3.「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19):禁戒與獸淫合

         4.「祭祀別神,那人必要滅絕」(20):禁戒敬拜偶像假神

         5.「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貧窮人」(21~27):禁戒倚勢凌人

         6.「不可毀謗神百姓的官長」(28):禁戒褻瀆神或毀謗在上有權位的人

         7.「穀和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頭生的歸給我」(29~30):切實奉獻

         8.「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31):須自己分別為聖

         9.有關處世為人條例的總意: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其次,要愛人如己(太二十二37~39)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出埃及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出埃及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