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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頒布典章()

   一、有關奴僕的律例(1~11)

         1.男僕(1~6)

         2.婢女(7~11)

   二、有關嚴重傷害的律例(12~36)

 

貳、逐節詳解

 

【出二十一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呂振中譯〕『以下這些規矩、是你在眾民面前所要立的典章。

   〔原文字義〕「立」放置,設立,設定;「典章」審判,公義,判決,量刑。

   〔文意註解〕「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典章』指據為審判的準則;神在本章至二十三章命令摩西為以色列人制定典章律例,作為公正審判的依據,本句乃是此段典章律例的序言。

   〔話中之光〕()本節的話是2123章立約書的標題,說出這個約書的權威,因為是出於神自己的,透過摩西傳達給以色列眾百姓。

         ()2123章記載了人際關係的典章,不只是禁止人犯罪,而且也敎導人向善,成為後世各國律法之源。

         ()神賜下律法,叫我們曉得所行所做都有後果。我們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後果,才作抉擇。想想你今日的計劃,考慮它會產生的長遠後果。與別人相處,心中也要牢記律法的原則。公平待人,克盡本分,無論是敵是友,都持同一態度。

         ()神傳下了誡命以後,便立刻給他們典章,讓他們透過典章來明白他們在神面前是如何的虧缺了神的榮耀,認識人是如何在神面前有極大的缺欠。

 

【出二十一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呂振中譯〕你若買希伯來人做奴僕,他要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就可以自由,免費地出去。

   〔原文字義〕「希伯來人」來自遠處的人,過河的人;「奴僕」奴隸,僕人;「服事」服事,工作;「自由」自由,免除,豁免;「白白地」平白,免費。

   〔文意註解〕「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希伯來人』即指以色列人;『奴僕』指沒有人身自由的奴隸;本句意指以色列人在同族之間,若因故賣身為奴,在主人家裡必須無償服事六年。

         「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意指到了第七年,主人必須無條件釋放這個奴僕,不得要求贖金,而讓他自由離去。

   〔話中之光〕()「希伯來人」說出同是神的兒女,雖然在世上的身分地位不同,但在神面前都有同享自由的權利。

         ()希伯來人作奴僕,須先服事主人六年,然後才可獲得自由,由此可見獲得自由需要付上代價。人人都願意得自由,但少有人願意付自由的代價。

 

【出二十一3「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文意註解〕「孤身」就是單身未婚的人。

   〔呂振中譯〕他若單身來,就可以單身出去;他若是有妻子的夫君,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

   〔原文字義〕「孤身」獨自,自身,單身。

   〔文意註解〕「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孤身』原文意指光著身子,一無所有;全句意指他賣身為奴時,若屬單身的身分,在服滿六年之後,仍以單身的身分離去。

         「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意指他若是與自己的妻子一同賣身為奴,在服滿六年之後,也可以兩個人一同離去。

   〔話中之光〕()本節說出,獲得自由的權利,須追溯到各人原來的身分。原來是單身的,可以個人獲得自由;原來是夫妻二人的,全家可以獲得自由。

         ()我們信徒在信主之前,原來的身分乃是罪人,主卻白白為我們流血拯救我們,所以應當知道,我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我們是重價買來的(林前六19~20)

 

【出二十一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呂振中譯〕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又給他生兒養女,那麼妻子和孩子就要歸主人,他自己要單身地出去。

   〔原文字義〕「生了」生產,生出;「獨自」獨自,自身,單身。

   〔文意註解〕「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意指他若原屬單身的身分,而在服事期間,他的主人配給他一個妻子,使他與妻子一同服事主人,又同過夫妻生活,無論有沒有生兒女。

         「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意指主人所配給他的妻子,以及他和妻子所生的兒女,所有權仍屬於主人,所以他沒有權利攜妻帶兒女一同離去。

   〔話中之光〕()我們所擁有的一切,都是神賜給的,甚至我們出力賺取的錢,也是神賞給我們賺錢的能力和機會才得來的,所以應當凡事尋求神的旨意。

 

【出二十一5「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呂振中譯〕倘若那奴僕明明地說『我愛我主人、和我妻子兒女,我不要出去自由』,

   〔原文字義〕「明說(原文雙同字)」說,講,發言;「愛」情愛,友愛;「自由」自由,免除,豁免。

   〔文意註解〕「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明說』意指清楚表明他的心意;『我愛我的主人』意指他被主人的恩情打動,願意終身回報;『和我妻子兒女』一旦成家並生兒養女,多數人會對妻子兒女覺得情有所託,而不捨也不肯分離。

         「不願意自由出去」:單身有單身的自由,家庭有家庭的精神寄託,多數正常的人會選擇後者,而不願意自由離去。

   〔靈意註解〕本節預表新約的信徒:(1)愛主耶穌基督;(2)也愛弟兄姊妹;(3)不願以個人的自由為決定性的考量。

   〔話中之光〕()「愛」是人甘願放棄自由的動機,愛使人樂意付出代價。

         ()使徒保羅說:我雖是自由的,無人轄管;然而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為要多得人(林前九19)。因為他愛哥林多教會的信徒,關心他們屬靈的福祉。

         ()神不許任何人擁有一些男人或女人,作為他永久的財產。然而,卻有一種例外,就是由於為奴者定意的揀選,人可以終身為奴,服事別人。這種揀選,乃是因為愛的緣故。這一種出於愛的揀選,絲毫沒有可鄙的因素。這一種服事至為高貴。―― 摩根

 

【出二十一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作:神;下同)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呂振中譯〕那麼他主人就要帶他到官長(或譯神)那裡,又帶他到門前,或是門柱旁;他主人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原文字義〕「審判官」審判官,統治者,神;「靠近」(原文無此字);「錐子」尖鑽;「穿」鑽孔,刺穿。

   〔文意註解〕「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審判官』有二意:(1)指神,到神面前發願立誓,永不反悔;(2)指公證人,證明雙方今後的身份關係乃出於甘心樂意,不再改變。

         「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開通耳朵,含有『順服』之意(參詩四十6);全句表示從此永遠聽從主人的話。

         「他就永遠服事主人」:意指主僕關係從此堅立,永不更改。

   〔靈意註解〕本節預表新約的信徒:(1)在神面前,也在教會中,立定奉獻的心願;(2)錐子穿耳朵,留下主人的印記,表示自己今後屬於主,也暗示今後聽從主的命令(參詩四十6)(3)基督與信徒的關係,在事奉上屬於主僕的關係,一直到永世,我們都同是作僕人的(啟二十二9)

   〔話中之光〕()錐子從屬靈的含意來說,是代表謙卑與受苦,將自我的生命完全降服。我們說奉獻自己,其實只是憑自己的肉體,只以自己的決志來求敬虔的生活,說自己願意完全服事主。但是我們避免錐子來除去我們的力量,這錐子是以別人的手來對付我們,使我們一無所有,這樣神才是一切。── 邁爾

         ()耶和華喜悅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悅人聽從祂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上十五22)

         ()我們每一位基督徒都是耶穌基督的僕人和使女。因此,我們就要凡事順服我們的主人,好讓我們在祂的裡面享受快樂。

         ()凡事無慮,不論衣食住以及一切費用,主人都會替你包攬,無需憂慮;基督徒屬主也是如此,我們所需要的,一切耶穌基督都會為我們照顧周到。

 

【出二十一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呂振中譯〕人若賣女兒做使女,使女不能像男的奴僕那樣出去。

   〔原文字義〕「婢女」女奴,女僕;「那樣出去(原文雙同字)」前往,出去,出來。

   〔文意註解〕「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指女性奴僕,由於她身子的所有權屬於主人,故主人可以隨心所欲,或作自己的妾侍(8),或賞給男僕為妻(4),或配給自己的兒子(9),或一般僕婢。

         「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由於單身女性,特別是服事六年之後(2),年歲較大的女性,不容易在社會中奮鬥求生存,大多可能淪落為妓女和乞丐,為這緣故,這條律例或許有其必要。

   〔話中之光〕()女僕不像男僕那樣出去,應該是出於保護弱者的動機,免得上了年歲的女僕出去後,不容易自立生活。

 

【出二十一8「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呂振中譯〕主人所選定歸自己的,若後來又不中意,那麼就要讓她贖身;要把她賣給外族之民、主人是沒有權柄的,因為他曾經以詭詐待她。

   〔原文字義〕「選定」指定,任命;「不喜歡(原文雙字)」壞的,惡的(首字);眼睛(次字);「贖身」贖回,解救;「詭詐」背信,欺詐,不忠實;「權柄」管轄,掌權。

   〔文意註解〕「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歸自己』意指娶她為妻或妾;『不喜歡她』指日久厭倦變心;『許她贖身』意指容許別人替她贖身,那人可能是她的父親或親戚,或者是喜歡她的以色列人。

         「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意指主人背信,違背原來娶她時所作的承諾。

         「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意指只能賣給以色列人,不能賣給外邦人。

   〔話中之光〕()這世上婚姻之外的性關係,經常可見「始亂終棄」的結局,但是神不容許有錢、有權的一方隨意處置弱者。

 

【出二十一9「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呂振中譯〕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就須待她像女兒一樣。

   〔原文字義〕「選定」指定,任命;「如同」適合,合宜。

   〔文意註解〕「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意指主人若選定她作兒媳婦。

         「就當待她如同女兒」:意指不可待她如同婢女。

   〔話中之光〕()本節暗示,父母親對待兒媳,應當如同對待自己的女兒;常見父母親批評兒媳懶惰,而自己的女兒如果和兒媳處境相同,就說女兒有福氣,可以免受勞累。

 

【出二十一10「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呂振中譯〕他若另娶一個,那原來女子的吃食、和遮身之物、跟好合之事、仍然不可減少。

   〔原文字義〕「娶」結婚,接受,接納;「好合的事」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減少」減少,限制,撤回。

   〔文意註解〕「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意指主人若娶兩個以上的妻妾,對她們的生活供應,和性生活關係上不可冷落任何一方。

   〔話中之光〕()「好合的事」就是指夫妻之間的性生活,神竟顧念夫妻一方的性需要,可見這不像有些自鳴清高衛道人士,那樣鄙視「性慾」。

 

【出二十一11「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呂振中譯〕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免費地出去,不花銀子贖身。

   〔原文字義〕「白白地」平白,免費,不計酬勞。

   〔文意註解〕「若不向她行這三樣」:『這三樣』指吃食、衣服和性生活。

         「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意指被冷落者就可以自由離去,而不需付出代價。

   〔話中之光〕()虧負人的,沒有權利主張自己該享有的利益。

         ()信徒不但要消極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甚且更要積極地為別人著想,「推己及人」──「己之所欲施之於人」。

         ()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七12)

 

【出二十一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呂振中譯〕擊打人以至於死的、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打」擊打,毆打;「打死」死,殺死;「治死」(原文與「打死」同字)

   〔文意註解〕「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意指殺人者償命。

   〔話中之光〕()照一般來說,殺了人該怎樣辦理是應當放在最前頭的,因為這算是在人的刑法裏最高的,再沒有比死刑更高的罪刑了。可是希奇得很,在神所傳下來的典章裏,這個死刑並不是擺在最前頭。最前頭的卻是一個釋放奴僕的條例。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約壹三15)。基督徒的裏面雖然已經有了永生,但有可能行事不理會裏面的永生所給的感覺,這就仍像外邦人一樣,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了(參弗四17~18)

 

【出二十一13「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

   〔呂振中譯〕若不是懷著惡意殺人,而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給你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

   〔原文字義〕「埋伏」埋伏等待;「交在」遇見,巧遇;「設下」放置,設立,設定。

   〔文意註解〕「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意指不是蓄意謀殺對方,而是碰巧意外死在他的手中,這樣的事故乃是出於神所許可,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

         「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意指設下『逃城』(參民三十五13~14),供他躲避報仇者的追殺。

   〔話中之光〕()神體諒「人」並非全能,偶而會發生一些意外事故,因此設下「逃城」作為失手殺人的補救。本著這樣的精神,基督徒當遇見對方在無心之下所造成的傷害時,應當原諒對方。

         ()當我們遇見生死存亡的危機時,必須冷靜地回到神面前,求問祂設下「逃城」。

 

【出二十一14「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呂振中譯〕人若任意待他的鄰舍,用詭計去殺他,你也要從我的壇那裡把他捉去處死。

   〔原文字義〕「任意」傲慢,無禮;「詭計」狡猾,機靈;「鄰舍」朋友,同伴;「壇」祭壇;「捉去」抓走,拿去。

   〔文意註解〕「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意指蓄意設下計謀殺害人命。

         「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我的壇』指祭壇;全句意指蓄意殺人者,即使他尋求神的庇護,也不能如願,必要治死他。

   〔話中之光〕()神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出三十四7)

 

【出二十一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呂振中譯〕擊打父親或母親的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打」擊打;「必要治死(原文雙同字)」死,殺死,處死。

   〔文意註解〕「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意指毆打父母親的,必須被處死。

   〔話中之光〕()由於家庭是穩定社會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它的神聖尊嚴應當予以保衛,父母要受保護,兒童也要受到控制,對父母也不尊敬者應當受到殺人犯一樣的對待。── 蘇穎智

 

【出二十一16「“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呂振中譯〕拐帶人口的,無論是把他賣了,或是給人發現還在他手下,他總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拐帶」偷竊,偷走;「人口」人;「留在」被遇見,被找到;「必要治死(原文雙同字)」死,殺死,處死。

   〔文意註解〕「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意指拐賣人口的,無論已經賣掉或仍未賣掉,只要有拐帶的事實,就必須處死。

   〔話中之光〕()把自身的利益建立在別人的悲慘不幸上,確實是罪該萬死。

 

【出二十一17「“咒駡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呂振中譯〕咒駡父親或母親的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咒駡」詛咒,藐視,小看;「必要治死(原文雙同字)」死,殺死,處死。

   〔文意註解〕「咒駡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意指對待父母的態度惡劣,出言忤逆,甚至開口詛咒的,必須被處死。

   〔話中之光〕()基督徒根本就不應該口出惡言,更何況咒罵父母,絕對不容許有這樣的情形存在。

         ()保羅說他勞苦,親手作工。被人咒罵,我們就祝福;被人逼迫,我們就忍受(林前四12)

 

【出二十一18「“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呂振中譯〕人若彼此爭鬧,這個用石頭或拳頭擊打那個,還不至於死,不過病倒在床上;

   〔原文字義〕「相爭」相爭(言語或肢體上);「躺臥」躺下,臥倒。

   〔文意註解〕「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意指彼此打鬥,無論是空手或用器物,若致令一方受傷。

         「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意指被傷害的一方,其情況僅止於臥床養傷。

   〔話中之光〕()有時說話傷害別人,比動手打人更嚴重。曾有一個教會領袖,說話不小心傷害了同工,害得那同工夫妻嚴重失眠,幾乎一病不起。

 

【出二十一19「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呂振中譯〕若能起來,倚著扶杖、出去走走,那擊打他的就不必受罰,不過要將他休息的損失賠償給他,並且要將他全完醫好。

   〔原文字義〕「扶杖」支撐,支柱;「無罪」判為無罪,免除刑罰;「耽誤的工夫」停止,靜止;「賠補」給,付工資,得到;「全然醫好(原文雙同字)」醫治,痊癒。

   〔文意註解〕「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可算無罪』意指不因打傷對方而被治罪;全句意指雙方打鬥致傷的情形尚不嚴重,可見不是蓄意殺害,而是表現出某種程度的理性自制,乃屬失手致對方受傷,故免予治罪。

         「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意指必須賠償對方因受傷而無法作工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直到全然痊癒,並要賠償醫藥費用。

   〔話中之光〕()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對方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失,應予賠償,還要醫治到全然復原。

 

【出二十一20「“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呂振中譯〕人若用棍子擊打奴僕或使女,以致奴僕死在他手下,他一定必須受刑罰。

   〔原文字義〕「棍子」棍棒,杖;「立時」(原文無此字);「受刑」遭報,報復。

   〔文意註解〕「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用棍子』代表使用一切器械毆打人。

         「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立時』意指當場死於非命;全句意指主人若將僕婢打到當場出人命時,便需受到懲罰。

   〔話中之光〕()人命關天,即使有權打人,也須手下留情。

 

【出二十一21「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呂振中譯〕不過他若站得住一兩天,他就不必受刑罰,因為那奴僕就等於他的銀子。

   〔原文字義〕「受刑」遭報,報復。

   〔文意註解〕「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過一兩天才死』表示主人並非存心打死對方,只是出手太重,如此後果原非本意;全句意指僕婢既是主人的財產,主人失手導致如此嚴重的後果,他自己在錢財上也有損失,因此不必再接受額外的刑罰。

 

【出二十一22「“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呂振中譯〕人若爭鬥,擊傷害懷孕的婦人,以至墜胎,卻沒有別的害處,那傷害她的總要受罰款,照婦人的丈夫所定的,在裁判官面前給錢。

   〔原文字義〕「爭鬥」爭鬥,鬥毆;「傷害」擊打;「墜」前往,出來;「害」傷害,惡意;「所要的」指定,持手立場;「所斷的」(原文無此詞);「受罰」處罰,開罰。

   〔文意註解〕「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墜胎』意指因鬥毆所引起的流產;『隨後』指流產之後;『無別害』指孕婦沒有其他傷害,或甚至導致死亡。

         「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意指鬥毆中加害孕婦的對手,必須為孕婦的流產和傷勢賠償損失,其賠償數額乃根據:(1)婦人丈夫的要求;(2)審判官的秉公斷定。

   〔話中之光〕()作法官、父母、教師以及處於管理階層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擇,管教方能收效。處罰太嚴則不公,太寬則不能導人向善。所以下判斷以前,要懇求神賜智慧。

 

【出二十一23「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呂振中譯〕若是有別的害處,就要以命償命,

   〔原文字義〕「害」惡意,傷害;「命」性命;「償」(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別害』指傷害致死;『以命償命』意指殺人者償命,必須賠上自己的性命。

   〔話中之光〕()「以命償命」的基本精神,就是人人都要尊重「生命」。

 

【出二十一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呂振中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原文字義〕「還」(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意指以身體上相等的部位和傷害的程度施加刑罰,務必使受害者肢體的損傷,從加害者相同肢體的損傷得到報復。

   〔話中之光〕()這樣說的用意不是去鼓勵復仇,而是通過法律的規定,言明懲處不得重於罪行本身,以防止血仇的不斷升級。── 法蘭士(R. T. France)

 

【出二十一25「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呂振中譯〕以烙還烙,以創傷還創傷,以鞭打還鞭打。

   〔原文字義〕「烙」烙印;「還」(原文無此字);「傷」傷口。

   〔文意註解〕「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24節是指身上相同的部位,本節是指身上相同的傷害程度。

   〔話中之光〕()新約的教訓乃是: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武39)

 

【出二十一26「“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呂振中譯〕人若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或使女的一隻眼,把眼打壞了,就要因他[她]眼的緣故、放他[她]自由。

   〔原文字義〕「壞了」破壞,損壞;「自由」自由,免除,豁免。

   〔文意註解〕「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人』指主人;『一隻眼』指視覺器官變殘廢。

         「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眼睛殘廢了,是人的器官中比較嚴重的傷害,作主人的必須因此釋放他,使他得到自由。

 

【出二十一27「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呂振中譯〕若打掉了他奴僕的一個牙、或使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她]牙的緣故、放他[她]自由。

   〔原文字義〕「打掉」使掉下,落下;「自由」自由,免除,豁免。

   〔文意註解〕「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打掉一顆牙齒,是人的器官中比較輕微的傷害。

         「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從嚴重的傷害(26),到輕微的傷害(本節),當然也包括任何一項人體器官的傷害,都得因這個緣故而釋放僕婢,讓他自由。

 

【出二十一28「“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呂振中譯〕牛若抵觸了男人或女人、以至於死,那人總要讓人拿石頭打死,它的肉不能給人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

   〔原文字義〕「觸」衝刺,用角牴觸;「無罪」免於處罰,自由的。

   〔文意註解〕「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無論是人是獸,神必要追討流血害命的罪(參創九5),因此,觸死人的牛(包括任何牲畜走獸),必須處死牠。

         「卻不可吃它的肉」:理由有三:(1)那牛視作擔起觸死人的罪;(2)用石頭打死的牛,肉中有血,而人不可吃血(參利七27)(3)不讓牛的主人從死牛的肉收回金錢的損失。

         「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因為牛的主人不是故意放任牛傷害人(29)

 

【出二十一29「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呂振中譯〕倘若那牛素來能抵觸人,它主人又曾得過警告,竟不把它拴著,以致它觸死了男人或女人,那麼、那牛就要讓人拿石頭打死,牛主人也必須被處死。

   〔原文字義〕「素來(原文雙字)」昨天,早先,最近(首字);前天(次字);「觸」以角牴觸,以角攻擊;「報告」作證,警戒;「拴著」保守,看守,限制。

   〔文意註解〕「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牛主知情卻未作防範的措施,表示他草菅人命,因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意指牛主須負防範的責任。

 

【出二十一30「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呂振中譯〕倘若給他定了贖價,他就必須照所給他定的、給錢來贖他的命。

   〔原文字義〕「罰」被加諸於;「贖命的價銀」生命的代價,贖金。

   〔文意註解〕「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意指牛主雖犯了疏於防範之罪,但因不是預謀殺人,故若苦主家人願意和解,可以對牛主索取償命的價銀,作為對牛主的一種懲罰,也算是補償苦主家人的損失。

 

【出二十一31「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呂振中譯〕牛無論是抵觸了人的兒子或是抵觸了人的女兒,都必須照這例辦他。

   〔原文字義〕「觸」衝刺,用角牴觸;「例」律例,判決;「辦理」做,製作,完成。

   〔文意註解〕「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意指可以依照死者的年齡,計算償命的價銀,合理的賠償給苦主。

 

【出二十一32「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呂振中譯〕牛若抵觸了人的奴僕或使女,必須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牛也必須用石頭打死。

   〔原文字義〕「觸」衝刺,用角牴觸;「舍客勒」重量和幣制單位(相當於11.5公克)

   〔文意註解〕「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銀子三十舍客勒』大概是古時奴僕的身價,一般二十歲至六十歲男人的估價是五十舍(參利二十七3),而主耶穌被猶大出賣的價銀只有三十塊錢(參太二十六15)

         「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付了償命銀之外,那牛仍須處死。

 

【出二十一33「“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

   〔呂振中譯〕人若把井敞開著,或是開挖了井而不遮蓋著,以致牛或驢掉在裡頭,

   〔原文字義〕「敞著」開放,解開;「遮蓋」遮蓋,覆蓋。

   〔文意註解〕「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中東一帶地方取水的井,在井口上放有扁平石頭作遮蓋之用,取水時推開石頭,之後又放回原處(參創二十九2~3)。本句意指人挖井或取水後,放任井口敞開而不予遮蓋。

         「有牛或驢掉在裡頭」:意指牛或驢大型牲畜,一旦掉落井中,人力無法立即施救,便會淹死。

   〔話中之光〕()這裡所注重的是一個原則:我們若疏忽,沒有防患於未然,就要負責任。

         ()我們中間為父母的、為師長的、為領袖的、為朋友的,該當何等戰兢恐懼。不說我們有心陷害人、引誘人,就是我們的行為絆倒人,引導人走錯了路,甚至我們疏忽,未能防患於未然,如同敞著井口,或挖並不遮蓋,使人跌倒,神也要向我們討罪。

 

【出二十一34「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呂振中譯〕井主要賠償,要拿銀子還給牛或驢的主人,死牲口可歸自己。

   〔原文字義〕「拿」返回,轉回;「賠還」賠償,報答。

   〔文意註解〕「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意指井主須估定活牲畜的價格,以合理的數額賠償牲畜的主人。

         「死牲畜要歸自己」:至於淹死的牲畜,則歸給井主自行妥善處理。

 

【出二十一35「“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呂振中譯〕人的牛若擊傷了他鄰舍的牛,以致於死,他們要把活牛賣了,將銀子平分;死牛也要平分。

   〔原文字義〕「傷」擊打;「平分」劃分,一分為二;「價值」銀子。

   〔文意註解〕「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意指兩牛相牴觸,其中一牛觸死另一隻牛。這裡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如何公平善後。

         「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活牛和死牛全都賣掉,所得價銀由兩個牛主平分。

 

【出二十一36「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呂振中譯〕若知道這牛素來能抵觸人,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總要賠償,以牛還牛,死的可歸自己。

   〔原文字義〕「素來(原文雙字)」昨天,早先,最近(首字);前天(次字);「拴著」保守,看守,限制。

   〔文意註解〕「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35節所提相觸的兩牛,其中一隻牛若是素性喜歡牴觸,牛主卻任令牠自由行動,一旦觸死人,就按29~32節所述處理,但若觸死別牛,則按本節下半節所述處理。

         「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意指兇牛牛主必須以相等價值的活牛賠償給死牛的主人,至於死牛則歸給自己。

   〔話中之光〕()基督徒在日常生活中,處處都要作眾人的榜樣,不要有任何與人過不去的事情發生,就是牛主和井主都需要關注對他人的人身安全(33~36)

 

叁、靈訓要義

 

【有關人畜的典章】

   一、對待奴僕的條例(1~11)

         1.「買希伯來人作奴僕」(2):表徵我們的身子是主付重價所買的,不再屬自己(林前六19~20)

         2.「必服事」(2):神救贖我們的目的,是要叫我們事奉祂(出七16)

         3.「第七年他可以自由」(2):但神仍尊重我們各人自由的意志(加五1)

         4.「我愛我的主人不願意自由出去」(5):甘心樂意作愛的奴僕(彼前五2)

         5.「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6):表徵作聽話的奴僕,終生順服神的旨意(詩四68)

         6.「主人選定她歸自己」(8):表徵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使她歸於基督為新婦(弗五25~26)

   二、有關傷害人身和牲畜的條例(12~36)

         1.「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2):表徵尊重人的性命

         2.「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13):若非蓄意謀殺,而是意外出人命的事故,乃是出於天意

         3.「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13):意外致人於死者,可以受到「逃城」的保護(民三十五13~14)

         4.「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把他治死」(14):殺人者以命償命(23節;出二十13)

         5.「打父母的,咒駡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517):直接違犯「當孝敬父母」的誡命(出二十12)

         6.「拐帶人口把他治死」(16):表徵尊重人權

         7.傷人者,「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傷還傷」(18~27):表示不可任意侵犯別人的身體

         8.家畜意外傷人者,主人須賠償;放任家畜傷人至死者,主人須償命(28~32):表示主人對自己所豢養的牲畜和寵物,負有看管的責任

         9.設施或家畜傷害別人的牲畜者,主人須賠償(33~36):表示主人負有防範和看管的責任

         10.有關傷害條例的總意:弟兄應當彼此相愛(約十三34;羅十三8)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出埃及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出埃及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