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第十八章拾穗 【太十八1】「當時,門徒進前來,問耶穌說:“天國裡誰是最大的?” 」 在希臘文的版本裡,門徒的問題以一個虛詞“那麼”開始(譯注:中、英譯本裡均沒有),用以承接上文,因為耶穌在十七25~26的話揭示了一個新的概念:既然耶穌宣稱與“天國”有著特殊的關係,那麼,這個新的天國的權力結構與“世上君王”的權力結構,又怎樣相關呢?這裡的問題針對的不是教會中的等級制度,更不是問人死後在天上的地位如何,而是要知道,在神的眼中,什麼是評價大小的全部準繩。人類社會對等級問題看得很重,那麼,在神的社會裡,又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呢?──《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十八1~2】馬可在可9:33-38中記錄,門徒們在路上議論“誰為大”。之後記錄了當耶穌問他們路上議論的是什麼時,他們都不作聲。路加則在路9:40-48中記錄到耶穌看出了他們的所思所想。就是說,耶穌看到他們在議論(路加),就問他們,他們卻不作聲(馬可),當時,有一門徒問耶穌“天國裡誰是最大的”。門徒們之所以這麼問耶穌,是因為想到在不久的將來他們的老師就會公開宣佈自己是彌賽亞。因此內心充滿了自己將要成為這新王國的達官顯貴的期待。在他們看來,彌賽亞意味著現世的統治權和世俗權力。但耶穌給他們講關於謙卑的教訓<耶43:2,謙卑與驕傲>,並教導他們自己國度的子民當持有的屬靈態度。即在那國度沒有驕傲或野心勃勃的橫行霸道,只有絕對的純潔。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14】有名的有關孩童的教訓。孩童教訓並非單指教訓孩子,乃是通過孩童進行的教訓(through),其順序是:①要象孩童那樣純潔謙卑(1-4節);②在聖徒團契裡面,連小孩也不讓跌倒(5-9節);③神連極小的孩童也紀念並憐憫(10-14)。當然我們也可以把孩子視為純潔而軟弱的聖徒的象徵。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35】這是馬太的第四講道集。馬太的五大講道的大主題是天國。即:第一集論述天國市民的倫理鋼領(5:1-七29);第二集論述天國市民的福音傳播(10:5-11:1);第三集論述對天國的多種比喻(13:1-53);第四集論述天國市民的特徵,即謙卑和饒恕;第五集預言了末世天國的到來(2四1-25:46)。尤其第四講道集表明了信徒作為共同體的成員當彼此建立何等的關係。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2~3】耶穌的回答非常生動,一針見血,完全與人間的價值觀相反。小孩子在猶太社會裡是極微小的,他的長者對他除有一種責任感之外,不會在任何方面重視他,他只能是一個受看顧者,不會是一位受尊敬者。所以,要求門徒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是要求他們在思想方法上來一個根本的轉變,不再追求權勢,轉而接受無關緊要的身分。AV譯為“作信仰上的改變”('be converted'),如果是想給strephomai(回轉、轉變)這個希臘語動詞加上神學的意義,就不對了,如果是指這種轉變的實質是根本性的,那就很貼切(參,約三3,那裡的“重生”概念同此)。所以說,關鍵是小孩子的地位,不是一般公認的小孩子的天性,像虛心謙讓、天真無邪、輕信不疑、好學可塑等等(又有多少家長承認至少頭兩個是孩子們的天性呢?)。──《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十八3】若不回轉,變成小孩的樣式: 指對神之話語的純潔性、單純性、信賴性等謙卑真摯的態度。正如孩童弱小而不能獨立生存,只能順服父母而生存一樣,唯有順服神的旨意而蒙神保護的人才能進入天國(徒1四22;西四11,12;約壹5:14)。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4】「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裡就是最大的。 」 真正的偉大寓於渺小之中,真正的顯赫蘊于平凡之中。這就是天國對世人價值標準的態度。謙卑自己,不是說隨意作出苦行的決定,也不是說假裝卑微樸素;這裡不是談特性或天性(ICC 說孩子們“沒有追求自我進步的意識”──果真如此嗎?),而是談要能甘居人下(像耶穌一樣;腓二8用了同樣的片語)。──《丁道爾聖經注釋》 自己謙卑……是最大的: 這種悖論式的表達以世人都是罪人這一嚴然事實為前提(羅3:10)。在這世界上或許那些以暴力標榜自己的人可能成為大人物,但在正義之天國這些人原本就是罪人,如今比別人犯了更大罪,所以正義的天國絕對不會容納他們。因此越是降卑自己的人,越是承認自己的罪,這樣的人才配得進天國,被稱為最大。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5】「凡為我的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 」 第2~4節的“小孩子”代表的就是6、10、14節裡的“小子”(指平凡的信徒),這詞意上的轉換自本節便開始了。一個像小孩子的不是指真正年齡小的孩子,而是耶穌的信徒(為我的名的人),不拘老少,一切甘願接受小孩子身分的人。那些像這“小孩子”的(4節),他們之所以“大”,是因為他們和耶穌的關係(參二十五31~46以理解:接待祂那“小子”的就是接待耶穌的原則)。甘德裡認為,貫徹這條原則的一種實際作法便是:“基督教會的宗教領袖們能夠接納小人物,即‘平凡的’教徒,特別是青年教徒。”──《丁道爾聖經注釋》 為我的名……接待我: (10:40-42)。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5~14】像孩子般謙卑、純真的天國子民,易成為被邪惡之世上人所輕蔑鄙視的對象。但在聖徒團契,即教會裡當更加珍惜高舉這些人。5-9節從消極的側面教導不要無視或絆倒像孩童般的人;10-14節從積極方面曉諭神連這些至小的人也尊重並憐愛。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6】「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 從第2~4節的小孩子到本節的小子,詞義轉換已經完成(見對5節的注釋)。十42和十一25等處,都曾用同樣的提法來指耶穌的門徒,二十五40、45又將用“最小的”來指他們。這正是世人眼中的門徒,懦弱卑賤、微不足道;參看五3~12的“虛心的”、“溫柔的”、“受逼迫的”等等提法。 所以,這裡的小子固然是指信徒會眾中,那些較為懦弱微賤的成員,但也不一定光指他們。──《丁道爾聖經注釋》 此處的大磨石是mulos onikos。猶太人磨麥子是把它放在兩塊圓形的石塊之間磨碎。這是在家庭中用的,在任何的茅舍之中,都可以見到這樣的磨石。放在上面的石塊有一個把手,可以扶著轉動,這種磨石通常並不會太大,一位家庭主婦就能夠轉得動,用它來磨麥子供給家庭的需要。但是一個mulos onikos是需要一匹驢子來拉動的磨石(onos是希臘文的驢子,mulos是希臘文的磨石)。這種大型的磨石,表示定罪的可怕。 而且希臘文中所說的,並不是把這個人扔在深海中,而是把他扔在遠遠的大海中。猶太人很怕海,他們認為天堂是一個沒有海的地方(啟廿一1),那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最好要被扔在最遙遠、最孤獨、最荒涼之地。──《每日研經叢書》 使……跌倒的: 從字面上是指若使誤會,使跌倒,即讓純潔的心受到傷害而使其在純正信仰的道路上跌倒。拴在……沉在: 兩個詞都是被動語態,意指這是強制性的懲罰,並且暗示將會有比這更可怕的永刑。事實上這是當時處治殺害父母或撓亂社會道德之人的羅馬刑罰之一。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7】「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人絆倒;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 」 本節明顯的“宿命論”味道,與十三37~43的現實主義描寫相互呼應,那裡表示skandala(十三41,叫人跌倒)將繼續存在,直到世界的末了;直到那日之前,我們都是軟弱的。這世界作為一個整體是有禍了,而其中的每個信徒又各有自己的不幸,因為他們的生活中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使別人跌倒的人並不能因這個事實的存在而推卸自己的責任──對他們還有更大的禍事。──《丁道爾聖經注釋》 這世界有禍了: 指這世界因著有相互使對方跌倒的惡迴圈而有禍了。那……人有禍了: 若說前者意指這世上普遍存在的罪,那後者則指個人在彼世將要承受的永刑。正如耶穌所說,這世界蔓延著罪,到處都隱藏著犯罪的可能性。但我們要仰望天國而勝過罪的誘惑(弗四22),避免因我令人跌倒的事(羅1四1-14)。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8~9】五29~30記載了同樣的話。兩處有些小小的差異,這裡除了手和眼之外,還加進了腳,不過主要的差別是,這裡明確指出,跌倒的人的命運是要被丟進永火裡,這種提法在二十五41裡將再次出現,它進一步發展了十28“滅在地獄裡”的思想。五29~30告誡門徒,要警惕生活中可能絆倒他的事物。這裡既然談的是門徒之間的關係,便有人認為,手、腳和眼指的是其它可能危害于你的門徒,那樣的人應被“砍掉”,即應從會眾中開除出去,或是避免與他們接觸。可是,不斷重複使用的“你”、“你的”、“從你身上”又使人不能不想,你的罪也可能成為別人跌倒的原因,意思與五29~30的一致;因此,必須付出重價以避免其發生。──《丁道爾聖經注釋》 (5:29,30)。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0】「你們要小心,不可輕看這小子裡的一個。我告訴你們: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見我天父的面。(注:有古卷在此有
」 輕看即使是這小子裡的一個(一個人若關心“教會”,就很容易忽略對個人的關懷)就表明,你並未領悟真正偉大的標準(1~5節),這也就是與我父分歧,因為每個人對祂來說都重要。在但以理書第十章和十二1裡,使者是萬國萬民在天上的代表;在啟示錄一20裡,他們又是教會的代表。在本節,甚至每個人在天上都有代表,他們常見神的面(宮廷用語,表示個人對君王的朝見)。所以,就算是“小子”中最小的,也總有見到父神的機會。──《丁道爾聖經注釋》 他們的使者: 每一個聖徒都有一個守護天使。神親自差遣使者守護人的靈魂,不問男女老少、階級、時代、人的靈魂當成為目的本身而不能成為手段。由此而知,神所提倡的是比不能最終保護人之尊嚴的人本主義,更加徹底而完備的基督教式人本主義。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0小孩子有天使服事他們,是否每一個基督徒都有最少一位天使服事或說暗中保護他?】 主那穌教訓門徒不可輕看小子中的一個,因為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見天父的面。這是猶太人傳統的信仰,認為每一個人都有最少一位天使保護他和服事他。彼得被天使釋放離開監牢之時,曾到馬利亞家去敲門,他們未開門前,便說:“必是他的天使”(徒十二章13一l5節)。 希伯來書一章14節說:天使都是服役的靈,為承受救恩的人效力。這節聖經清楚指出基督徒是有天使暗中保護和服事的。在詩篇三十四篇7節說:那和華的使者,在敬畏神的人四圍安營,搭救他們。聖經中還有許多有關天使與人的記載,證明這種信仰是正確的,我們雖然看不見天使,天使卻看得見我們。――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太十八12~13】在路加福音裡,這個比喻是講給耶穌的對手的,他們反對祂傳福音給那些不受歡迎的罪人;在這裡則是講給門徒們聽,告訴他們,神這位“牧者”關懷祂所有的“小子”。同一牧者的形象如此合適地應用於兩種不同的情況,是多麼奇妙,恐怕只能證明我們人為劃分的範疇是多麼生硬勉強。路加福音說“失去的”羊,這裡說的不是失去(第14節更肯定不會失去),只是走迷了路,請看耶利米亞著,《耶穌的比喻》(Jeremias, PJ, pp.133~134),那裡對牧羊人生活習性的生動描寫,正好為這個故事作了補充。令人驚奇的是,多馬福音書居然完全忽略了(甚至誤解了)這一比喻的要旨,那裡認為迷失的羊只是“最大的”,是牧人“愛得勝過那九十九隻”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十八12~14】(路15:4-7)。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4】「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這小子裡失喪一個。 」 故事的寓意十分明白,對門徒的指示就是:他應將神對每個“小子”的關懷擔在自己的肩上,不可輕看其中任何一個(10節)。第15節以下,將告訴我們如何在實踐中體現這條原則。──《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十八15】「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 得罪你幾個字在數種重要手抄本中都沒有,故可能本不存在于原文之中(見 Thompson, pp.176~177)。假使是這樣,那麼這裡注意的重點是弟兄的罪,無論什麼性質的罪,而不是指個人之間關係的破裂。到第21~22節才談到,一個門徒對得罪他個人的弟兄應如何對待的問題。當一個門徒看到他的信徒朋友犯了錯誤,不應漠不關心,而應大膽地正視現實,並希望朋友悔改得救(參,林前九19~22;彼前三1;那兩處用此動詞表示一個外人轉變歸主,這裡則指一個信徒靈魂毀滅後再次重生得救)。這種牧者般的關懷很容易一變而成破壞性的批評指責(見七1~5的注釋),劃分的標誌之一就是,盡可能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時指出他的錯來。只在這樣作了他不聽時,才有必要“暴露”在更多的人面前(指出他的錯來的動詞elencho同樣用於路三19,譯為“責備”;約三20,譯為“責備”;約八46譯為“指證有罪”)。──《丁道爾聖經注釋》 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 指不可將罪顯露在眾人面前,要以第一階段的方法隱秘地解決。重要的是:①不是為了究查罪,乃是為了饒恕;②兩人之間清楚地解決問題的心態。並且,他來找我之前,我先去找他。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5~18】關於原則上不斷饒恕,並如何具體饒恕的教訓。即從方法上教導我們,我不斷饒恕但對方卻不肯接受並悔改,此時當如何去作。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5~35】1-14的重點是天國子民當有的個人性態度,即謙卑;此段則論到天國子民的相互關係,即饒恕。事實上謙卑是降卑自己,高舉他人,認為我的過失大,他人的過錯小,因而彼此接納和包容,與饒恕有非常密切關係的德行。正如前面所說,馬太的講道集都以天國作為主題(1-35節)。不管天國有多麼好,假若沒有仁愛和謙卑,寬容和饒恕,斷不可稱為天國。因此,若有人希望成為天國子民,就當在這世上實踐饒恕人的生活。我們饒恕人不只是為了行善,乃是因為神先赦免了我們,並且也命令我們饒恕人(6:14;林前13章)。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6】「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 」 他可能不聽一個人的話,但卻被兩三個人的見證說服(申十九15)。申命記第十九章的律法涉及“法院的”審訊,這裡不存在這個問題(那“一兩個人”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是罪案發生時的目擊者)。得罪人的人不是在“受審”(請與哥林多後書十三1,提摩太前書五19同樣的行文相對照)。──《丁道爾聖經注釋》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 假若第一階段採取的措施未能解決問題,就試圖在中間階段立證人來解決問題。此時的證人也不以定罪為目的,乃是以勸勉為目的,並以保障其隱私為原則。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7】「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教會在此指地方的會眾。這一名詞的含意見十六18。 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指逐出教會,開除教會籍之意。但從耶穌對待他們的態度來看,這句話很不可能出自耶穌的口(八11~12,二十一31~32),也不符合馬太所闡明福音的基本精神(九9~13,十五21~28)。這大概屬於稍後福音傳統在其傳遞過程中,由猶太基督教會在教會紀律的形成中所加進去的。──《中文聖經注釋》 這是第三個階段,也是最後的措施,若私下的解決失敗,教會就公開介入勸勉罪人。但勸勉本身不是刑罰或定罪。因為聖徒愛罪人,但不能容忍罪,所以必須要解決罪的問題。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7教會】 問:馬太福昌第十八章十七節:「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史一樣。」之教會,何所指? 答:四福音書裏,提起教會的就只有馬太福音。馬太福音兩次說到教會,都是應當受頌讚的主親口說的。一次在第十六章十八節,另一次就是在這裏(十八17)。 聖經對於教會的意思有二:(一)所有蒙主寶血救贖的人所合成的教會,聖經稱她是基督的身體;(二)各處信徒被主集合,而成為該地的教會,如聖經所記的「在哥林多」、「在加拉太」的教會等等。一是從古至今的普世教會;一是一個本地的教會,為從古至今普世教會的一部分;(現今各宗派的教會,並不為聖經的教會;她們並不是從古至今普世的教會,自無待言。她們也不是一個本地的教會,因為聖經各處的教會都是說在「某地」的教會,並無晚近各宗派的名目及人造的會政。)馬太福音兩次說的教會,也是表明這個意思。十六章十八節是普世的教會;十八章十七節是本地的教會。―― 倪柝聲 【太十八18】「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 這節經文的話句與十六19同,所不同的有二:(一)在此耶穌的應許是給予教會全體的(十六18對彼得一人的應許今已給予教會);(二)捆綁和釋放在此指宣告定罪(逐出教會)和赦罪的權柄,(這與約二十23同)。──《中文聖經注釋》 這句話並不是說要賦予教會莫大的權力,而是指以耶穌為中心的屬靈教會的權柄(16:18,19)。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8教會權柄】 問: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節:「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比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及約翰福昌第二十章二十三節:「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不知如何解釋。有人謂此等言論為中世紀教會所加入,非主耶穌本人所主張。不知先生以為如何?祈在《基督人報》解答為荷! 答:對於原文的古卷,這兩節聖經的權威是很靠得住的。所說中世紀教會所加入,毫無根據。究竟這兩節聖經的教訓是實在的。主在馬太福音特別以「我實在告訴你們」為引端,就是表明祂所要說者的重要。這兩節是講教會革除信徒的事。要從教會革除人,就是表明這人從前也是教會的一分子。這裏並不是得救和沉倫的問題(林前五5),因為被革除的人,是已經得救的。 這裏的意思是:教會革除信徒的事,如果是按凓神的話語而行的,神就在天上要承認祂在地上教會所作的。約翰福音二十章二十三節更是明白。第二十三節是緊連在第二十二節之後的。沒有聖靈的力量,就沒有正當的革除。革除的權柄,乃是隨凓聖靈能力之後的。這兩節應當與哥林多前書第五章十一至十三節和第六章九至十節同讀。凡被教會所正當革除的人,這個人雖然自己得救,然而必不能在千年國時作王。―― 倪柝聲 【太十八19】兩個人: 從數位上來講是最小的複合數,但並非作為個人的單數。究根結底大教會也是從兩個人開始。耶穌祝福教會的成立,以及他們的聯合,而不在於數字的多寡。同心合意地: 勿庸置疑,神首先與每個個體相交,但當成為團契的一員,才能更加確鑿地體現作為個人的存在意義。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19~20】就如神視教會所作的決定是有效的(18),所以團體同心的禱告(亦即表示靈裡的合一)是有力的,必得神垂聽(參見約十四13~14)。這兩節應許的話跟教會紀律問題的處理有密切的關係;教會所作正確而適當的決定有賴於教會本身在靈裡的合一和基督臨在中的指引。 兩個人構成團體的最小單位。 神並不忽略由兩個人同心呈上的祈求,以期獲得教會紀律的功效。──《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八20】兩三個人: 兩三個人是極少的數位。但當他們共同奉耶穌之名聚會時,耶穌就視他們為教會並與他們同在,如同與每一個聖徒同在一樣。奉我的名聚會: 字面意思是,只指眾人仰望我而在一起。“我在他們中間”耶穌是教會的頭,通過教會與我們有機地聯繫在一起。關於此問題請參照林前12:27;弗1:22,23。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21~22】拉比們討論過這個問題並建議不超過三次(請看
ICC 的有關部分)。彼得提出七次已經相當寬厚了,可是耶穌的回答表示沒有限度,也不用計算。祂的話反映創世記四24,卻把拉麥無時或止的復仇心和門徒們大度汪洋的寬恕心作了鮮明的對比。創世記四24的希伯來文清楚地指出七十七(見 RSV邊注),希臘文翻譯出來也是如此(Gundry, UOT, p.140),有人還要揣摩,這數字究竟是七十七呢還是四百九十,我看這正是作了耶穌所反對的書呆子式的計算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我們知道很多關於彼得的『快舌』。彼得一次又一次的急不擇言,他的急躁引出耶穌許多不朽的教訓。彼得在這一次,自認為非常寬宏大量,行事合宜,他問耶穌他應當饒恕弟兄多少次?然後他建議說應當饒恕七次,作為他對於自己問題的答覆。 彼得的這個建議,並不是沒有理由。一個人應當饒恕他弟兄三次乃是拉比的教訓。拉比哈尼拿子約施(Joes ben Hanina)說:『求鄰舍的饒恕不可超過三次。』拉比耶戶大子約施(Joes ben Jehuda)說:『若有一個人犯了一次罪,他們饒恕他:他若犯第二次,他們饒恕他:他若犯三次,他們饒恕他;第四次他們就不饒恕。』聖經中的證據取自阿摩司書;阿摩司書的前幾章,對於好幾個國家的罪狀,加上『三番四次』的字眼(一3,6,9,13;二1,4,6)。藉此推論上帝的饒恕到三次為止,第四次就要向罪人施行懲罰。人既不可能比上帝更有恩慈,因此饒恕是以三次為限度。 彼得認為他已經相當夠進步,因為他把拉比的三次增加了一位,又漂亮地再加上一次,他以急切的自滿,提出他若饒恕七次是否足夠的建議。彼得盼望得到熱烈的稱讚;耶穌卻回答說:基督徒必須饒恕七十個七次,換句話說,就是無限的饒恕。──《每日研經叢書》 當從當時的文化背景理解彼得和耶穌的此番對話。拉比們教訓猶太人饒恕三次即可,但彼得進而說要饒恕七次。因為七是完全數<啟 緒論,聖經中數字的象徵意義>。但耶穌卻說要饒恕七十個七次,這不是算數上的490次,乃是指無限饒恕。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23】「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他僕人算帳。 」 一個王,王在猶太拉比述說比喻時,常被用來作為比喻中的主角,常作神象徵性的代表。這比喻在三十五節被用以比較神。──《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八23~35】這無憐憫之僕人的比喻具有以下意義:①我們都在一個君王的統治之下;②我們的君王免了我們一切的債;③但倘若在免去我所有債務的君王面前,我不肯寬容欠我一點錢的人,那麼就是褻瀆了赦免我罪的愛之精神。當然這裡的君王指神;債指我們的罪;欠我錢的人指負罪於我的人。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24】「才算的時候,有人帶了一個欠一千萬銀子的來。 」 一千萬銀子原文作一萬個他連得(talents),是相當大的數目。這不是這比喻中的欠債僕人所能償還的。這誇張語正是引伸世人在神面前欠了還不清的債。──《中文聖經注釋》 一千萬銀子(他連得): 一他連得為普通的工人約九萬天的工資,即連續工作250年才能掙到鉅款。如此以來,一萬他連得指憑自己力量萬不能償還的,這象徵人在神面前的罪。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25】「因為他沒有什麼償還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 」 在此主人吩咐的話並不意味著這位欠債的僕人若把他所有的一切連同自己、妻子和兒女都賣了就能還清這筆債;主人只能取回這僕人所有的一切罷了。舊約中有時也提到以賣身作奴僕來還債之事(摩二6,八6;尼五4~5)。 因為他沒有甚麼償還之物或譯“既然他不能還”。──《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八26】「那僕人就俯伏拜他,說:‘主啊,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 寬容原文字makrothumeo是舊約聖經中一特殊的用語,希臘文舊約七十士譯本特別以這字以及其同源字來指在審判來臨之前,神忍耐,給予罪人更多悔改的機會(見出三十四6)。 將來我都要還清為求暫緩所說的話;其實,這還清的諾言是不可能實現的。──《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八27】「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 」 動了慈心原文字splangchnistheis或譯作憐憫,屢次被用來描寫耶穌對人實際的情況所表現的態度(九36,十五32,二十34)。 債原文字daneion在新約中僅在此用過一次,意即“借款”。顯然地,這一千萬銀子是主人借給這位僕人的款項。當然,不用說這僕人無法繳納利息,連本錢也無法償還。──《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八28】十兩銀子: 一得拿利為工人一天的工錢。一百得拿利相當於一百天的工錢,指人們相互之間所欠的罪責。同伴: 指“一同服侍的同事”。這句話強烈地暗示了債務者和債主是同事。掐住他的喉嚨: 與26節俯伏拜主的情形截然不同。他既然也曾祈求人憐憫他,也當懂得如何寬容和施恩於他人。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28~30】以欠債數額的差異作一明顯的比較;這欠他主人鉅款的僕人不但沒有表現以感恩圖報的心情,免了欠他少數銀子的同伴,反而緊緊地逼著他還清。──《中文聖經注釋》 【太十八30】下在監裡: 與27節形成對比。蒙了大愛卻不懂得施小愛的人不懂得感恩。從本質上來看,這是在褻讀真愛。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31~34】其它同伴不忿他這種行為,便告訴了主人。主人為這冷酷無情的欠債人大為憤怒。雖然他曾寬赦這僕人,免了他巨大的債項,但他現在竟毫不留情,不願寬容別人的小數欠款。於是僕人便被交給掌刑的,直至他還清了債項。──《活石新約聖經注釋》 【太十八33】不應當……嗎: 仁愛與寬恕不僅是單純的希望,乃是當盡光與鹽之責的聖徒之義務。因為神先以慈愛救贖了我們,同時也吩咐我們要充滿愛,並傳給別人,以此來還所欠愛之債(約13:34,35)。以愛擴散福音和新生命是聖徒當喜樂又感恩的義務。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34】「主人就大怒,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 掌刑的,英譯“獄卒”,是個用得並不恰當的委婉詞,希臘原詞意為拷問者,他們的職務就是用刑逼迫欠債者及其家人拿出錢來。這當然只是比喻的一部分,完全沒有要把神描繪成鼓勵殘酷用刑者的意思。──《丁道爾聖經注釋》 主人就大怒: 唯有寬恕和和睦才能形成並堅固聖徒團契。事實上,正因為耶穌在我們還作罪人之時就尋找並赦免我們,我們才能成為天國子民,被稱義。倘若我們沒有饒恕人,那就意味著失去了作為天國子民當持有的愛之精神,同時也是破壞天國團契的行為。這也是未能對主的慈愛存感恩的舉動。因耶穌愛人如同愛我一樣,所以他也期待我也愛人(約13:34)。
──《聖經精讀本》 【太十八35】「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 」 耶穌的要意寓於這最後的一節,不過是以整個比喻故事為基礎的。不寬容別人的人不可能希冀得到寬容。這點在主禱文裡和緊接其後的解釋裡已經表示得十分堅決(六12、14~15),那裡用“債”來代表罪,這裡更用欠債的故事把那裡的思想闡明出來(24、28、30、32、34等節全用了同一詞或同源詞)。如果教會是一群蒙神寬恕的人,那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應以互相寬恕為標誌,這應是教會的基本特徵;從心裡幾個字就表示不是口惠而實無,不是巧嘴花舌,也不是律法主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從心裡: 這裡所說的謙卑與愛有三個層面:①言語;②行為;③心。我們不僅要用言語和行為去愛人,更要以心實踐愛(雅四17)。
──《聖經精讀本》 |