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二十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頒賜律法】 一、命守十誡(1~17節) 1.向著神的四誡(1~11節) 2.向著人的六誡(12~17節) 二、眾民因懼怕而遠離(18~21節) 三、神命築壇獻祭以便親近(22~26節) 貳、逐節詳解 【出二十1】「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呂振中譯〕「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原文字義〕「吩咐」說話;「話」言語,話語;「說」發言,講說。 〔文意註解〕「神吩咐這一切的話」指本章所記載一切有關十誡的話,都是出於神的,亦即神藉摩西降下律法給神的子民,要他們遵守,其主要用意有三:(1)表明神的公義;(2)顯明人的敗壞,不可能完全遵守;(3)指引人投靠救主耶穌基督,惟有祂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參加三24)。 〔話中之光〕(一)儒、釋、道和天下其餘的教門沒有關於道德簡明的條例可比得上這十條誡命的,這十條誡命不但極其寬廣(詩一百十九96),也是極其詳細,雖然包括人心言行上一切的本份,卻也無絲毫渺茫。 (二)「十誡」是基督信仰中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具有永存的價值,普遍適用於全人類;因此也叫做「倫理十誡」,以別於三十四17~26的「敬拜十守則」。 【出二十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呂振中譯〕「『我永恆主乃是你的神,曾把你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的。」 〔原文字義〕「耶和華」自有永有的,我就是那我是的;「為奴」奴隸,僕人;「家」房屋,地方,家庭。 〔文意註解〕「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本句表明十誡的頒賜者是誰:(1)『我是耶和華』意指我是自有永有的(參三14),是打發摩西去埃及地的(參三15),是摩西與法老辦理交涉時所奉的名(參五1),是施展大能以十災懲罰埃及人的(參七17等),是殲滅埃及大軍、使以色列人平安過紅海的(參十四4),是在曠野一路顯神蹟保守以色列人的(參十五25等);(2)『你的神』意指我是以色列人祖宗的神(參三15),是希伯來人的神(參五3),是向以色列人列祖顯現為全能的神(參六3)。總而言之,這位十誡的頒賜者乃是以色列人的救贖主。 「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埃及地』指以色列人從前定居托身之處;『為奴之家』指以色列人從前淪落時受苦的身份。 〔話中之光〕(一)神乃是先把以色列人從埃及地救出來,然後才將律法賜給他們。因此,律法的本身就是一種愛的表示。認識神一切的要求,都根源於祂的愛,會使我們在遵行時有力量,並得著安慰。 (二)神的律法,不是加給他們的枷鎖,而是頭上的華冠榮冕(箴一9)。 【出二十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呂振中譯〕「我以外(原文: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 〔原文字義〕「我」臉,面;「別的」其他的。 〔文意註解〕「除了我以外」直譯『在我面前』或『當我的面』,意指在我眼前容不下任何與我相提並論、與我相抗衡者。 「你不可有別的神」『你』單數第二人稱代名詞,可指整個以色列人,也可指單一個人;『不可』單數動詞,強調針對每一個人說的;『神』陽性複數名詞,意指『君尊的複數』,既可指許多個別的神,也可指單一的神(例如聖經在提到三一神時,也用這個複數名詞)。 〔話中之光〕(一)在這裡,神宣佈了神的唯一性。這條誡命排斥了所謂的多神論和泛神論思想。 (二)神要我們清楚:神是我們唯一的一位──不是第一位,是唯一的一位。我們行事為人,一切以祂的吩咐為依歸,其他一切祂必會祝福。神希望我們完全被祂佔據,按祂本子辦事,按祂的旨意去扮演各種角色,信仰生活化,生活信仰化! (三)今天我們可能讓許多其他的人事物成為自己的神,例如傳道人、金錢、名望、工作或者是享樂。一旦我們一心一意地以此為個人的追求、安全感的來源、生存的意義,這一切就變為我們的神。 (四)誰是「別的神」呢?凡愛一個人過於愛神的,那個「人」就是他的「別的神」。那不是說我們不需愛人,我們應當愛人,但是我們不能把人放在第一,我們不應該將愛神的愛歸到人的身上,我們不能愛人而不愛神。 【出二十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呂振中譯〕「不可為你自己做雕像,也不可造上天、下地、及地底下水中任何物件的形像。」 〔原文字義〕「雕刻」做,製作,完成;「偶像」偶像,神像;「形像」形狀,樣子;「彷彿」(原文無此字);「上」上面的,在…上面;「下」(原文無此字);「底下」(原文無此字);「百物」(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為自己』意指為滿足自己的意願而做;『雕刻』指包括木刻、石雕、泥塑、各種金屬的鑄造,以及繪畫、刺繡、針織、各種手工等;『偶像』指作為敬拜對象的各種形像,包括人物、生物、無生物等。 「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意指天上的日、月、眾星,地上和水中所有的造物,任何憑想像而成為人敬拜對象的各種形像,都在禁止之列。 〔問題改正〕有些信徒引用本節經文,禁戒照相、錄影、美術繪畫、雕塑,甚至禁止觀賞電影、電視、博物館等,這樣的看法並非神的本意。神在建造會幕和聖殿時,還特別選拔巧匠,更賜智慧、聰明給他們,使他們能製作基路伯、獅子、牛、棕樹、石榴等物件,可見本節所謂造作百物的形像,乃特有所指,與敬拜那些形像有關(參5節),並不適用於非以敬拜為目的的製作與觀賞。 〔話中之光〕(一)神是靈(參約四24),不能用任何形像來表現祂。神是那充塞宇宙的道,運行於人類歷史中,祂掌理萬有,不受人的制限,更不為人所用。 (二)凡自製神像、雕刻菩薩,或用任何形式來代表神加以膜拜,都是罪,包括今天把金錢、性欲、知識等等奉之若神明的行為在內。 (三)神的「忌邪」與祂的聖潔極有關係(參書二十四19),祂不能容忍百姓把祂應得的尊榮歸給偶像。 【出二十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牠,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呂振中譯〕「不可敬拜它們,也不可事奉它們,因為我永恆主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察罰他們的罪愆、從父親到兒子、到三四代。」 〔原文字義〕「跪拜」下拜,俯伏;「事奉」工作,服事;「忌邪的」忌邪的,忌妒的;「恨」恨惡;「追討」追討,造訪,查訪。 〔文意註解〕「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牠」『跪拜』指心目中視那些形像為神,向其獻禮並祈福;『事奉』指侍候那些形像,並為其從事宗教性的工作。 「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忌邪的神』按原文意指嫉妒的神,表示祂忌恨任何人在祂以外另有別神(參3節),而向牠敬拜。 「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恨我的』指不以真神為神,輕忽祂,甚至故意違逆祂的;『追討他的罪』意指向他問罪並且給予懲罰。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話似乎與『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結十八20)相抵觸,神審判的原則是『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啟二十12~13),因此這裡的意思應當另有所指。按照常理,兒女和子孫難免受到父母、祖父母的連累,譬如疾病的遺傳、家境的貧困、觀念的傳遞、行為的模仿等,都會令子孫受到不良影響。 〔話中之光〕(一)耶和華不能容忍人對祂的不忠實,祂要求人的全愛與十足的忠信。神與人立約的關係有同婚約,要求對方完全的奉獻(參三十四14;申四24;林前十22等),敵對祂的必加刑罰(參申二十九20;詩七十九5;賽四十二13等),同時也保護與祂立約之人的權益(參賽九7;二十六11;亞一14;八2)。 【出二十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呂振中譯〕「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堅心愛他們、直到千代。」 〔原文字義〕「誡命」誡命,命令;「發」做,製作,完成;「慈愛」慈愛,善良。 〔文意註解〕「愛我、守我誡命的」意指愛神的就必遵守神的誡命(參約十四15);遵守神的誡命,也就是將愛神的心表現出來(參約壹二5;約貳6)。 「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發慈愛』按原文的文法,含有『繼續不斷地傾倒神那絕對的愛』的意思;『直到千代』意指子子孫孫將會受惠無窮。 從5~6節看來,愛神所引起正面積極的影響,遠超過恨神所引起負面消極的影響;真正愛神、守神誡命的人,自然也會關心自己兒孫向著神的情況。 〔話中之光〕(一)「恨我的…愛我守我誡命的」(5~6節)。這話體現了遵守誡命與否在於對神的愛或恨。因為愛產生順從,恨產生悖逆。 (二)本節說明,遵守誡命的真正目的在於對「神的愛」。 (三)「愛我守我誡命的」——愛神的心就是在守祂誡命上能顯明出來(參約十四15-24;太二十二37;羅十三10;約壹二5;約貳6)。 【出二十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呂振中譯〕「不可妄稱永恆主你的神的名,因為妄稱永恆主名的、永恆主必不以他為無罪。」 〔原文字義〕「妄」虛妄,空虛;「稱」舉起,高舉,承擔;「無罪」無罪,免除,清除。 〔文意註解〕「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妄稱』意指存心不正直誠實,態度不鄭重,虛情假意且輕浮地稱呼神的名。 「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必不以他為無罪』意指必要向他問罪,他也必受到罪的懲罰。 〔話中之光〕(一)今日有些呼喊派的基督徒,隨意呼喊主的名,甚至以呼喊主名的聲音來打斷別人的談話,恐有妄稱主的名之嫌。 (二)神用自己不同的名字,向人類啟示了自己的品性和屬性。因此神的名字直接象徵著神的存在和榮耀,所以人們應該適當地把其名利用在真誠的禱告和讚美之中,把榮耀歸於他。 (三)第二誡所注重的是向神行使權力的問題,第三誡則是向其他人行使神的權力。這誡命與褻瀆的話和污言穢語無關,其用意是防止人濫用耶和華的名。 (四)現代人常常輕佻地使用神的名字,或用來起誓、咒詛人,並不知道這樣做的嚴重後果。我們怎樣對待神的名字,就表明對祂的態度。應當尊神的名為聖,用得適當得體, 【出二十8】「“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呂振中譯〕「要記得安息日,分別為聖。」 〔原文字義〕「紀念」記得,回想;「安息」安息,停下工作;「聖日」分別,使成聖。 〔文意註解〕「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紀念』意指不敢或忘;『安息日』指一周的第七日(參10節),亦即星期六;『守為聖日』意指將這日子分別出來歸神為聖。 〔問題改正〕安息日會至今仍主張基督徒須守安息日,認為『十誡』缺一不可。其實,他們誤解了主耶穌所說:『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五18)。謹將新約的基督徒毋須守安息日的理由略述於下: (1)安息日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二16~17)。今天在新約時代,安息日的實際――基督――已經來到,要緊的是享受裏面靈的實際,而不是守外面的儀文(羅二29)。 (2)不守安息日並不是廢掉神的誡命,因耶穌基督已經為我們成全了安息日律法的要求(參太五17~19),我們今天乃是在基督裏面享受祂所為我們成就的救恩――真正的安息。 (3)主耶穌身為『人子』,祂自己理當盡諸般的禮儀(太三15原文),但祂不僅沒有吩咐門徒們守安息日,反而讓猶太人斷定祂干犯了安息日,因此起意要殺祂(路四16,31;六1~6;十三11~17;十四1~6;約五18)。 (4)使徒保羅出身法利賽人,他守盡律法上的義(腓三5~6),他多次在安息日進入會堂,目的是趁著猶太人聚集的時候傳道,而非遵守安息日(徒十三13~41,44~49;十六13~14;十八4)。 (5)主耶穌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可二27);神在舊約時代設立安息日的目的,是要引導人認識安息日的主――基督,如今基督既已來到,我們就不再在律法之下了(加三24~25)。 (6)新約的信徒守主日而不守安息日,並不是改變或破壞神的律法(參但七25),因為我們已經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七4;加五18),沒有必要回頭去負那連猶太人也不能負的軛(徒十五10)。 (7)一切有關道德的誡命,凡新約聖經明文吩咐我們須要遵守的,我們務必遵守,例如吩咐單要敬拜神五十次,不可拜偶像十二次,要孝敬父母六次,不可姦淫十二次,不可偷盜六次,不可作假見證四次,不可貪戀九次,不可殺人七次,『十誡』中惟獨守安息日這一項,並未出現於新約聖經,可見它不是為我們外邦人信徒設立的,所以我們沒有遵守的需要。(註:至於十誡中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這一項,在新約聖經中雖無直接的禁止,但從主禱文:『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可以看出新約信徒仍不可妄稱神的名。) (8)安息日會的人只是外表遵守安息日,實際上並未完全遵守安息日的規條,例如必須二十四小時都守(利廿三32),不可負重(耶十七21),不能生火(出卅五3),不能烤煮(出十六23)等;而人只要違犯一條,就是違犯了眾條(雅二10),所以他們還是沒有全守安息日。 (9)當主掛在十字架上時,已經把一切有礙於我們的律法都撤去,釘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4),所以安息日的律法不能再捆綁新約的信徒了,我們何必再去自投羅網,把自己置於律法的軛下呢(加五1)? 〔話中之光〕(一)對今天的基督信徒來說,安息日和其他舊約的節期都是「影兒」(參西二16~17;來十1),不是實體。安息日所表徵的福分都在主基督裡賜給了我們(參太十一28~30)。 (二)守安息日這條誡命具有兩種根據:(1)第一個根據是神的創造事工的完工(參創二1~3);(2)第二個根據是神的救贖事工的完成(參申五15)。由於這種雙重根據,舊約時代的安息日,到了新約時代就成為了主日。 (三)守安息日或守主日,其精神在新、舊約都是一致的。即把一日分別出來獻給神,象徵所有的生活是屬於神的,這是一種謙卑的信仰行為。 【出二十9】「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呂振中譯〕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 〔原文字義〕「勞碌」工作,服事;「工」職業,工作。 〔文意註解〕「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意指一周第一至第六日,為著維持家庭的生活,每天都要作所該作的工。 〔話中之光〕(一)人犯罪之後,神命定人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創三19)。 (二)神命人殷勤做工,不要懶惰(羅十二11);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帖後三10)。 【出二十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 〔呂振中譯〕「但第七日是屬永恆主你的神的安息日;這一日、你跟你兒子和女兒、你奴僕和使女、你的牲口、以及你城內的寄居者,一切的工都不可作。」 〔原文字義〕「婢」女奴,侍女;「城裡」大門;「寄居的客旅」旅居者;「工」職業,工作。 〔文意註解〕「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本句說出守安息日的動機是『向神守』,因為:(1)神在六日完成了創造大工,在第七日安息(參創二1~3);(2)紀念神完成了救贖大工(參申五15)。以上這兩項事工,乃是遙指救主基督為我們新約的信徒所完成的兩項大工:(1)祂在七日的第一日復活(參可十六9)完成了新造大工(參林後五17);(2)我們應當在主日(就是七日的第一日)紀念祂所完成的救贖大工(參林前十一24~25;徒二十7)。舊約的節期、安息日,原都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參加三16~17),所以我們豈可再倒回去守安息日,而不守主日呢? 「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本句說出當守安息日的人,包括:(1)你和你的兒女,即全家人;(2)僕婢、牲畜,即活的財產;(3)寄居的客旅,即凡與神的兒女有來往的人。在新約時代則轉指所有蒙恩得救的人。 「無論何工都不可做」本句說出守安息日的內容:甚麼工都不可做,即享受神的安息。在新約時代則轉指享受在基督裡的真安息(參太十一28~30;來四9~11)。 【出二十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呂振中譯〕「因為六日之內、永恆主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歇息;所以永恆主賜福與安息之日,分別為聖。」 〔原文字義〕「造」做,製作,完成;「其中的萬物」(原文無此詞);「安息」休息,躺下;「賜福」祝福,屈膝;「聖」分別,使成聖。 〔文意註解〕「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表示神自己先做榜樣,然後才要求人也要六日勞碌做工(參9節)。 「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本句說明安息日的由來。『賜福』指享受安息的福氣;『定為聖』指分別出來使成為聖。 【出二十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呂振中譯〕「要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使你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土地得享長壽。」 〔原文字義〕「孝敬」沉重,有份量,有尊榮;「長久」變長,延長。 〔文意註解〕「當孝敬父母」『當』十誡中只有第四、第五兩誡是用『當』,其他都用『不可』;『孝敬』意指孝順、敬愛、尊重、聽從、關心、供養、看顧等,基督徒應當在主裡聽從父母(參弗六1),最大的孝敬是帶父母親信主;『父母』指我們肉身生命的來源,象徵神是我們生命的源頭,所以第五誡刻在第一塊石頭,與有關神的第一至第四誡同列。 「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這是十誡中唯一可得福分的應許;『日子…得以長久』指活得長壽,影射敬畏神乃是靈命蒙福的根基。 〔話中之光〕(一)本誡命中父母並提,《利未記》十九3原文且先提母親後提父親(「你們各人都當孝敬母親與父親」)。孝敬父母不可有輕重偏頗,養育之恩來自父母雙方。 (二)我們若希望我們的兒女孝敬我們,我們就該先孝敬我們的父母。父母是生命的源頭,我們不忘生命的源頭,我們應孝敬父母,同時,孝敬父母是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六3,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出二十13】「“不可殺人。」 〔呂振中譯〕「不可殺人。」 〔原文字義〕「殺人」謀殺,殺死。 〔文意註解〕「不可殺人」意指基於神珍視、尊重人的生命,不可無故殺死任何人,包括自殺、墮胎(母腹中的胎兒也是生命)等,也是另一種形式的殺人,我們沒有權力終止人的生命,除非危及母親的性命或按照律法執行死刑。又按主耶穌的教訓,動怒和懷怨雖然沒有殺人的行為,但仍會遭受神的審判(參太五21~26),因為殺人的動機往往由怒氣和怨恨而來。 〔話中之光〕(一)本誡命僅限於自己能力所及、主動的加害別人,至於非自己能力所及、被動誤殺別人,並不違犯它。例如:服兵役加入戰場、子宮外孕引流胎兒、警察被迫自衛、法官或陪審團判定犯人死刑等,並不適用於本誡命。 (二)「不可殺人」不能用來支持「廢除死刑」的根據,因為二十一章敘述違背十誡之處理方法時,亦有死刑。 【出二十14】「“不可姦淫。」 〔呂振中譯〕「不可行姦淫。」 〔原文字義〕「姦淫」犯姦淫,婚外情。 〔文意註解〕「不可姦淫」意指正常婚姻關係之外的一切男女性行為,都在禁止之列。聖經將這一類的罪行分別如下:(1)有婦之夫或有夫之婦,任何一方發生婚外性關係,通常稱為『姦淫』或『通姦』(Adultery);(2)未婚男女,無論對方的婚姻狀況如何,無論對象是人或動物或器具,都將雙方的性行為統稱為淫亂(fornication);(3)男和男、女和女發生同性性行為,稱之為『可羞恥的事』(參羅一26~27),源自所多瑪和蛾摩拉,故英文名稱是Sodomy;(4)違反人倫和肉身親屬關係的性行為,亦即『亂倫』(參利十八章);(5)眼睛看見異性,心裡動淫念的,主耶穌將之列入『犯姦淫』(參太五27~30)。 〔話中之光〕(一)禁止姦淫是因為這種行為破壞了婚姻關係的神聖與人格的尊嚴,也違反當日神設立婚姻制度的本意(參創二24;二十6;三十九9)。 (二)性開放,通姦,婚前、婚外的性行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並不尊重自己的身體、名聲,又不尊重對方的名聲、幸福及身心靈健康,更不尊重下一代之幸福! (三)神給人類生育的本能是聖潔的,「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十三4)。 (四)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六18)。 【出二十15】「“不可偷盜。」 〔呂振中譯〕「不可偷竊。」 〔原文字義〕「偷盜」偷竊,偷走。 〔文意註解〕「不可偷盜」將原屬於別人的金錢、財物、生財之道(如專利、秘方、公司組織等),以不正當的手段據為己有,一律稱之為『偷盜』,其中包括:(1)不正常的運用權位謀利、私下索取賄賂、佣金;(2)剋扣工資、利用童工或奴工、欠債不還;(3)不正當的買賣、斤兩不足或多報、偷工減料、故意倒閉、假冒商標、欠漏稅;(4)拐賣人口、裝殘乞討、謊稱陷入絕境、不正當的募捐…等等。凡是在別人不知情的景況下,使神、國家、社會、團體、私人的利益受到損失,而自己蒙受利益者,均可列入偷盜。 〔話中之光〕(一)何謂偷盜?聖經清楚說出,應奉獻的不奉獻,應付出的不付出,乃是偷盜(參瑪三8~10),不應獲取的獲取也屬於偷盜。我們有否盡本份照顧家人、親屬(參提前五8)?應納的稅我們有否納?我們有否借而不還?我們有否隨便把公物私用──筆、紙、郵票、信封等? 【出二十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呂振中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 〔原文字義〕「假」欺騙,虛假;「見證」見證,證言;「陷害」(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作假見證』原意是指在法庭上作不實的證供,影響審判官的判決,令無辜的一方蒙受其害;推而廣之,任何謊言、造謠、捏造事實、虛構證據、假新聞、幫助散播不實之事,致使對方受到打擊,令其名譽、品格、信用、錢財、事業、家庭受害者,都可視為作假見證。 〔話中之光〕(一)我們無論是處理個人事務,或公開發言,都應當誠實。無論在甚麼場合,對一件事講得不盡不實,半真半假,或歪曲事實、捏造編假,都是「作假見證」。 (二)神警告我們,不可欺詐。即使許多人把欺詐當作平常事,屬神的子民卻絕不可隨波逐流。 (三)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五37)。 【出二十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呂振中譯〕「不可貪愛你鄰舍的家(或譯:房屋),不可貪愛你鄰舍的妻子、奴僕、使女、牛、驢、和你鄰舍的任何東西。』」 〔原文字義〕「貪戀」渴望,貪圖;「一切所有的」(原文無此詞)。 〔文意註解〕「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意指不可貪圖別人所擁有的人或物,無論僅止於內心的想望和戀慕,或者將此貪戀付諸實行,都在禁止之列。聖經明說貪財為萬惡之根(參提前六10),又將貪婪與拜偶像同列(參西三5),可見其嚴重性。 〔話中之光〕(一)可以這樣說「貪心」是一切犯罪的開端。在聖經中可以列舉出許許多多因為貪得無厭﹐以致有的是「貪小失大」﹐有的是身敗名裂﹐得不償失。 (二)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六10)。 (三)世上有各式各樣的「貪」,有的貪口腹,有的貪財,有的貪名,有的貪色,有的貪世界。雖然「貪」不一樣﹐但結局多是自取滅亡。 (四)主耶穌的教訓我們:「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路十二15)。 (五)貪戀就是「渴望擁有」,當一個人渴望擁有別人合法擁有的一切時,這人已經是犯了十誡。 【出二十18】「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的站立,」 〔呂振中譯〕「眾民見了雷轟、閃電、角聲和山上冒著煙;就懼怕(原文:人民看見),直發顫,遠遠地站著。」 〔原文字義〕「雷轟」聲音,響聲;「閃電」火炬;「角」號角,公羊的角;「發顫」顫動,震顫,搖動;「遠遠的」遙遠,距離。 〔文意註解〕「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意指神臨在的情景(參十九16),震懾人心,為之恐懼戰兢。 「遠遠的站立」形容因害怕而倒步退後,保持一段距離,不敢向山邊接近。 〔話中之光〕(一)神對祂的子民說話,有時顯出大能的威嚴,也有時以微小的聲音。為甚麼會不同呢?祂每次說話,都用最有效的方法,以完成祂的旨意。 【出二十19】「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 〔呂振中譯〕「對摩西說:『你對我們說話吧,我們就要聽;可別讓神和我們說話呀,恐怕我們死亡。』」 〔原文字義〕「聽」聽從;「恐怕」(原文無此字);「死亡」被殺死,被治死。 〔文意註解〕「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這是指眾百姓看見可怕的情景之後(參18節;來十二19~21),趁著摩西下山傳達神的話之際(參十九25),向他提出這個請求。 「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這是因為眾百姓誤以為公義的神在盛怒之下,毫無憐憫,立即處死他們,而無轉圜的餘地。 〔話中之光〕(一)聖經中多處提到「不要害怕」。神並不是想要驚嚇以色列人,祂顯出大權能的目的,是要以色列人認識祂是真神,理當順服祂。只要他們順服,就可以蒙祂大能的蔭庇。祂要我們出於愛心,而不是由於懼怕才信從祂。 (二)要想戰勝恐懼,就必須更多地被祂的大愛充滿。「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約壹四18)。 【出二十20】「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祂,不至犯罪。”」 〔呂振中譯〕「摩西對人民說:『不要懼怕,因為神來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他,不至於犯罪。』」 〔原文字義〕「懼怕」懼怕,害怕,敬畏;「降臨」進來,前來,靠近;「試驗」試驗,測驗;「敬畏」敬畏,尊敬,恐懼;「犯罪」犯罪,錯過目標,出差錯。 〔文意註解〕「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這裡的『懼怕』是指害怕自己動輒得咎,畏懼受神懲罰。 「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神降臨』指神降臨西乃山上(參十九16~25);『試驗』指含有積極目的的試驗,為要叫祂的百姓得益處(參彼前一8)。 「叫你們時常敬畏祂,不至犯罪」『敬畏』的意思與『懼怕』相近,卻有分別。『敬畏』是怕得罪神,因此不敢任意妄為;『懼怕』是單純對神的威嚴心存畏懼,卻與自己的行為沒有關聯。英國詩人鄧恩(John Donne)曾說:『主阿,求你賜我一顆敬畏你的心,使我不至於懼怕你!』(So give me, O Lord, a fear, of which I
may not be afraid.) 【出二十21】「於是百姓遠遠的站立;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 〔呂振中譯〕「於是人民遠遠地站著;摩西就挨近暗霧那裡,暗霧就是神之所在。」 〔原文字義〕「遠遠的」遙遠,距離;「挨近」拉近,靠近;「幽暗」烏黑,陰暗,烏雲,密雲。 〔文意註解〕「於是百姓遠遠的站立」『遠遠的』指遠離山腳下的界限之外(參十九12),可見百姓似乎並未將摩西安慰鼓勵他們的話聽進去。 「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幽暗』形容神的住處(參王上八12),是人肉眼所不能視透的,但似乎無礙靈眼的視覺(參啟四2;賽六1)。 〔話中之光〕(一)神是光,也住在光中,卻恩慈地隱密起來,世人微弱的眼睛不能看見。神今天仍有祂隱藏的秘密,向聰明通達人藏起來。可是你不必怕它們;盡管在神面前接受你所不解的東西;忍耐等候。不久祂要指示你黑暗中的寶貝,隱密中的榮耀。 (二)不要怕靠近前面的黑雲。神在其中。「有火煉的試驗臨到你們,不要以為奇怪,(似乎是要遭遇非常的事),倒要歡喜;因為你們是與基督一同受苦」(彼前四12~13)。 【出二十2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呂振中譯〕「永恆主對摩西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原文字義〕「看見」看見,覺察,注意;「說話」談話,講論。 〔文意註解〕「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神吩咐摩西向以色列人轉達祂的話。 「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這是指『眼見為證』,見證十誡是神親自頒賜給以色列人的。 【出二十23】「你們不可做什麼神像與我相配,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 〔呂振中譯〕「銀的神像金的神像、你們都不可作、來和我相配,千萬不可給自己作呀。」 〔原文字義〕「像」(原文無此字);「相配」(原文無此字)。 〔文意註解〕「你們不可做什麼神像與我相配」意指不可為神製作任何神像,因為榮耀的神不是任何形像所能顯明的。 「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為自己』意指為滿足自己的想像與方便;『金銀的神像』意指任何材質的神像,甚至最貴重的金銀。 【出二十24】「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 〔呂振中譯〕「你只要給我造土壇,在上面祭獻你的燔祭和平安祭、你的羊和牛;凡我使人紀念我名的各地方,我都要到你那裡賜福與你。」 〔原文字義〕「壇」祭壇;「獻」宰殺祭牲;「燔祭」燔祭,升高;「平安祭」平安祭,結盟之祭;「記下」記得,回想;「賜福」祝福,屈膝。 〔文意註解〕「你要為我築土壇」『土壇』指臨時性的祭壇,用以獻祭。 「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燔祭』是把祭牲完全焚燒,獻給神之馨香的火祭(參利一9,13,17);『平安祭』是為向神感恩或還願而甘心獻上的火祭,含有維持神人之間的平安友好之意(參十八12)。 「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意指凡是高舉神的聖名,敬拜獨一的真神的地方,神必會親自以臨在和賜福來回應。 【出二十25】「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你在上頭一動傢俱,就把壇污穢了。」 〔呂振中譯〕「你若給我造石壇,不可用鑿成過的來建築,因為你在那上頭一動刀斧,就使壇變成凡俗了。」 〔原文字義〕「鑿成的」砍,劈;「動」揮動,搖動;「傢俱」刀劍,切割石頭的工具;「污穢」玷污,沾染,褻瀆。 〔文意註解〕「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意指如果是以石頭築祭壇的話,不可用斧鑿或砍劈成的石塊。 「因你在上頭一動傢俱,就把壇污穢了」『傢俱』意指切割之類的工具;築壇的石塊若經過工具的鑿或砍劈,整座祭壇便被玷污而不潔淨了。 【出二十26】「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呂振中譯〕「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在那上頭露現你的下體。』」 〔原文字義〕「上」上去,上升,攀登;「臺階」階梯;「露出」揭開,顯露;「下體」私密部位,赤身。 〔文意註解〕「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意指上壇時不可使用臺階,僅能站在地面上(指實心的斜坡),以免祭司的下體被人看到。 〔話中之光〕(一)人在神面前得以親近神,是用不著臺階的,都是站在同一地位上,誰也不比誰高尚,誰也不比誰聖潔。人與神之間也用不著介紹人,除了祂兒子耶穌基督以外,誰也不能作中保。只能直上,不能抬腳,因為一抬腳就會露出下體來。 (二)甚麼時候教會有了聖品階級,什麼時候就會推翻了救恩價值。你要想得救,不必向人學習,只要你肯仰望相信就夠了;這個標準之間沒有階梯,是直上的,一上臺階就要顯出人的愚昧來。 叁、靈訓要義 【十誡──神子民信仰和生活的綱領】 一、十誡的來源 1.「神吩咐這一切的話」(1節):神親自說話 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2節):救贖我們的永活神 二、向著神的四誡 1.「不可有別的神」(3節):唯有祂是神 2.「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跪拜…事奉牠」(4~6節):包括任何人事物的偶像 3.「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7節):必須以心靈和誠實拜祂(約四24) 4.「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8~11節):要紀念主恩,祂是安息日的主(太十二8) 三、向著人的六誡 1.「當孝敬父母」(12節):尊重倫常,唯一帶著應許的誡命(弗六1~3) 2.「不可殺人」(13節):尊重生命,包括不可自殺和墮胎 3.「不可姦淫」(14節):尊重婚姻,包括不可有任何同性和婚外性行為 4.「不可偷盜」(15節):尊重財產權,包括不可有任何不正當的利益 5.「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16節):尊重公義,包括不可有任何不誠實的言行 6.「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並他一切所有的」(17節):尊重人權,包括不可有任何越權的貪念和行為 四、人對十誡該有的回應 1.「就都發顫,遠遠的站立」(18~21節):敬畏神 2.「不可做什麼神像與我相配」(22~23節):不可將看不見的神形像化 3.「你要為我築土壇」(24~26節):按照常規獻祭敬拜神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出埃及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出埃及記提要」末尾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