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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传第二十五章注解

 

壹、内容纲要

 

【保罗在巡抚非斯都前的见证】

    一、非斯都接任巡抚,犹太人向他控告保罗(1~3)

    二、非斯都叫他们下该撒利亚去告他(4~5)

    三、非斯都在该撒利亚听审案件:

          1.非斯都坐堂,提审保罗(6)

          2.犹太人控告保罗许多重大的事(7)

          3.保罗分诉说自己是无辜的(8)

          4.保罗为避免在耶路撒冷受审,上告于该撒(9~12)

    四、亚基帕王来访,非斯都向他提说保罗的案件(13~21)

    五、亚基帕王想要亲自听保罗的辩论,因此两人会审保罗(22~23)

    六、非斯都向亚基帕王宣称保罗原无罪,但因他上告于该撒,只好预备将他解去罗马(24~27)

 

贰、逐节详解

 

【徒廿五1「非斯都到了任,过了三天,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

    〔原文字义〕「非斯都」节日的。

    〔文意注解〕「非斯都到了任」:非斯都(Festus)于主后60年接续腓力斯担任犹太地的巡抚(徒廿四27),两年后死于任内;他的为人虽然没有像腓力斯那样败坏,但仍免不了官场『迎合民意居先,主持正义押后』的心态(9),所以保罗在他的监管下并没有得到更好的待遇。

          「过了三天」:表示他丝毫不敢怠慢,急于谋求解决前任巡抚所留下来的种族动乱问题(参徒廿四27)

          「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该撒利亚』是犹太巡抚驻节所在地;『耶路撒冷』是犹太人历代首府,一切有关犹太人的动乱,常发源于此地。

                非斯都上耶城的目的,一面是为了巡视并了解当地的情况,寻求安抚,思图解决乱源;另一面也可会晤犹太人的领袖,拉拢交情,争取他们的合作。

    〔话中之光〕()「过了三天」:信徒在世为人,应当勤奋作工;懒惰成性的人,在主手中一无用处。

          ()「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俗语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我们作事,应当掌握问题根源所在,谋求解决之道。

 

【徒廿五2「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向他控告保罗,」

    〔文意注解〕「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祭司长』其原文古抄本有的是单数,指大祭司,但大多数抄本是复数,指众祭司长(15节原文);『犹太人的首领』即指犹太公会中的撒都该人。这些人是犹太公会的领袖人物。他们趁着罗马巡抚新官上任,以为这是比较好商量的良机,所以重提对保罗的控告,盼望一举解决他们的心愿。

    〔话中之光〕犹太教人士对保罗的恨恶,经过了两年的时光,仍旧没有减退。这个情形说出:宗教异己者之间的排挤和斗争,只会越演越烈,根本不可能『和平共存』的。

 

【徒廿五3「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

    〔文意注解〕「求他的情」:意即求他赐惠。

          「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他们』应不是指公会的领袖要亲自动手杀害保罗,而是指串通那些偏激狂热的犹太人(徒廿三12~15)去执行此事。

    〔话中之光〕()犹太教领袖为了一心一意消除异己,不惜低声下气,向属世的政权求情,这正是宗教利用政治的一幅图画。

          ()凡热衷于维护宗教的仪文规条,而忽略了属灵的实际的人,就会以『害人』取代『救人』,以『假冒为善』取代『真心向善』。

          ()宗教人士常以外表合法作为掩护,企图遂行其内心非法的目的,这比世俗的人更为可怕!

          ()我们基督徒若是只注重教义的争辩,而忽略灵命的更新与变化,也难免重蹈犹太教徒的覆辙,例如:(1)能说不能行(太廿三3)(2)教人舍弃世上的虚荣,却在教内争权夺利(太廿三6)(3)热心传福音叫人信教,却使他作地狱之子(太廿三15);等等。

 

【徒廿五4「非斯都却回答说:『保罗押在该撒利亚,我自己快要往那里去。』」

    〔背景注解〕若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将一个罗马公民交给犹太公会处理。

    〔话中之光〕()王的心在耶和华的手中,好像陇沟的水,随意流转(箴廿一1);若没有神的允许,人的计谋都不能得逞。

          ()在位的人(例如长老等)处理事务,要坚守原则,而不可一味地迁就人情。

 

【徒廿五5「又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与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甚么不是,就可以告他。』」

    〔原文字义〕「有权势的人」有才能的人,有能力的人;「不是」偏离,差错。

    〔文意注解〕「那人若有甚么不是,就可以告他」:表示他办案的态度乃是秉公行事。

 

【徒廿五6「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就下该撒利亚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将保罗提上来。」

    〔文意注解〕「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不过十天八天』表示他在耶路撒冷逗留不久。

          「第二天坐堂」:『第二天』表示他对这个案件的重视,立即着手处理;『坐堂』表示正式审理案件,当庭所作的判决即为法庭正式的裁定。

 

【徒廿五7「保罗来了,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犹太人周围站着,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证实的。」

    〔文意注解〕「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重大的事』是形容所控告的事若是属实,足以置对方于死地。犹太人知道,若是以宗教神学观点的歧异为理由来控告保罗,是不被罗马法庭接纳来定罪的,所以他们必定捏造一些破坏罗马法律、扰乱社会安宁,鼓动革命反叛该撒等政治上重大的罪名来指控他。

          「都是不能证实的」:意即他们所作的控告,缺乏见证人或证据,或者证据薄弱,无法相信。

 

【徒廿五8「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该撒,我都没有干犯。」

    〔背景注解〕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主要有三:(1)干犯犹太人的律法,教训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不要行割礼,也不要遵行条规(徒廿一2128;廿三29)(2)污秽圣殿,带着外邦人进入内殿(徒廿一28;廿四6)(3)鼓动犹太人反叛罗马政权(徒廿四5)

    〔话中之光〕()基督徒虽然没有遵行摩西律法的义务(加三13;五1),但并不反对律法(参太五17~19),因为律法引导人认识基督(加三24;西二16~17)

          ()我们所信的真神,虽然不是住在人手所造的殿(徒十七24),但仍特别将圣城中神的殿分别出来,不容人任意践踏(启十一1~2)

          ()基督徒尊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秩序(罗十三1~7),并且也为执政掌权者祷告(提前二2)

          ()基督平日应当有严紧的生活,才能坦然地说,无论对甚么,「我都没有干犯」;这样,我们若还受逼迫,乃是『为义受逼迫』(太五10),也是『因行善受苦』(彼前二20),这是可喜爱的,也是有福的。

 

【徒廿五9「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

    〔文意注解〕「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注意,前后两任巡抚在处理保罗的案件,都存心『讨犹太人的喜欢』(参徒廿四27)

          「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这是一句矛盾的话:若仍由非斯都审断案件,就没有上耶路撒冷去的必要,所以保罗听出了弦外之音――『把我交给他们』(11)

                『上耶路撒冷去』意即在犹太人的公会前接受审讯,虽然表面上仍由非斯都主持,但在那种环境气氛之下,他的审断很容易受犹太人领袖的影响,而和他们的意见妥协。

                注意,非斯都这个问题,是蓄意当着犹太人的面提出的(7),可能只是为了向犹太人有所交代,他的内心不一定真的巴望保罗同意上耶路撒冷去(请参阅12节注解)

    〔话中之光〕()世人行事为人的原则是「讨…人的喜欢」,但基督的仆人却要讨神的喜欢(加一10;弗六6;西三22)

          ()信徒绝不能玩弄政治手腕,也不应在恶势力的胁迫下寻求妥协之道。

          ()我们基督徒在世人中间,虽然应当驯良像鸽子,但也要灵巧像蛇(太十16);听人的话语不要只听表面,而要听出言外之意。

 

【徒廿五10「保罗说:『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甚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文意注解〕「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该撒』是罗马皇帝的称号;巡抚乃是皇帝的代表,获皇帝授权审理司法案件。『该撒的堂』就是罗马帝国的法庭,根据罗马法律审案。

          「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换句话说,保罗拒绝到耶路撒冷受审,因为那里是较低级的法庭。

          「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甚么不义的事」:『不义的事』是指违犯罗马法律的罪行。

    〔话中之光〕()基督徒不欺负别人,但也不是任人欺负;我们应该善用法律所赋与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大多数基督徒虽然不愿涉足政治圈内的事,但我们对于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也应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必要时才能取用来为我们效力。

 

【徒廿五11「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甚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该撒。』」

    〔背景注解〕罗马公民享有公平受审的权利,若认为在省级法庭得不到公正的审断,任何人均可上诉到皇帝面前,受皇帝亲审,只有现场被捉拿的杀人犯或盗匪,才不得上诉。

    〔文意注解〕「我要上告于该撒」:即要求在罗马帝国最高法庭受审;『上诉该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词,罗马公民一呼叫此言,有关他的案件便须呈在该撒面前。

                保罗坚持上诉于该撒的理由如下:(1)若被交给犹太公会审理案件,必然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参徒廿三2~3;廿四1)(2)在被带到耶路撒冷的路上,设有埋伏要杀害他的阴谋(3节;徒廿三15)(3)前后两任巡抚,宁愿讨好犹太人,而欲牺牲保罗(9节;徒廿四27)(4)或许因为他曾有过罗马官方秉公判案的经验(徒十八12~17),故相信在罗马受审可以得到公正的判断;(5)上诉也给他开了去罗马传道的门,得以实现他的心愿(徒十九21;罗一13~15;十五22),并成就主给他的应许(徒廿三11)

    〔话中之光〕()主借着保罗上告于该撒,而成就祂引导保罗到罗马的旨意,可见万事都在神的手中,为祂的旨意而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罗八28)

          ()保罗要「上告于该撒」,大概与主耶稣对他的启示(徒廿三11)有很大的关系。属天的启示,乃是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准则;我们应当小心,不要违背那从天上来的异象(徒廿六19)

          ()保罗在这样长期受到掌权者的不公平对待之下,他并没有绝望的反应,却仍旧满了斗志。基督徒『行善』,不可因不公正的际遇而丧志或灰心(加六9)

 

【徒廿五12「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告于该撒,可以往该撒那里去。』」

    〔文意注解〕「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议会』是由行政官员与法律专家为罗马巡抚所组成的咨询机关。

            「可以往该撒那里去」:有解经家认为,保罗要求上告于该撒,正中了非斯都的下怀,因为:(1)非斯都为了安抚撒都该人,而问保罗愿不愿意在耶路撒冷受他审讯(39),其实他的内心另有顾虑(20)(2)他从文件中应当知道保罗被送到该撒利亚的原因(徒廿三25~30),所以若送保罗回耶路撒冷受审,极可能会再度惹出同类的意外事故;(3)保罗若真的去了耶路撒冷,他就得罪了法利赛人和基督徒;(4)保罗不去耶路撒冷,也可帮他保留作巡抚的尊严;(5)保罗上告该撒,等于帮助他甩开这一个烫手的山芋,而仍旧能与犹太人各界团体维持良好的关系。综上所述,准许保罗往该撒那里去,对非斯都有利无弊,何乐而不为?

 

【徒廿五13「过了些日子,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该撒利亚,问非斯都安。」

    〔原文字义〕「亚基帕」由艰难而生的;「百尼基」引入胜利,得胜的。

    〔文意注解〕「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该撒利亚」:『亚基帕王』是亚基帕二世,是大希律的曾孙,在他父亲希律亚基帕一世(徒十二123)过世后,受罗马皇帝册封为加利利和庇哩亚的王,是希律王朝的最后一代王。『百尼基氏』和前任巡抚腓力斯的妻子『土西拉』,均为亚基帕王的姊妹。据说百尼基氏先嫁给叔叔,在丈夫死后回娘家与兄长同住,引起谣言,说他们两人有乱伦的暧昧关系。

          「问非斯都安」:这是官场惯例,附近官员在新官上任时会前来向他礼貌地问候致意,互相结交、和好相处,这对彼此都有益处。

 

【徒廿五14「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说:『这里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在监里的。」

    〔背景注解〕亚基帕王是出名的犹太宗教问题专家。除了别的职权以外,亚基帕王有权委派犹太人的大祭司,负责保管大祭司一年一度在大赎罪日所穿的大礼服,因此,有时他被称为『犹太教会的世俗首长』。

    〔文意注解〕「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非斯都主动向亚基帕王诉说保罗的事,其动机至少有二:(1)他正苦于如何向皇帝陈奏保罗的案情(26~27)(2)亚基帕王是犹太宗教问题专家,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

    〔话中之光〕「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对自己所不知道如何处理的事,应有求教于别人的虚心和勇气。

 

【徒廿五15「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文意注解〕「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此处『祭司长』和『长老』均为复数词,指犹太公会的首领(2)

 

【徒廿五16「我对他们说,无论甚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

    〔文意注解〕「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当时的罗马帝国已有很完善的法律制度,各级官员均须按条例审断。罗马的法律摘要(Digest)注明,必须经过被告的辩护程序之后,方可定案。

 

【徒廿五17「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我就不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来。」

    〔文意注解〕「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犹太公会的首领们若不是与巡抚同行,便是和巡抚在同一天到达该撒利亚(5~6)

 

【徒廿五18「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

    〔文意注解〕「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巡抚非斯都再三声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25节;徒廿六31);这里是他第一次表明。

 

【徒廿五19「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祂是活着的。」

    〔文意注解〕「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敬鬼神的事』原文是『迷信』或『宗教信仰』(参徒十七22)

    〔话中之光〕()众人都说耶稣是已经死了,但「保罗却说祂是活着的」,这就是基督徒信仰的执着,叫我们不肯稍为附和一下众人的意见。我们的信仰若不是出于灵里的看见,就很难坚持下去。

          ()一个有启示的基督徒,人把他监禁起来,他还是不改变他的说词;人捏造许多罪名控告他,他还是坚持不变。我们若宝贵神的真理,我们也不怕任何试炼。

          ()我们所信的主耶稣「是活着的」,祂是又真又活的神(帖前一9),所以我们对祂应当存着活的信心。

          ()基督死了,又活了,为要作死人并活人的主(罗十四9)。我们若是真的看见了耶稣是活着的事实,我们的行事为人就会有极大的改变。

          ()基督不仅是那存活的,并且是直活到永永远远(启一18)。我们不单是『因祂的生得救』(罗五10),并且『因为祂长远活着』,替我们祈求,所以能拯救我们到底(来七25)

          ()主的话说:『因为我活着,你们也要活着』(约十四19)。我们向罪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罗六11)

 

【徒廿五20「这些事当怎样究问,我心里作难,所以问他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为这些事听审吗?”」

    〔文意注解〕「我心里作难」:意即不知如何处置,心里感到困惑。非斯都虽然知道保罗并没有触犯任何法例,应获释放,但犹太人坚持要定他的罪,使非斯都左右为难。

 

【徒廿五21「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要听皇上审断,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该撒那里去。』」

    〔文意注解〕「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这里的字眼表示,保罗要求留在罗马政府的『监管』下,直到往罗马受皇帝的审断。这话暗示保罗为了能脱离犹太人的魔掌,似乎寻求罗马政权的保护。

    〔话中之光〕()信徒虽然不属于世界,但也靠世界里的制度存活,如同一般的公民,也靠警察等治安人员的保护,来免受盗贼匪类的侵害。

          ()为了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基督徒应该为万人并一切在位的恳求、祷告、代求、祝谢(提前二1~2)

 

【徒廿五22「亚基帕对非斯都说:『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说:『明天你可以听。』」

    〔文意注解〕「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亚基帕王与他的叔祖希律安提帕一样,很有兴趣查明传说中人物的究竟(路廿三8),想亲自听保罗的见证,这就给了机会能够首次应验主对亚拿尼亚说的话:『他是我所拣选的器皿,要在…君王…面前,宣扬我的名』(徒九15)

    〔话中之光〕不要以为一切有权位的人都不喜欢听福音;主若赏给我们机会,也要有勇气向高官传福音,也许他们之中有些人像亚基帕王一样,乐意听我们讲话。

 

【徒廿五23「第二天,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吩咐一声,就有人将保罗带进来。」

    〔文意注解〕「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大张威势』乃形容其行列的仪队编排和铺张,以显示威势。

          「同着众千夫长」:当时在该撒利亚驻有五营军队,故共有五名千夫长。

          「进了公厅」:『公厅』不是指审判的公堂(6),因为他们不是正式开庭审讯案件,只不过是为了评估案情以取得陈奏资料(26~27)而特地举行的听证会。它是一间当时适宜盛会的会客大厅,可供政要人物一同在场旁听。

    〔话中之光〕世人讲究排场和铺张,但我们基督徒最重要的是要彰显基督(腓一20),显扬基督馨香之气(林后二14~15)

 

【徒廿五24「非斯都说:『亚基帕王和在这里的诸位啊,你们看这人,就是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和这里,曾向我恳求、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

    〔文意注解〕「就是一切犹太人」:严格地说,向非斯都『恳求』的只是犹太教的领袖,代表那天在圣殿中引起暴乱的群众(徒廿一27~30)说话,并非耶路撒冷城『一切』犹太人。

    〔话中之光〕()「你们看这人」:基督真正的仆人成了一台戏景,给众人观看(林前四9;来十33);世人也正在观看着我们,所以应当谨慎我们的言行,才能为基督作美好的见证。

          ()「你们看这人」:人们如何以这话说在即将钉十字架的主耶稣身上(约十九5),也同样说在保罗的身上,可见此时的保罗已经模成基督受苦的形像(罗八29;彼前二21),但愿我们也能如保罗一样:『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加六17),这样,『无论是生是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腓一20)

 

【徒廿五25「但我查明他没有犯甚么该死的罪,并且他自己上告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文意注解〕「但我查明他没有犯甚么该死的罪」:这是非斯都第二次宣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18)

 

【徒廿五26「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因此,我带他到你们面前,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

    〔背景注解〕按罗马的法律,凡是向该撒上诉的案件,各省级官员不但要将涉案之人送去罗马,并且也要附送一份关于该案及被告罪状的书面报告,此种文书称之为Litterae dimissoriae

    〔文意注解〕「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主上』即皇帝(该撒);当时的皇帝是尼罗(主后54~68)

          「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把保罗带到亚基帕王面前,除了满足此人的好奇心外,也希望听听他的意见;因为亚基帕王比较熟悉法利赛人与撒都该人间的不同看法,犹太教与基督教信仰的分歧点,以及犹太人的习俗、惯例等。

 

【徒廿五27「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原文字义〕「指明」表示,指出,显明;「不合理」无理性的,没有灵性的。

 

叁、灵训要义

 

【从徒廿五章学习做人作事的道理】

    一、正面的榜样:

          1.『到了任,过了三天,就…』(1)――勤于政事(工作)

          2.『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1)――抓住问题根源

          3.『央告他,求他的情,…却回答说…』(3~4)――不向人情低头

          4.『无论…我都没有干犯』(8)――不违犯公理和法律

          5.『我…没有行过甚么不义的事』(10)――不作恶事

          6.『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11)――懂得运用法律所赋与的权利

          7.『被告…未得机会分诉』,不能『就定他的罪』(16)――断事公正

          8.『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17)――不拖延误事

          9.『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27)――遵照常理处事

    二、反面的教训:

          1.『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9)――看人情面

          2.他『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181025),却仍不释放他――知法却不守法

          3.『大张威势而来』(23)――讲求排场和铺张

 

【政教人物的嘴脸】

    一、非斯都(政治人物)

          1.外表勤政爱民,又秉公办事(14~5)

          2.实际敷衍塞责,全为保护自己(9121625~27)

          3.对属灵的事完全无知(19)

    二、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宗教人物)

          1.为了排除异己,不择手段(2~3)

          2.以人多势众来制造声势(7『周围站着』)

          3.说谎话捏造事实(7『许多重大的事…不能证实』)

    三、亚基帕和百尼基氏(政教合一人物)

          1.自以为关心宗教事物(22节『我自己也愿听』)

          2.实则为显示自己声势(23节『大张威势』)

 

【保罗三不干犯(8)

    一、不干犯犹太人的律法――遵守圣经

    二、不干犯圣殿――遵守属灵的原则

    三、不干犯该撒――遵守属世的法律

 

── 黄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使徒行传注解》

 

参考书目:请参阅「使徒行传提要」末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