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颁布典章(一)】 一、有关奴仆的律例(1~11节) 1.男仆(1~6节) 2.婢女(7~11节) 二、有关严重伤害的律例(12~36节) 贰、逐节详解 【出二十一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吕振中译〕「『以下这些规矩、是你在众民面前所要立的典章。」 〔原文字义〕「立」放置,设立,设定;「典章」审判,公义,判决,量刑。 〔文意注解〕「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典章』指据为审判的准则;神在本章至二十三章命令摩西为以色列人制定典章律例,作为公正审判的依据,本句乃是此段典章律例的序言。 〔话中之光〕(一)本节的话是21至23章立约书的标题,说出这个约书的权威,因为是出于神自己的,透过摩西传达给以色列众百姓。 (二)21至23章记载了人际关系的典章,不只是禁止人犯罪,而且也敎导人向善,成为后世各国律法之源。 (三)神赐下律法,叫我们晓得所行所做都有后果。我们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后果,才作抉择。想想你今日的计划,考虑它会产生的长远后果。与别人相处,心中也要牢记律法的原则。公平待人,克尽本分,无论是敌是友,都持同一态度。 (四)神传下了诫命以后,便立刻给他们典章,让他们透过典章来明白他们在神面前是如何的亏缺了神的荣耀,认识人是如何在神面前有极大的缺欠。 【出二十一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吕振中译〕「你若买希伯来人做奴仆,他要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就可以自由,免费地出去。」 〔原文字义〕「希伯来人」来自远处的人,过河的人;「奴仆」奴隶,仆人;「服事」服事,工作;「自由」自由,免除,豁免;「白白地」平白,免费。 〔文意注解〕「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希伯来人』即指以色列人;『奴仆』指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本句意指以色列人在同族之间,若因故卖身为奴,在主人家里必须无偿服事六年。 「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意指到了第七年,主人必须无条件释放这个奴仆,不得要求赎金,而让他自由离去。 〔话中之光〕(一)「希伯来人」说出同是神的儿女,虽然在世上的身分地位不同,但在神面前都有同享自由的权利。 (二)希伯来人作奴仆,须先服事主人六年,然后才可获得自由,由此可见获得自由需要付上代价。人人都愿意得自由,但少有人愿意付自由的代价。 【出二十一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文意注解〕「孤身」就是单身未婚的人。 〔吕振中译〕「他若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出去;他若是有妻子的夫君,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 〔原文字义〕「孤身」独自,自身,单身。 〔文意注解〕「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孤身』原文意指光着身子,一无所有;全句意指他卖身为奴时,若属单身的身分,在服满六年之后,仍以单身的身分离去。 「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意指他若是与自己的妻子一同卖身为奴,在服满六年之后,也可以两个人一同离去。 〔话中之光〕(一)本节说出,获得自由的权利,须追溯到各人原来的身分。原来是单身的,可以个人获得自由;原来是夫妻二人的,全家可以获得自由。 (二)我们信徒在信主之前,原来的身分乃是罪人,主却白白为我们流血拯救我们,所以应当知道,我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我们是重价买来的(林前六19~20)。 【出二十一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吕振中译〕「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又给他生儿养女,那么妻子和孩子就要归主人,他自己要单身地出去。」 〔原文字义〕「生了」生产,生出;「独自」独自,自身,单身。 〔文意注解〕「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意指他若原属单身的身分,而在服事期间,他的主人配给他一个妻子,使他与妻子一同服事主人,又同过夫妻生活,无论有没有生儿女。 「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意指主人所配给他的妻子,以及他和妻子所生的儿女,所有权仍属于主人,所以他没有权利携妻带儿女一同离去。 〔话中之光〕(一)我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神赐给的,甚至我们出力赚取的钱,也是神赏给我们赚钱的能力和机会才得来的,所以应当凡事寻求神的旨意。 【出二十一5】「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吕振中译〕「倘若那奴仆明明地说:『我爱我主人、和我妻子儿女,我不要出去自由』,」 〔原文字义〕「明说(原文双同字)」说,讲,发言;「爱」情爱,友爱;「自由」自由,免除,豁免。 〔文意注解〕「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明说』意指清楚表明他的心意;『我爱我的主人』意指他被主人的恩情打动,愿意终身回报;『和我妻子儿女』一旦成家并生儿养女,多数人会对妻子儿女觉得情有所托,而不舍也不肯分离。 「不愿意自由出去」:单身有单身的自由,家庭有家庭的精神寄托,多数正常的人会选择后者,而不愿意自由离去。 〔灵意注解〕本节预表新约的信徒:(1)爱主耶稣基督;(2)也爱弟兄姊妹;(3)不愿以个人的自由为决定性的考虑。 〔话中之光〕(一)「爱」是人甘愿放弃自由的动机,爱使人乐意付出代价。 (二)使徒保罗说:我虽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林前九19)。因为他爱哥林多教会的信徒,关心他们属灵的福祉。 (三)神不许任何人拥有一些男人或女人,作为他永久的财产。然而,却有一种例外,就是由于为奴者定意的拣选,人可以终身为奴,服事别人。这种拣选,乃是因为爱的缘故。这一种出于爱的拣选,丝毫没有可鄙的因素。这一种服事至为高贵。―― 摩根 【出二十一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或作:神;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吕振中译〕「那么他主人就要带他到官长(或译:神)那里,又带他到门前,或是门柱旁;他主人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原文字义〕「审判官」审判官,统治者,神;「靠近」(原文无此字);「锥子」尖钻;「穿」钻孔,刺穿。 〔文意注解〕「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审判官』有二意:(1)指神,到神面前发愿立誓,永不反悔;(2)指公证人,证明双方今后的身份关系乃出于甘心乐意,不再改变。 「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开通耳朵,含有『顺服』之意(参诗四十6);全句表示从此永远听从主人的话。 「他就永远服事主人」:意指主仆关系从此坚立,永不更改。 〔灵意注解〕本节预表新约的信徒:(1)在神面前,也在教会中,立定奉献的心愿;(2)锥子穿耳朵,留下主人的印记,表示自己今后属于主,也暗示今后听从主的命令(参诗四十6);(3)基督与信徒的关系,在事奉上属于主仆的关系,一直到永世,我们都同是作仆人的(启二十二9)。 〔话中之光〕(一)锥子从属灵的含意来说,是代表谦卑与受苦,将自我的生命完全降服。我们说奉献自己,其实只是凭自己的肉体,只以自己的决志来求敬虔的生活,说自己愿意完全服事主。但是我们避免锥子来除去我们的力量,这锥子是以别人的手来对付我们,使我们一无所有,这样神才是一切。── 迈尔 (二)耶和华喜悦燔祭和平安祭,岂如喜悦人听从祂的话呢?听命胜于献祭;顺从胜于公羊的脂油(撒上十五22)。 (三)我们每一位基督徒都是耶稣基督的仆人和使女。因此,我们就要凡事顺服我们的主人,好让我们在祂的里面享受快乐。 (四)凡事无虑,不论衣食住以及一切费用,主人都会替你包揽,无需忧虑;基督徒属主也是如此,我们所需要的,一切耶稣基督都会为我们照顾周到。 【出二十一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吕振中译〕「人若卖女儿做使女,使女不能像男的奴仆那样出去。」 〔原文字义〕「婢女」女奴,女仆;「那样出去(原文双同字)」前往,出去,出来。 〔文意注解〕「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指女性奴仆,由于她身子的所有权属于主人,故主人可以随心所欲,或作自己的妾侍(参8节),或赏给男仆为妻(参4节),或配给自己的儿子(参9节),或一般仆婢。 「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由于单身女性,特别是服事六年之后(参2节),年岁较大的女性,不容易在社会中奋斗求生存,大多可能沦落为妓女和乞丐,为这缘故,这条律例或许有其必要。 〔话中之光〕(一)女仆不像男仆那样出去,应该是出于保护弱者的动机,免得上了年岁的女仆出去后,不容易自立生活。 【出二十一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吕振中译〕「主人所选定归自己的,若后来又不中意,那么就要让她赎身;要把她卖给外族之民、主人是没有权柄的,因为他曾经以诡诈待她。」 〔原文字义〕「选定」指定,任命;「不喜欢(原文双字)」坏的,恶的(首字);眼睛(次字);「赎身」赎回,解救;「诡诈」背信,欺诈,不忠实;「权柄」管辖,掌权。 〔文意注解〕「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归自己』意指娶她为妻或妾;『不喜欢她』指日久厌倦变心;『许她赎身』意指容许别人替她赎身,那人可能是她的父亲或亲戚,或者是喜欢她的以色列人。 「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意指主人背信,违背原来娶她时所作的承诺。 「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意指只能卖给以色列人,不能卖给外邦人。 〔话中之光〕(一)这世上婚姻之外的性关系,经常可见「始乱终弃」的结局,但是神不容许有钱、有权的一方随意处置弱者。 【出二十一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吕振中译〕「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的儿子,就须待她像女儿一样。」 〔原文字义〕「选定」指定,任命;「如同」适合,合宜。 〔文意注解〕「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意指主人若选定她作儿媳妇。 「就当待她如同女儿」:意指不可待她如同婢女。 〔话中之光〕(一)本节暗示,父母亲对待儿媳,应当如同对待自己的女儿;常见父母亲批评儿媳懒惰,而自己的女儿如果和儿媳处境相同,就说女儿有福气,可以免受劳累。 【出二十一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吕振中译〕「他若另娶一个,那原来女子的吃食、和遮身之物、跟好合之事、仍然不可减少。」 〔原文字义〕「娶」结婚,接受,接纳;「好合的事」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减少,限制,撤回。 〔文意注解〕「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意指主人若娶两个以上的妻妾,对她们的生活供应,和性生活关系上不可冷落任何一方。 〔话中之光〕(一)「好合的事」就是指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神竟顾念夫妻一方的性需要,可见这不像有些自鸣清高卫道人士,那样鄙视「性欲」。 【出二十一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吕振中译〕「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免费地出去,不花银子赎身。」 〔原文字义〕「白白地」平白,免费,不计酬劳。 〔文意注解〕「若不向她行这三样」:『这三样』指吃食、衣服和性生活。 「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意指被冷落者就可以自由离去,而不需付出代价。 〔话中之光〕(一)亏负人的,没有权利主张自己该享有的利益。 (二)信徒不但要消极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甚且更要积极地为别人着想,「推己及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 (三)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七12)。 【出二十一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吕振中译〕「击打人以至于死的、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打」击打,殴打;「打死」死,杀死;「治死」(原文与「打死」同字)。 〔文意注解〕「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意指杀人者偿命。 〔话中之光〕(一)照一般来说,杀了人该怎样办理是应当放在最前头的,因为这算是在人的刑法里最高的,再没有比死刑更高的罪刑了。可是希奇得很,在神所传下来的典章里,这个死刑并不是摆在最前头。最前头的却是一个释放奴仆的条例。 (二)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约壹三15)。基督徒的里面虽然已经有了永生,但有可能行事不理会里面的永生所给的感觉,这就仍像外邦人一样,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了(参弗四17~18)。 【出二十一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吕振中译〕「若不是怀着恶意杀人,而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给你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原文字义〕「埋伏」埋伏等待;「交在」遇见,巧遇;「设下」放置,设立,设定。 〔文意注解〕「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意指不是蓄意谋杀对方,而是碰巧意外死在他的手中,这样的事故乃是出于神所许可,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 「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意指设下『逃城』(参民三十五13~14),供他躲避报仇者的追杀。 〔话中之光〕(一)神体谅「人」并非全能,偶而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因此设下「逃城」作为失手杀人的补救。本着这样的精神,基督徒当遇见对方在无心之下所造成的伤害时,应当原谅对方。 (二)当我们遇见生死存亡的危机时,必须冷静地回到神面前,求问祂设下「逃城」。 【出二十一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吕振中译〕「人若任意待他的邻舍,用诡计去杀他,你也要从我的坛那里把他捉去处死。」 〔原文字义〕「任意」傲慢,无礼;「诡计」狡猾,机灵;「邻舍」朋友,同伴;「坛」祭坛;「捉去」抓走,拿去。 〔文意注解〕「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意指蓄意设下计谋杀害人命。 「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我的坛』指祭坛;全句意指蓄意杀人者,即使他寻求神的庇护,也不能如愿,必要治死他。 〔话中之光〕(一)神为千万人存留慈爱,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出三十四7)。 【出二十一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吕振中译〕「击打父亲或母亲的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打」击打;「必要…治死(原文双同字)」死,杀死,处死。 〔文意注解〕「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意指殴打父母亲的,必须被处死。 〔话中之光〕(一)由于家庭是稳定社会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它的神圣尊严应当予以保卫,父母要受保护,儿童也要受到控制,对父母也不尊敬者应当受到杀人犯一样的对待。── 苏颖智 【出二十一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吕振中译〕「拐带人口的,无论是把他卖了,或是给人发现还在他手下,他总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拐带」偷窃,偷走;「人口」人;「留在」被遇见,被找到;「必要…治死(原文双同字)」死,杀死,处死。 〔文意注解〕「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意指拐卖人口的,无论已经卖掉或仍未卖掉,只要有拐带的事实,就必须处死。 〔话中之光〕(一)把自身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悲惨不幸上,确实是罪该万死。 【出二十一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吕振中译〕「咒骂父亲或母亲的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咒骂」诅咒,藐视,小看;「必要…治死(原文双同字)」死,杀死,处死。 〔文意注解〕「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意指对待父母的态度恶劣,出言忤逆,甚至开口诅咒的,必须被处死。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根本就不应该口出恶言,更何况咒骂父母,绝对不容许有这样的情形存在。 (二)保罗说他劳苦,亲手作工。被人咒骂,我们就祝福;被人逼迫,我们就忍受(林前四12)。 【出二十一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吕振中译〕「人若彼此争闹,这个用石头或拳头击打那个,还不至于死,不过病倒在床上;」 〔原文字义〕「相争」相争(言语或肢体上);「躺卧」躺下,卧倒。 〔文意注解〕「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意指彼此打斗,无论是空手或用器物,若致令一方受伤。 「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意指被伤害的一方,其情况仅止于卧床养伤。 〔话中之光〕(一)有时说话伤害别人,比动手打人更严重。曾有一个教会领袖,说话不小心伤害了同工,害得那同工夫妻严重失眠,几乎一病不起。 【出二十一19】「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吕振中译〕「若能起来,倚着扶杖、出去走走,那击打他的就不必受罚,不过要将他休息的损失赔偿给他,并且要将他全完医好。」 〔原文字义〕「扶杖」支撑,支柱;「无罪」判为无罪,免除刑罚;「耽误的工夫」停止,静止;「赔补」给,付工资,得到;「全然医好(原文双同字)」医治,痊愈。 〔文意注解〕「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可算无罪』意指不因打伤对方而被治罪;全句意指双方打斗致伤的情形尚不严重,可见不是蓄意杀害,而是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理性自制,乃属失手致对方受伤,故免予治罪。 「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意指必须赔偿对方因受伤而无法作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直到全然痊愈,并要赔偿医药费用。 〔话中之光〕(一)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对方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应予赔偿,还要医治到全然复原。 【出二十一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吕振中译〕「人若用棍子击打奴仆或使女,以致奴仆死在他手下,他一定必须受刑罚。」 〔原文字义〕「棍子」棍棒,杖;「立时」(原文无此字);「受刑」遭报,报复。 〔文意注解〕「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用棍子』代表使用一切器械殴打人。 「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立时』意指当场死于非命;全句意指主人若将仆婢打到当场出人命时,便需受到惩罚。 〔话中之光〕(一)人命关天,即使有权打人,也须手下留情。 【出二十一21】「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吕振中译〕「不过他若站得住一两天,他就不必受刑罚,因为那奴仆就等于他的银子。」 〔原文字义〕「受刑」遭报,报复。 〔文意注解〕「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过一两天才死』表示主人并非存心打死对方,只是出手太重,如此后果原非本意;全句意指仆婢既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失手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他自己在钱财上也有损失,因此不必再接受额外的刑罚。 【出二十一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吕振中译〕「人若争斗,击伤害怀孕的妇人,以至坠胎,却没有别的害处,那伤害她的总要受罚款,照妇人的丈夫所定的,在裁判官面前给钱。」 〔原文字义〕「争斗」争斗,斗殴;「伤害」击打;「坠」前往,出来;「害」伤害,恶意;「所要的」指定,持手立场;「所断的」(原文无此词);「受罚」处罚,开罚。 〔文意注解〕「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坠胎』意指因斗殴所引起的流产;『随后』指流产之后;『无别害』指孕妇没有其他伤害,或甚至导致死亡。 「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意指斗殴中加害孕妇的对手,必须为孕妇的流产和伤势赔偿损失,其赔偿数额乃根据:(1)妇人丈夫的要求;(2)审判官的秉公断定。 〔话中之光〕(一)作法官、父母、教师以及处于管理阶层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择,管教方能收效。处罚太严则不公,太宽则不能导人向善。所以下判断以前,要恳求神赐智慧。 【出二十一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吕振中译〕「若是有别的害处,就要以命偿命,」 〔原文字义〕「害」恶意,伤害;「命」性命;「偿」(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别害』指伤害致死;『以命偿命』意指杀人者偿命,必须赔上自己的性命。 〔话中之光〕(一)「以命偿命」的基本精神,就是人人都要尊重「生命」。 【出二十一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吕振中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原文字义〕「还」(原文无此字)。 〔文意注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意指以身体上相等的部位和伤害的程度施加刑罚,务必使受害者肢体的损伤,从加害者相同肢体的损伤得到报复。 〔话中之光〕(一)这样说的用意不是去鼓励复仇,而是通过法律的规定,言明惩处不得重于罪行本身,以防止血仇的不断升级。── 法兰士(R. T. France) 【出二十一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吕振中译〕「以烙还烙,以创伤还创伤,以鞭打还鞭打。」 〔原文字义〕「烙」烙印;「还」(原文无此字);「伤」伤口。 〔文意注解〕「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4节是指身上相同的部位,本节是指身上相同的伤害程度。 〔话中之光〕(一)新约的教训乃是: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太武39)。 【出二十一26】「“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吕振中译〕「人若击打他奴仆的一只眼、或使女的一只眼,把眼打坏了,就要因他[她]眼的缘故、放他[她]自由。」 〔原文字义〕「坏了」破坏,损坏;「自由」自由,免除,豁免。 〔文意注解〕「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人』指主人;『一只眼』指视觉器官变残废。 「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眼睛残废了,是人的器官中比较严重的伤害,作主人的必须因此释放他,使他得到自由。 【出二十一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吕振中译〕「若打掉了他奴仆的一个牙、或使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她]牙的缘故、放他[她]自由。」 〔原文字义〕「打掉」使掉下,落下;「自由」自由,免除,豁免。 〔文意注解〕「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打掉一颗牙齿,是人的器官中比较轻微的伤害。 「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从严重的伤害(参26节),到轻微的伤害(本节),当然也包括任何一项人体器官的伤害,都得因这个缘故而释放仆婢,让他自由。 【出二十一28】「“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吕振中译〕「牛若抵触了男人或女人、以至于死,那人总要让人拿石头打死,它的肉不能给人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罚。」 〔原文字义〕「触」冲刺,用角抵触;「无罪」免于处罚,自由的。 〔文意注解〕「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无论是人是兽,神必要追讨流血害命的罪(参创九5),因此,触死人的牛(包括任何牲畜走兽),必须处死牠。 「却不可吃它的肉」:理由有三:(1)那牛视作担起触死人的罪;(2)用石头打死的牛,肉中有血,而人不可吃血(参利七27);(3)不让牛的主人从死牛的肉收回金钱的损失。 「牛的主人可算无罪」:因为牛的主人不是故意放任牛伤害人(参29节)。 【出二十一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吕振中译〕「倘若那牛素来能抵触人,它主人又曾得过警告,竟不把它拴着,以致它触死了男人或女人,那么、那牛就要让人拿石头打死,牛主人也必须被处死。」 〔原文字义〕「素来(原文双字)」昨天,早先,最近(首字);前天(次字);「触」以角抵触,以角攻击;「报告」作证,警戒;「拴着」保守,看守,限制。 〔文意注解〕「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牛主知情却未作防范的措施,表示他草菅人命,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意指牛主须负防范的责任。 【出二十一30】「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吕振中译〕「倘若给他定了赎价,他就必须照所给他定的、给钱来赎他的命。」 〔原文字义〕「罚」被加诸于;「赎命的价银」生命的代价,赎金。 〔文意注解〕「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意指牛主虽犯了疏于防范之罪,但因不是预谋杀人,故若苦主家人愿意和解,可以对牛主索取偿命的价银,作为对牛主的一种惩罚,也算是补偿苦主家人的损失。 【出二十一31】「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吕振中译〕「牛无论是抵触了人的儿子或是抵触了人的女儿,都必须照这例办他。」 〔原文字义〕「触」冲刺,用角抵触;「例」律例,判决;「办理」做,制作,完成。 〔文意注解〕「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意指可以依照死者的年龄,计算偿命的价银,合理的赔偿给苦主。 【出二十一32】「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吕振中译〕「牛若抵触了人的奴仆或使女,必须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牛也必须用石头打死。」 〔原文字义〕「触」冲刺,用角抵触;「舍客勒」重量和币制单位(相当于11.5公克)。 〔文意注解〕「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银子三十舍客勒』大概是古时奴仆的身价,一般二十岁至六十岁男人的估价是五十舍客勒(参利二十七3),而主耶稣被犹大出卖的价银只有三十块钱(参太二十六15)。 「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付了偿命银之外,那牛仍须处死。 【出二十一33】「“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吕振中译〕「人若把井敞开着,或是开挖了井而不遮盖着,以致牛或驴掉在里头,」 〔原文字义〕「敞着」开放,解开;「遮盖」遮盖,覆盖。 〔文意注解〕「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中东一带地方取水的井,在井口上放有扁平石头作遮盖之用,取水时推开石头,之后又放回原处(参创二十九2~3)。本句意指人挖井或取水后,放任井口敞开而不予遮盖。 「有牛或驴掉在里头」:意指牛或驴大型牲畜,一旦掉落井中,人力无法立即施救,便会淹死。 〔话中之光〕(一)这里所注重的是一个原则:我们若疏忽,没有防患于未然,就要负责任。 (二)我们中间为父母的、为师长的、为领袖的、为朋友的,该当何等战兢恐惧。不说我们有心陷害人、引诱人,就是我们的行为绊倒人,引导人走错了路,甚至我们疏忽,未能防患于未然,如同敞着井口,或挖井并不遮盖,使人跌倒,神也要向我们讨罪。 【出二十一34】「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吕振中译〕「井主要赔偿,要拿银子还给牛或驴的主人,死牲口可归自己。」 〔原文字义〕「拿」返回,转回;「赔还」赔偿,报答。 〔文意注解〕「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意指井主须估定活牲畜的价格,以合理的数额赔偿牲畜的主人。 「死牲畜要归自己」:至于淹死的牲畜,则归给井主自行妥善处理。 【出二十一35】「“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吕振中译〕「人的牛若击伤了他邻舍的牛,以致于死,他们要把活牛卖了,将银子平分;死牛也要平分。」 〔原文字义〕「伤」击打;「平分」划分,一分为二;「价值」银子。 〔文意注解〕「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意指两牛相抵触,其中一牛触死另一只牛。这里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如何公平善后。 「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活牛和死牛全都卖掉,所得价银由两个牛主平分。 【出二十一36】「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吕振中译〕「若知道这牛素来能抵触人,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总要赔偿,以牛还牛,死的可归自己。」 〔原文字义〕「素来(原文双字)」昨天,早先,最近(首字);前天(次字);「拴着」保守,看守,限制。 〔文意注解〕「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35节所提相触的两牛,其中一只牛若是素性喜欢抵触,牛主却任令牠自由行动,一旦触死人,就按29~32节所述处理,但若触死别牛,则按本节下半节所述处理。 「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意指凶牛牛主必须以相等价值的活牛赔偿给死牛的主人,至于死牛则归给自己。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要作众人的榜样,不要有任何与人过不去的事情发生,就是牛主和井主都需要关注对他人的人身安全(33~36节)。 叁、灵训要义 【有关人畜的典章】 一、对待奴仆的条例(1~11节) 1.「买希伯来人作奴仆」(2节):表征我们的身子是主付重价所买的,不再属自己(林前六19~20) 2.「必服事」(2节):神救赎我们的目的,是要叫我们事奉祂(出七16) 3.「第七年他可以自由」(2节):但神仍尊重我们各人自由的意志(加五1) 4.「我爱我的主人…不愿意自由出去」(5节):甘心乐意作爱的奴仆(彼前五2) 5.「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6节):表征作听话的奴仆,终生顺服神的旨意(诗四十6,8) 6.「主人选定她归自己」(8节):表征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使她归于基督为新妇(弗五25~26) 二、有关伤害人身和牲畜的条例(12~36节) 1.「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2节):表征尊重人的性命 2.「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13节):若非蓄意谋杀,而是意外出人命的事故,乃是出于天意 3.「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13节):意外致人于死者,可以受到「逃城」的保护(民三十五13~14) 4.「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把他治死」(14节):杀人者以命偿命(23节;出二十13) 5.「打父母的,…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5,17节):直接违犯「当孝敬父母」的诫命(出二十12) 6.「拐带人口…把他治死」(16节):表征尊重人权 7.伤人者,「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伤还伤」(18~27节):表示不可任意侵犯别人的身体 8.家畜意外伤人者,主人须赔偿;放任家畜伤人至死者,主人须偿命(28~32节):表示主人对自己所豢养的牲畜和宠物,负有看管的责任 9.设施或家畜伤害别人的牲畜者,主人须赔偿(33~36节):表示主人负有防范和看管的责任 10.有关伤害条例的总意:弟兄应当彼此相爱(约十三34;罗十三8)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出埃及记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出埃及记提要」末尾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