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第三章拾穗 【加三1】「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活画在你们眼前”,表示加拉太人对于有关耶稣基督钉十字架的真理,已经十分明白,他们对基督钉十字架的始末与果效,就像已活画在眼前那么清楚。 “活画”(N.A.S.译作publicly portrayed,即公开地描绘了,portrayed也含扮演的意思。)是保罗向加拉太人传讲耶稣基督钉十架的方法。──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保罗在以后两章中阐明人是因信称义而非靠行为得救的道理。他提到加拉太人自己的经验(三1~5);亚伯拉罕因信神得算为义的例子(三6~9),基督如何将律法的咒诅变成我们的祝福(三10~14),使神当日的应许归给一切相信的人(三15~29),得成为神的儿女(四1~7),来劝谕不可再回到旧日的奴隶捆绑中(四8~11),应该作“自主妇人”的儿女(四21~31)。他着重指出:信心才能领我们进入主基督里的真自由。 本节说加拉太人“无知”,是因为他们追求行律法称义的事,凡是有属灵眼光的都能看清此路不通。他直呼“加拉太人” ,说明他难压抑的伤心与愤怒。这些信徒怎么能够闭起眼睛,任人迷惑,领入歧途!“活画”二字在原文有在公众地方用木板告示的意思,借用古代宣布重要新闻的方法,来提醒加拉太人记取耶稣钉十字架的事实。十字架已把得救的福音明白宣示,怎能看不见呢?──《启导本圣经注释》 无知的加拉太人啊: 在这里“无知”是指有能力思考,却没能使用的人(路24:25,提前6:9)。另一方面说加拉太人无知的理由是:第一,丢弃基督救赎的恩典,盲目地接受律法主义假教师的教导。第二,尽管保罗向他们确证钉在十字架的基督,但他们仍重视律法。第三,不随从圣灵的带领,却按着形式的律法而活。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1~5】因信称义的凭据在本文里保罗责备加拉太人,容纳律法主义假教师,听从他们的教导,指责加拉太人的愚蒙和属灵无知。在这里保罗用反问法来提示:①十字架的确实性;②圣灵降临的根据;③圣灵被消灭的原因;④自己为福音所受的苦难;⑤神恩典的根据等,并具体地指出福音的绝对性以及蒙恩却追随律法的加拉太人的无知。另一方面保罗所列举的五个观点,总体包含因信称义的教理<绪论,有关因信称义的理解>。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1~31】福音和律法,直到前章保罗守护福音,揭穿进入加拉太教会的犹太主义(律法主义)假教师的诽谤和歪曲,并辨护自己的使徒权柄,接着责备犹太人的背道行径。说明福音和律法的关联性以及律法的作用和功效。全文的核心主题就是“福音和律法”。在这里保罗丢弃消极的辩护态度,积极地对照福音和律法,指出福音的真正含义,同时揭露律法的虚假。本文内容分为三段:律法和福音(三1-14),应许和律法(三15-4:7),对律法主义者的警戒与因着福音所得的祝福(4:8-31)。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2~3】“受了圣灵”指信主得到圣灵的重生(罗八9)。人听信福音,得着重生,靠着圣灵入门,开始基督徒的生活。“肉身”可译为“肉体” ,“靠肉身成全”指罪人靠行割礼等行为来得到称义。保罗要加拉太人想象自己成为基督徒进入新生活的经验,清清楚楚不是来自行律法,而是靠圣灵。保罗在本书中提到圣灵达16次之多。信徒都有圣灵同在,在保罗乃是当然的事。靠圣灵开始了新生命的人,还须靠肉体的努力来完成吗?──《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靠圣灵入门”指他们得救的经历,“靠肉身成全”指他们想靠肉身方面之受割礼以成全他们的得救。──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 意味着离开因着圣灵和信心才使得救成为可能的福音真理,去从律法主义,回到罪和死亡的状态。在本文中保罗将行为和顺服,律法和信心,灵和肉身对立,以明确指出自己强调的重点。尤其灵和肉身的对立,在本书中对比肉身和圣灵的果实(5:16-24)部分更为明显<罗8:13,14,灵肉的关系与对照>。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4】保罗盼望那些被迷惑偏离正道的人,可以回到真正的福音信仰中来。他们在保罗传福音时,曾与他同心受苦。他们因为相信福音,领受了基督的生命,才能有这种爱心与为主受苦的心。这正是福音真理功效的好证明。这种宝贵的经验还不足以让他们离开割礼派的错误信仰吗?──《启导本圣经注释》 受苦如此之多: 字面意思是“众多的”(so many things)虽有多种说法,如加拉太人接受福音时,从犹太人那儿所受的苦难和逼迫等看法。但在这里最恰当的是指加拉太人因福音所得的属灵体验(5节)。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那赐……的”指神,“那”原文dunameis是阳性指件词。“异能”原文却是多数式。──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6】亚伯拉罕信神: 神称亚伯拉罕为义,其根据不在于律法的行为,而在于信心(创15:66)。因为亚伯拉罕死后,在西乃山,神赐给出埃及的以色列百姓律法。因此当亚伯拉罕蒙召而靠信心顺服时,没有律法。有这样一句话“亚伯拉罕称义是因献独子”(雅2:20,23),该行为不是律法的行为,而是起源于完全信靠神的“信心行为”(罗6:17)。在这里我们可知:①信心伴随善行;②没有行为的信心等于律法主义的得救一样,毫无意义(雅2:28)<雅 绪论,行为与信心>。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6~9】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事(创十五6),曾在《罗马书》四3讲过。这是保罗很重要的一个教导(参罗4章有关注解)。亚伯拉罕是犹太民族血缘上的先祖。一切相信的人(包括犹太人与外邦人)都是他灵性上的后裔(16节;来二16)。外邦人可以因信称义是有神的应许作根据的,因为神对亚伯拉罕说过:“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创十二3;二十二18),“地上的万族”指的就是外邦人。救恩的福音也会临到他们。──《启导本圣经注释》 因信称义的旧约实例,犹太主义假教师诽谤保罗破坏旧约的律法。对此保罗以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实例,确证自己的因信称义的教义。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到:①基督的道成肉身和代赎事工已在万世之前预定;②因信得救的教义,贯通新旧约,成为圣经的核心思想。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8圣经如何能预先看名什么事?】 答:使徒保罗说:「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在这里所要注意的,是保罗引用了旧约创世纪十二3,十八18节的话,就是神所传给亚伯拉罕的福音,万国都要得福。当神向亚伯拉罕说这话的时候,最早的圣经虽然尚未写成,可是圣经所记就是神的话,神是早先将祂的话传给亚伯拉罕,以后摩西从神的直接启示(徒七37,38),将有关神所应许亚伯拉罕的话记录下来。这样看来,使徒是把神所说的话,和圣经所记神的话视为同等,完全具有权威,所以说成圣经预先看明,亦即在说明神先前早已启示了亚伯拉罕的事。——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加三8~9】福: 旧约中的福是指健康,长寿,财富等以物质为中心,多带有现世性。相反,这里的福,则意味着因信基督的救恩。彼前三9,强调属灵方面,神的祝福不是属于个人或者一个民族的特权,而是向万民敞开的,且恩待所有信基督的人(可16:15;徒1三38)。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凡不”、“常照”、“一切”等词。表示凡以行律法为得救之途径的人,都必须“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凡不如此行的,或说凡不常守全律法的(雅二10),他就应当被咒诅。──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遵行神的律法,意思就是我要给神,我要讨神的喜欢。所以本节换句话说,以「我要」讨神喜欢为本的人,是被咒诅的人。为甚么呢?因为人凭着自己不能讨神的喜欢,不配得神的喜欢。─ 倪柝声《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 “以行律法为本”指靠行律法来讨神的喜悦。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若如此行,都会与神隔绝,得不到福气 (“受咒诅”);因为从来没有一个人能靠自己完全实现律法的要求。──《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10~11】在三10,11两节中,保罗把两种原则列举在加拉太人眼前:一种是以行律法为本,另一种是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为本。我们应当特别留意的就是:这两种原则都是从旧约圣经中找出来的。使徒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知道这两种原则的根源与功用,可以自己判别而抉择,知道什么是他们所当坚持的。──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10~14】保罗与犹太主义假教师大辩一场,在目的和功效方面,将福音清楚地区分于律法,他所反驳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歪曲律法本质的犹太主义思想。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11义人必因信得生,其真义如何?】 答:我们首先必须明白,世上「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见诗十四3)。「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七20)。至于这里所谓「义人必因信得生」一语,原是出自旧约先知哈巴谷得主默示所发表的话。他当时和神诉冤,指明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狂傲纵欲,将要侵略犹太人。他们是恶贯满盈,必要致祸受罚,惟有那些蒙神眷顾保守、对神有充足信心的选民犹太人(参来十22),仍能存留生命得着平安。这一句话在新约圣经中,曾经三次被引用过(罗一17;加三11;来十38),如使徒保罗在书信中作了详细的说明,讲到神的义如何显明在人类的生活中,信耶稣的人才得称义,接受神的义而能成为义人(来十38)。有古卷作我的义人,他强调人因信得救因信称义的真理,人不是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乃是因信基督称义,其真正的意义亦即在此。——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加三11;罗一17;来十38 “义人必因信得生”一语原出旧约哈巴谷书二章4节,新约书信曾引用三次,各有何不同的着重点?】
“义人必因信得生”一语是先知哈巴谷蒙神启示而发表的。当时先知哈巴谷向神控诉行将侵略犹大的迦勒底人,他们满身罪恶,神却准许他们侵犯神的选民,看来似乎不合理。可是神有他美妙的计划,他在仇敌侵略犹大国时,保守那些对神有充足信心的选民,那些有信心的选民仍能生存而有平安。
保罗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曾引用过先知哈巴谷这句话,希伯来书作者也引用过,这就证明神喜欢这句话,圣灵在启示中感动新约的作者去引用,但三次引用的着重点是不同的。
一、“义人”必因信得生”罗一章17节。着重“义”字。
二、义人必因“信”得生。加三章11节。着的“信”字。
三、义人必因信得“生”。来十章38节。着重“生”字。
罗马书详细说明神的义如何彰显在人们生活中,信那稣的人如何称义,及接受神的义,成为义人。
加拉太书则强调“信”的重要,与律法作一强烈对比。
希伯来书则宣传“属灵人”如何因信而“生活”,活出在天上的样式。――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加三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原本就不是根据信心的原则,意即律法与信心原本就是两种不同的原则。 “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本句引自利十八5,意思就是:要想不受律法去咒诅而存活的话,就当“行这些事”。“活着”与上节的“得生”原文是同一个字zeesetai,但这句话,却反面说出不行这样些事的就不能活着,要灭亡。──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注:“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在神面前受咒诅”表示“受咒诅”不只是按律法受了应受的刑罚,亦在神面前受神憎恶恼怒。──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赎出: 字面意思是支付代价买了奴隶,再释放他。在这里,耶稣基督道成肉身,钉死在十字架,意味着以此救圣徒脱离律法的咒诅,即罪和死亡(徒20:18;彼前1:18,19)。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13~14】借着主基督的牺牲,完成了神伟大的救赎计划,救恩才临到众人;犹太人与外邦人都能因信得到圣灵,进入新的生活中。参《罗马书》八3,9注。“木头”指十字架(看徒五30)。──《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所应许的圣灵”原文没有“圣”字,只作“所应许的灵”。有解经者因而认为本句所说的灵不是圣灵,乃是儿子的灵。这样“得着所应许的灵”就是得着儿子的灵(参四6),成为神的儿女的意思。这种解释虽然也符合本节的要旨,但不很自然。──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应许的圣灵: 具体指的是耶稣基督升天之前,赐给圣徒保惠师圣灵的应许(约14:16-18;徒1:4)。这位应许的圣灵成就于五旬节(Pentecost),此后一直内住在我们中间,引导保守我们的生命(约14:16;徒2:1-4)另一方面旧约时代偶有圣灵的引导,但只在特别的情况下拣选个别的人,具有暂时性,莫过于新约时代圣灵动工的影子<徒 绪论,五旬节圣灵降临的意义>。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15~16】保罗讲过相信神的应许得福之后,接着指出律法决不能废弃应许,他用日常生活中的常理来说明。人的常话虽不能充分表达真理,但可以帮助人明白。 “文约”为人与人间立之约,若已成立,便须信守;何况神凭自己的应许所立之约,岂有废弃之理。而且此应许之约早过律法之约四百余年,神岂会因后法而废前约? 律法之约以人的遵行为基础,可因人的不遵守而废除;应许的约以神的恩典为基础,只须人相信神的信实便可以。神既是信实的,已应许的决不废弃,更不会为律法所替代。──《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15~22】律法和应许的关系。 保罗以人们遵行的遗言和文约的普遍性为例,尽管有摩西的律法,但神对亚伯拉罕的因信称义的应许永不改变。尤其他竭力说明应许对律法的优越性及律法是成就应许的手段。由此我们可知:①应许表明神对人类的慈爱和关怀;②律法是暂时的,应许却是永恒的;③神的应许已赐给旧约时代的亚伯拉罕;④这应许透过耶稣基督成就。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神向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可以由他的子孙承继,而所指的子孙,“不是指着许多人”,乃是指耶稣基督而说的。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意思就是:神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不但是对亚伯拉罕说的,也是对他的子孙说的;不但“为”亚伯拉罕也“为”他的子孙;不但由当时的亚伯拉罕得着,也由他日后的子孙继续,而那一位子孙就是永活的基督。──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17】《创世记》十五13及《使徒行传》七6都提到亚伯拉罕蒙应许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其间约有四百年。《出埃及记》十二40~41记有以色列人在埃及地共有430年。保罗提出年数,目的在说明亚伯拉罕蒙应许远在以色列人西奈山下受律法之先。──《启导本圣经注释》 强调神的应许在摩西的律法之先。四百三十年是指由神赐给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应许至摩西在西乃山领受律法的期间(出12:40)。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17摩西接受神颁怖律法,是否比亚伯拉罕晚了四百三十年?】 加拉太书三17记载:「神预先所立的约(即向亚伯拉罕的应许),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这节经文指出,纵然神颁布律法至终乃为引领罪人归向基督,但神向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应许,与他们立盟约,都是本着神的恩典,绝非遵守摩西律法所得的赏赐;因为远在律法颁布之前,神已应许赐福给亚伯拉罕及其后裔(参22-24节)。亚伯拉罕七十五岁出哈兰他接受神的应许,与摩西及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诫,实际相距六百四十五年,比四百三十年多了二百一十五年。两者是否有矛盾呢?绝不!所谓矛盾,只是我们误解了保罗心目中辩证的出发点 加拉太书三16,保罗提及神向亚伯拉罕两次的应许。第一次应许记于创世记十三15,当时亚伯拉罕刚由埃及回迦南;第二次应许记于创世记二十二18,亚伯拉罕在摩利亚山欲献以撒,遭神阻止神更明白亚伯拉罕的信心,就对他说:「并且地上的万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因为你听从了我的话。」摩利亚山献祭时,以撒约十二岁,那么,神向亚伯拉罕更新盟约时,亚伯拉罕年112岁,即比出哈兰晚了三十七年。然而,有些学者认为保罗此处乃引述七十士译本的出埃及记十二40:「以色列人住在埃及『与住在迦南』共有四百三十年。」上述论点不能成立,因为在出埃及记十二40加入「与住在迦南」,这段时间乃指亚伯拉罕抵迦南地,直至雅各于公元前一八七六年下埃及为止,共有二一五年。保罗在加拉太书三16所指的是前后两次应许,后者乃亚伯拉罕抵迦南后三十七年蒙神重申盟约。这样看来,四百三十年怎样也不能包括亚伯拉罕定居迦南那段时期。 解决这个数字问题,也不太困难。保罗乃比较亚伯拉罕族类历史里的两个主要阶段——应许阶段与律法阶段。恩典之约的应许,是神屡次向亚伯拉罕、以撒及雅各重申的;前后多次应许,内容基本都是一样的,与创世记第十二章首次应许无大分别。由初次应许亚伯拉罕,直至最后向雅各显现,重申盟约,神多次的应许只有微不足道的歧异罢了。事实上,神最后一次向雅各显现,只在公元前一八七六年雅各下埃及之前不久(参创四十六2-4)。因此,保罗所言「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是绝对正确的。神最后一次向雅各应许,直至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诫,刚刚相距四百三十年。── 艾基思《新约圣经难题汇编》 【加三17 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是自什么时候?】 答:关于圣经历史年代的记载,有些是难以作明确解释的,使徒保罗在这里提到「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意思是指神与亚伯拉罕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之后摩西接受神成立的律法所能取消(参吕译本),显示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是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之后的四百三十年,但这样看来,系与出埃及记十二章40节的记载是有出入的,如摩西曾说:「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注)。」并没有表示自亚伯拉罕算起,否则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时间,便超过了四百三十年。现在我们既然知道这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是家喻户晓的事,可以料知保罗不过是在加拉太书中引用这一句,不须加以解释,加拉太的教会信徒们听了,也会耳熟能详而明白其意,是不会引起误会的了。 注:参拙著旧约圣经问题总解——四十三题。——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加三17 “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是从何时算起?】
这是有关历史年代的圣经难题,任何有关年代的追溯,时常都是难以解决的。
按照保罗在这里所说,“神与亚伯拉罕立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似乎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是在神与亚伯拉罕之后的430年。
但这样解释便与出埃及记十二章40节的记载矛盾。摩西如此记录说:“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出十二章40节),并不是由亚伯拉罕计起。如由亚伯拉罕与神立约计起,则摩西接受神的律法的时候,便不止430年。
可是有人根据保罗在这里说的430年去编制一个年代表,表示亚伯拉罕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共430年。参看中文圣经百科全书“年代核计法”(739一740页)。在该表中列出上下两个年数: 一、亚伯拉罕寄居埃及在纪元前
1878年(上表) 以色列人出埃及在纪元前
1448年
共430年
二、亚伯拉罕迁居迦南在纪元前
2093年(下表) 以色列人在埃及居住在纪元前
1879年
共214年 以色列人在埃及居住(同上)
1879年 以色列人出埃及在纪元前
1448年
共431年
根据“上表”所推算,由亚伯拉罕寄居埃及至以色列人出埃及共430年。
根据“下表”所推算,由亚伯拉罕迁居迦南至以色列人出埃及共645年。
但多数解经家认为摩西在出埃及记所记载的是正确的,即以色列人由雅各与其众子在埃及寄居至出埃及共430年。
至于保罗在加拉太书所说的430年,可能作如下解释:
“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但亚伯拉罕与神所立的约不能被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四百三十年以后的摩西律法所废”。不是由亚伯拉罕与神立约时计起至摩西领受律法时共430年。这“四百三十年”是以色列人家知户晓的事,大家都知道这是指着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所以保罗在写书信时是用以色列人所了解的惯用的一种说法,不必加以解释。保罗这样写,接受加拉太书的犹太基督徒一听便明白,他们也会向加拉太的外邦 信徒解释,但不致引起误会。――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加三17;徒七6以色列人在埃及为奴的时间是430年呢,还是400年呢?】
这是与上述问题有关连的问题。
有关430年及400年的经文,全部圣经共提过的次数如下:
一、那地的人要苦待他们400年(创十五章13节)。
二、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430年(出十二章40节)。
三、正满了430年那一天,耶和华的军队都从埃及地出来了(出十二章41节)。
四、那里的人……苦待他们400年(徒七章6节)。
五、所立的约不能被那430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加三章17节)。
对于这问题,解释法有二:
一、400年是一个“整数”,430年是一个“确数”。以色列住在埃及共430年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摩西自己说得很清楚。但在谈话中,则400年这个整数容易使人记忆。
二、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430年,但为奴的时间共400年,这400年是神对亚伯拉罕宣布的,所以不会有错误。
以上二说以第二说较多人采用。
可是,以色列人从什么时候计起住在埃及共430年呢?又从什么时候计起为奴400年呢?这问题就非常复杂了,因为任何与年代有关的问题,总是有不同的推算法。
简单来说,约瑟在埃及为宰相后,雅各才和以色列众于同下埃及寄居。约瑟去世后,出埃及记一章说得很清楚,因为“有不认识约瑟的新王起来,治理埃及”,所以以色列人不久受压迫,过为奴的生活。那么如果要推算以色列人在埃及是否曾为奴400年,可以根据埃及新旧王朝的年谱去勘定。
据许多考古研究的结果,证明赏识约瑟的埃及法老为“胡克琐王朝”(HYKSOS),他们不是埃及人,乃是从别处侵入埃及而为王的,这些胡克琐朝的人原是牧羊的流浪民族,而希伯来人也一向以牧羊及养牲畜为业,所以使胡克琐的法老格外喜欢他们。但一切牧羊的人都被埃及人所厌恶(创四十六章34节),原因就是当时统治埃及的是牧羊民族。
胡克琐是在纪元前1720年至1570年(一说为1800年至1500年)年间统治埃及,共十四王。等到埃及南部的原有埃及统治者兴起,进军北埃及,推翻胡克琐王朝之时,亦即不认识约瑟的新王兴起之时,便开始压迫以色列人,他们以为以色列人和胡克琐王朝的人是一大家族中的一支。
那么这不认识约瑟的新王本是埃及人,他们等于收复失地,再统一全埃及。这新王称为“阿摩西斯”一世(AMOSISI),为王于纪元前1567年。至于开始苦待以色列人的仍是“突摩西”三世(THUTMOSEIII),救摩西也就是这王的公主。(有关埃及王朝年代,是根据1966年大英百科全书所载,但亦有另外的推算法,极不一致。)
现在我们来研究430年与400年的推算法,其推算法有几:
①约瑟在埃及为宰相后,以色列人下埃及居住 是在
纪元前1879年 以色列出埃及是在
纪元前1448年
共431年
以色列人在埃及共寄居了430年,可以用这个推算法去寻得答案,这是根据圣经百科全书739页下表与上表联合计算的。
②约瑟在埃及为宰相约在年四十时, 纪元前1710年 以色列人出埃及是在
纪元前1280年
共430年
这是根据英国基督教大学生联合会所出版的圣经词典2l8页所推算的。
③约瑟在胡克琐朝去世时约在
纪元前1570年 (假定约瑟四十岁为相,在埃及共住70年, 以该王朝最后1500年加70年去计算) 以色列人出埃及是在新王朝,约在 纪元前1200年
共370年
这是根据上述考古学家的推算的王朝年代去计算的。但不足400或430年,中文圣经百科全书738页对此王朝问题有所讨论,但给予读者一不明确与不肯定的推算印象。
因此以色列人住在埃及是430年抑400年,竟因考古家不同的发现等推算而减缩至250年甚至215年者(中文圣经百科全书738页下段末数行)。信义宗联合出版部所出版的旧约圣经神学38页亦有此说法的研讨。证道出版社所出版的出埃及记注释77页也提及有人主张以色列人在埃及只住过2l5年的推算法。
最有趣的是撒玛利亚人的圣经(只有摩西五经)在出埃及记十二章40节如此翻译说:
以色列人和他们的列祖在“迦南”和埃及共住了430年。七十译本(即希拉文的旧约圣经全书)则译为:
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和“迦南”共430年。
这两种圣经译法给予考古家对于年代的研究发生了影响,因为如果这430年也包括列祖住在“迦南”地的话,以色列人在埃及居留期间不及430年的问题便有了解决的伸缩性。
于是有人主张以色列人(由亚伯拉罕计起)住在迦南地2l5年,住在埃及又215年,共430年。
不过,我们需要解释的乃是,亚伯拉罕是希伯来人,不能称为以色列人,雅各的后人才称为以色列人,亚伯拉罕不是雅各的后人,乃是雅各的祖父。因此这种解释法不合神学上的原则。因此,大多数神学家仍拥护大家目前所用的旧约“玛琐拉本”(MASORA)希伯来文圣经,认为最可靠。相信摩西在出埃及记所说“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四百三十年”是依照字面的解释,无减少或变更的必要。同时,以色列人在埃及共住430年,为奴则有400年时间,是最稳妥的解释法,因为考古家所发现的证据与理论时有矛盾不解之处。――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加三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在此“产业”的意思,一方面是指迦南地和亚伯拉罕属肉身的子孙。因神确实曾将迦南地和希伯来民族赐给了亚伯拉罕。但同时也指着神所要赐下的一切属灵福分,这些属灵的福分也是一种“产业”。──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18~19】“产业”包括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一切属灵的福气。犹太律法主义者认为得这产业的条件与保罗所领受的不同。他们的条件是受割礼和遵行律法,保罗认为只凭信心便够了。神既凭应许给这产业,除非神是会改变的,决不会废弃所应许的。但神决不改变,祂的应许也决不受律法的影响。这样说,律法的目的何在?保罗指出,律法是为人故意犯的罪(过犯),偏离正道的行为而加添的。律法不过划出一些界线,令人知道是否逸出正轨,让人知罪。律法不能给人胜过罪的能力,从罪恶中走出来 ;只有福音才能。 “那蒙应许的子孙”指基督(看16节)。旧约律法使人知罪,也预备人等候基督救恩的到来。 律法藉天使而设立也见于《使徒行传》七53和《希伯来书》二2。保罗提此事似在说明,律法虽来自神,但乃藉天使并经中保之手而设立,和应许的直接由神给予人比较,地位变得次要。“中保”为律法的经手人,当指摩西。保罗在本书中未提摩西之名,他论述律法时针对的是事而非人。(“中保“一词在新约中都指基督,祂是神与人之间的中保。但此处指的是摩西)。──《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就是为着将过犯显明出来而添上的意思。换言之,律法的功用就是要使人知道罪──“凡有血气的,没有一得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20)。“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就是指基督。 这里所说的“中保”不是指主耶稣。虽然提前二5说:“……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但这里所说的乃是律法的中保。基督不是律法的中保,却是新约的中保(来八6)。经手设立律法之约的是摩西。当时神藉天使将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布。经以色列人表示愿意遵行之后,摩西便将所预备牛羊的血洒在约书上(出二十四1-8),于是成立律法之约。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约的中保。──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19律法何以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答:天使与中保二词在圣经中记载甚多,其原意请看十六及一三六题之解释。保罗在这里说:「律法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文理本译作「律法藉天使赐中保以传」,吕振中译作「是借着天使经中间人之手规定的」,很明显的告诉我们,这位中保即是中间人,是指着摩西而言,律法是从神启示设立的,是藉天使赐摩西而传,摩西为传律法的中保,他是耶稣为恩典和真理的新约中保的预表(约一17;约壹二1;来七22,九15)。他曾在西乃山上看见神的使者向他显现(出三2),他与天使说话同在,领受活泼的圣言,将律法传给以色列人遵守(徒七38;申五5)。原来以色列民不能直接和神交通(出廿四2),只有摩西为代言者与神说话往来,以色列人相信他从神面前领受律法时,是有天使引领协助传来的(参来二2;徒七53),所以保罗作以上的说法系无疑义,我们是不难明白的。——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加三19 “律法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一语的天使,是那一位?中保又为谁?】
保罗在这里所说的中保是指摩西而言,神设立律法,让以色列人遵守,是由摩西从神手中接受过来,然后传给以色列人的。以色列人不能直接与神交通,只有摩西纔能与神说话,所以,保罗称他为“律法的中保”。
申命记五章5节摩西说:“我站在耶和华和你们中间,要将耶和华的话传给你们”。这就是摩西为神人中保的证明。
摩西为律法的中保,是那稣为恩典和真理的中保的预表。
所以约翰福音一章17节说:“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那稣基督来的”。在约翰壹书二章也说:“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那稣基督”(l节)。
希伯来书作者称那稣为“新约的中保”(九章15节,十二章24节)。
至于律法是“借天使”设立的,在摩西五经中从未如此宣布。从出埃及记一章至申命记末章,并没有一句话说到天使与神的律法有关系。在出埃及记曾有数次提到与天使有关的事,差不多用同一的口气说:“我的使者在你前头行”(出二十三章20、23节,三十二章34节,三十三章2节)。只有摩西在何烈山看见火烧荆棘时曾说:“耶和华的使者从荆棘里火焰中向摩西显现”(出三章2节),但该处的耶和华的使者即耶和华自己(出三章4一6节)。 既然摩西五经中未曾提到神把律法交给天使,何以保罗说律法是“借天使”而来呢?
答案乃是:这是根据以色列人的口传说而来的,以色列承认摩西每次从神面前领受律法那许多资料时,都有天使向他显现,指示他如何记录与律法有关的事。
司提反在证道时曾如此说:摩西在西乃山上与那对他说话的天使同在(徒七章38节)。
希伯来书作者也接受同样的古人口传说法,在二章2节说:“那借着天使所传的话,既是确定的”。他也认为摩西接受律法时有天使协助他。――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加三19~20】那么,律法的目的何在呢?律法是在上帝应许救恩之后,为了使人知罪而颁布的。当那位应许的后裔来到,律法就完成了它的责任。律法是通过中间人摩西颁布给以色列人,上帝应许亚伯拉罕的时候却是直接的,没有用中间人,只有上帝一位。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竟即,既有中保,就表示有双方,就是立约之双方。“中保”则立于双方之间。所以说“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若只有一方面,就无所谓“中保”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两方面的责任;所以律法之约,是需要神人两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约的,这样,律法之约,实际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称义。 “神却是一位”,意即应许之约只须凭神那方面的信实就可以成功,只要凭神那方面的慈爱、恩典、信实……就可以将神所喜欢的福分给人,而在人方面只不过用信心接受而已!──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律法之约订立于神与以色列人之间,双方都有义务;摩西是中保。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之约,义务只在神一面,且无中保。神只有一位,应许之约凭神的慈爱与信实就可以把任何福分给人,人只要凭信心去接受。──《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20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何意?】 答:前一题已经作了说明,中保乃指旧约律法之中保摩西,承接上文「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我们晓得神对待亚伯拉罕,是凭着应许赐给产业,而不是凭着律法(加三19,16)。神与亚伯拉罕说话是直接的,并没有借着中保,其应许只凭着祂自己「神却是一位」的恩赐,便可以无条件地使蒙应许的人得福。但这中保乃不是为一面作的,是要关乎两方面的事,是表明在立约两方面的性质,即在对神一方面承受传达律法的责任,而在对以色列人一方面也吩咐他们遵行律法的要求,方能享受权力而蒙福祉。——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加三21】「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意即若神曾藉摩西传一个人们能守得全备因而得生之律法的话,“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人们就诚然可凭守律法称义了);但神所藉摩西传的律法,并非人们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的。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另一个意思是:神若曾传一个目的为叫人凭律法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神并未以行律法为叫人“得生”为目的,因为律法不过是要叫人知罪的。──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21~22】律法与应许并非对立,律法虽不能叫人得生,但能让人看见甚么是隔开神与人的罪和人为甚么需要神所应许的救恩。21节后半节可意译为:“神藉摩西所传的若是一个人能完全遵守而得生的律法,人就可以因守律法而称义了。”圣经让我们明白人在神面前的光景,人人都犯了罪(罗七8);也让我们明白,靠着人对耶稣基督的信心,神所应许的福气可以赐给相信的人。──《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在此“圣经”指旧约,因保罗写书信时,新约圣经尚未完成,而律法是旧约圣经的主要内容,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人去信靠耶稣基督,得着所应许的福。这就是神宣布律法的目的。──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23】「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还未来以先”,就是上文所讲因信称义得救的真理还未显明,十字架代赎的大工还未定成,恩典时代还未来到之先的意思。 “我们”是保罗站在代表犹太人的立场说的话。 “那将来的真道”就是因信得救的真道,“真道”原文是信心pistin。──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23~24】“训蒙师傅”希腊原文为paidagogos,为希腊、罗马家庭中负责督导儿童的奴仆,近乎今天的家庭教师或褓姆;除了护送儿童上学之外,还有德行上的管教。保罗把律法比作训蒙师傅,说明律法只是管教人的,与救人的基督比较,便差得远了。──《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23~29】律法的真正目的 。直到上节为止,保罗以否定的眼光看待律法的功效和目的,接着点明律法的积极功效,即上帝赐给我们律法的真正目的。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训蒙的师傅”原文paidagogos“保父”的意思。古代富有的罗马人,常选择奴仆中忠信可靠而有学问的人,将自己未成丁的儿子交他照顾。举凡有关儿子的学问、道德、生活、起居的事,都由“保父”负责。等于现今的家庭教师兼褓母之职。这字新约只用过三次,除本处译作训蒙的师傅外,在下一节及林前四15,和合本圣经都是译作“师傅”。──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在希腊的世界里,有一种家庭的仆人,称paidagogos(和合本译师傅,现代中文译本译监护人)。他不是一个教师。他往往是一个年老可靠的奴仆,在家里已经很久,有崇高的品德。他的责任是照顾孩童的品德,培养大丈夫的气质。他有一个特别的责任:每天接送到学校。他没有教书的职务,他的责任就是把他平安的带到学校,交给老师。保罗说,这就是律法的功用。它就是要带人到基督那里。它不能直接把他带到基督跟前,不过它可以带他到某一地位,让他自己进入。律法的功用是带人到基督那里,指示他依靠自己,人是完全无法守住律法的。但是当人到了基督那里,他就不再需要律法,因为此后不依靠律法,乃是依靠恩典。──《每日研经丛书》 训蒙的师傅: 原是“保护或者伺候”的意思,但实际意思是指负责领孩子安全到达学校的奴隶。因此,律法比喻为启蒙师傅,直到接受基督之前有效,起到将人引向真师傅救赎主基督那里的作用。(弗2:15;来7:19)。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24律法何以是我们训蒙的师傅?】 答:当因信基督得救的道理未来以先,众人是「被看守」(吕译作被监护),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加三23)。保罗说:「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吕译作童年的导师),引我们到基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三24)。这里所谓训蒙的师傅就是导师,其原文是()(注)。律法为福音的先声,把我们带到基督面前,律法就是启蒙师,在古时希腊罗马富有家庭制度中,常择一忠信可靠的奴仆,主人将其儿子托付他,要他作陪伴,负责带领及教导小孩如何生活,主人的儿子从七岁至十七岁期间,其学识道德及出入行为,都要受他的监护,和看顾管理。孩童到了十七岁时,便从父亲获得儿子的名份(加四5),就不要再受师傅的管教。保罗是以此比喻律法为训蒙的师傅,当律法引导我们到了基督的面前时,有基督与我们同在,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三25),将受基督的教训,律法的职责就卸下了,使我们接受救恩,因信基督完全获得了儿子的权利(加三26)。 注:训蒙的师傅——()孩童,’()引导,其原意有译成训蒙师Trainer,启蒙教师Tutor,童年的导师,引导孩童者,或保父保姆等(加三24,25;林前四15),此字与加四2节「师傅」一词原文有别,()(( )在上,( )样式),其原意有译作师傅,监护人guardian(加四2),家宰管事等、管工、理事an overseer等(太廿8;路八3),这种师傅就是教导孩童怎样为人的导师,是真正的师傅,他的权柄同管理家产和田地的管家一样。管家是管理家业,师傅是管理从七岁到十七岁较大的孩童者。——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加三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意即因信称义的真理现在既已宣明,那应许中的基督既已来到,救恩已经完成,我们这些信了基督的人,就不在“师傅”(指律法)的手下了。──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25~26】因信得称为义的信徒,长大成人,是神家中的一分子,也是产业的承受人,享有神的儿子的一切权利(四1~7;罗八14~17)。──《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26】「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本节与约一11“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是同一个意思。认识基督后的第一种福,就是作了神的儿女。既是“儿女”就是自由的,不像在律法下作奴仆那样,战兢拘束。我们是与神十分亲近的,是祂所爱的,可以享受儿子之福乐,并可存坦然无惧的心来事奉神。──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加三26~29】信心的结果,分三个阶段提及信基督为救主的人,所得到的属灵祝福:①所有圣徒通过信心在属灵上成熟,完全成为上帝的子女。②圣徒作为上帝的子女,不分种族、社会身份、性别,都与上帝合而为一了。③圣徒因与基督联合,就承受亚伯拉罕所承受的祝福与应许。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27】「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受洗是信基督外表的凭据,是一种在人前所作的见证,宣告自己的信仰,表明自己已经与罪恶断绝了关系,与基督同死同活。 保罗说,那些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披戴”是表明基督在我们外面,我们在基督里面,这披戴有两方面的意思: 在神方面我们得以在神面前称义,是因基督披戴在我们外面。换言之,神是看基督的义而算我们这些在祂里面的人为义(参西三3)。 在我们方面我们应当将基督荣美的形象,从我们身上表彰出去,使人看见我们的时候,不是看见我们骄傲的自己,乃是看见基督。我们理当在生活、工作和一切事上,让基督出头作主。又在我们的信德上披戴祂的温柔、谦卑、爱心……;正如初期教会,那些人看见彼得约翰时,就认明他们是跟过耶稣的(徒四13)。如此披戴基督的生活原则,当然远胜过那些在旧约律法下的人,将律法的条文披戴在衣服上,让人看见他们外表虔诚,而内心里依然充满败坏。──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保罗喜欢将基督比作衣服,人“披戴基督”不只说明信徒与主之间的密切关系,也要求信徒的一言一行,都有主基督的样式。“受洗归入基督”:受洗是信徒进入新生活的表征,与割礼的只能引人进入律法制度中大有分别。参《罗马书》六3~11注解。──《启导本圣经注释》 受洗归入基督的: 不是指单纯的水的洗礼,而是指圣灵的洗礼(太6:6),圣灵洗礼让人在基督里成为新人<徒 绪论,圣灵的洗礼>。披戴基督: 是作为属于基督的人,过着无瑕疵的行事端正的生活(罗1三13,14)。 ──《圣经精读本注解》 【加三28】福音打破了种族的界限(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社会的界线(不分自主的、为奴的),和性别(或男或女),叫所有的人都在神面前有同等的地位,而且都成为一体;只有功能的分别,谁也不能缺少谁。(看罗十12;林前十二13~27)。──《启导本圣经注释》 【加三29】「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说明因信称义的人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虽然加拉太人按肉身来说不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但按灵性说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罗二28-29),加拉太人虽然按“外面”不是犹太人,但按着面他们倒是真犹太人──神的选民;因为他们的信心,和亚伯拉罕的信心一样。所以他们也必照神所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按着属灵的意义,承受属灵的产业──承受一切天上属灵的福(弗一3;来九15)。── 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保罗回到本章开始时的讨论,响应7节和15节说的话。外邦人和犹太人都属基督,因此都是亚伯拉罕所得应许的承受人。他们能承受不是凭行律法,而是凭信心 。──《启导本圣经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